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雷洋尸检结果公布 推翻心脏病发作说法 窒息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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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尸检结果公布 推翻心脏病发作说法 窒息死

新闻来源: 纽约时报/ 北京市人民检察 于 2016-06-30 5: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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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院公布雷洋尸检鉴定意见,称在警方盘查过程中意外死亡的雷洋的死因“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尸检意见推翻了之前北京警方关于雷洋是心脏病突发死亡的说法。

对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的检察院第四分院还认为,“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四分院据此报请市检察院批准对涉案的派出所副所长和一名辅警实施逮捕。

人民大学硕士毕业的雷洋在北京从事环境工作,5月初在其昌平住址附近被当地警察以打击卖淫嫖娼为由拦截,并被拉上警车,之后死亡,身后留下妻子和尚在襁褓中的女儿。

雷洋事件再次引发民众对中国警察暴力执法的担忧。雷洋家属提起刑事诉讼,控告昌平警方相关人员故意伤害、滥用职权和帮助伪造证据等罪名。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

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最后编辑:
在此案之前,全中国,建国的67年里,非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但被执法机构以'心脏病发作'为理由盖棺定论结案的死亡人口是多少。比人民英雄纪念碑下面的英烈少吗?这可还是在首善之区呢,这可还是针对人大毕业的国家在编干部呢。别的呢?二三线城市呢?郊区农村呢?穷乡僻壤呢?

目前好像只有雷洋一个,还是法制建设挺不错的一个国家。想到这里,不禁为这个国家用此方法得到的长治久安还有公民得到的人民警察的保护,欣慰地笑了。

一起唱:金色盾牌,热血铸就。妓院门前显身手,显————身————手———— ......
 
最后编辑:
从窒息死亡(如何窒息的,掐着脖子?还是捂着鼻子?)就得出结论执法不当?接着逮捕两警察,是不是太草率,有直接证据吗?

这和当初给雷洋案下定论有什么区别呢?
 
从窒息死亡(如何窒息的,掐着脖子?还是捂着鼻子?)就得出结论执法不当?接着逮捕两警察,是不是太草率,有直接证据吗?
这和当初给雷洋案下定论有什么区别呢?

写得很清楚了 “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大约就是把人固定住了揍肚子,胃里的东西翻出来,人不能动就吐不掉,吸入气管憋死了。
 
尸检结论高就高在,没有指明究竟是哪种外源性伤害导致了胃内容物反流,尸体结论只是“最客观”地评价雷洋死于胃内容物反流。至于到底是哪种外源性伤害导致的,检察机关,你们自己侦察吧。
 
写得很清楚了 “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大约就是把人固定住了揍肚子,胃里的东西翻出来,人不能动就吐不掉,吸入气管憋死了。
挺靠谱的。
我猜警方律师肯定这么阿舅:雷同学剧烈打斗后体力透支,短暂晕厥,类似醉酒状态,胃呕吐物造成窒息。
 
挺靠谱的。
我猜警方律师肯定这么阿舅:雷同学剧烈打斗后体力透支,短暂晕厥,类似醉酒状态,胃呕吐物造成窒息。
写得很清楚了 “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大约就是把人固定住了揍肚子,胃里的东西翻出来,人不能动就吐不掉,吸入气管憋死了。
这份法医鉴定已经很仁至义尽了。
否则人家就说死于心脏缺氧,或者呼吸停止之类的绝对正确的话, 大家听了, 还不是没屁放。
 
写得很清楚了 “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大约就是把人固定住了揍肚子,胃里的东西翻出来,人不能动就吐不掉,吸入气管憋死了

这些都要通过验伤(尸检报告里没说有啥伤?),还有其他直接证据来证明,如果有的话,应该报道出来真实情况,而不是大约就是。。。
 
尸检结论高就高在,没有指明究竟是哪种外源性伤害导致了胃内容物反流,尸体结论只是“最客观”地评价雷洋死于胃内容物反流。至于到底是哪种外源性伤害导致的,检察机关,你们自己侦察吧。
但现在已经把警察抓起来了,已经定性执法不当了,证据就是这个尸检报告。
 
 以下为正义网采访摘录:

  问:雷洋死因鉴定意见已经向社会公布。您能否向公众通俗解释一下?

  答:雷洋死因的鉴定意见是“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通俗来说,就是呕吐物误吸入了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问:什么情况下会造成呕吐物误吸入呼吸道?

  答:正常情况下,人的会厌反射很灵敏,异物进入呼吸道会出现剧烈的呛咳反应,因此呕吐物不易进入呼吸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因颅脑外伤或者醉酒等原因,导致会厌反射灵敏度降低,当发生呕吐时,呕吐物会因呛咳反应减弱或消失而使呕吐物误吸入呼吸道。

  另外,因外力作用等因素导致呕吐物不能顺利排出,也会造成误吸;老人和婴儿也可能因自身原因而出现误吸。至于导致雷洋误吸的原因,还需要结合整体鉴定意见和下一步侦查工作予以确认。

  问:鉴定工作一开始,公众就期待尽快得知尸检结果。现在来看,雷洋尸检的鉴定时间超过了一些专家的预判。作为检察机关指派的见证人,请您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对于本案而言,社会关注度较高,鉴定机构进行了深入细致、客观全面的检查,仅解剖检验过程就持续了十多个小时。在组织病理学检验阶段制作了257张病理切片,这远远超出了通常尸体检验的工作量。

  另外,为保证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鉴定机构还多次聘请了国内著名法医学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委托协议,鉴定期限为45—60个工作日。现在看来,鉴定工作没有超过委托协议期限。

  此外,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还指派法医全程见证了鉴定过程。经征得鉴定机构同意,检察机关允许雷洋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法医专家见证人以及检察机关邀请的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特邀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共同见证了解剖过程。

  就本案而言,允许受害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参与见证解剖过程,对向家属如实反映相关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

  问: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针对鉴定意见也召开了专家审查论证会。为什么要召开这样一个会议?

  答:是的。依据刑诉法规定,鉴定意见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我们在6月27号,组织了国内著名的法医病理学和临床病理学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采用“会诊”的方式辅助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理解、适用鉴定意见。

  问:我们注意到,有人质疑检察机关根据雷洋家属意愿委托社会第三方鉴定机构承担雷洋尸检任务的合法性,认为只有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参与了解剖见证显失公平。对此,您有何看法?

  答:雷洋死亡原因的鉴定工作是依法进行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委托确定鉴定机构。本案在委托鉴定时处于案件初查阶段,涉案警务人员只具有初查对象的身份,还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律师介入的相关程序。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委托鉴定机构时,征求了死者家属的意见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双方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都表示赞同,没有提出质疑和回避的请求。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是司法行政部门公布在案、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检察机关在征求接受委托意见是,该机构也明确表示愿意承担鉴定任务。检察机关的委托工作依法合规。

  问:鉴定意见今天已向受害人家属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告知,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已将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相关人员。因本案备受社会关注,在告知的同时,还在确保不影响案件侦查、不伤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进行了通报。

  另外,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

  问:鉴定意见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现在公布的鉴定意见,对办理这起案件意味着什么?

  答:鉴定意见是八类刑事证据之一。鉴定意见经侦查部门审查核实后,方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不是唯一的证据,不能孤立使用,必须要在整个证据链中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相关案件事实。,属于法治类门户网站。
 
但现在已经把警察抓起来了,已经定性执法不当了,证据就是这个尸检报告。
这就不提了, 反正是公说婆说的事情。

我一直纳闷的就是那些监控录像。 怎么就那么寸, 到哪,哪儿的摄像头就坏掉了?
这事儿如果有那些监控录像, 哪怕不是很真切, 都不会有这么大的轩然大波的。

说实话, 我是真不信那些摄像头都坏掉了。 摄像头, 不是人眼, 它们可不懂什么资产阶级, 无产阶级,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 那就是个机器。 所以他们应该最可信。
 
但现在已经把警察抓起来了,已经定性执法不当了,证据就是这个尸检报告。
鸭子划水,后面的动作、角力估计多了去了。。尸检报购也就是给你看看一个小角。
 
鸭子划水,后面的动作、角力估计多了去了。。尸检报购也就是给你看看一个小角。
一方是政府, 一方是雷洋留下的孤儿寡母。
角力? 怎么角力?
 
一方是政府, 一方是雷洋留下的孤儿寡母。
角力? 怎么角力?
没有孤儿寡母的事。
 
没有孤儿寡母的事。
那另一方是谁? 雷洋的校友? 网上的公知大V们? 都不可能啊, 也不是一个数量级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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