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将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医疗机构不得拖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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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基金兜底,杜绝患者“等钱救命”

根据中国政府网1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国将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救助对象>> 患者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

指导意见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应急救助的救助范围是救助对象实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兜底保障责任,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资金来源>> 基金运行初期财政担更多责任

基金的来源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省(区、市)、市(地)两级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直辖市可只设本级基金、副省级城市参照(市)地级设立基金。财政投入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纳入预算安排。尤其是制度运行初期,财政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鼓励社会各界向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基金监督>> 费用及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具体办法由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监督基金日常运行。同时,基金要接受外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据新华社

医疗机构不得拖延治疗

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然而,“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人群,仍然缺少制度保障,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治责任时心存顾虑,陷入两难的境地,导致“等钱救命”时有发生。

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介绍,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就是解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发生。

根据指导意见,实施应急救助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卫生部门、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都要明确各自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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