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两名男子涉强奸案获刑9年后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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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前的张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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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前的张辉

原标题:浙江高院经再审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浙江法院网讯)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所为。

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张辉之父张高发(张高平之哥)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2012年7月,复查合议庭专程前往该案被害人安徽老家进行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了张辉、张高平,并于2013年1月前往新疆将张辉、张高平换押回杭州,以便于进一步提审核查。2013年2月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张高发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张辉、张高平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涉及他人隐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张辉、张高平及其委托的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辩双方还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资料阅读

东方早报2011年报道:案件回顾: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

早报记者鲍志恒发自安徽、河南、新疆、浙江

袁连芳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疑云重重的张辉、张高平案。早报记者调查这桩8年前的旧案发现:这是一桩没有任何物证和目击证人的奸杀案,除袁连芳外,所有呈堂的证人证言,均不能证实案犯实施过奸杀行为。

相反,在死者的8个指甲内,检出了一名陌生男性的DNA,不仅排除了两名案犯,也排除了死者身前可能接触的亲友。然而,公安、检察院、法院根据案犯的口供、指认现场和袁连芳的“证言”,走完了审讯、起诉、判刑的全过程。

8年来,张辉、张高平在狱中不停申诉:认罪口供是警方刑讯逼供所致;指认的现场是侦查人员事先提示所得;神秘证人袁连芳早有“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的经验。

“装满一麻袋”的申诉材料2003年5月18日21时许,以安徽歙县某小镇的“非典”检查站为开端,送货员张高平和侄儿张辉受熟人所托,将同乡少女王冬带上了开往上海的卡车。当年5月19日上午,年仅17岁的王冬,陈尸杭州留下镇东穆坞村,“头颈部反套黑色无袖背心,下身赤裸,仰卧在水沟内。”

杭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张辉将卡车开至杭州汽车西站后,见无人来接王冬,遂起歹念,与张高平合谋在驾驶室内对王冬实施强奸,张高平帮助按住了王冬的腿,最终,王冬因张辉用手掐住其脖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4年4月12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近日,律师张凯对早报记者表示,在南疆的库尔勒监狱,一贯“认罪服法、表现较好”的张辉,在刑期减至有期之后,仍未放弃申诉。

而在北疆的石河子监狱,张高平依然用近乎偏执的方式维护着内心的“清白”,他坚持服法、不认罪,劳动、不减刑,见到狱警和检察官,从来不喊自己的囚号……8年里,他写下的申诉材料可以“装满一麻袋”。

材料中,张辉、张高平都称,案发当日凌晨1时30分,卡车到达杭州汽车西站后,王冬借用张高平的手机给其亲友打电话,对方要求王冬下车后自己打车到钱江三桥碰头。张高平出于好心将其继续捎带至艮秋立交桥。” 凌晨2时许,王冬下车,叔侄二人沿沪杭高速继续前行,于凌晨5时许到达上海的送货地点。

“他们是受熟人之托带死者去杭州的,在进杭州城之前的4小时内都没有作案,却偏偏在借手机给死者与其亲友通话后作案,正常人会这么干吗?”张凯认为,指控张氏叔侄奸杀王冬首先是“于情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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