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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市府禁鱼翅为何被判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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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12-12-15 17: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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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多伦多市府于去年秋季通过《禁止销售、食用及藏有鱼翅的附例》,指称鱼翅可能对市民健康及安全构成“不良影响”,并会损害多市环境,因此必须全面禁止鱼翅及其相关产品流出市面。
相信对许多环保组织和热爱环保的人来说,多市的这一指令无疑是非常得人心的,因为“没有食用就没有杀戮”。
让人想不到的是,加拿大安河高等法院2012年11月30日正式裁定,多伦多市政府制定禁鱼翅附例,超越了市府立法权。
一国高等法院竟然宣判了堂堂地方政府的一项环保立法违法,这对时下的许多中国人来说怎么也难以想像的事。
更让人感到奇怪的是,在科学表明鱼翅“对生态及环境带有明显的潜在伤害”,法院竟然置市政府“鱼翅含水银过高,影响市民健康”的苦衷于不顾,一点情面也不给,悍然宣判政府违法。
加拿大到底是个什么样国家?加国的法院何以如此牛?
研究加拿大这一判决,或许会给我们国人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则政府立法要给具充分详实的理由。
加拿大多伦多市府于去年秋季通过《禁止销售、食用及藏有鱼翅的附例》,立法理由是认为“鱼翅含水银过高,影响市民健康为由”。
这样的立法理由与我们国家许多立法机关的想法差不多,无论是“丈夫嫖娼通知老婆”还是“销售菜刀实名制度”,总之都是为了你人民好,因为人民政府为人民啊!谁知,加拿大法院竟然认为立法禁翅的理据不成立,因为迄今为止,并没有市民因食用鱼翅而投诉身体不适。
呵呵,看来加国法院有点太较真了,当然,也怨加国政府太笨,你不会立即找几个市民投诉啊?笨死了!
二则政府立法有权限限制。
我们注意到,法官宣告《禁止销售、食用及藏有鱼翅的附例》违法一是因为作为立法动机的理据并不成立,更重要的是法官考虑到“生态问题乃属联邦政府及省府管辖范围”,故作出有关裁定。
简单而言,多伦多市政府超越了立法权限,因此立法当然无效。
必须要承认,我国也有类似立法要求,例如法律保留就是一类。但真正执行起来就不是这样了。例如税收是绝对立法保留事项,那一些地方的房产税的合法性何来?你不能不承认,我们离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三则市民有权对政府立法提起诉讼。
我们看到,《禁止销售、食用及藏有鱼翅的附例》在今年9月份实施,但四名本地华人伍卓生、林绮华、谭宝生及马松林于7月26日入禀安河高等法院,指禁令超越市府权限,应该宣布无效。可以说,正是上述4名华人启动了立法审查程序。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不但将立法甚至于将“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置于立法审查之外。也就是说,你作为公民,对政府机关发布的立法性文件(俗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只有遵守的义务,不管其制定的多么离谱,甚至于不尽人情。
当然,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了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违法立法”也有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权。但从法条到现实,仍有一定距离。
四则,政府立法不得有歧视条款。
法官在宣判时还指责市政府从未考虑禁止其他少数族裔的食品和服饰,认为禁令有歧视华人社群之嫌。法官指出现时全球95%的鱼翅是销售至中国,多伦多绝非主要鱼翅市场,但他也认同部分加拿大城市之所以不通过禁令,仅由于鱼翅销售有利可图。
原来,法官的宣判竟然考虑到了“全球95%的鱼翅是销售至中国”,这于我中华大国无疑是一种耻辱,因为“多伦多市民均愿意负起全球公民的责任,维护全球生态平衡”。那么,我们中国人呢?
据说,现时除多市以外,安河已有六个市政府颁布鱼翅禁令,卑诗省内亦有数个地方政府实施类似禁令,而美国包括加州及俄勒冈州在内的五个州份,亦严格禁止销售鱼翅。
看来,尽管目前销售鱼翅在多伦多市尚不违法,相信随着公民意识的增强,有一天吃鱼翅者一定会像老鼠过街一样。
那么,我们中国人还能吃鱼翅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