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前员工被拘事件始末
http://www.donews.com/donews/article/5/50528.html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2223次) 时间:2003年08月21日 13:37 来源:袁旺熙 原创-IT
人们可曾设想,假如一个企业的军事化、封建专制化蔓延、扩大到社会,演变成使用暴力阻止市场竞争,会是什么样的恶果?正常的经济秩序如何维护,又怎样使企业间形成以创新为动力的良性发展?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自由何以保障……
“你道是暑气暄,不是那下雪天;岂不闻飞霜六月因邹衍?若果有一腔怨气喷如火,定要感得六出冰花滚似锦,免着我尸骸现;……不告官司只告天,心中怨气口难言,三尺琼花骸骨掩,一腔热血练旗悬,岂独霜飞邹衍屈,今朝方表窦娥冤。”
这里,我们要讲述的是一个现代的窦娥事件,是发生在一个高举民族产业大旗的高科技公司倾其全力对付三名离职员工的事件。根据当事人家属的申诉和与了解此事的相关人员的了解,以下是三名年轻的科技人员如何蒙受飞来横祸的始末。
“黑色星期五”
2002年11月22日,对于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和他们的家属来说是个“黑色星期五”,从这天起,王志骏、刘宁、秦学军这3位年轻优秀工程师的科技生涯被强行中断,他们在毫无精神准备和根本没有辩白、申诉机会的情况下被佳木斯警方带走、关押。而且家属都没有得到通知。这三人被拘留的原因居然是由于从华为公司离职创业而与华为公司产生的一场商业纠纷。而后,佳木斯公安将该案移交深圳公安部门。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没有任何法庭审理和判决的情况下,目前这三人仍被拘押在华为公司所在的深圳,至今已长达9个月时间。
离职华为的前前后后
王志骏、刘宁、秦学军这命运中的一劫与他们曾在华为供职的经历密切相关。换句话说,王志骏、刘宁这2位南京东南大学物理光电子学的高才生,1997年硕士毕业后,如果没有选择去华为,他们的人生阅历绝不会有如此可怕的记忆。同样,秦学军1998年从上海交大取得硕士学位后,假若去了别的公司,他也不会卷入这场所谓“泄漏华为商业秘密,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官司。
2001年,华为出台了一个“内部创业”政策,就是鼓励员工出去创办企业,华为可免费提供一批产品供员工所创的公司销售。从华为离职进而创业的人士大有人在,其中较为有名的是原华为集团副总裁李一男创办的港湾网络。王、刘、秦因自己很多创新的想法和研发观念在华为得不到支持和推动,于是决定离开华为。然而,离开华为后的自主创业却遭厄运。他们的不幸,给华为其他员工的心灵也蒙上了厚厚的阴影。
王志骏、刘宁在华为公司期间工作表现突出,二人都曾经获得深圳科技进步特等奖。他们崇尚技术上的突破和创新,希望自己的创造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王、刘在2001年7月底和8月初先后提出辞职申请,在办完所有的离职手续离开华为。在同年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沪科公司。由于年轻人的创业精神,很多其他国内外通信企业的人才也先后加盟到沪科公司。由于沪科研发的产品是新一代多业务光传输系统,在体系架构、系统设计和理念上较传统的SDH光产品有本质的不同,具有明显的性能价格比优势,因此在市场上获得了很好的评价和应用。
民事纠纷无端成为刑事案件
华为认为沪科的产品与其产品类似,有可能侵犯了其商业利益,进而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合乎逻辑的。但是所采取的行为却并不光明正大。按照正常的逻辑,华为如果怀疑沪科侵权其技术,应该提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沪科存在侵权行为,而后依照正常的法律流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华为却仅凭自己的“怀疑”,就对沪科的人员采取了极端的行为,剥夺了人身的自由和平等的申辩权利。
其原因无非是华为认为沪科是一家小公司,其员工又是华为原来的雇员,凭什么用了短短的时间就能够开发出比华为更先进和优秀的产品呢。其实这种想法有明显的主观臆想成份。
劳动者能够自由择业,这是国家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华为仅凭沪科有些员工曾在自己公司供职就怀疑他们侵权,显然有不合理。而且,研发能力和成果不是以简单的时间投入的等量来比较,创造性发明往往是对传统思维的突破。 以手机为例,以前一款手机的开发需要几百人用几年的时间,现在,十几人不到一年时间就能做到。况且沪科所用的芯片全是市场上能买到的,而不是华为的专用芯片。
在没有任何证据和调查的前提下,经济纠纷却演变成了刑事案件,而且当事人长达9个月时间失去了自己的人身自由,这对弱者是何等的不公正啊。
事件中的疑点
根据家属提供的情况,法律专家分析,在这起由民事经济纠纷转为“刑事案件”的特殊事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法律疑点引人关注。
华为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知识产权案件多数采取民事途径解决,华为为什么要采取极端措施?既然是经济纠纷,就会涉及双方,谁是谁非要靠证据说话。而华为通过非正常的途径剥夺了三位当事人这个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和充分的举证机会,让他们在非常不公平的情况下被动接受质疑。这不禁会让人产生问题,华为如次安排想要达到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管辖权存在异议
根据家属呼吁书披露的信息,此案在管辖权上有疑点。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我国在刑事诉讼中从侦查、起诉、审判均要求同一地公、检、法机关来办理。
上海沪科开发通信产品的地点,是上海市;王志骏、刘宁和秦学军等三人,当时的居住地,是浙江杭州市;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条文,以及公安部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应该由上海或者杭州的公安机关处理,黑龙江佳木斯警方没有管辖权,根本就不能够远赴千里来插手此案,并拘留相关人员。
羁押证据是否充分
法律规定,刑事立案必须经过审查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方能批准立案。既然华为已认定沪科开发的产品侵权,并且也掌握了实物,换句话解释,产品就是技术的载体,究竟有没有侵权应该一目了然。当事人为何被羁押9个月,仍未有清楚的认定?这不得不令人对侵权证据是否充分和有效产生怀疑。
侦察程序是否合乎常规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犯罪嫌疑人之后,就应当告之其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根据家属提供的信息,王志骏家属聘请的律师于11月26日上午即事件发生96小时后正式向佳木斯警方提出会见的书面请求后,仍遭到百般推诿、阻挠,直至12月16日,仍未被安排会见。
王、刘被羁押后,警方未按法律要求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家属,致使大家误以为他俩失踪。
另外,据三名当事人家属披露,11月21日晚佳木斯警方传唤王志骏和刘宁时,就对他们的住处实施了搜查,但在扣押物品时,不列任何清单,甚至与案件无关的信用卡、手机卡,家属相册等均一起扣押,更有甚者,搜查时没有制作《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时没有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这些手续,都在事后很久以后才进行补办。
当事人家属身心疲惫
在王、刘、秦被关押9个月后,三人的家属在万般无奈下向外界披露了他们所遭遇的不幸。他们向笔者诉说道,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在未经过任何沟通、问讯、调查、取证和案件定性的情况下,仅因华为公司单方要求,在事实还未被真正确认前,就直接被强行羁押。作为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有没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保障?他们的人权在哪里?即便是华为认为他们有侵权行为,也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而不应采取这种极端的、先入为主的、非公正的、近乎武力的解决方式。
王志骏被拘时,都不知妻子刚刚怀孕。孩子出生前,王志骏的妻子忍着妊娠反应和巨大的精神痛苦,拖着日渐沉重的身体四处为丈夫奔波。今年7月中旬,孩子降生,而王志骏此时已被拘整整8个月时间,仍未见到亲生骨肉。看着刚刚出世不到1个月的婴儿,说起还在看守所里吉凶未卜的丈夫,王志骏的妻子泣不成声。刘宁被拘时,刚刚登记结婚一个月,连婚礼还没来得及操办。刘宁的妻子怎么也无法接受,本该甜蜜美好的新婚生活顷刻间变成了这样一杯饮不尽的“苦酒”。而秦学军的未婚妻在获知秦在深圳拘留所的通信地址后,以每周一封信的频率给秦发信,对未婚夫的心灵给予抚慰,鼓励他保持乐观的人生态度。但最近通过律师才了解到,秦根本没有收到来自其未婚妻的信件。王和秦的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这个事情出来后,他们非常绝望和困惑,王志骏母亲的身体状况明显下降,她常喃喃自语:难道用血汗养育的儿子读书越多越有罪?早知今日,当初就该让孩子在家务农更平安。
家属们是弱势群体,他们极尽所能为此事奔走至尽未果,面临着与亲人更长久的分离。白发苍苍的父母担忧今生是否还能见到儿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家属只能书写呼吁书向政府求援,向社会求援,希望在正义的力量影响下,此案能够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得到妥善解决。
在记者发出这篇稿件的时候,事态还没有新进展。时至今日,三名年轻的技术人员仍被拘押在深圳。对于本案的结果,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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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可曾设想,假如一个企业的军事化、封建专制化蔓延、扩大到社会,演变成使用暴力阻止市场竞争,会是什么样的恶果?正常的经济秩序如何维护,又怎样使企业间形成以创新为动力的良性发展?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自由何以保障……
“你道是暑气暄,不是那下雪天;岂不闻飞霜六月因邹衍?若果有一腔怨气喷如火,定要感得六出冰花滚似锦,免着我尸骸现;……不告官司只告天,心中怨气口难言,三尺琼花骸骨掩,一腔热血练旗悬,岂独霜飞邹衍屈,今朝方表窦娥冤。”
这里,我们要讲述的是一个现代的窦娥事件,是发生在一个高举民族产业大旗的高科技公司倾其全力对付三名离职员工的事件。根据当事人家属的申诉和与了解此事的相关人员的了解,以下是三名年轻的科技人员如何蒙受飞来横祸的始末。
“黑色星期五”
2002年11月22日,对于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和他们的家属来说是个“黑色星期五”,从这天起,王志骏、刘宁、秦学军这3位年轻优秀工程师的科技生涯被强行中断,他们在毫无精神准备和根本没有辩白、申诉机会的情况下被佳木斯警方带走、关押。而且家属都没有得到通知。这三人被拘留的原因居然是由于从华为公司离职创业而与华为公司产生的一场商业纠纷。而后,佳木斯公安将该案移交深圳公安部门。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没有任何法庭审理和判决的情况下,目前这三人仍被拘押在华为公司所在的深圳,至今已长达9个月时间。
离职华为的前前后后
王志骏、刘宁、秦学军这命运中的一劫与他们曾在华为供职的经历密切相关。换句话说,王志骏、刘宁这2位南京东南大学物理光电子学的高才生,1997年硕士毕业后,如果没有选择去华为,他们的人生阅历绝不会有如此可怕的记忆。同样,秦学军1998年从上海交大取得硕士学位后,假若去了别的公司,他也不会卷入这场所谓“泄漏华为商业秘密,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官司。
2001年,华为出台了一个“内部创业”政策,就是鼓励员工出去创办企业,华为可免费提供一批产品供员工所创的公司销售。从华为离职进而创业的人士大有人在,其中较为有名的是原华为集团副总裁李一男创办的港湾网络。王、刘、秦因自己很多创新的想法和研发观念在华为得不到支持和推动,于是决定离开华为。然而,离开华为后的自主创业却遭厄运。他们的不幸,给华为其他员工的心灵也蒙上了厚厚的阴影。
王志骏、刘宁在华为公司期间工作表现突出,二人都曾经获得深圳科技进步特等奖。他们崇尚技术上的突破和创新,希望自己的创造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王、刘在2001年7月底和8月初先后提出辞职申请,在办完所有的离职手续离开华为。在同年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沪科公司。由于年轻人的创业精神,很多其他国内外通信企业的人才也先后加盟到沪科公司。由于沪科研发的产品是新一代多业务光传输系统,在体系架构、系统设计和理念上较传统的SDH光产品有本质的不同,具有明显的性能价格比优势,因此在市场上获得了很好的评价和应用。
民事纠纷无端成为刑事案件
华为认为沪科的产品与其产品类似,有可能侵犯了其商业利益,进而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合乎逻辑的。但是所采取的行为却并不光明正大。按照正常的逻辑,华为如果怀疑沪科侵权其技术,应该提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沪科存在侵权行为,而后依照正常的法律流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华为却仅凭自己的“怀疑”,就对沪科的人员采取了极端的行为,剥夺了人身的自由和平等的申辩权利。
其原因无非是华为认为沪科是一家小公司,其员工又是华为原来的雇员,凭什么用了短短的时间就能够开发出比华为更先进和优秀的产品呢。其实这种想法有明显的主观臆想成份。
劳动者能够自由择业,这是国家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华为仅凭沪科有些员工曾在自己公司供职就怀疑他们侵权,显然有不合理。而且,研发能力和成果不是以简单的时间投入的等量来比较,创造性发明往往是对传统思维的突破。 以手机为例,以前一款手机的开发需要几百人用几年的时间,现在,十几人不到一年时间就能做到。况且沪科所用的芯片全是市场上能买到的,而不是华为的专用芯片。
在没有任何证据和调查的前提下,经济纠纷却演变成了刑事案件,而且当事人长达9个月时间失去了自己的人身自由,这对弱者是何等的不公正啊。
事件中的疑点
根据家属提供的情况,法律专家分析,在这起由民事经济纠纷转为“刑事案件”的特殊事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法律疑点引人关注。
华为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知识产权案件多数采取民事途径解决,华为为什么要采取极端措施?既然是经济纠纷,就会涉及双方,谁是谁非要靠证据说话。而华为通过非正常的途径剥夺了三位当事人这个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和充分的举证机会,让他们在非常不公平的情况下被动接受质疑。这不禁会让人产生问题,华为如次安排想要达到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管辖权存在异议
根据家属呼吁书披露的信息,此案在管辖权上有疑点。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我国在刑事诉讼中从侦查、起诉、审判均要求同一地公、检、法机关来办理。
上海沪科开发通信产品的地点,是上海市;王志骏、刘宁和秦学军等三人,当时的居住地,是浙江杭州市;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条文,以及公安部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应该由上海或者杭州的公安机关处理,黑龙江佳木斯警方没有管辖权,根本就不能够远赴千里来插手此案,并拘留相关人员。
羁押证据是否充分
法律规定,刑事立案必须经过审查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方能批准立案。既然华为已认定沪科开发的产品侵权,并且也掌握了实物,换句话解释,产品就是技术的载体,究竟有没有侵权应该一目了然。当事人为何被羁押9个月,仍未有清楚的认定?这不得不令人对侵权证据是否充分和有效产生怀疑。
侦察程序是否合乎常规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犯罪嫌疑人之后,就应当告之其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根据家属提供的信息,王志骏家属聘请的律师于11月26日上午即事件发生96小时后正式向佳木斯警方提出会见的书面请求后,仍遭到百般推诿、阻挠,直至12月16日,仍未被安排会见。
王、刘被羁押后,警方未按法律要求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家属,致使大家误以为他俩失踪。
另外,据三名当事人家属披露,11月21日晚佳木斯警方传唤王志骏和刘宁时,就对他们的住处实施了搜查,但在扣押物品时,不列任何清单,甚至与案件无关的信用卡、手机卡,家属相册等均一起扣押,更有甚者,搜查时没有制作《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时没有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这些手续,都在事后很久以后才进行补办。
当事人家属身心疲惫
在王、刘、秦被关押9个月后,三人的家属在万般无奈下向外界披露了他们所遭遇的不幸。他们向笔者诉说道,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在未经过任何沟通、问讯、调查、取证和案件定性的情况下,仅因华为公司单方要求,在事实还未被真正确认前,就直接被强行羁押。作为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有没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保障?他们的人权在哪里?即便是华为认为他们有侵权行为,也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而不应采取这种极端的、先入为主的、非公正的、近乎武力的解决方式。
王志骏被拘时,都不知妻子刚刚怀孕。孩子出生前,王志骏的妻子忍着妊娠反应和巨大的精神痛苦,拖着日渐沉重的身体四处为丈夫奔波。今年7月中旬,孩子降生,而王志骏此时已被拘整整8个月时间,仍未见到亲生骨肉。看着刚刚出世不到1个月的婴儿,说起还在看守所里吉凶未卜的丈夫,王志骏的妻子泣不成声。刘宁被拘时,刚刚登记结婚一个月,连婚礼还没来得及操办。刘宁的妻子怎么也无法接受,本该甜蜜美好的新婚生活顷刻间变成了这样一杯饮不尽的“苦酒”。而秦学军的未婚妻在获知秦在深圳拘留所的通信地址后,以每周一封信的频率给秦发信,对未婚夫的心灵给予抚慰,鼓励他保持乐观的人生态度。但最近通过律师才了解到,秦根本没有收到来自其未婚妻的信件。王和秦的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这个事情出来后,他们非常绝望和困惑,王志骏母亲的身体状况明显下降,她常喃喃自语:难道用血汗养育的儿子读书越多越有罪?早知今日,当初就该让孩子在家务农更平安。
家属们是弱势群体,他们极尽所能为此事奔走至尽未果,面临着与亲人更长久的分离。白发苍苍的父母担忧今生是否还能见到儿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家属只能书写呼吁书向政府求援,向社会求援,希望在正义的力量影响下,此案能够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得到妥善解决。
在记者发出这篇稿件的时候,事态还没有新进展。时至今日,三名年轻的技术人员仍被拘押在深圳。对于本案的结果,人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