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严令惩治藏人自焚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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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新闻】从2009年至今多达90余藏人选择以自焚的极端方式向中共表达政治抗议。12月3日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官方媒体披露,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公安部已联合下发有关《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内中详列对组织、策划、煽动、帮助他人实施自焚者分别实施各种惩罚,报道警告说"煽动蛊惑自焚的犯罪分子,必定会被绳之以法"。

12月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官方媒体《甘南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煽动自焚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评论在痛斥策划、指挥和煽动他人自焚的幕后黑手,严重违法犯罪且极不人道,违背了人类社会最起码的良心良知和道德底线时,披露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

文章披露,这份文件将藏区频发的自焚事件定性为"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连,有预谋有组织策划,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恶性案件"。

《意见》说,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并且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其自焚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本质上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

中共一直指责境内的自焚事件均是流亡海外的达赖喇嘛及其流亡政府组织策划的结果,但达赖喇嘛矢口否认中共的指控,并要求中共反省自己的民族政策。

《意见》强调重点打击自焚事件幕后的支持者,称"对幕后组织指挥策划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犯罪分子,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要作为打击重点予以严惩。"

"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按照犯罪预备处理;实施自焚行为,在燃烧时搂抱他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非法携带汽油等易燃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引诱、欺骗、胁迫实施自焚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对纠集多人为自焚者送葬、募捐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对拒不服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或者妨碍公务的,追究法律责任。"

《甘南日报》的这篇评论还警告说,搞分裂破坏不得人心,搞自焚活动不得人心。藏传佛教应以慈悲为怀,以不杀生为根本戒律,而自焚事件的策划者披着宗教的外衣所做的违法犯罪行为,亵渎了信众的信仰。

甘南藏族自治州事实上是藏人自焚事件的重灾区,尤其是该地区的夏河县。在此之前11月底,甘南再度发生两人自焚,其中之一即来自夏河县。

据称,早在10月份当地自焚事件接连发生时,甘南州官方即发布了公安局公告进行检举悬赏,称截至21日在甘南州连续发生的4起自焚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局面,指责这些事件是由境内外分裂势力和达赖集团操纵煽动。公告还对"检举、揭发、举报有关策划、煽动、操纵和蛊惑人心制造自焚事件可靠线索的人员"悬赏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1元人民币约合0.16美元),"对准确提供幕后操纵黑手的人员,奖励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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