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柏独家】
2015-01-14 香柏领导力
【编者按】
本文以前,国内关于C姐妹和Y牧师的八卦事件,大家读到的完整版本几乎都是“she said”(C姐妹的版本),从未读到“he said”也就是Y牧师的版本。为此,我们警告过:这很容易先入为主,偏听偏信。
中国人都知道一句话,“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CY事件,最有发言权的是当事人和见证人,特别是参与调解的牧师。终于,海外媒体披露了两位调解牧师的证词,其中蕴含着大量前所未闻的信息。
“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本公众号今日在国内独家、首度刊发两位牧师的证词,供读者参考、辨明、判断。
两篇文章分别为斡旋调解Y与C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徐志秋博士和周爱玲牧师所撰写。其中,周爱玲牧师既是C姐妹的牧师,又是C姐妹自己邀请的调解牧师。而徐志秋牧师也是声誉良好,特别是在北美赫赫有名的学者型牧师,且有专业的法律学背景。
圣经上也说“因为掩盖的事没有不露出来的,隐藏的事没有不被人知道的”(太10:26)我们相信,真相在上帝、公道也在上帝。而人都是罪人,常常犯罪、犯错,我们自以为是的真相也完全可能是一种记忆失误甚至故意误导。教会两千多年的历史一再表明:基督徒真正需要对付的是自己的罪,真正需要思想的是如何去荣神益人。
但这谈何容易,天路漫漫,其修远兮,且毕一生之力......
注:本文作者周爱玲牧师是由C姐妹本人邀请参与调解此事的牧者。
【正文】
日期:6/24/2014 星期二
时间:9:30am-2:30pm
地点:波士顿生命河灵粮堂
参加人员:Y牧师,徐志秋(爲Y所邀请参与见证/仲裁的牧师)
C,周爱玲(爲CL所邀请参与见证/仲裁的牧师)
Y牧师及徐志秋牧师约 9:20am 抵达 Acton, MA 波士顿生命河灵粮堂,周爱玲牧师已在教会等候,会合后到二楼会议室等候C姊妹的到来,我们等到已过了聚会预定的时间,C姐妹仍然没有出现,也没有来电话,后来我就打电话给她,她说她昨晚没睡好,不舒服,可否改时间会面,我说不可以,妳要求YZM从加州过来对质,以表明他的诚意,况且妳ㄧ直认为他ㄧ定会因爲畏罪不敢来波士顿与妳对质,现在好不容易约好了时间,我要她赶快过来参与会议,因为Y当天下午的班机就得赶回加州。C约10:30am抵达教会。
会议开始时,我们先做了个祷告,求主掌权,并说明他们二人必须在 神,在人面前坦诚佈公,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毫无隐瞒的陈述24年前所发生的事情,应C的要求,由Y先发言,C再发言。
Y说当时在普林斯顿,C因80年代末事件,很有名,是大家捧着的明星,对人颐指气使,他当时没有那么大的名气,大家常在一起参与一些活动,C没车,偶而需要他接送,去Macy's 买东西等杂事,也帮过她搬家。有一天,二人看电视到很晚,有亲暱,但没有性关係。后来C打电话给他,要他过来,当他抵达时,她穿着睡衣来应门,他觉得她引诱他,后来进入卧室,进而发生性关係,是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后来一直有来往,但不再有性关係。(C反驳说他们只见过一次面,但并没有对Y性爱的描述部分提出异议或抗议)
C说Y一日来找她, 说是要给她看他製作的影片, 她不疑有他, 但没想到竟是黄色录影带,她觉得被骗, 很难为情, 要关掉放映机, Y就抓住她, 在地上强暴了她, 完事后, 还向她说了一段狠话,是有关因一胎化而被堕掉的婴孩的话。(这段话可以参看C的自述)。(Y辩说他没有给她看录影带,做爱之后也没有说那些话,他重申他没有强暴她。)
只是徐志秋和我对C陈述说当Y强暴她后所说的一番话,分别提出质疑,徐牧师在他的记录里有记载他的疑问,我就不再详述。我问C:“妳当时很关注堕胎或ㄧ胎化的议题吗?”她说:“没有!”我又问:“妳当时参与任何与反对ㄧ胎化有关的组织吗?”她也说:“没有!”我实在不能明白爲什么Y如C所说强暴她之后,要说这些话!此外,若是两情相悦,更不可能在性关係后说这些话!
听完两人的陈述后,我和徐牧师都认为你们两人是不是讲同一件事啊?怎么出入这么大?我问Y你是否有可能记错人?同时我也讶异C对於24年前所发生的事,她的记得那么清楚! 可惜的是双方在当时都无法提出支持他们说法的人证或物证,C虽说她听说当时Y也曾有强暴或同居等类似的事件发生,但是C也无法当场提供受害人的名字或任何刑事记录做佐证,而且这件事发生在24年前,我们也无法还原当时的情况;又已过了法律诉讼的时效,我们也不能依法请司法人员介入或提出诉讼。他们两人,到底是谁在说实话?谁在说谎话?对我们参与协调的人是很大的挑战,我们也只能依照当时所听见的证词及观察他们当时的反应,按常理(Common Sense),逻辑(Logic)及他们平时说话/行事的一致性(Creditability)来作出判断。
C坚称Y强暴了她,并要求Y向她认罪,并且要求Y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她的精神损失;她也要写公开信向大众解释她上封信中所提及被强暴之事的来龙去脉。因她认为依据性侵犯案例的再犯率,Y侵犯的可能不止她一个,她要为那些Y被害人发声。我请她举出人证,来证明Y继续犯罪,或是Y在成为牧师后有犯下这样的性侵或强暴的案例。但C未能举证。
Y则称在信主以前,干过许多坏事,比C现在指控强暴的更恶的事都干过,在主面前,赤露敞开,没有什么罪不能认的,“但是没做过的事,我也不能承认,妳不能强加我罪名,要我承认我没有做过的事!”
我和徐牧师对於C要Y登报道歉及赔偿的要求提出异议,但C依据路加福音19:8,认为Y应该效仿撒该,悔改后赔偿别人;而我们告诉她那是撒该自己蒙主光照,愿意偿还别人。我们引用马太福音6:14-15及18:21-35的教导弟兄姐妹之间应该彼此饶恕,甚至达到七十个七次,因为神已经藉着耶稣基督饶恕了我们一切的过犯,我们也要愿意饶恕过去伤害过我们的人;我们若不从心里饶恕别人,天父也不饶恕我们。C同意我们的提议,但仍坚持要公开今日的会谈的细节,写文成文字登在网上。我们希望她顾及Y的隐私权并提醒她哥林多前书6:6-7的圣经原则,但她不接受。她说她要向读者交代她上篇文章提及的被强暴之事。
虽然他们二人对於此事各执一词,但是至终他们都同意承认犯了淫乱的罪,得罪 神,得罪对方及自己的配偶,依照约翰一书1:9的经文,并为此认罪,我也告诉Y说,虽然他不承认强暴C,但是C感觉受了强暴,是否可以为了她当时的感觉来向她道歉,好叫这件事情到此为止?Y也很诚意地多次向C道歉,请求饶恕,愿意彼此和好;若主许可,将来有机会还可以ㄧ起同工。C强调要让Y的牧长知道此事,并继续监督。最后由我为他们祷告,祝福,彼此握手,拥抱结束。
这次协调会的内容及结果将由徐志秋牧师及周爱玲牧师两位见证人各写一份备忘录向Y的机构及教会报告。
* 另一位参与调解这事的云牧师(天上人),为了息事宁人,之前也多次和Y说:“你就承认强暴她了吧!事情就可以结束了”。但我们提醒Y:“依照C的个性,若不照着她说的去做,她不会擅罢甘休的!等到她在网上乱写,你的名声,神的名及教会都会大大受损的!” 但是Y坚称他可以默默承受误解,但不能公开承认他没有犯过的罪。
* C 事后不满意协调的结果,另请美国教会牧者出面,继而提出要Y做测谎试验的要求。并将事件登于网络。
2015-01-14 香柏领导力
【编者按】
本文以前,国内关于C姐妹和Y牧师的八卦事件,大家读到的完整版本几乎都是“she said”(C姐妹的版本),从未读到“he said”也就是Y牧师的版本。为此,我们警告过:这很容易先入为主,偏听偏信。
中国人都知道一句话,“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CY事件,最有发言权的是当事人和见证人,特别是参与调解的牧师。终于,海外媒体披露了两位调解牧师的证词,其中蕴含着大量前所未闻的信息。
“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本公众号今日在国内独家、首度刊发两位牧师的证词,供读者参考、辨明、判断。
两篇文章分别为斡旋调解Y与C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徐志秋博士和周爱玲牧师所撰写。其中,周爱玲牧师既是C姐妹的牧师,又是C姐妹自己邀请的调解牧师。而徐志秋牧师也是声誉良好,特别是在北美赫赫有名的学者型牧师,且有专业的法律学背景。
圣经上也说“因为掩盖的事没有不露出来的,隐藏的事没有不被人知道的”(太10:26)我们相信,真相在上帝、公道也在上帝。而人都是罪人,常常犯罪、犯错,我们自以为是的真相也完全可能是一种记忆失误甚至故意误导。教会两千多年的历史一再表明:基督徒真正需要对付的是自己的罪,真正需要思想的是如何去荣神益人。
但这谈何容易,天路漫漫,其修远兮,且毕一生之力......
注:本文作者周爱玲牧师是由C姐妹本人邀请参与调解此事的牧者。
【正文】
日期:6/24/2014 星期二
时间:9:30am-2:30pm
地点:波士顿生命河灵粮堂
参加人员:Y牧师,徐志秋(爲Y所邀请参与见证/仲裁的牧师)
C,周爱玲(爲CL所邀请参与见证/仲裁的牧师)
Y牧师及徐志秋牧师约 9:20am 抵达 Acton, MA 波士顿生命河灵粮堂,周爱玲牧师已在教会等候,会合后到二楼会议室等候C姊妹的到来,我们等到已过了聚会预定的时间,C姐妹仍然没有出现,也没有来电话,后来我就打电话给她,她说她昨晚没睡好,不舒服,可否改时间会面,我说不可以,妳要求YZM从加州过来对质,以表明他的诚意,况且妳ㄧ直认为他ㄧ定会因爲畏罪不敢来波士顿与妳对质,现在好不容易约好了时间,我要她赶快过来参与会议,因为Y当天下午的班机就得赶回加州。C约10:30am抵达教会。
会议开始时,我们先做了个祷告,求主掌权,并说明他们二人必须在 神,在人面前坦诚佈公,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毫无隐瞒的陈述24年前所发生的事情,应C的要求,由Y先发言,C再发言。
Y说当时在普林斯顿,C因80年代末事件,很有名,是大家捧着的明星,对人颐指气使,他当时没有那么大的名气,大家常在一起参与一些活动,C没车,偶而需要他接送,去Macy's 买东西等杂事,也帮过她搬家。有一天,二人看电视到很晚,有亲暱,但没有性关係。后来C打电话给他,要他过来,当他抵达时,她穿着睡衣来应门,他觉得她引诱他,后来进入卧室,进而发生性关係,是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后来一直有来往,但不再有性关係。(C反驳说他们只见过一次面,但并没有对Y性爱的描述部分提出异议或抗议)
C说Y一日来找她, 说是要给她看他製作的影片, 她不疑有他, 但没想到竟是黄色录影带,她觉得被骗, 很难为情, 要关掉放映机, Y就抓住她, 在地上强暴了她, 完事后, 还向她说了一段狠话,是有关因一胎化而被堕掉的婴孩的话。(这段话可以参看C的自述)。(Y辩说他没有给她看录影带,做爱之后也没有说那些话,他重申他没有强暴她。)
只是徐志秋和我对C陈述说当Y强暴她后所说的一番话,分别提出质疑,徐牧师在他的记录里有记载他的疑问,我就不再详述。我问C:“妳当时很关注堕胎或ㄧ胎化的议题吗?”她说:“没有!”我又问:“妳当时参与任何与反对ㄧ胎化有关的组织吗?”她也说:“没有!”我实在不能明白爲什么Y如C所说强暴她之后,要说这些话!此外,若是两情相悦,更不可能在性关係后说这些话!
听完两人的陈述后,我和徐牧师都认为你们两人是不是讲同一件事啊?怎么出入这么大?我问Y你是否有可能记错人?同时我也讶异C对於24年前所发生的事,她的记得那么清楚! 可惜的是双方在当时都无法提出支持他们说法的人证或物证,C虽说她听说当时Y也曾有强暴或同居等类似的事件发生,但是C也无法当场提供受害人的名字或任何刑事记录做佐证,而且这件事发生在24年前,我们也无法还原当时的情况;又已过了法律诉讼的时效,我们也不能依法请司法人员介入或提出诉讼。他们两人,到底是谁在说实话?谁在说谎话?对我们参与协调的人是很大的挑战,我们也只能依照当时所听见的证词及观察他们当时的反应,按常理(Common Sense),逻辑(Logic)及他们平时说话/行事的一致性(Creditability)来作出判断。
C坚称Y强暴了她,并要求Y向她认罪,并且要求Y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她的精神损失;她也要写公开信向大众解释她上封信中所提及被强暴之事的来龙去脉。因她认为依据性侵犯案例的再犯率,Y侵犯的可能不止她一个,她要为那些Y被害人发声。我请她举出人证,来证明Y继续犯罪,或是Y在成为牧师后有犯下这样的性侵或强暴的案例。但C未能举证。
Y则称在信主以前,干过许多坏事,比C现在指控强暴的更恶的事都干过,在主面前,赤露敞开,没有什么罪不能认的,“但是没做过的事,我也不能承认,妳不能强加我罪名,要我承认我没有做过的事!”
我和徐牧师对於C要Y登报道歉及赔偿的要求提出异议,但C依据路加福音19:8,认为Y应该效仿撒该,悔改后赔偿别人;而我们告诉她那是撒该自己蒙主光照,愿意偿还别人。我们引用马太福音6:14-15及18:21-35的教导弟兄姐妹之间应该彼此饶恕,甚至达到七十个七次,因为神已经藉着耶稣基督饶恕了我们一切的过犯,我们也要愿意饶恕过去伤害过我们的人;我们若不从心里饶恕别人,天父也不饶恕我们。C同意我们的提议,但仍坚持要公开今日的会谈的细节,写文成文字登在网上。我们希望她顾及Y的隐私权并提醒她哥林多前书6:6-7的圣经原则,但她不接受。她说她要向读者交代她上篇文章提及的被强暴之事。
虽然他们二人对於此事各执一词,但是至终他们都同意承认犯了淫乱的罪,得罪 神,得罪对方及自己的配偶,依照约翰一书1:9的经文,并为此认罪,我也告诉Y说,虽然他不承认强暴C,但是C感觉受了强暴,是否可以为了她当时的感觉来向她道歉,好叫这件事情到此为止?Y也很诚意地多次向C道歉,请求饶恕,愿意彼此和好;若主许可,将来有机会还可以ㄧ起同工。C强调要让Y的牧长知道此事,并继续监督。最后由我为他们祷告,祝福,彼此握手,拥抱结束。
这次协调会的内容及结果将由徐志秋牧师及周爱玲牧师两位见证人各写一份备忘录向Y的机构及教会报告。
* 另一位参与调解这事的云牧师(天上人),为了息事宁人,之前也多次和Y说:“你就承认强暴她了吧!事情就可以结束了”。但我们提醒Y:“依照C的个性,若不照着她说的去做,她不会擅罢甘休的!等到她在网上乱写,你的名声,神的名及教会都会大大受损的!” 但是Y坚称他可以默默承受误解,但不能公开承认他没有犯过的罪。
* C 事后不满意协调的结果,另请美国教会牧者出面,继而提出要Y做测谎试验的要求。并将事件登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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