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砍杀事件已致27死百余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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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

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怎样理解这项刑事政策呢?我们认为:
(1)所谓少捕,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外附加刑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在可处徒刑也可适用更轻刑罚时,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因此“少捕”仅指轻

罪而言──这是从《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关于逮捕人犯条件的规定中引导出来的;
(2)所谓少杀,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挂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因此少杀仅指性质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
(3)所谓从宽,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和法定刑基础上处罚从宽,不是宽大无边;
(4)这项政策的要求是少杀少捕和一般从宽,不能理解为不捕不杀,也不是一律从宽。因此,对于那些罪大恶极,顽抗到底,或者罪行虽轻但拒不悔改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该捕则捕,该杀则杀,也是这

项政策的要求。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我国1983年颁布的一个叫做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指出,

生产管制刀具的单位必须领取《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经销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申请领取《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自2002年起,《规定》设置的关于刀具生产、销售和携带的行政

许可,被列入国.务.院第一批取消的审批项目。国务院取消对管制刀具的有关许可审批项目后,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除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不再执行外,其他管理制度仍然有

效。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的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

准持有佩带。
......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地区制订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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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

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怎样理解这项刑事政策呢?我们认为:
(1)所谓少捕,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外附加刑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在可处徒刑也可适用更轻刑罚时,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因此“少捕”仅指轻

罪而言──这是从《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关于逮捕人犯条件的规定中引导出来的;
(2)所谓少杀,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挂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因此少杀仅指性质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
(3)所谓从宽,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和法定刑基础上处罚从宽,不是宽大无边;
(4)这项政策的要求是少杀少捕和一般从宽,不能理解为不捕不杀,也不是一律从宽。因此,对于那些罪大恶极,顽抗到底,或者罪行虽轻但拒不悔改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该捕则捕,该杀则杀,也是这

项政策的要求。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我国1983年颁布的一个叫做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指出,

生产管制刀具的单位必须领取《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经销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申请领取《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自2002年起,《规定》设置的关于刀具生产、销售和携带的行政

许可,被列入国.务.院第一批取消的审批项目。国务院取消对管制刀具的有关许可审批项目后,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除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不再执行外,其他管理制度仍然有

效。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的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

准持有佩带。
......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地区制订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这个狗屁法规,应该马上取消,尼玛种族歧视汉人啊,这政府是大元的政府啊?
 
http://bbs.tianya.cn/m/post-free-713921-1.shtml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地区制订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从天涯论坛上转贴法规,真有你的。:D
一尺多长的西瓜刀应该不属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不过我同意你的观点,中国的某些民族政策确实弊端很多。
 
不一定。


两人拿3把一米多长的砍刀走街上,脸上没有杀气? 人民群众都是视弱?
 
从天涯论坛上转贴法规,真有你的。:D
一尺多长的西瓜刀应该不属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不过我同意你的观点,中国的某些民族政策确实弊端很多。
所谓的“少数民族政策”绝对是个败笔。
 
从天涯论坛上转贴法规,真有你的。:D
一尺多长的西瓜刀应该不属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不过我同意你的观点,中国的某些民族政策确实弊端很多。

卖切羔的刀很长的好吧
 
两人拿3把一米多长的砍刀走街上,脸上没有杀气? 人民群众都是视弱?

你读书应该可以。:D


几十把刀装个衣箱里,谁知道啊。到了那里开箱分发。
 
以色列人自己无作为,谁整天挺着他们啊。不能小兄弟受欺负了,大哥远道过去帮忙吧。还得靠自己争气。
以色列人以前自己老下猛药,恐怖分子越来越多。美老大给开了几味慢药,结果这几年病情有好转了不是?
 
天真? 有没有烈药根本无所谓,几个恐怖分子炸两下,砍死几个平头老百姓,几个恐怖分子就能平定天下逐鹿中原? 他以色列的小命主要还是有美帝这根老人参给挺着那

老美百分之四十的银子掌握在犹太人手里。
 
以色列人以前自己老下猛药,恐怖分子越来越多。美老大给开了几味慢药,结果这几年病情有好转了不是?
忒天真了。没有前面那多副烈药,小命都早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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