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从手段,机会和动机,看究竟谁才是朱令案的嫌犯
作者:自由之灵
回想二零一一年,发生在新泽西普林斯顿医院王晓业中铊毒致死的案子,警方从接到报案至拘捕嫌犯李天乐,并且被起诉,前后只有两个星期。破案如此神速,这是因为一旦确定是铊中毒之后,谁可以拿到铊盐,这种一般人根本不可能接触到的剧毒品,就成了一条十分有价值的线索。如果再加上谁可以十分经常自然地接近受害人及其饮食和用具,确保受害人多次反复服下毒品,那么范围就小而又小了。 嫌犯立刻锁定了在BMS药厂当化学师的妻子李天乐。当警方了解到李天乐在BMS近两个月连续申请铊盐,又在其家中发现了铊盐之后,马上就抓人收监了,并立即以谋杀罪起诉。
这便是侦判刑事嫌犯的一个经典例子。即找出谁以什么手段实施犯罪,谁有机会犯罪。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谁有犯罪动机。手段,机会和动机, (mean, opportunity, and motivation)这三条在美国被认为是在刑事案立案之前,通常要建立的三个方面。其中,对动机的要求在许多刑事罪案里不是必须的。但是如果检察官能够证明犯罪动机,则可以更容易地说服陪审团为嫌犯定罪。
李天乐在被证明拥有有犯罪手段和具备犯罪机会的情况下,已经在监狱里呆了两年多。她的律师现在正以她没有犯罪动机为其辩护。
李天乐到底是不是凶犯?多数人心中可能早已有结论了。不过法律就是法律,该上堂的还要上堂才能见分晓。尽管可以立案为刑事犯嫌疑人,并将其拘捕,但最后判定嫌犯是否有罪,仅仅凭这三条还不够,还需要控诉方建立一系列可以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证据。我们由此可以看到刑事案定罪对证据的要求大大强于民事案件(在那里不需要排除合理的怀疑)。但是至少李天乐可以被认为是刑事嫌犯,目前要被收监,以保护别人不再受害。
朱令一案,比李天乐案复杂一些。但是,这侦探嫌犯的三要素依然可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北京市公安局在一九九八年已经确定朱令是铊中毒。清华大学随后也开了证明,证明朱令没有铊盐接触史,排除了自己服毒的可能性。所以肯定是他人投毒了。那么第一,是谁有可能拿到铊盐,这种受国家严格控制的剧毒品?是孙维(或者及其室友)还是方舟子指控的贝某人?孙维自己亲口承认过她为了课题研究,曾经领取过铊溶液。而贝某人,非化学生物专业学生,接触铊盐的机会,就和所有不知道化学系实验室的门朝那儿开的人一样大。第二,是谁和朱令有经常性的接触,可以有令其反复服毒的机会?特别是朱令第二次中毒之前,基本都在宿舍的情况下?是孙维(或者及其室友)还是贝某人?
北京公安局的一位老公安王朴在2006年曾说,整个北京市因为工作需要,能够接触到铊盐的只有二百多人,这包括了所有研究单位,学校,实验室等等,当然清华大学的实验室也在其中之内。并且根据清华大学女生宿舍的管理措施,不可能有外来人经常和受害人有那么多朝夕相处,接触到受害者吃喝用品的机会,方便多次下毒。因而嫌疑人的范围是非常小的。王朴从而推断“朱令身边就有凶手”。这个判断,是专业人士下的。在我们非法学专业的外行看来,也是非常地合情合理。
当然,如果在朱令宿舍里发现了铊盐,那么此案几乎就板上钉钉了。参照李天乐的例子,孙维(或者及其室友)马上就会被拘捕,如果这事发生在美国的话。
目前没有在朱令宿舍发现铊盐。这是和李天乐案不一样的地方。但是,孙维(或者及其室友),却同时有获得犯罪工具的能力和拥有作案的时间。铊盐,只有极少数人才可以得到。铊盐中毒,是多次反复食用的结果,而不是一次性的。这两条,就直接构成了孙维及其室友的重大犯罪嫌疑。而方舟子想象的贝某人,却不具备这最起码的作案手段和时间。
至于犯罪动机,那么参看复旦大学室友下毒的例子,就不必惊叹狭隘和嫉妒可以造成多大的伤害了!倘若贝某人的动机可以是猜测而来,则孙维(及其室友)的动机也有例可援。
不可否认,目前还没有看到有确凿的证据可以判定孙维(或者及其室友)就是罪犯,就要为其所犯的罪恶服刑,受到惩罚。但是,将孙维(或者及其室友)做为嫌犯却是足够的。北京市公安局完全应该,也有能力对这种造成巨大后果的恶性伤害案,在很小的嫌疑人范围内有所做为,最终侦破此案。
可叹的就是,这么个案子居然快过了二十年还没有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