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关注南海仲裁,大致了解了几个机构的关系。
常设仲裁法院,常设国际法院,联合国国际法院,三者为不同的机构,都是处理国家间(非刑事)纷争的。此外,还有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国际间刑事案件。
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常设法院与常设仲裁法院并存,前者处理司法和咨询案件,后者从事仲裁,两者的关系是前者的法官候选人由后者的国家团体(即常设仲裁法院每个缔约国派出的至多4名法学家)提出,前者的法官由国际联盟行政院和大会选出终身任职。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成立的国际法院,取代了常设国际法院。
所以,目前是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并存。前者处理司法和咨询案件,后者从事仲裁,两者的关系是前者的法官候选人由后者的国家团体(即常设仲裁法院每个缔约国派出的至多4名法学家)提出。
常识仲裁法院的仲裁没有法律约束力,不需强制执行,相当于“给个公道说法”;国际法院的判决(应该)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动用联合国军队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