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看看此人写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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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笑:是我的老师投毒杀人吗?
送交者: 米笑 2013年05月07日16:53:19 于 [五 味 斋]
我们的药物化学老师,是一个性格有点古怪的人。讲课不按教材,所以让已经习惯死记硬背的学生恨得牙根发痒。有一天,他家出事了,出大事了!
她老婆被发现横尸家中,警察觉得有疑点,结果发现她是中毒死亡,氰化钾中毒 (这件事俺曾经提到过,那些年我们一起玩过的氰化钾)。很快真相大白。氰化钾来自老公的实验室,根据老师的说法,他不当心把氰化钾带回家,老婆以为是味精,加在菜里,中毒身亡。
案情出奇地简单。但是,有很多疑问。
他们夫妻两个吵过架, 这是不是做案动机。作为药物化学老师,完全知道氰化钾的毒性,为什么拿回家?难道自己不怕中毒?谁会跑到老公口袋里面把不知来历的粉末当成味精?当然,如果再加上一些政治因素,这里面的问题太大了。
可是,没有证据。虽然人们有数不清的疑问和假设,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谁也不知道事情的真相。当时还没有互联网,也没有人跑到白宫请愿,死无对证,只好结案了事。
如果说他是投毒杀人,可以说有千万条理由。
但是,谁也不能否认,还有一个“如果”。如果他真的是无意中把氰化钾带回家,那么他就是不幸失去亲人的那个人,他已经遭受了巨大的痛苦,难道还得背上杀人的罪名吗?
所以,“宁可错放一人,不要错抓一人”,这种法律是正确的。
古今中外,所有的冤案,其实都有一定的道理,极少有当事人是好无理由地被冤枉。美国法官为一个冤案平反的时候说,当事人是“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一个错误的地点”。
就拿有名的“杨乃武和小白菜”来说,他们两个本来是有“勾搭”,杨乃武居住的地方又和小白菜家相通,即有动机又有时间,所以难怪被冤枉。再说,后来的翻案,是不是因为慈禧太后“行政干预”也说不定。
现在热议的朱令中毒案中,孙维被“群众”判决为凶手,据说是因为她“唯一曾被公安局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其理由是她是当时唯一能接触到铊的人,和朱令同一宿舍,且有作案时间,其作案动机就是可能是嫉妒朱令古琴弹得好,使得自己没有在清华民乐团当主演的机会”。
这种推论实在太过简单。
如果说因为是“唯一曾被公安局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这还是建立在对公安机关的无条件信任上,有情可原。可是说她当时唯一能接触到铊的人”,这个“唯一”基本就是胡说八道。
我们也不可否认也可能存在一个“如果”,如果万一凶手不是孙维,而是另有其人,那么这个人现在最要做的事情是什么呢?
这件事本身是个刑事案件(假设没有敌特或者政府参与策划)。受害人是朱令,我们能够做的事情是帮助受害人,协助捉拿凶手。如果是把事情政治化,再一次受害的还是朱令,而真正的凶手也可能在我们热心的“审判”中逃之夭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