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 2002-10-07
- 消息
- 402,333
- 荣誉分数
- 76
- 声望点数
- 0
本报记者 吴亚东 本报通讯员 蔡荣秀
以经营公司需要大量资金为由,许诺他人高额利息,6年骗取202名被害人共计1.54亿元。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巨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和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和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05年5月至2011年10月间,在经营南平市地王黄岐海鲜酒楼有限公司、延平区地王海鲜大酒楼、福建南平绿洲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过程中,盲目扩大投资方向,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便擅自对外公开宣传其投资经营的企业需要大量资金,以每月支付1.5%至3%不等的利息作为回报,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借款或投资入股的名义在延平区内向202名被害人大肆非法吸收资金共426笔,金额合计人民币1.54亿元。
被告人林某在明知郑某从社会非法吸收大量资金的情况下,仍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帮助郑某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5618.5万元。
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林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经营公司需要大量资金为由,许诺他人高额利息,6年骗取202名被害人共计1.54亿元。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巨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和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和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05年5月至2011年10月间,在经营南平市地王黄岐海鲜酒楼有限公司、延平区地王海鲜大酒楼、福建南平绿洲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过程中,盲目扩大投资方向,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便擅自对外公开宣传其投资经营的企业需要大量资金,以每月支付1.5%至3%不等的利息作为回报,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借款或投资入股的名义在延平区内向202名被害人大肆非法吸收资金共426笔,金额合计人民币1.54亿元。
被告人林某在明知郑某从社会非法吸收大量资金的情况下,仍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帮助郑某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5618.5万元。
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林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