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致36死车祸问责豫蒙陕3省26名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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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4月12日电 国家安监总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将这起事故认定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报告介绍了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原因,并公布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报告公布了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报告称,经调查,没有发现驾驶人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的迹象。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资质、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车辆制动性能无异常。其中:卧铺大客车运营线路符合规定;卧铺大客车和重型半挂牵引车符合出厂时的国家标准要求,但罐式半挂车出厂时实际整备质量与《公告》相关参数信息不一致。

关于事故道路情况,报告称,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事故发生时天气晴间多云,能见度较好。

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直接原因为:

一是卧铺大客车驾驶人陈强遇重型半挂货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本应能够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但因疲劳驾驶而未采取安全措施,其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重要作用,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主要原因。

二是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闪文全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其违法行为也在事故发生中起一定作用,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次要原因。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二是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客运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四是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五是陕西省延安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经调查认定,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报告还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调查报告并公布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其中,建议给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彭绍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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