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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财产申报法》(亦称“阳光法案”)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此后18年来,每年的“两会”上均有代表委员提出相关议案。地方也在展开相关探索,从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到今天的江苏淮安,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一点一点地向前推进,每一步的探索都有意义,都值得鼓励与支持
“搞‘财产公示’,我想最关键的是要把监督引入进来,形成一种威慑,形成一种不敢腐败的文化。”中共淮安市纪委副书记范青语气温和,但言语之中对于改革的目标毫不含糊。
2012年7月10日,中共淮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发布《关于同步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引发各界广泛关注。7月20日,淮安市纪委副书记范青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首次公开回应改革原委。
作为全球公认的“反腐利器”,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受到各国重视。1987年,该项制度亦首次在国内提出,此后1994年进一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至今仍未能出台。
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今年两会期间坦陈:“任何一项好的制度,要想行得通、办得到,一定要有一个配套措施和一个水到渠成的环境。”
吴玉良认为,“对于财产申报制度,我们感到有两个方面的条件是欠缺的:一是要建立起社会的诚信体系,二是信息统计体系。没有这两个体系的建立,我想这项制度实行起来是比较难的。”
此种背景下,中共淮安市纪委希望以地方增量改革的方式稳妥探索官员财产公示难题。
“拒绝申报,不予提拔”
在范青看来,决心并不能代替方法,更不意味着有了决心改革就成功了,吴玉良所称的难题在淮安也是现实存在。
范青的办公桌上,摆着一份中央党校教师吕品的署名文章《官员财产申报公示:进展与分析》,这篇发表在《学习时报》的文章对官员财产申报“化解制度创新风险”“财产申报人群范围”“财产公示范围和方式”等问题作了系统研究。
显而易见,这篇文章深得范青推崇。文中精彩之处被范青标识出来亦显示着这次改革有备而来,改革主导者对各地情况做了充分的摸底。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淮安市纪委与相关工作人员访谈中了解到,“我们对其他地区的类似改革做了比较多的关注,有些地方甚至打电话去了解情况。”
但淮安的改革,有自己的逻辑,并不照搬。
之前,淮安已经做了更为基础的工作,核心所指是,“领导干部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我们当时考虑,诚信问题,不仅是整个社会,领导干部也需要加强。因此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我们淮安就开始建设领导干部信用体系评价平台,加强领导干部信用建设。”范青认为,此前的工作为今天的财产公示改革做了铺垫。
不过,改革并不容易。历经两年调研,到2012年年初,《淮安市领导干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意见》和《淮安市领导干部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发布,一个功能强大的软件系统也被开发出来,进入调试阶段。
中共淮安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刘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个体系建立后,打开软件,连交水电费的情况都一目了然。”
领导干部的信用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的履职状况、工作作风、遵守法律以及遵守社会公德,家庭道德等各个方面。
“在体系建设过程中,开了很多座谈会,大家一致的意见是:领导干部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很难得到确认。”范青说。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共淮安市纪委开始将视野投向财产公开。范青说,“一方面中央也大力提倡实行财产公开制度;再一方面,这也是社会群众的呼声。”
尤为重要的是,通过财产公开正好能解决领导干部自行“申报”信息的准确性难题。
从今年4月份开始,中共淮安市纪委对财产公示制度的设计开始密集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参加座谈的人员来源非常广,包括机关干部,部门主要领导,部门分管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财产公开相关职能部门比如银行、住建局、财政局,组织部门和县区;还有特邀的纪检监察员。
主抓《暂行办法》起草的中共淮安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王建华介绍说,调研结果显示,对于官员是否需要进行财产公示这个问题上,淮安上下有着非常高的共识。不仅如此,淮安市委常委会还对此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但对于具体如何推进,并非一开始就有明确方案。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哪些人的财产应该纳入到公示之中来?
有人提出来能不能在某个部门先试,搞试点。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好处在于,先在局部范围内进行试验,以此降低风险。
讨论的结果是,风险需要防范,但改革也要推进。范青说,“最后我们决定将全部拟提拔干部都纳入进来。”
这样一来,市委拟提拔担任正、副县(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拟提拔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县(区)委等拟提拔担任正、副乡(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必须进行财产公示。
在“监督检查”部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拟提拔人选财产申报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非常硬性的约束是,“对拒绝申报的拟提拔人选,建议不予提拔。”
淮安“破冰”官员财产公示
1994年《财产申报法》(亦称“阳光法案”)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此后18年来,每年的“两会”上均有代表委员提出相关议案。地方也在展开相关探索,从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到今天的江苏淮安,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一点一点地向前推进,每一步的探索都有意义,都值得鼓励与支持
“搞‘财产公示’,我想最关键的是要把监督引入进来,形成一种威慑,形成一种不敢腐败的文化。”中共淮安市纪委副书记范青语气温和,但言语之中对于改革的目标毫不含糊。
2012年7月10日,中共淮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发布《关于同步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引发各界广泛关注。7月20日,淮安市纪委副书记范青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首次公开回应改革原委。
作为全球公认的“反腐利器”,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受到各国重视。1987年,该项制度亦首次在国内提出,此后1994年进一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至今仍未能出台。
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今年两会期间坦陈:“任何一项好的制度,要想行得通、办得到,一定要有一个配套措施和一个水到渠成的环境。”
吴玉良认为,“对于财产申报制度,我们感到有两个方面的条件是欠缺的:一是要建立起社会的诚信体系,二是信息统计体系。没有这两个体系的建立,我想这项制度实行起来是比较难的。”
此种背景下,中共淮安市纪委希望以地方增量改革的方式稳妥探索官员财产公示难题。
“拒绝申报,不予提拔”
在范青看来,决心并不能代替方法,更不意味着有了决心改革就成功了,吴玉良所称的难题在淮安也是现实存在。
范青的办公桌上,摆着一份中央党校教师吕品的署名文章《官员财产申报公示:进展与分析》,这篇发表在《学习时报》的文章对官员财产申报“化解制度创新风险”“财产申报人群范围”“财产公示范围和方式”等问题作了系统研究。
显而易见,这篇文章深得范青推崇。文中精彩之处被范青标识出来亦显示着这次改革有备而来,改革主导者对各地情况做了充分的摸底。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淮安市纪委与相关工作人员访谈中了解到,“我们对其他地区的类似改革做了比较多的关注,有些地方甚至打电话去了解情况。”
但淮安的改革,有自己的逻辑,并不照搬。
之前,淮安已经做了更为基础的工作,核心所指是,“领导干部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我们当时考虑,诚信问题,不仅是整个社会,领导干部也需要加强。因此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我们淮安就开始建设领导干部信用体系评价平台,加强领导干部信用建设。”范青认为,此前的工作为今天的财产公示改革做了铺垫。
不过,改革并不容易。历经两年调研,到2012年年初,《淮安市领导干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意见》和《淮安市领导干部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发布,一个功能强大的软件系统也被开发出来,进入调试阶段。
中共淮安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刘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个体系建立后,打开软件,连交水电费的情况都一目了然。”
领导干部的信用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的履职状况、工作作风、遵守法律以及遵守社会公德,家庭道德等各个方面。
“在体系建设过程中,开了很多座谈会,大家一致的意见是:领导干部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很难得到确认。”范青说。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共淮安市纪委开始将视野投向财产公开。范青说,“一方面中央也大力提倡实行财产公开制度;再一方面,这也是社会群众的呼声。”
尤为重要的是,通过财产公开正好能解决领导干部自行“申报”信息的准确性难题。
从今年4月份开始,中共淮安市纪委对财产公示制度的设计开始密集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参加座谈的人员来源非常广,包括机关干部,部门主要领导,部门分管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财产公开相关职能部门比如银行、住建局、财政局,组织部门和县区;还有特邀的纪检监察员。
主抓《暂行办法》起草的中共淮安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王建华介绍说,调研结果显示,对于官员是否需要进行财产公示这个问题上,淮安上下有着非常高的共识。不仅如此,淮安市委常委会还对此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但对于具体如何推进,并非一开始就有明确方案。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哪些人的财产应该纳入到公示之中来?
有人提出来能不能在某个部门先试,搞试点。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好处在于,先在局部范围内进行试验,以此降低风险。
讨论的结果是,风险需要防范,但改革也要推进。范青说,“最后我们决定将全部拟提拔干部都纳入进来。”
这样一来,市委拟提拔担任正、副县(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拟提拔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县(区)委等拟提拔担任正、副乡(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必须进行财产公示。
在“监督检查”部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拟提拔人选财产申报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非常硬性的约束是,“对拒绝申报的拟提拔人选,建议不予提拔。
“搞‘财产公示’,我想最关键的是要把监督引入进来,形成一种威慑,形成一种不敢腐败的文化。”中共淮安市纪委副书记范青语气温和,但言语之中对于改革的目标毫不含糊。
2012年7月10日,中共淮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发布《关于同步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引发各界广泛关注。7月20日,淮安市纪委副书记范青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首次公开回应改革原委。
作为全球公认的“反腐利器”,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受到各国重视。1987年,该项制度亦首次在国内提出,此后1994年进一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至今仍未能出台。
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今年两会期间坦陈:“任何一项好的制度,要想行得通、办得到,一定要有一个配套措施和一个水到渠成的环境。”
吴玉良认为,“对于财产申报制度,我们感到有两个方面的条件是欠缺的:一是要建立起社会的诚信体系,二是信息统计体系。没有这两个体系的建立,我想这项制度实行起来是比较难的。”
此种背景下,中共淮安市纪委希望以地方增量改革的方式稳妥探索官员财产公示难题。
“拒绝申报,不予提拔”
在范青看来,决心并不能代替方法,更不意味着有了决心改革就成功了,吴玉良所称的难题在淮安也是现实存在。
范青的办公桌上,摆着一份中央党校教师吕品的署名文章《官员财产申报公示:进展与分析》,这篇发表在《学习时报》的文章对官员财产申报“化解制度创新风险”“财产申报人群范围”“财产公示范围和方式”等问题作了系统研究。
显而易见,这篇文章深得范青推崇。文中精彩之处被范青标识出来亦显示着这次改革有备而来,改革主导者对各地情况做了充分的摸底。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淮安市纪委与相关工作人员访谈中了解到,“我们对其他地区的类似改革做了比较多的关注,有些地方甚至打电话去了解情况。”
但淮安的改革,有自己的逻辑,并不照搬。
之前,淮安已经做了更为基础的工作,核心所指是,“领导干部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我们当时考虑,诚信问题,不仅是整个社会,领导干部也需要加强。因此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我们淮安就开始建设领导干部信用体系评价平台,加强领导干部信用建设。”范青认为,此前的工作为今天的财产公示改革做了铺垫。
不过,改革并不容易。历经两年调研,到2012年年初,《淮安市领导干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意见》和《淮安市领导干部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发布,一个功能强大的软件系统也被开发出来,进入调试阶段。
中共淮安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刘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个体系建立后,打开软件,连交水电费的情况都一目了然。”
领导干部的信用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的履职状况、工作作风、遵守法律以及遵守社会公德,家庭道德等各个方面。
“在体系建设过程中,开了很多座谈会,大家一致的意见是:领导干部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很难得到确认。”范青说。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共淮安市纪委开始将视野投向财产公开。范青说,“一方面中央也大力提倡实行财产公开制度;再一方面,这也是社会群众的呼声。”
尤为重要的是,通过财产公开正好能解决领导干部自行“申报”信息的准确性难题。
从今年4月份开始,中共淮安市纪委对财产公示制度的设计开始密集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参加座谈的人员来源非常广,包括机关干部,部门主要领导,部门分管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财产公开相关职能部门比如银行、住建局、财政局,组织部门和县区;还有特邀的纪检监察员。
主抓《暂行办法》起草的中共淮安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王建华介绍说,调研结果显示,对于官员是否需要进行财产公示这个问题上,淮安上下有着非常高的共识。不仅如此,淮安市委常委会还对此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但对于具体如何推进,并非一开始就有明确方案。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哪些人的财产应该纳入到公示之中来?
有人提出来能不能在某个部门先试,搞试点。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好处在于,先在局部范围内进行试验,以此降低风险。
讨论的结果是,风险需要防范,但改革也要推进。范青说,“最后我们决定将全部拟提拔干部都纳入进来。”
这样一来,市委拟提拔担任正、副县(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拟提拔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县(区)委等拟提拔担任正、副乡(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必须进行财产公示。
在“监督检查”部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拟提拔人选财产申报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非常硬性的约束是,“对拒绝申报的拟提拔人选,建议不予提拔。”
淮安“破冰”官员财产公示
1994年《财产申报法》(亦称“阳光法案”)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此后18年来,每年的“两会”上均有代表委员提出相关议案。地方也在展开相关探索,从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到今天的江苏淮安,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一点一点地向前推进,每一步的探索都有意义,都值得鼓励与支持
“搞‘财产公示’,我想最关键的是要把监督引入进来,形成一种威慑,形成一种不敢腐败的文化。”中共淮安市纪委副书记范青语气温和,但言语之中对于改革的目标毫不含糊。
2012年7月10日,中共淮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发布《关于同步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引发各界广泛关注。7月20日,淮安市纪委副书记范青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首次公开回应改革原委。
作为全球公认的“反腐利器”,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受到各国重视。1987年,该项制度亦首次在国内提出,此后1994年进一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至今仍未能出台。
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今年两会期间坦陈:“任何一项好的制度,要想行得通、办得到,一定要有一个配套措施和一个水到渠成的环境。”
吴玉良认为,“对于财产申报制度,我们感到有两个方面的条件是欠缺的:一是要建立起社会的诚信体系,二是信息统计体系。没有这两个体系的建立,我想这项制度实行起来是比较难的。”
此种背景下,中共淮安市纪委希望以地方增量改革的方式稳妥探索官员财产公示难题。
“拒绝申报,不予提拔”
在范青看来,决心并不能代替方法,更不意味着有了决心改革就成功了,吴玉良所称的难题在淮安也是现实存在。
范青的办公桌上,摆着一份中央党校教师吕品的署名文章《官员财产申报公示:进展与分析》,这篇发表在《学习时报》的文章对官员财产申报“化解制度创新风险”“财产申报人群范围”“财产公示范围和方式”等问题作了系统研究。
显而易见,这篇文章深得范青推崇。文中精彩之处被范青标识出来亦显示着这次改革有备而来,改革主导者对各地情况做了充分的摸底。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淮安市纪委与相关工作人员访谈中了解到,“我们对其他地区的类似改革做了比较多的关注,有些地方甚至打电话去了解情况。”
但淮安的改革,有自己的逻辑,并不照搬。
之前,淮安已经做了更为基础的工作,核心所指是,“领导干部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我们当时考虑,诚信问题,不仅是整个社会,领导干部也需要加强。因此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我们淮安就开始建设领导干部信用体系评价平台,加强领导干部信用建设。”范青认为,此前的工作为今天的财产公示改革做了铺垫。
不过,改革并不容易。历经两年调研,到2012年年初,《淮安市领导干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意见》和《淮安市领导干部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发布,一个功能强大的软件系统也被开发出来,进入调试阶段。
中共淮安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刘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个体系建立后,打开软件,连交水电费的情况都一目了然。”
领导干部的信用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的履职状况、工作作风、遵守法律以及遵守社会公德,家庭道德等各个方面。
“在体系建设过程中,开了很多座谈会,大家一致的意见是:领导干部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很难得到确认。”范青说。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共淮安市纪委开始将视野投向财产公开。范青说,“一方面中央也大力提倡实行财产公开制度;再一方面,这也是社会群众的呼声。”
尤为重要的是,通过财产公开正好能解决领导干部自行“申报”信息的准确性难题。
从今年4月份开始,中共淮安市纪委对财产公示制度的设计开始密集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参加座谈的人员来源非常广,包括机关干部,部门主要领导,部门分管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财产公开相关职能部门比如银行、住建局、财政局,组织部门和县区;还有特邀的纪检监察员。
主抓《暂行办法》起草的中共淮安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王建华介绍说,调研结果显示,对于官员是否需要进行财产公示这个问题上,淮安上下有着非常高的共识。不仅如此,淮安市委常委会还对此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但对于具体如何推进,并非一开始就有明确方案。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哪些人的财产应该纳入到公示之中来?
有人提出来能不能在某个部门先试,搞试点。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好处在于,先在局部范围内进行试验,以此降低风险。
讨论的结果是,风险需要防范,但改革也要推进。范青说,“最后我们决定将全部拟提拔干部都纳入进来。”
这样一来,市委拟提拔担任正、副县(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拟提拔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县(区)委等拟提拔担任正、副乡(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必须进行财产公示。
在“监督检查”部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拟提拔人选财产申报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非常硬性的约束是,“对拒绝申报的拟提拔人选,建议不予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