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删除"道德败坏"应该缓行

moyu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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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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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报道,教育部近期正在对实行了13年之久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修改,预计年底将正式出台。其中,有专家建议取消原《规定》中关于“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容易引起歧义的道德评价,代之以语义明确的法律用语,如“违反法律规定的……”等字眼。这一建议甫一公布,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论。

  支持者认为,高校把学生的考试作弊、两性关系等行为,均定性为“道德败坏,品质恶劣”加以处分,不仅与我国有些现行法律存在冲突,而且让学校的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被动。还有人认为,学生和高校之间是“合同关系”,学校种种不近情理的规定不但没有道理,更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和“严重侵权”!

  不可否认,随着时代的进步和道德观念的变化,现在,60岁的人也可以上大学,在校大学生也允许结婚,甚至大学生同居现象也不鲜见。面对这些新现象,及时修改诸多滞后的、不合时宜的规定,理应越快越好。问题是,有无必要矫枉过正,将对大学生的道德评价从《规定》中删除,值得商榷。

  从正面说,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大学作为高等学府,不仅要教给学生科学知识,还要教学生如何做人。因此,道德高尚、品行端正理应是对大学生最起码的要求。而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评价,难免会伴以“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字眼。至于“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的内涵,则是变化的。如以前不得在校园拥抱、接吻等禁止性行为,现在来看根本算不上道德败坏。

  从反面讲,取消“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道德评价,极有可能放纵少数学生干一些不违法、又不受《规定》约束的坏事。对此,有家长就提出异议,孩子在学校干了不该干的事,却又没有必要的道德约束,谁来为孩子的人品负责呢?看来,问题的症结在于对道德的行为怎样认可,而不在于对不道德行为如何评价。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权衡利弊,删除对大学生道德评价的明文规定,还是缓行为妙。(田小平)
 
中国社会常见的一种“毛病”,就是很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以前,大学生不准谈恋爱,师生恋爱要受处分,确实是太不讲人道,太过分了。然而,短短的十几年,变化可谓大矣!现在的校园中是什么景象呢?搂抱,接吻算是文明的了,一个坐一个身上,面对面坐着大腿交叉紧缠在一起…,场面比西方大学里火爆多了,就差没演三级片。那么,这些“精英”学业如何呢?但凡是恋爱尖子,很少听说有学习好,相反,缺课的,考试作弊的到是越来越多。中国法学界的理论家似乎也越来越多。前不久,湖北省搞了个“呼死你”,打击那些在大街上乱写“办证”的呼机,于是就有所谓“法学专家”出来批判,说这种做法违法。现在,这一类“专家”又出来了,咋呼要用“法律评价”代替“道德评价”。试问,如果今后的校园,只有法律,不存道德,岂不误人子弟,何其毒也!:flaming:
 
.... 大学作为高等学府,不仅要教给学生科学知识,还要教学生如何做人 ....
Who is authorized to make the "standards" of "如何做人", and what are these "standards"?

.... 极有可能放纵少数学生干一些不违法、又不受《规定》约束的坏事 ....
If something does not violate laws, can you call this "坏事"? At least this something should be mutual instead of neg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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