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信吗?中国不存在新闻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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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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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良心媒体著称的南方系旗下《南方周末》新年伊始的重头献词“惨遭”广东宣传部门删改得面目全非,从而激起媒体人在内的舆论攻击。1月4日中国外交部就此事回答记者提问,否认中国有审查制度存在,并称政府保护的新闻自由充分发挥了监督作用。

在当天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媒体追问“南方周末”新年献词被广东宣传部修改是否有悖于中方提倡的新闻自由,发言人华春莹先是表示自己不了解具体情况,这也不属于外交事务,继而则径直反驳中国存在新闻审查制度。

她说,“但在中国不存在所谓新闻审查制度,中国政府依法保护新闻自由,也充分发挥了新闻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作用。”

华春莹的辩白随即遭到网络舆论的攻击,揶揄“代表国家的外交部在国旗下都可以……还有什么不可以呢?”。香港媒体《大公报》在微博中调侃道,“听说包公他 最黑,官员们笑了!听说官员是公仆,老百姓笑了!听说全国人民很幸福,全世界都笑了!听说中国新闻不自由,华春莹笑了!”该博文甚至将其列入近年外交部发 言人“奇幻语录”,除华春莹发言外还包括,刘为民的“中国是法治国家”、姜瑜的“法律不是挡箭牌”、唐家璇的“如果中国共产党不光荣伟大正确,那为何13 亿人愿意投胎到中国?”等。

新闻检查制度是国家权利机构或其他权力主体对新闻采访、报道传递和发布所做的各种审阅以预防危险的或反政府的内容。相对于侧重于事后追惩的备案制度,新闻审查带有明显的限制性,被西方社会列为破坏新闻自由的集权国家掌握舆论主导权的重要方式。

日前,一向特立独行而屡遭官方整治的《南方周末》出版了2003年新年特刊。在特刊中,代表该报鲜明立场和态度的“新年贺词”受到广东省委宣传部长庹震的 直接干涉,细至特刊标题、版面设计、内文的选稿及修改,更强行在编辑签订版面后再作改动,被指打压新闻自由和编辑自主权。事件被曝光后,《南方周末》采编 人员发严厉声明轰新闻审查,并通过拒绝在版面署名等方式要求彻底调查,此举得到了众多媒体同行的竭力声援。与此同时,民间反击官方操控媒体舆论的声音也随 之高涨。

此外,中共自由派老人创办的《炎黄春秋》网络版1月4日也以未完成备案而被注销。日前该刊曾刊载《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的新年献词,内文警告政治改革之亟不可待以及宪法权力被“虚置”,呼吁树立宪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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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春莹(1970年-),江苏人,毕业于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

1970年,华春莹出生在淮安市淮阴县(今淮阴区),父亲是原淮阴县纪委书记,母亲是原淮安市清河区政协副主席。1988年,华春莹以淮阴县第一名成绩考上南京大学,大学时期的外号叫“迎春花”。1999年,担任外交部西欧司三秘、副处长。2003年,担任中国驻欧盟使团二秘、一秘、参赞。2010年,升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欧洲司参赞。2012年,担任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同年11月,担任外交部发言人。
 
此外,中共自由派老人创办的《炎黄春秋》网络版1月4日也以未完成备案而被注销。日前该刊曾刊载《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的新年献词,内文警告政治改革之亟不可待以及宪法权力被“虚置”,呼吁树立宪法的权威。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政治改革滞后于经济改革的弊端日益显露,社会不安定因素逐渐积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当务之急。但政治体制改革如何进行,众说纷纭,迄今没有共识。古语云:谋定而后动。没有共识,何以定谋?所以,我们当今的政治改革“稳妥”有余,“积极”不足。

其实,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已经存在。这个共识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现行宪法并非十全十美,但只要把它落到实处,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就会前进一大步。

《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15项职权;第63条有罢免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国家领导人的权力。《宪法》还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的这些规定没有落实。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如果这一条落实了,就不会有层出不穷的侵犯私有财产的恶性事件。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如果这一条落实了,“暴力执法”、 “暴力截访”等恶劣行径不会如此猖獗。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等多项自由。如果这一条落实了,对传媒的种种非法限制就不会存在,更不会“以言治罪”。有了言论、出版自由,对权力腐败也就有了必要的舆论遏制。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一条如果真正落实,就不会有重庆式的“黑打”和北京安元鼎式的迫害访民的黑监狱。

《宪法》第12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果这一条落实了,就不会有那么多不受理、不立案,就不会有那么多冤假错案。

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建立一套对权力制衡的制度体系,就是要切实保证公民权利。《宪法》中有很丰富的保障人权、限制国家权力的内容。将《宪法》和现实对照,就会发现现行的制度、政策、法令和很多政府行为,和宪法的差距十分遥远。我们的宪法基本上被虚置。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政治体制的设计上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将宪法虚置,不仅是对中国人民的失信,也是对国际社会的失信。国无信不立,宪法失信的状况必须改变。十二大以来的党章都有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在法下”。

“党在法下”是重要的宪法原则和政治原则。做到了“党在法下”,就能避免宪法层面的名义制度和运行层面的实际制度相悖而产生的种种弊端。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权威至高无上,依照宪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会、也不应当有争议。

既然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我们就应当行动起来,将虚置的宪法变成现实的制度体系、法律体系,就应当将现行一切违反宪法的制度、法令、政策改变过来,使其与宪法一致。在这个意义上,政治体制改革实质是一场“维宪行动”。

徒法不足以自行。落实宪法,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证,例如建立宪法审查制度:或者建立宪法法院,或者在人大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或者将宪法司法化。建立落实宪法的制度,本身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尽管现行宪法并不一定完美,但是,只要我们将这部宪法落实了,政治体制就会前进一步。在政治进步的基础上,将来修订宪法,再将新的宪法修订条款落实到政治制度中。如此这般,就是渐进式改革。这种渐进式改革,就是通过宪法途径不断改善政治制度。

多年将宪法虚置不仅给少数人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还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利益集团。“维宪行动”必将遇到重重阻力。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广东视察时表示:我们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既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又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只要有这种精神和魄力,全民努力,上下互动,“维宪行动”一定会成功。

新的一年,新的领导集体,新领导人一些新的作风令人高兴。在新的一年,千头万绪中我们最为期盼的是,在落实宪法上有切实的行动。

来源:《炎黄春秋》2013年第一期
http://www.cnd.org/my/modules/wfsection/article.php?articleid=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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