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孙志刚案审理问题的看法(之一)
木某
广州市有关法院本月5号、6号对孙志刚被打致死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
决结果,媒体也已报道了。此前,涉及该案的二十三名有关责任人员,已分别受
到党纪政纪处分。
看了《新语丝》等刊登的《公开审理背后的遗憾》,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
孙志刚案的《起诉书》,李海婴的代理律师梁国雄的辩护词,以及判决结果,本
人不得不产生以下的看法和疑问:
一、质疑《起诉书》
1、《起诉书》说“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
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从而招来了杀身之祸。
《起诉书》中没有说明是不是别的在救治站的人都从未有人“喊叫求助”、
而唯独孙志刚“喊叫求助”了?孙志刚有什么特殊的情况要“喊叫求助”呢?
2、为什么与孙志刚前世无仇、今世无冤、同是天涯沦落人、又不住在同一
个病房的李海英等人会接受乔燕琴的“授意”和“唆使”去殴打孙志刚,他们中
除李文星外都年满18岁了,难道不知道打人是犯法的吗?如果是“授意”和“唆
使”他们去杀人,他们也毫不犹豫地执行吗?他们如果不接受乔燕琴的“授意”
和服从其“唆使”,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起诉书》对这个普遍怀疑的问题
仍然是避而不谈。
《起诉书》没有交待清楚乔燕琴是如何具体“授意”和“唆使”的,难道就
说一句“你们给我去揍他”就可以了吗?
从梁国雄的“辩护词”中,我们十分清楚地看到,《起诉书》用“授意”和
“唆使”代替了“胁迫”,这是有意混淆主犯和被胁迫犯罪的性质和区别。
照广州检察院的说法,在杜培武一案中,有关警察奉领导指示严刑拷打杜培
武,他们也应该和主犯秦伯联、宁兴华一样被起诉和判刑;当年奉命把张志新的
气管割断的大夫、开枪把张志新给杀死的执行人,也应该被起诉和判刑了!
3、李海英等人“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砸等方法”和“用肘击、膝顶、
跳到背上跺等方法”殴打孙志刚。笔者无知,难道用这些方法就只会产生极其严
重的内伤、而几乎不会有明显的外伤吗?这8个人为什么会懂得这种打人的技巧
呢?案发时,广州的气温在16℃-28℃之间,是用不着穿冬装的!我们没有做过
动物试验,不知道用这些方法是否能产生35毫米深的瘀血。
4、我们没有看到(03)穗公刑技法字第41号《法医学鉴定书》,也不知道
梁国雄律师对其是如何质证的。但《起诉书》书中描述的孙志刚被殴打的情况,
没有说明孙志刚从肩膀到臀部的16×0.3cm、12×0.3cm、87×0.3cm、75×0.3cm
那么“多条长条状伤痕”是何时、何处、何种凶器所致。因为吕二鹏只使用塑胶
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其他人则用的是上述方法,这些打法都不会在其
背部形成那么多“长条状伤痕”的,无疑这些长条状伤痕不是李海英和吕二鹏等
人打成的。检察院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些“长条状伤痕”不是致死的原因之一呢?
检察院连这一点都没有搞清楚,怎么就说“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
分”呢?
5、《起诉书》描述孙志刚被打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动作会在其肩部和
膝盖上留下十多个直径15毫米的似火烧的黑印。那么,这十多个黑印是何人、何
时、何处、用何种凶器所致呢?笔者可以肯定那绝对不是烟头烧的,因为烟卷的
直径只有8毫米。这十多个黑印是否也是孙志刚死亡的原因之一呢?假如是电击
造成的,那么高压电是可以累及心脏并可导致“心慌”的。《起诉书》对此没有
作任何交待!
6、《起诉书》中说“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
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笔者还是那个老问题:
“他自称有病,警察们怎么就会相信、并把他送到救治站,而他说自己有身份证、
有住所、有工作,警察们怎么就是不相信呢?”《起诉书》和沈宣的报道一样,
都没有解释这个关键的矛盾。因为如果当初警察们相信了孙志刚说的,孙就不会
被收留了;如果成先生带着钱和证明去,警察让他把孙保了出来,也就不会有以
后的悲剧了。
有什么证据证明是孙志刚“自报有心脏病”(有录音、有旁证吗?)、而不
是收容站的人把他“整治”得快要不行了,才把他送到救治站的呢?
7、《起诉书》说孙因“自报有心脏病”而被送到救治站,那么入院时给他
做了心电图了没有?不做心电图,又怎么证明他不是谎报有病而逃离收容所呢?
警察们为什么会这么轻易地把他放走?如果做了心电图,心电图的结论是什么,
《起诉书》没有作任何交待。
8、《起诉书》说开始殴打孙志刚的时间是20号“当日1时许”,而沈宣说殴
打是在“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进行的。鉴于有关方面曾一度声称有录
像带,鉴于沈宣说的时间是如此精确,鉴于梁国雄律师在“辩护词”中说“况且
他们都知道护工正在通过电视上监控他们”,笔者完全肯定确实有孙志刚被殴打
时的录像。
我们不知道《起诉书》中说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的 “证据”中
是否包括这盘录像带,否则他们为什么隐匿了录像带,隐匿了对谁有好处呢?
9、根据梁国雄律师的辩护词中叙述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救治站的“护
工”根本不是一般医院里的护理工人,更不是沈宣说的是“护士”;他们穿着迷
彩服,手拿“塑胶警棍”;他们手握被收留人员的生死大权;他们可以任意将患
者从一个病房调到另一个病房。这哪是什么“护工”,这分明是渣滓洞里的狱警,
是奥斯维辛集中营里的德国法西斯军官!
救治站是属于收容站的组成部分,救治站的护工竟然是这样对待被收留的人,
难道收容站本部的工作人员的作风会是截然相反吗?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收容站
的工作人员也是如此残暴地对待被收容人员的,也就是说孙志刚在收容站的期间,
也受到了非人的待遇,不然的话,一个27岁健康的青年为什么被收留仅一天多就
“心慌、尿频、恶心呕吐”,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症状呢?难道与收容站无关
吗?
《起诉书》也回避了这个问题。
10、《起诉书》说在李海英他们两番殴打孙志刚以后,“吕二鹏使用塑胶警
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我们不知道检察院是如何证明吕二鹏只对孙“胸腹部
连捅数下”,而不是十几下或几十下的。因为吕二鹏的行为也可能是孙死亡的关
键原因。
11、有报道说“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几天内曾遭毒打并最终导致死
亡”,而不是“前10小时左右”遭毒打而导致死亡的;同时专家说“从软组织大
面积损伤到死亡,这个过程一般发生在72小时内”,而不是在“10小时”以内。
检察院对于这种病程发展规律的矛盾,该如何解释呢?
12、综上所述,如果检察院不能合理、科学地证明、解释、回答清楚以上问
题和矛盾,则我们完全赞同梁国雄律师的论点,即孙志刚的死是“一果多因”所
致:
护理记录表明,孙志刚入救治站时“失眠、心慌、尿频、恶心呕吐”,这说
明他在进救治站前,有某种外因导致了这个27岁健康年青人的出现了上述症状;
孙志刚背部的深35毫米的“多条长条状伤痕”是3月17日22点以后至20日1点
钟以前在派出所或收容站里被人打成的;
孙志刚肩部和膝盖上的十五、六个直径15毫米的“黑印”,也是3月17日22
点以后至20日1点钟以前在派出所或收容站里被人“治”成的;
吕二鹏在李海英他们两番殴打孙志刚以后,有可能对其施加了更加残暴的殴
打;
尸检结果和上述专家说的也表明孙志刚在李海英他们殴打之前,就有“软组
织大面积损伤”,就“曾遭毒打”;
一个身高一米七四、肩宽背阔的,“比较喜欢讲大道理”、“有些偏激,有
些固执”的孙志刚,在李海英他们第一次殴打他时,他竟然没有反击,没有同他
们“讲大道理”;而在第二次将要挨打时,竟然“跪地求饶”。这说明他已无力
反抗,他已领教过反抗和讲道理的后果了,也就是说这之前他已经被严厉地“教
训”过了。
《起诉书》只认定李海英他们的殴打和吕二鹏“连捅数下”是致孙志刚死亡
的原因。这不仅是极其片面的,而且有意地把案发地点仅仅局限在救治站内,从
而排除了派出所或收容站里的有关人员也是打人凶手的可能。
由此可见,这份《起诉书》不仅像一些媒体说的“关于案情的叙述非常简
单”,而且很多关键问题没有交待,甚至不寻根究底,不分主、从。这怎么能说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呢?
(待续)
参考资料:
《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 新华网 2003年04月25日
《关于孙志刚惨死一事的说明》 家在北方 (XYS20030427)
《孙志刚之死惊动中央 13名嫌疑人全部被缉捕归案》沈宣 2003年05月13日
木某
广州市有关法院本月5号、6号对孙志刚被打致死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
决结果,媒体也已报道了。此前,涉及该案的二十三名有关责任人员,已分别受
到党纪政纪处分。
看了《新语丝》等刊登的《公开审理背后的遗憾》,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
孙志刚案的《起诉书》,李海婴的代理律师梁国雄的辩护词,以及判决结果,本
人不得不产生以下的看法和疑问:
一、质疑《起诉书》
1、《起诉书》说“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
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从而招来了杀身之祸。
《起诉书》中没有说明是不是别的在救治站的人都从未有人“喊叫求助”、
而唯独孙志刚“喊叫求助”了?孙志刚有什么特殊的情况要“喊叫求助”呢?
2、为什么与孙志刚前世无仇、今世无冤、同是天涯沦落人、又不住在同一
个病房的李海英等人会接受乔燕琴的“授意”和“唆使”去殴打孙志刚,他们中
除李文星外都年满18岁了,难道不知道打人是犯法的吗?如果是“授意”和“唆
使”他们去杀人,他们也毫不犹豫地执行吗?他们如果不接受乔燕琴的“授意”
和服从其“唆使”,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起诉书》对这个普遍怀疑的问题
仍然是避而不谈。
《起诉书》没有交待清楚乔燕琴是如何具体“授意”和“唆使”的,难道就
说一句“你们给我去揍他”就可以了吗?
从梁国雄的“辩护词”中,我们十分清楚地看到,《起诉书》用“授意”和
“唆使”代替了“胁迫”,这是有意混淆主犯和被胁迫犯罪的性质和区别。
照广州检察院的说法,在杜培武一案中,有关警察奉领导指示严刑拷打杜培
武,他们也应该和主犯秦伯联、宁兴华一样被起诉和判刑;当年奉命把张志新的
气管割断的大夫、开枪把张志新给杀死的执行人,也应该被起诉和判刑了!
3、李海英等人“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砸等方法”和“用肘击、膝顶、
跳到背上跺等方法”殴打孙志刚。笔者无知,难道用这些方法就只会产生极其严
重的内伤、而几乎不会有明显的外伤吗?这8个人为什么会懂得这种打人的技巧
呢?案发时,广州的气温在16℃-28℃之间,是用不着穿冬装的!我们没有做过
动物试验,不知道用这些方法是否能产生35毫米深的瘀血。
4、我们没有看到(03)穗公刑技法字第41号《法医学鉴定书》,也不知道
梁国雄律师对其是如何质证的。但《起诉书》书中描述的孙志刚被殴打的情况,
没有说明孙志刚从肩膀到臀部的16×0.3cm、12×0.3cm、87×0.3cm、75×0.3cm
那么“多条长条状伤痕”是何时、何处、何种凶器所致。因为吕二鹏只使用塑胶
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其他人则用的是上述方法,这些打法都不会在其
背部形成那么多“长条状伤痕”的,无疑这些长条状伤痕不是李海英和吕二鹏等
人打成的。检察院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些“长条状伤痕”不是致死的原因之一呢?
检察院连这一点都没有搞清楚,怎么就说“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
分”呢?
5、《起诉书》描述孙志刚被打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动作会在其肩部和
膝盖上留下十多个直径15毫米的似火烧的黑印。那么,这十多个黑印是何人、何
时、何处、用何种凶器所致呢?笔者可以肯定那绝对不是烟头烧的,因为烟卷的
直径只有8毫米。这十多个黑印是否也是孙志刚死亡的原因之一呢?假如是电击
造成的,那么高压电是可以累及心脏并可导致“心慌”的。《起诉书》对此没有
作任何交待!
6、《起诉书》中说“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
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笔者还是那个老问题:
“他自称有病,警察们怎么就会相信、并把他送到救治站,而他说自己有身份证、
有住所、有工作,警察们怎么就是不相信呢?”《起诉书》和沈宣的报道一样,
都没有解释这个关键的矛盾。因为如果当初警察们相信了孙志刚说的,孙就不会
被收留了;如果成先生带着钱和证明去,警察让他把孙保了出来,也就不会有以
后的悲剧了。
有什么证据证明是孙志刚“自报有心脏病”(有录音、有旁证吗?)、而不
是收容站的人把他“整治”得快要不行了,才把他送到救治站的呢?
7、《起诉书》说孙因“自报有心脏病”而被送到救治站,那么入院时给他
做了心电图了没有?不做心电图,又怎么证明他不是谎报有病而逃离收容所呢?
警察们为什么会这么轻易地把他放走?如果做了心电图,心电图的结论是什么,
《起诉书》没有作任何交待。
8、《起诉书》说开始殴打孙志刚的时间是20号“当日1时许”,而沈宣说殴
打是在“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进行的。鉴于有关方面曾一度声称有录
像带,鉴于沈宣说的时间是如此精确,鉴于梁国雄律师在“辩护词”中说“况且
他们都知道护工正在通过电视上监控他们”,笔者完全肯定确实有孙志刚被殴打
时的录像。
我们不知道《起诉书》中说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的 “证据”中
是否包括这盘录像带,否则他们为什么隐匿了录像带,隐匿了对谁有好处呢?
9、根据梁国雄律师的辩护词中叙述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救治站的“护
工”根本不是一般医院里的护理工人,更不是沈宣说的是“护士”;他们穿着迷
彩服,手拿“塑胶警棍”;他们手握被收留人员的生死大权;他们可以任意将患
者从一个病房调到另一个病房。这哪是什么“护工”,这分明是渣滓洞里的狱警,
是奥斯维辛集中营里的德国法西斯军官!
救治站是属于收容站的组成部分,救治站的护工竟然是这样对待被收留的人,
难道收容站本部的工作人员的作风会是截然相反吗?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收容站
的工作人员也是如此残暴地对待被收容人员的,也就是说孙志刚在收容站的期间,
也受到了非人的待遇,不然的话,一个27岁健康的青年为什么被收留仅一天多就
“心慌、尿频、恶心呕吐”,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症状呢?难道与收容站无关
吗?
《起诉书》也回避了这个问题。
10、《起诉书》说在李海英他们两番殴打孙志刚以后,“吕二鹏使用塑胶警
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我们不知道检察院是如何证明吕二鹏只对孙“胸腹部
连捅数下”,而不是十几下或几十下的。因为吕二鹏的行为也可能是孙死亡的关
键原因。
11、有报道说“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几天内曾遭毒打并最终导致死
亡”,而不是“前10小时左右”遭毒打而导致死亡的;同时专家说“从软组织大
面积损伤到死亡,这个过程一般发生在72小时内”,而不是在“10小时”以内。
检察院对于这种病程发展规律的矛盾,该如何解释呢?
12、综上所述,如果检察院不能合理、科学地证明、解释、回答清楚以上问
题和矛盾,则我们完全赞同梁国雄律师的论点,即孙志刚的死是“一果多因”所
致:
护理记录表明,孙志刚入救治站时“失眠、心慌、尿频、恶心呕吐”,这说
明他在进救治站前,有某种外因导致了这个27岁健康年青人的出现了上述症状;
孙志刚背部的深35毫米的“多条长条状伤痕”是3月17日22点以后至20日1点
钟以前在派出所或收容站里被人打成的;
孙志刚肩部和膝盖上的十五、六个直径15毫米的“黑印”,也是3月17日22
点以后至20日1点钟以前在派出所或收容站里被人“治”成的;
吕二鹏在李海英他们两番殴打孙志刚以后,有可能对其施加了更加残暴的殴
打;
尸检结果和上述专家说的也表明孙志刚在李海英他们殴打之前,就有“软组
织大面积损伤”,就“曾遭毒打”;
一个身高一米七四、肩宽背阔的,“比较喜欢讲大道理”、“有些偏激,有
些固执”的孙志刚,在李海英他们第一次殴打他时,他竟然没有反击,没有同他
们“讲大道理”;而在第二次将要挨打时,竟然“跪地求饶”。这说明他已无力
反抗,他已领教过反抗和讲道理的后果了,也就是说这之前他已经被严厉地“教
训”过了。
《起诉书》只认定李海英他们的殴打和吕二鹏“连捅数下”是致孙志刚死亡
的原因。这不仅是极其片面的,而且有意地把案发地点仅仅局限在救治站内,从
而排除了派出所或收容站里的有关人员也是打人凶手的可能。
由此可见,这份《起诉书》不仅像一些媒体说的“关于案情的叙述非常简
单”,而且很多关键问题没有交待,甚至不寻根究底,不分主、从。这怎么能说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呢?
(待续)
参考资料:
《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 新华网 2003年04月25日
《关于孙志刚惨死一事的说明》 家在北方 (XYS20030427)
《孙志刚之死惊动中央 13名嫌疑人全部被缉捕归案》沈宣 2003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