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香港人饥渴到这种地步啊

  • 主题发起人 主题发起人 urus
  • 开始时间 开始时间
你以为香港(有的人)素质很高吗?丢
 
事情是不是这样的?
小男孩的父母是排了队等待厕所的,但小孩等不及了,才让他拉在尿不湿上,而且在用完之后孩子的父母还把尿不湿放回自己带的包里了。
小孩拉便的时候,有人对他拍了照片。小孩父母为了争夺照相机,与拍摄者发生肢体推撞,但没有打人。

如果是这样,我觉得这对父母已经做得很不错了。

唯一遗憾的是他们没有找到僻静处让小孩解决,后来也没有等着让警察来处理拍了照片这个事情。
 
为香港摄影师开脱而已。 同仇敌忾,党同伐异。
在他们眼里, 关键不在于拍摄幼童。而在于,该幼童是大陆幼童。所以一切都不同了。
港台那帮小人,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他们就是大陆的“契弟”,却偏要拿腔拿调,自以为是“大佬”是“皇帝女”。真tmd丑陋。当然不是所有港台人都是这样。这个一定要撇清。
 
为什么很多指责或支持当事人的,都不愿意站在事实的基础上发表言论?
指责当事人的一方,故意不提那父母是用了尿不湿而且把尿不湿放回包里的。
支持当事人的一方,故意把拍照行为夸大到对着小孩私处拍,故意把小男孩说成是小女孩。
 
这是件 小事,两边都有问题. 背后正真原因是各种中港矛盾 ,港人对北京中央强硬管理香港 及 低落的经济的怨气, 对暴富的红眼病 , 和政府的管理不善.
总的来说,这里面的港 人拍照 不对,其他还过的去,没过界, 没对外来旅游的大陆人大大出手, 言语没过激.
要在大陆早打起来了.
 
早年, 日韩 也有很多客人到访香港的 . 也不曾 有这么多矛盾.
 
这是件 小事,两边都有问题. 背后正真原因是各种中港矛盾 ,港人对北京中央强硬管理香港 及 低落的经济的怨气, 对暴富的红眼病 , 和政府的管理不善.
总的来说,这里面的港 人拍照 不对,其他还过的去,没过界, 没对外来旅游的大陆人大大出手, 言语没过激.
要在大陆早打起来了.
在大陆打起来很正常啊, 大陆嘛, 遍地表叔+北姑,头上还有一个阿共政府,茹毛饮血都很正常。
可是这是香港耶, 尼玛法治社会,文明之地。 怎么也会拍照?怎么也会置港府法规于不顾?不是大陆强加在香港人头上的法规哦, 是香港人自己制定的法规。

可惜事实上就是, 香港10岁以下的儿童随地便溺,不犯法,要保护, 甚至还觉得很可爱。 大陆10岁以下的儿童随地便溺就要被拍照,就要勇斗小蝗虫。
 
早年, 日韩 也有很多客人到访香港的 . 也不曾 有这么多矛盾.
他们都是人嘛。 当然不会有矛盾。
你要是弄点日韩的蝗虫放到香港, 你看看会有什么结果。
 
ZT
--------------
在香港的法律中,对在大街上不许大小便的法规在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中。法例第8条规定: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
香港法例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儿童色情物品的生产、管有和发布。儿童便溺的图片和影像是儿童色情物品的一种。根据第三条第三款:
(3) 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劃對象),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
关于暴露私处的法例是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48条《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1)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2) 年齡在12歲以下的人,不會僅因沐浴時不穿衣服而犯第(1)款所訂罪行。
 
ZT
--------------
在香港的法律中,对在大街上不许大小便的法规在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中。法例第8条规定: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
香港法例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儿童色情物品的生产、管有和发布。儿童便溺的图片和影像是儿童色情物品的一种。根据第三条第三款:
(3) 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劃對象),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
关于暴露私处的法例是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48条《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1)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2) 年齡在12歲以下的人,不會僅因沐浴時不穿衣服而犯第(1)款所訂罪行。
"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中列明,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在公众地方随处便溺,可处罚款五百元或监禁三个月。惟法律假定十岁以下儿童没有犯罪意图,故小朋友不在此限,同时紧急生理需要亦能作合理辩解。"

有人在网上贴的。 有待验证。
 
为什么很多指责或支持当事人的,都不愿意站在事实的基础上发表言论?
指责当事人的一方,故意不提那父母是用了尿不湿而且把尿不湿放回包里的。
支持当事人的一方,故意把拍照行为夸大到对着小孩私处拍,故意把小男孩说成是小女孩。
小男孩的私处就可以被拍了吗?

一对父母,带个2岁孩童,在一个完全陌生环境里,遇到如厕困难,你作为本地人,熟门熟路,看到了,给你2选择。
选择1,帮助他们,找厕所也好,给建议也好,总之是帮忙解决问题。
选择2,拿出照相机来,对着小孩子拍照。

我靠,竟然有摄影师选择2?!
 
为香港摄影师开脱而已。 同仇敌忾,党同伐异。
在他们眼里, 关键不在于拍摄幼童。而在于,该幼童是大陆幼童。所以一切都不同了。

我的意思是就是因为没拍私处, 所以才误以为是女孩是吧
 
事情是不是这样的?
小男孩的父母是排了队等待厕所的,但小孩等不及了,才让他拉在尿不湿上,而且在用完之后孩子的父母还把尿不湿放回自己带的包里了。
小孩拉便的时候,有人对他拍了照片。小孩父母为了争夺照相机,与拍摄者发生肢体推撞,但没有打人。

如果是这样,我觉得这对父母已经做得很不错了。

唯一遗憾的是他们没有找到僻静处让小孩解决,后来也没有等着让警察来处理拍了照片这个事情。

是, 这事情那几个香港人过份。 要是本地黑帮他们哪里敢管
 
我的意思是就是因为没拍私处, 所以才误以为是女孩是吧
唉。。。 怎么要扯到这么细致呢。 不必纠结私处不私处,不必纠结男童女童,人家是幼童啊, 还有父母在旁边, 你哪怕对着幼童的脸拍,无论是准备自己保留,还是准备放到网上, 是不是要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呢? 哪怕这个监护人是罪犯?我估计, 这一家三口,但凡不是大陆来的, 他们就不会得到这种待遇, 那个拍摄的摄影师也会很有礼貌的上前向那对父母询问是否可以个人保留它所拍摄到的孩子撒尿照片。

问题在于该摄影师认为对蝗虫, 是不需要讲这些道理的。自己在没有得到监护蝗虫同意的情况下,拍摄保留或者传播小蝗虫的照片,是一种勇者的行为,是在勇斗蝗虫。是高尚的, 正确的。

但凡这三只蝗虫是来自于世界任何一个海岛的, 这个摄影师就不会这么做。可惜他们来自于大陆。
 
后退
顶部
首页 论坛
消息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