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全国人大代表如何投票选出中国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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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新闻】十二届中国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3月13日进入选举部分。在这个持续4天的过程中,2,900多名新任全国人大代表将用两种形式——选举、表决,最终产生新一届国家领导层。据称,曾有意见认为,中共建议提名都是经过几上几下反复考察提出的,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不应与这种经中共建议、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而事实上,近30年来还没有出现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情况。

政府"大换届",其工作程序一般都可回溯到前一年举行的中共全国党代会。至于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则会在更早的时间范围内进行"酝酿"。用术语说,这些重要的人事安排往往与全国党代会的人事准备"通盘考虑"。

党政关系,无疑是当前中国最基本的政治关系之一,其特殊意义和基础地位无可置疑。

今日中国的政治权力版图,建立于1982年宪法的基础之上。彼时,经过拨乱反正,持续了十数年的不正常政治生活得以回到正轨。而在之前的1980年,邓小平曾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了权力过于集中以及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

其后,历经30年优化、规范,方才形成了今天颇具特色的党政关系。这自然包括它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决定中央政府领导层的全国人代会选举,也因此成为观察中国特色政治制度的绝佳窗口。

通盘考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政治权力结构中的特殊地位来自宪法。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此外,它有权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国家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这里的选举和决定,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狭义概念。在换届进程中,首先进入选举程序的是,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国家主席等人选。

然后,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随后,代表们针对这些被提名者进入决定程序,即对被提名者进行表决。

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们可以赞成、反对,也可以弃权。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则不能另选他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解释说,对表决票上的人选,可以赞成、反对和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

提名工作往往数月之前就已经展开。

全国人大在选举时由主席团提名推荐候选人。自1982年颁布新宪法以来,一般都是由主席团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候选人名单,从而体现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比如,根据曾庆红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说明,以及习近平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说明,当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分别在研究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人事准备工作时,就作了通盘考虑,即对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全国政协主席等人选一并进行了研究。


在十七大举行之前的2007年6月25日,中共中央曾召开党员领导干部会议,就新提名为中央政治局组成人员的预备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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