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孙志刚案审理问题的看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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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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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孙志刚案审理问题的看法(之一)

  木某

  广州市有关法院本月5号、6号对孙志刚被打致死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
决结果,媒体也已报道了。此前,涉及该案的二十三名有关责任人员,已分别受
到党纪政纪处分。

  看了《新语丝》等刊登的《公开审理背后的遗憾》,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
孙志刚案的《起诉书》,李海婴的代理律师梁国雄的辩护词,以及判决结果,本
人不得不产生以下的看法和疑问:

  一、质疑《起诉书》

  1、《起诉书》说“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
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从而招来了杀身之祸。

  《起诉书》中没有说明是不是别的在救治站的人都从未有人“喊叫求助”、
而唯独孙志刚“喊叫求助”了?孙志刚有什么特殊的情况要“喊叫求助”呢?

  2、为什么与孙志刚前世无仇、今世无冤、同是天涯沦落人、又不住在同一
个病房的李海英等人会接受乔燕琴的“授意”和“唆使”去殴打孙志刚,他们中
除李文星外都年满18岁了,难道不知道打人是犯法的吗?如果是“授意”和“唆
使”他们去杀人,他们也毫不犹豫地执行吗?他们如果不接受乔燕琴的“授意”
和服从其“唆使”,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起诉书》对这个普遍怀疑的问题
仍然是避而不谈。

  《起诉书》没有交待清楚乔燕琴是如何具体“授意”和“唆使”的,难道就
说一句“你们给我去揍他”就可以了吗?

  从梁国雄的“辩护词”中,我们十分清楚地看到,《起诉书》用“授意”和
“唆使”代替了“胁迫”,这是有意混淆主犯和被胁迫犯罪的性质和区别。

  照广州检察院的说法,在杜培武一案中,有关警察奉领导指示严刑拷打杜培
武,他们也应该和主犯秦伯联、宁兴华一样被起诉和判刑;当年奉命把张志新的
气管割断的大夫、开枪把张志新给杀死的执行人,也应该被起诉和判刑了! 

  3、李海英等人“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砸等方法”和“用肘击、膝顶、
跳到背上跺等方法”殴打孙志刚。笔者无知,难道用这些方法就只会产生极其严
重的内伤、而几乎不会有明显的外伤吗?这8个人为什么会懂得这种打人的技巧
呢?案发时,广州的气温在16℃-28℃之间,是用不着穿冬装的!我们没有做过
动物试验,不知道用这些方法是否能产生35毫米深的瘀血。

  4、我们没有看到(03)穗公刑技法字第41号《法医学鉴定书》,也不知道
梁国雄律师对其是如何质证的。但《起诉书》书中描述的孙志刚被殴打的情况,
没有说明孙志刚从肩膀到臀部的16×0.3cm、12×0.3cm、87×0.3cm、75×0.3cm
那么“多条长条状伤痕”是何时、何处、何种凶器所致。因为吕二鹏只使用塑胶
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其他人则用的是上述方法,这些打法都不会在其
背部形成那么多“长条状伤痕”的,无疑这些长条状伤痕不是李海英和吕二鹏等
人打成的。检察院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些“长条状伤痕”不是致死的原因之一呢?
检察院连这一点都没有搞清楚,怎么就说“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
分”呢?

  5、《起诉书》描述孙志刚被打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动作会在其肩部和
膝盖上留下十多个直径15毫米的似火烧的黑印。那么,这十多个黑印是何人、何
时、何处、用何种凶器所致呢?笔者可以肯定那绝对不是烟头烧的,因为烟卷的
直径只有8毫米。这十多个黑印是否也是孙志刚死亡的原因之一呢?假如是电击
造成的,那么高压电是可以累及心脏并可导致“心慌”的。《起诉书》对此没有
作任何交待!

  6、《起诉书》中说“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
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笔者还是那个老问题:
“他自称有病,警察们怎么就会相信、并把他送到救治站,而他说自己有身份证、
有住所、有工作,警察们怎么就是不相信呢?”《起诉书》和沈宣的报道一样,
都没有解释这个关键的矛盾。因为如果当初警察们相信了孙志刚说的,孙就不会
被收留了;如果成先生带着钱和证明去,警察让他把孙保了出来,也就不会有以
后的悲剧了。

  有什么证据证明是孙志刚“自报有心脏病”(有录音、有旁证吗?)、而不
是收容站的人把他“整治”得快要不行了,才把他送到救治站的呢?

  7、《起诉书》说孙因“自报有心脏病”而被送到救治站,那么入院时给他
做了心电图了没有?不做心电图,又怎么证明他不是谎报有病而逃离收容所呢?
警察们为什么会这么轻易地把他放走?如果做了心电图,心电图的结论是什么,
《起诉书》没有作任何交待。

  8、《起诉书》说开始殴打孙志刚的时间是20号“当日1时许”,而沈宣说殴
打是在“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进行的。鉴于有关方面曾一度声称有录
像带,鉴于沈宣说的时间是如此精确,鉴于梁国雄律师在“辩护词”中说“况且
他们都知道护工正在通过电视上监控他们”,笔者完全肯定确实有孙志刚被殴打
时的录像。

  我们不知道《起诉书》中说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的 “证据”中
是否包括这盘录像带,否则他们为什么隐匿了录像带,隐匿了对谁有好处呢?

  9、根据梁国雄律师的辩护词中叙述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救治站的“护
工”根本不是一般医院里的护理工人,更不是沈宣说的是“护士”;他们穿着迷
彩服,手拿“塑胶警棍”;他们手握被收留人员的生死大权;他们可以任意将患
者从一个病房调到另一个病房。这哪是什么“护工”,这分明是渣滓洞里的狱警,
是奥斯维辛集中营里的德国法西斯军官!

  救治站是属于收容站的组成部分,救治站的护工竟然是这样对待被收留的人,
难道收容站本部的工作人员的作风会是截然相反吗?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收容站
的工作人员也是如此残暴地对待被收容人员的,也就是说孙志刚在收容站的期间,
也受到了非人的待遇,不然的话,一个27岁健康的青年为什么被收留仅一天多就
“心慌、尿频、恶心呕吐”,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症状呢?难道与收容站无关
吗?

  《起诉书》也回避了这个问题。

  10、《起诉书》说在李海英他们两番殴打孙志刚以后,“吕二鹏使用塑胶警
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我们不知道检察院是如何证明吕二鹏只对孙“胸腹部
连捅数下”,而不是十几下或几十下的。因为吕二鹏的行为也可能是孙死亡的关
键原因。

  11、有报道说“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几天内曾遭毒打并最终导致死
亡”,而不是“前10小时左右”遭毒打而导致死亡的;同时专家说“从软组织大
面积损伤到死亡,这个过程一般发生在72小时内”,而不是在“10小时”以内。
检察院对于这种病程发展规律的矛盾,该如何解释呢?

  12、综上所述,如果检察院不能合理、科学地证明、解释、回答清楚以上问
题和矛盾,则我们完全赞同梁国雄律师的论点,即孙志刚的死是“一果多因”所
致:

  护理记录表明,孙志刚入救治站时“失眠、心慌、尿频、恶心呕吐”,这说
明他在进救治站前,有某种外因导致了这个27岁健康年青人的出现了上述症状;

  孙志刚背部的深35毫米的“多条长条状伤痕”是3月17日22点以后至20日1点
钟以前在派出所或收容站里被人打成的;

  孙志刚肩部和膝盖上的十五、六个直径15毫米的“黑印”,也是3月17日22
点以后至20日1点钟以前在派出所或收容站里被人“治”成的;

  吕二鹏在李海英他们两番殴打孙志刚以后,有可能对其施加了更加残暴的殴
打;

  尸检结果和上述专家说的也表明孙志刚在李海英他们殴打之前,就有“软组
织大面积损伤”,就“曾遭毒打”;

  一个身高一米七四、肩宽背阔的,“比较喜欢讲大道理”、“有些偏激,有
些固执”的孙志刚,在李海英他们第一次殴打他时,他竟然没有反击,没有同他
们“讲大道理”;而在第二次将要挨打时,竟然“跪地求饶”。这说明他已无力
反抗,他已领教过反抗和讲道理的后果了,也就是说这之前他已经被严厉地“教
训”过了。

  《起诉书》只认定李海英他们的殴打和吕二鹏“连捅数下”是致孙志刚死亡
的原因。这不仅是极其片面的,而且有意地把案发地点仅仅局限在救治站内,从
而排除了派出所或收容站里的有关人员也是打人凶手的可能。

  由此可见,这份《起诉书》不仅像一些媒体说的“关于案情的叙述非常简
单”,而且很多关键问题没有交待,甚至不寻根究底,不分主、从。这怎么能说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呢?      

(待续)

  参考资料:

  《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 新华网 2003年04月25日 
  《关于孙志刚惨死一事的说明》 家在北方  (XYS20030427)
  《孙志刚之死惊动中央 13名嫌疑人全部被缉捕归案》沈宣 2003年05月13日
 
孙志刚案一审宣判 结果令人大失所望

文章来源: 亚洲时报在线

轰动全国的湖北大学毕业生孙志刚案在广州拘留中被殴毙一案,周一经广州3家法院同步审理及公布一审判决,12名罪犯分别被判刑,涉案的6名渎职犯罪人员也于同日作出一审判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但在孙志刚案中出现的个多疑问,至今没有给予公众合理的解释,使得许多人对这一审判结果质疑。

疑问一:孙被黄村派出所拘押后,孙的亲友即前来“保释”,但黄村派出所的答复是,这个人不可以,很明显,黄村派出所是要“教训”一下孙志刚。

疑问二:但后来,奇怪发生了,对这样一个需要“教训”的家伙,黄村派出所居然“仁慈”了,孙因称病即被送救治所救治,这是常人无法理解的;即便可以理解,孙当时处于怎样状态?

疑问三:法医尸体解剖报告表明,孙“背部可见多处条形下出血”,条形大小分别为16×0.3cm、12×0.3cm、87×0.3cm、75×0.3cm,而从公诉书披露案情,206室内八人对孙的殴打是拳打脚踢,不可能导致这种伤痕;孙还有多处疑为烧烫的“黑印”,这也一样不可能由206室内八人所为。救治站护工吕二鹏也只是用“塑胶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不是背部。

疑问四:《起诉书》说,“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志刚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表明,《起诉书》是认可孙案的唯一一次法医鉴定的,那么何不对上述伤痕加以调查?

在孙案中,存在的疑问其实远不止这些,但是这些疑问大部分都涉及到政府部门的痛处,政府对此一直是采取回避的态度,从孙案进行专案调查开始,政府已经是有预谋的在想办法找替罪羊糊弄过这件事情,政府并不想将这件事情过于深究下去,以免局面不可收拾。

在孙案中,普遍认为至少有两人的审判是明显偏轻的,一是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另一个则是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他们都是被判2─3年有期徒刑。

对于张耀辉,检察机关对他的指控称,“该住院部的护工几乎都是由原来的保安转的,从没有进行过任何的相关培训,且管理混乱。”有检察官指出,去年以来,该住院部已经发生了多起被收容人员被殴打事件,一起护工对被收容人员敲诈勒索事件,但并没有引起张的重视。甚至孙志刚事件发生后,依然没有引起张的重视。 

据报道称,黄村街派出所专区中队长李耀辉在天河区法院受审,他被检察机关指控在收容孙志刚的过程中犯有玩忽职守罪。李耀辉及其辩护人在庭上进行了无罪辩护。

李的律师称,李耀辉在本案中的行为完全是按广州市对收容遣送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的。律师称,广州市政府的一份文件和2002年广州市公安局和民政局的另一份文件,都能说明广州市的收容标准与广东省和国家的不同。同时,律师还认为,事件中只有李一人被指控有失公平,为什么派出所所长、副所长没有被指控?”李本人则对控方提交的证言一概否定,认为自己无权决定收容谁,且自己也没有签名。他还表示,出事后,有关人员一直告诉他“没事”。李情绪激动地说:“我充其量是个替罪羊,我要把所知道的一切都说出来。”   

李耀辉说他是个“替罪羊”,那些被收容的人员就更可以自称是“替罪羊” 的“替罪羊”。对于起诉书上指控他们殴打孙志刚的内容,他们大多承认属实,但又都齐声喊“冤”,据有关资料,他们喊“冤”的理由有三:孙志刚在被他们打之前已被人打过,及被他们打之后也可能被人打过;他们的殴打只是孙志刚的一个死因而非全部死因;他们在打孙之前都挨过暴打,他们打孙时曾受到胁迫。

被告们称,救治站里的护工其实是“保安”,因为他们都穿保安服和带橡胶棍。里面的病人都非常怕他们。每间病室在被告们口中都有一个带“监房” 色彩的名称“仓”,每个“仓”中都有“仓头”。“仓头”由护工指定,可以享受靠窗的铺位。206室的仓头是李海鹰和锺辽国。来这里的人都要挨打,有的挨护工的打,有的挨先来的病人的打。他们也都挨过打,而且还不止一次。而就在打孙志刚之前,他们还打了另一个病人。

据有关报道,四川南部籍被告张明君称,他其实是和孙志刚一样的受害者。他被抓时身上还带著身份证和所在工厂的厂牌。由于腿伤,他被送到救治站,他只比孙志刚早进来几小时,已挨过3次打。他被打时的情形也和孙志刚差不多。当他被命令打孙时曾问了一句“为什么要打他?”结果遭到李海鹰的威胁“你不打就整死你”。被告锺辽国也称如果当时他不动手打孙,那么他自己就会成为第二个孙志刚。“自己不动手就也会被打”,这是8名动手者都提到的辩护理由。

从孙案所有被收容的被告的笔录上来看,在侦查机关问他们为什么要打被害人时,所有的人的回答竟然惊人的相似,也就是包括李海婴在内的被告,殴打被害人孙志刚的理由都极其简单,那就是“如果我们不打他,护工就要打我们”

已经沸沸扬扬了数月的孙志刚案在社会的舆论下最终有了结果,但有关方面始终在逃避些问题,操纵孙志刚事件的幕后真凶也并没有得到惩罚,为对目前的结果也是非常失望。有专家认为,刑不上大夫,在孙志刚案中,死者和被告都只是某些人滥用收容制度下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不是广州吃人,整个中国的腐败政府都在吃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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