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打起来很正常啊, 大陆嘛, 遍地表叔+北姑,头上还有一个阿共政府,茹毛饮血都很正常。这是件 小事,两边都有问题. 背后正真原因是各种中港矛盾 ,港人对北京中央强硬管理香港 及 低落的经济的怨气, 对暴富的红眼病 , 和政府的管理不善.
总的来说,这里面的港 人拍照 不对,其他还过的去,没过界, 没对外来旅游的大陆人大大出手, 言语没过激.
要在大陆早打起来了.
"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中列明,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在公众地方随处便溺,可处罚款五百元或监禁三个月。惟法律假定十岁以下儿童没有犯罪意图,故小朋友不在此限,同时紧急生理需要亦能作合理辩解。"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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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的法律中,对在大街上不许大小便的法规在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中。法例第8条规定: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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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儿童色情物品的生产、管有和发布。儿童便溺的图片和影像是儿童色情物品的一种。根据第三条第三款:
(3) 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劃對象),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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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暴露私处的法例是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48条《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1)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2) 年齡在12歲以下的人,不會僅因沐浴時不穿衣服而犯第(1)款所訂罪行。
唉。。。 怎么要扯到这么细致呢。 不必纠结私处不私处,不必纠结男童女童,人家是幼童啊, 还有父母在旁边, 你哪怕对着幼童的脸拍,无论是准备自己保留,还是准备放到网上, 是不是要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呢? 哪怕这个监护人是罪犯?我估计, 这一家三口,但凡不是大陆来的, 他们就不会得到这种待遇, 那个拍摄的摄影师也会很有礼貌的上前向那对父母询问是否可以个人保留它所拍摄到的孩子撒尿照片。我的意思是就是因为没拍私处, 所以才误以为是女孩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