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 牛鬼蛇神心惊肉跳,凤姐的绿卡可能黄了

向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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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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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网络世界很多故事跟电影一样惊心动魄:包装了“干露露”“凤姐”、炮制了成堆谣言的网络名人“秦火火”“立二拆四”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罪被刑拘;爆了很多猛料、异常活跃的网络推手周禄宝,因涉及20多宗敲诈勒索案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南方某媒体记者刘虎因涉网络造谣传谣,在重庆家中被直接带走并刑拘;拥有千万粉丝的超级“大V”薛蛮子因嫖娼并聚众淫乱被警方抓了个现形……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WaterWorld/2149705.html
 
比花钱雇五毛强多了。
 
上海男子造谣自己因造谣被拘15日而被拘15日

上海一男子造谣称自己因在微博造谣而被拘留15日,近日被卢湾分局依法处以15日拘留。据查,这名熊姓男子为获得更多关注,在微博谎称:“上海一男子造谣称自己因在微博造谣而被拘留15日。”已经触犯相关法律。

http://news.creaders.net/society/newsViewer.php?nid=581029&id=1293158
 
中国史上最严:手机、无线上网卡全部实名

工信部下发《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今起实施。与三年前的“手机实名制”相比,此次纳入法律强制执行的“电话实名制”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除了手机用户外,固定电话用户、宽带用户甚至是无线上网卡用户都包含其中,被誉为“史上最严电话实名制”。

  对于新用户,规定要求用户在办理电话入网手续的时候,需要向电信企业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

  网购手机卡也须实名

  今起即使是在报亭买手机卡,也得去营业厅实名登记才能用。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将启动实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用户通过运营商自有营业厅、授权合作社会渠道和网上营业厅办理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无线上网卡业务,必须进行身份登记。

  日前,北京移动、北京联通和北京电信联合对外发布公告,表示将按照工信部的规定,严格执行电话实名制登记。9月1日起,在运营商的实体营业厅、网上营业厅、授权代理网点等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开户、过户等入网手续,用户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须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

  中国联通明确要求,即使用户选择通过联通网上营业厅、联通天猫旗舰店、京东等购买电话卡,在填写订单资料时,也必须如实填写机主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地址等。

  新用户不实名拒入网

  据运营商介绍,从今天起,如未进行实名制登记,则新办的电话(包括固话、手机、上网卡)都将无法使用。据工信部统计,截至今年3月份,大概还有2.8亿的用户没有进行实名登记,这些用户主要是预付费的移动电话用户,占总用户的20%左右。

  中国联通网站显示,个人和单位实名登记需要携带有效证件。未办理电话实名登记,会影响办理过户、补换卡等业务。中国联通一位客服人员昨日表示,此前,固定电话用户、宽带用户、无线上网卡入网时也基本都会办理实名登记,没有进行实名登记的主要用户是手机预付费客户。但之前有一批固定电话无需实名可以办理业务,但从今天起新用户则必须实名。

  北京移动客服表示,用户9月1日前匿名购买的手机卡、上网卡等仍可正常使用并通过电话密码办理相关业务;若忘记密码,只能先到营业厅进行实名登记。他同时强调,如果9月1日之前,已经购买预付费电话卡但没有激活或开通,9月1日以后将不能使用,只能到附近的营业点进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的补登记。

http://news.creaders.net/headline/newsViewer.php?nid=581025&id=1293150
 
实名制一方面遏制了造谣,另一方面也遏制了举报贪污腐败,这可能是实名制的真实目的。
 
实名制一方面遏制了造谣,另一方面也遏制了举报贪污腐败,这可能是实名制的真实目的。


现在鼓励实名举报。
 
中纪委网站开通 网民可上网举报贪官(图)

9月2日上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正式开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赵洪祝到网站调研。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简介: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是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主办的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网站于2013年9月上线发布,英文域名为www.ccdi.gov.cn。

网站作为中央纪委监察部信息公开、新闻发布、政策阐释、民意倾听、网络举报的主渠道、主阵地,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心任务,以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支撑,倾力打造权威发布平台、宣传教育平台、工作展示平台、互动交流平台、网络监督平台和纪检监察业务数据库,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舆论支持和宣传服务。网站设有导航栏、头条要闻、专题专栏、廉政教育、法律法规、网上举报、工作动态、互动交流、廉政论坛、网址导航等10个版块36个栏目,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态呈现。

网站具有以下功能:一是及时发布重要新闻。网站第一时间权威发布中央纪委监察部重大部署、重要会议、重要通报及查办的重大案件等。二是权威解读决策部署。网站通过政策问答、法规释义、在线访谈等形式及时对反腐倡廉重大决策部署、工作安排等进行权威解读,传递中央声音,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展示工作成果。网站汇集展示各地区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创新实践、成果经验等,供学习借鉴,推进工作。四是开展互动交流。网站开辟廉政留言板等专栏,主动接受网民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咨询等,搭建纪检监察机关与网民沟通交流的新平台,开通网上民意直通车。五是接受网络信访举报。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设置12388网络举报版块,方便群众顺畅、安全地举报监督。六是提供专业数据服务。网站建立与反腐倡廉工作相关的常用党内法规制度库和国家法律法规库、会议资料库、理论研究库、廉政视频库等数据库,内容丰富,系统权威,方便实用。

相关新闻:“实名举报”扳倒的官员:刘铁男、衣俊卿等在列

2012年12月6日,《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实名举报刘铁男与商人倪日涛“官商勾结”。2013年5月,刘铁男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并被免去领导职务。

群众举报是治理腐败的重要渠道。来自中央纪委的数字显示,2012年立案的案件中,案件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的占41.8%。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此前也表示,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3/09/02/2638761.html

 
中纪委是个什么机构?反贪局昵?检查院呢?
 
政治信号:中国重提意识形态"你死我活"

[FONT=宋体]《北京日报》的文章说,尤其是对一些人极力宣扬的所谓「普世价值」、「宪政民主」、「新闻自由」等论调,对那些恶意攻击党的领导、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歪曲党史国史、造谣生事的言论,任何时候、任何渠道都不能为之提供空间和方便,该管的要管起来,违法的要依法查处。

  网络战场

  文章称,「互联网已经成为今天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西方反华势力妄图以这个『最大变量』来『扳倒中国』,我们在这个战场上能否顶得住、打得赢,直接关系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权安全。这个阵地,我们不去佔领,人家就会去佔领。」

  文章还说,「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看不见硝烟,但同样你死我活。在这个战场上没有开明绅士,妥协换不来和谐合作,斗争才能生存发展。」

  上个月,《纽约时报》曾报道中共内部的一份重要文件曾强调,如果党不能消除中国社会中七股反动潮流,权力就会从他们的掌控中失去。

  该文件指出,第一个危险是「西方宪政民主」;其他包括倡导人权的「普世价值」,西方倡导的媒体独立和公民社会,亲市场的「新自由主义」以及对中共痛苦过去的「虚无主义」式的批评。

  文件还说,「西方仇华势力以及国内的异见分子仍然在不时地渗透意识形态领域。」

  该文件称,反对中共一党统治的人「制造事端,要求公开官员财产,利用互联网反腐,反媒体控制和其他敏感话题,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

  中国官媒发表评论文章强调领导干部应带头髮声无疑与中共高层最近一段时间加强意识形态控制的一系列举措有关。

  但是,用「你死我活」这样的文革语言来形容中共目前面临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挑战足可以说明中共面临的有关其执政合法性的信任危机越来越严重,已经到了「与其被动挨打,不如正面出击」的地步。
[/FONT]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3/09/02/2639136.html
 
比妓女还惨 薛蛮子穿号衣遭央视游街示众

20130907_1256.jpg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千年树文明。

  中国官媒所谓薛蛮子嫖娼新闻的处理,不但凸显出编辑部新闻口味的俗雅之别,也衍生出对新闻伦理道德的讨论,更引发了对如何解读现代司法文明的热议。


  对隐私不加评论

  让我们先看看美国使馆的处理。据《环球时报》英文版8月29日报道,美国驻华使馆代理新闻发言人何哲鑫(Justin Higgins)对《环球时报》回应称,美国使馆对薛被拘一事知情,会向薛提供适当的领事帮助,因为此事涉及隐私不做评论。

  对公民隐私不做评论的做法,符合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公民隐私受到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受践踏,这是美国的立国之本,也是文明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

  电视新闻业务改革的新突破

  中国官媒最近谈到查尔斯·薛涉嫌嫖娼的指控时,言必称大V,不但在收视率极高的晚间《联播节目》中用了十分之一的篇幅,绘声绘色地详细介绍案子的经过,有官媒甚至在跟进的报道中讨论年龄与做爱次数的关系,被网友称为儿童不宜。在法庭没有对薛定罪之前,已经在舆论场上通过手中控制的平面,电子,虚拟等诸多媒体大合唱,唱出了将薛大V钉在耻辱柱上的主旋律。

  “大V”薛蛮子涉嫌嫖娼(最近又漏出涉嫌聚众淫乱的细节),并在央视“露脸”近3分钟的新闻热点,引发了中国网友的热议。

  被转发较多的一条微博是:嫖娼不是新闻,薛蛮子嫖娼不是新闻,新闻联播花三分钟时间报道薛蛮子嫖娼才是新闻。

  众所周知,新闻联播寸土寸金,连气象预报中的几秒钟广告都是天价,薛蛮子能够在联播中独占三分钟,被新闻学教授戏称为”电视新闻业务改革的新突破“。

  多种身份 唯爱大V

  很多中国网友对央视以及其他媒体将查尔斯·薛和大V联系在一起有诸多异议,而且把查尔斯·薛招妓和上海法官集体嫖妓做了对比。

  网友们指出,妓女们并不知道薛是大V小V,只知道他是个老头,并给他起了花名“老顽童”。无论薛如何道德败坏,他损害的最多是自己的家庭,与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不可同日而语:上海法官们嫖娼是别人买单,是接受性贿赂,是权钱交易。老顽童招妓伤害的是自己的家庭。

  网友对官媒在查尔斯·薛的各种身份中,偏偏把大V的身份拿出来说事也表示了不同意见。新浪网友苏拉密-孟凡贵说:如果书记嫖娼了,我们没理由暗示整个党委都在嫖娼;如果某党党员嫖娼了,我们更没理由暗示他的党都在嫖娼。同样,薛蛮子嫖娼,也没理由老把他的“大V”身份挂在嘴上,让人误解整个“大V”群体,这样不公平!

  敲山震虎

  在微博舆论场上,”整人论“也是甚嚣尘上。一些中国网民认为,薛蛮子嫖娼固然令人不齿,但政府部门此举显然带着杀鸡儆猴的‘整人’性质,是通过严打薛蛮子来给其他常发表批评政府观点的微 博名人敲警钟。不仅胡锡进并不讳言可能有选择性执法“整人”的意图,《人民日报》也拿法律说事,发了一篇 《“大V”标签不是违法挡箭牌》的评论。光明网的措辞则更加严厉,标题是《抓获薛蛮子 撕下网络伪君子外衣》。文章说,当前随着坚守七条底线活动的深入展开,随着抓捕“秦火火”,拘捕薛蛮子等强力行动的震慑,我们坚信,那些网络犯罪分子,猎奇分子,噱头分子,虚伪分子,两面派分子将会逐渐淡出网络世界,最终逃之夭夭,灰飞烟灭。“

  都拿法制说事

  薛蛮子事件的诡异之处是官媒,外媒和网民都拿法律说事。新闻联播对薛蛮子的报道以及官媒有关大V不是违法挡箭牌的评论引发海外媒体的关注。《纽约时报》的一篇报道称:“近期的薛必群(Charles Xue)被捕一事也引发了此类批评。这名美籍华裔商人因涉嫌招妓而被拘留。国家电视台对薛必群供认罪行的报道没有确证他的过错,反而让很多人产生了关于法定权利的质疑。“

  号衣

  关于法定权利的质疑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号衣。在央视新闻联播节目中出镜的薛必群穿的是黄号衣。有些律师质疑说,现代法治社会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决之前,被告人应该被视为无罪, 直到控方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最近出庭的薄熙来穿白衬衫,不穿号衣,就是这个道理。为什么薛必群要穿黄号衣戴械具出镜呢?是他自己的要求还是被区别对待了?根据现行的中国司法制度,作为刑事案件的刑事拘留与作为治安处罚的行政拘留(又叫治安拘留)是有区别的。因为前者要审讯,后者到期释放。有法律专家问道,刑拘的与治安扣留的人员号衣有区别吗?后者一定要穿号衣吗?

  新浪网友观世音童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薄熙来公审时不戴手铐脚镣也罢,为何连号衣也没有穿?第二,上海四名法官集体用他人贿赂招嫖,怎么看不到后续他们被抓穿"囚衣"报道,一张图片也见不到?第三,薛蛮子嫖娼一抓,为何报道铺天盖地,立马被传上号衣?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难道穿个衣服还有因人而宜?

  马赛克

  更大的争议则发生在起码的新闻伦理道德层面。

  欧美和港台的电视媒体也经常报道警察执法的新闻,观众可以看到给嫌疑人戴上头套,或者用衣服遮住脸,或者打马赛克,对面部关键部位做模煳处理。

  央视新闻对查尔斯·薛的报道视频处理颇有深意。从视频上看,薛与妓女都穿着号衣,但央视对妓女的面部作了技术处理,眼睛部位有光团遮蔽,而薛则是“直面” 观众。央视在保护妓女隐私权方面和国际接轨,但是在撕开大V伪君子外衣方面,则回到游街示众的野蛮原始层面。 同一个案子中对妓女和大V区别对待的方式引发强烈质疑。

  问什么要区别对待呢?作家鄢烈山分析道:“一,媒体显然知道怎样做对当事人有利,它有区别对待的自由处置权吗?二,因为老薛是公众人物,所以可不保护他的隐私权(隐 含名誉和人格尊严)吗?三,老薛这种言论领域的公众人物,与薄熙来、王立军这种手握公权力的政治性公共人物,在保护隐私权方面二者又该如何区别对待?薄熙来、王立军们,在台上时几乎天天上电视上报纸,犯事后媒体报道时脸遮不遮都差不多,只要一出现他们的名字,人们就会想起熟悉的面孔;而老薛就不一样了,熟悉他面孔的人毕竟不多,在同一地方生活的妓女就不认识他。”

  与时俱进的示众

  鄢烈山分析说:央视这么对待老薛有“示众”的意味,是存心羞辱他,这是毫无疑义的,否则就不会把同案的娼妓作模煳处理。现在问题是,关于“示众”究竟有无统一的可遵循的法规?

  游街示众,是中国一种很古老的传统。知名杂文家鄢烈山信手拈来了一些中国历史上着名的”示众“案例。如秦朝当众车裂商鞅、明朝当众凌迟袁崇焕。民间则有对通奸的妇女剥光衣服“骑木驴”游乡示众等“旧社会”发生的事。文革期间将走资派戴高帽子游街示众,则是不太久远的记忆。就在最近,中国媒体也有某超市把小偷绑起来示 众的报道。

  问题是:让犯了罪的某人在电视上无遮无盖地“露脸”算不算示众呢?鄢烈山认为这是与时俱进的“示众”新方式,而且是更大范围的“示众”。这种示众有两重含义,一是作为惩罚的羞辱,让被示众者人格尊严受到沉重打击,“从此抬不起头来”;二是杀鸡吓猴,威慑(或叫警示)公众。

  唿唤文明 拒绝野蛮

  作家鄢烈山将“示众”认为是应该尽可能避免的“野蛮”现象。他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人道方面,不论是什么人,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他仍然是人, 是我们的同类,我们不能像对畜生一样对待他,而要给他作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至少不能像野蛮时代辱尸吧?同时要尊重他的亲人的感情。

  二是为社会公共 利益出发,保护一个人的名誉感和自尊心,让一个有罪过的人能够改过自新而不是从此破罐破摔,不论对他本人还有对社会都是好事。

  三是基于对人性的体认,承认人天生都是有弱点的,所以要宽恕人的罪过,尽量保护他的体面和人格尊严,同是也可防止人与人之间互相窥视相互检举,以免破坏社会的宽容与和谐气氛。

  人们不禁要问:中国法律对“示众”有无法律规范?媒体对罪与罚的报道有无相关的行业标准?对于媒体作出的严重影响新闻伦理和道德的行为,全国记协是否应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惩戒?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

  离北韩相差多远?

  最近新华网的一条消息引发了不少中国民众的深思。新华网援引朝鲜日报的消息称:朝鲜歌手玄松月等10多位朝鲜着名艺术家涉嫌违背金正恩“严禁观看淫秽视频”的指示,制作、销售淫秽物品,20日被公开枪决。

  新浪网友@假装在纽约的发问振聋发聩:“因为拍淫秽录像而被枪决,与因为嫖娼而被示众,这两件事之间相差多远?”

http://news.creaders.net/headline/newsViewer.php?nid=581911&id=1295033#sthash.O2JTfllt.dpuf
 
中纪委是个什么机构?反贪局昵?检查院呢?
中纪委是管中共党员的,管不到老百姓。
反贪局是管官员和公务员的。
检察院,公安局,法院,是司法机构。
 
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

2013年09月09日 16:16:27 来源: 中国广播网

9月9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后果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 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对他人犯罪活动不明知的,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以网络发帖要挟他人索取财物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无论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网络举报即使部分内容失实 不属诽谤罪

与“网络反腐”不冲突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 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例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对于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解释》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虚假信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9/09/c_117293022.htm
 
问题

纽约时报报道说温家宝家族贪腐27亿, 如果最后查实只贪了26亿, 纽约时报构成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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