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女留学生苹果专卖店被指偷窃上手铐

马上送警察局, 而不是非法拘禁n小时。

"保安先后打过3次电话向警方报告,而从3时30分小“七”被锁进经理办公室开始,直到9时20左右才有警员到来。"
 
店主好像有权扣留疑犯,记得几年前多伦多的华人店主不是就是因为绑了小偷反被警察铐了,后来被平反,导致安省修改法律。

陈旺案是因为店主有录像证据证明小偷偷了东西,而且是偷走返回再偷。店主没有权利扣留的,强制的限制自由是违法的,除非嫌疑人主动配合调查,不然就是非法拘禁。陈旺案中,陈旺是先被警察拷走的。
 
通过警察的罚单可以肯定的确定,小七只是有偷东西的嫌疑,但是到底是故意还是无意没有付钱,保安并没有证据。如果保安有证据,小七就没那么容易出门了。保安还涉及一个非法搜身的问题。
 
陈旺案是因为店主有录像证据证明小偷偷了东西,而且是偷走返回再偷。店主没有权利扣留的,强制的限制自由是违法的,除非嫌疑人主动配合调查,不然就是非法拘禁。陈旺案中,陈旺是先被警察拷走的。
陈旺案后来平反了,并修改了法律。
 
马上送警察局, 而不是非法拘禁n小时。
按照新法,店主有权扣住疑犯直到警察到来。警察太忙来晚了,跟店主没关系,谈不上非法拘禁。

感觉这件事,那家保安跟警察有猫腻,报警那么长时间才出警不正常。另外,那么点东西就算偷了也够不上刑事起诉的案子。所以他们就是扣着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整治你。
 
按照新法,店主有权扣住疑犯直到警察到来。警察太忙来晚了,跟店主没关系,谈不上非法拘禁。

感觉这件事,那家保安跟警察有猫腻,报警那么长时间才出警不正常。另外,那么点东西就算偷了也够不上刑事起诉的案子。所以他们就是扣着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整治你。

The proposed amendment to s. 494(2) reads: “The owner or a person in lawful possession of property, or a person authorized by the owner or by a person in lawful possession of property, may arrest a person without a warrant if they find them committing a criminal offence on or in relation to that property and (a) they make the arrest at that time; or (b) they make the arrest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fter the offence is committed and they believe on reasonable grounds that it is not feasible in the circumstances for a peace officer to make the arrest.

The proposed amendment is restricted to criminal offences “on or in relation to property”. It does not change section 494(1), which permits a citizen to make an arrest only if he or she finds a person actually committing an indictable offence; OR, if the citizen believes, on reasonable grounds, that the person has committed a criminal offence and is escaping from and is being freshly pursued by persons who have lawful authority to arrest the person.


http://www.canadiansecuritymag.com/...sting-change-to-the-Criminal-Code/Page-3.html
 
最后编辑:
那个修改是关于公民拘捕与自卫的。 苹果店是商业实体, 不是公民。

《公民拘捕与自卫法案》允许公民在案发后合理的时间里,在警察未到场的情况下,对侵犯其合法财产的嫌犯自行实施抓捕。同时,该法案也简化了《刑法》中关于公民自卫和保护财产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条文扩大了公民自卫的权利,授权公民用适当的武力制止犯罪,保护自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2-06/15/c_112223642.htm
法律条文还要出口转内销,:D。陈旺就是店主,这你是知道的。:evil:
 
在美国顾客如果没交钱走出店门,只要没走出5米,具体数字各州规定有差异,商家是不能截停顾客的,否则商家官司必输无疑。再看描述保安是在大门口截住她的,又限制她6个小时人身自由,商家必输。
CFC群众都能断定商家必输的凯斯,同志们还在等神马? 难道同志们担心苹果没钱赔吗?
都是同胞,大家走起来,让苹果赔残,从此再不敢欺负中国人
 
我觉得保安就是“a person authorized by the owner”。


现在我觉得这女孩有木有走出苹果店是关键。
 
警察也不是吃素的,如果保安有违法行为,当时就会执法。像法律修改前一样,陈旺当时就被铐了。
 
现在我觉得这女孩有木有走出苹果店是关键。

我感觉她是走出来了,因为她说她不记得了。你懂得。:D
 
我感觉她是走出来了,因为她说她不记得了。你懂得。:D

我觉得这条法律的修改为另一个方向打开了一个大门。
比如说A跟B有仇, A 把B先抓了, 然后在B的口袋你塞点自己的东西。
 
我觉得这条法律的修改为另一个方向打开了一个大门。
比如说A跟B有仇, A 把B先抓了, 然后在B的口袋你塞点自己的东西。
没用,法官不会信你。在法庭上,没有录像证据基本上定不了罪。苹果店肯定有录像,所以女孩不敢说肯定没走出店门。另外,口袋里能放下的东西,偷了也不够判刑事罪的。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