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制入门(一)

难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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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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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盈莹

  对于很多新移民来说,到一个新的国度开展新生活需要在多方面重新适应,包括在天气、就业、社交圈子等,而不得不提的是在法律及法制上的认识。法律跟每一个人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很多时候,在新移民尚未弄清楚加拿大法律及法制到底是怎样的一回事之前,可能已经要被迫面对法律上带来的影响。举例说,新移民在抵步时,已经需要了解加拿大的税务法例,皆因当将在原居地的财产带进加拿大时,是会涉及报关问题。

  有见及此,我们期望能利用这个专栏来介绍加拿大的法制,包括背后的价值观及制度本身,希望能帮助读者更认识这个已成为他们的家的国家。

  简单来说,法律的编制是为了成就多个的目的。这不但是管理社会上的个人及群体的操守,来维持社会上的秩序及持有的价值观,同时也是帮助推动政府的政策,例如:工人受伤赔偿、医疗保险、学生货款计划等。

  法律的另一个目的是确保社会上的个人及群体均会受到公平的对待,而不会因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1) 公众法例(Public Law)

  公众法例是影响整个社会的运作及秩序,这个类别的法例包括宪法、刑事法及行政法等。这些法例是涉及个人及国家的关系或不同司法权范围之间的关系。举例说,有一个人杀了人,这不是视作为两人之间的私人纠纷,而是杀人者的行为是得罪了整个社会,所以是由政府的检控官来向杀人者提出检控。

(2) 私人法例(Private Law)

  顾名思义,私人法例是管理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目的是处理私人纠纷。私人法例涵盖的范围包括:合约、房产买卖、家庭法等。在属于私人法例中的纠纷,便是称为‘民事诉讼’。

  至于在法制方面,其功用是确保法例能有效地运作,而运作则是由多个的部门来实践。举例说,警方便是执行刑事法例的部门,而法庭则是诠译法例,作出判决及向涉案者提出刑罚或保偿的机关。

  因加拿大政府是三级制,即由联邦政府、省政府及市政府所组成,所以,在了解加拿大法例的过程中,便无可避免地必须要知道三级政府的司法权及管辖范围,这方面我们会留待在下星期才介绍。
 
加拿大法制入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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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盈莹

  加拿大的政制是由宪法所订立的。根据宪法,联邦政府及省政府在司法权方面的管辖范围各有不同。联邦政府所管辖的,是包括在国防、移民及公民、税务、邮务、知识产权及各省之间的贸易往来方面;至于省政府的管辖范围则包括教育、医疗、房地产买卖等的事务。三级政府中最小的市政府,在法律上是属于省政府的法例所管辖,市政府提出的法律,仅是属于附例(By Law),是关于市内的日常运作,例如泊车附例、建筑许可证等。

  至于在法庭的制度方面,只有联邦政府及省政府设有法庭。两个法庭制度的权力当然是有所不同。

(1) 联邦法庭

  根据1867年的宪法,国会有权为加拿大建立一个最终的上诉机制,及为了达致更佳的法律上的 执行而建立所需的法庭。在这个的权力之下,国会便成立了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亦即是加拿大的终审法庭。最高法院是由九名法官所组成,其中最少三人是来自魁北克省,其余的人则是分别来自五个地区,即大西洋地区(Atlantic Region)、中部(Central Canada)、草原省份(The Prairie Provinces)、西岸(The West Coast)及北部(The North)。

  作为终审法庭,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审理来自联邦法庭的上诉案例,和各省及地区的上诉法庭的案件。不论是来自联邦或省的法庭的案件,一旦在加拿大最高法院获得判决,这个判决便是最终的。

  通常来说,加拿大最高法院处理的案件多数是关于宪法的解释,和在公众及私人法例方面的一些复杂案件。

  在联邦法庭的制度下,除了最高法院外,尚有联邦法庭及税务法庭。前者分为两个部份,即审判法庭及上诉法庭。联邦法庭所处理的案件是关于移民及公民法例、假释法例、知识产权法例及很专门的法例,例如:海洋法例。

  至于税务法庭所处理的案件,当然是关于税务方面的纠纷。这主要是关于在报税上,政府及市民在计算税款、免税额、GST、劳工保险等的问题上,持有不同的看法而需要到税务法庭上解决。换句话说,税务法庭是诠译税务法的机关,但却并不是唯一的机关,因为关于逃税或瞒税方面的诉讼是属于刑事法的范围而由联邦法庭审理,所以联邦法庭也有诠译税务法的权力。
 
加拿大法制入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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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的省份分别设有自己省份的法庭。尽管各省的法庭名字并不相同,但他们的运作模式及司法权是十分相近的。

  基本上,省份法庭是分为两个层次:省份法庭;高等法庭。

(1) 省份法庭(Provincial Courts)

  省份法庭的主审法官是由省政府所委任。所处理的案件类别繁多,包括:刑事案件、民事诉讼、家庭及青少年诉讼等。

(2)高等法庭(Superior Courts)

  高等法庭的法官是由联邦政府所委任,而他们的薪津也是由国会所定。这些法官的退休年龄是规定在75岁。在属于省的法制之内,最高法庭是当中最高的权力机构,有权去审阅省内其他法庭的案件。

  高等法庭本身也分为两个部门,分别是:审判法庭及上诉法庭。有一些法庭单是负责审理;有一些法庭单是负责处理上诉案件;也有一些法庭是同时包含了审理案件及处理上诉案件的功能。最高法庭审判部门处理多个种类的案件,此外,也有权力批准离婚。

  除了曾经简介的联邦法庭及省份法庭外,在法制中也有一些专门处理行政法例的管理局。他们所处理的问题包括:广播法例、失业金、工作场所安全守则及卫生条例等。在发生任何关于上述法例的纠纷时,这些的专门管理局便负责排解问题,他们的程序比起法庭的程序是简单得多,但为了确保他们处理案件的程序及所作出的裁决是公平及没有超越他们所拥有的权力,这些专门管理局的裁决是会交给法庭审核。如果这些专门管理局是属省政府所管辖的话,这些裁决便交给省份法理审理。同样道理,隶属联邦政府的专门管理局的裁决,是交给联邦法庭审理。

  此外,国会有见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增加,遂按着需要,通过青少年犯罪法例(Young Offenders Act)。这项法例只是适用于12至17岁的青少年,目的是确认青少年犯刑事案件是必须负责任的,也是必须受到惩罚。

  不过,这项法例也认可青少年罪犯应受到特别的保护。而同时也要顾及他们将来可以投入社会及成为社会一名有贡献的人仕的机会。

  青少年如犯上严重的罪行,例如:杀人,如果该犯人是14岁以上的话,便有可能被送到成人法庭受审,也有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
 
加拿大法制入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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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连续写了数个星期关于加拿大的司法机关之后,在今个及下个星期,会是一个完结篇,主要是简单介绍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的特点,在诉讼的过程中,大概有哪一些主要的步骤,及在作出判决时,是按照什么准则。

(一) 民事诉讼

  当有两方面在一项与法例有关的事情上产生争拗时,便会有机会发展成一宗民事诉讼。这等事务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买卖、商业交易、雇佣合约等等,类别繁多。另一个民事诉讼的情况则是有一方的财产或身体受到损伤,而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赔偿。一个典型的例子便是一个人在你的门前跌倒,他便可向你索取赔偿。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程序是十分繁复的,因此,很多人都会聘用律师来代为他们处理这些程序,另一方面,也同时向律师寻求法律意见,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及法律权利。

  简单来说,民事诉讼的过程包括以下的三个程序,提出诉讼及辩护,双方交换证据及上庭审讯。

  民事诉讼的第一个步骤便是向法庭提交索偿书,当中需列明原告对被告提出指控的性质及所索取的赔偿。法庭在收到索偿书后便会在该文件上盖印,以作证明,然后原告才把索偿书交给被告。

  在收到索偿书后,被告可选择辩护或不辩护。当然,如果被告是决定不作辩护的话,便等于对原告的指控不作回应,法庭便会假设原告的指控是真确的,因此对被告来说,其被判败诉的机会便会提高,尤其是当原告提出的证据皆可证明其言为实时,被告便很有可能需要负上法律责任。

  倘若被告是决定辩护的话,便需向法庭提交其辩护书,否认原告的指控。
在这个程序之后,便等待排期作交换证据。这个过程的目的是让双方明白清楚指控的内容及性质,以及互相查核对方的证据。

  最后,便是到法庭进行审讯。在审讯时,原告需要提出证据,以支持其指控是真实的,证据的内容包括:文件、照片、物件等。跟刑事诉讼的‘疑点归于被告’的原则有所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能提出合理证据,并其证据比被告自辩的证据更为合理,便有极大机会获得胜诉。

  在法庭上,法官的其中一个职责便是要确保双方所提出的证据是符合法例的。举例说,‘道听途说’的说话是不获法庭所接纳的。这里的意思是说证人不可把他从别人口中听回来的事情,作为法庭的证供。

  最后,在法官作出判决时,倘若他认为被告没有做错,无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话,便可立刻取消诉讼。否则,法官便需要就原告的指控,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一般来说是有三个方式:金钱赔偿,被告必须被禁止做某些事情,或必须做某些事情作弥补。

  倘若是金钱赔偿的话,法官会按原告所支付的法律费用及所受的损失才厘定赔偿金额。至于禁止做某些事情则主要是用于阻止被告做出任何伤害公众或个体的事情,例如:禁止被告骚扰邻居。至于要求被告履行一些事情,则是关于被告理应要做但没有做的事。例如:被告没有遵守合约而被裁决败诉,法官便会要求被告履行该合约。
 
加拿大法制入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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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期是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及当中的要点。跟民事诉讼截然不同之处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所被控诉的事情并不是因他得罪或亏欠一个人或群体,而是整个社会,所以,当小偷在你的店里偷东西时,并不是由你个人提出诉讼,而是由政府代表公众来起诉他。

  在加拿大,刑事诉讼是分为两类:(1)简易程序(Summary Conviction)及(2)可起诉犯罪(Indictable Offences)。

  简单程序是指那些罪行最高的罚款不超过二千元或/及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被告是在省份法庭接受审讯及裁决。在审讯及裁决过程中均没有陪审团。可起诉犯罪则是较严重的罪行。被告可选择在省份法庭,省份最高法院或一名最高法院法官加上陪审团进行聆讯。由于所涉及的罪行较为严重,此类审讯至少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初步聆讯(Preliminary Hearing)。其主要目的是让法官查阅证据,并决定检控官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倘若法官决定证据是不足够的话,便会终止审理此案,否则,便会排期进行正式的审讯(Full Trial)。

  因刑事审讯所处理的事情涉及社会公义及安全,个人的权利及自由,在审讯过程中,便有法例保障被告的个人权利及自由,以确保审讯的公平性。举例说,检控官提出的证据必须是超越合理怀疑原则才可把被告入罪。换句话说,证据中的疑点是归于被告的利益。此外,倘若检控官的证据是由不正当的途径获得,如在未有搜查令下在被告家中取得证据,法官便会拒绝把此等证据作呈堂之用。另外,被告也有权选择是否在庭上作供。

  在审讯的最后阶段,便是裁决了,倘若被告是被定为无罪的话,便会立刻被释放,否则,法官便会宣布被告有罪,并需要宣布其所接受的刑罚。在考虑刑罚的性质时,法官会考虑罪行的严重性,刑事法例中对该罪行所定的刑罚,或以前的案例,犯案者的背景等。一般来说,刑罚主要分为五类:

(1)罚款

(2)赔偿-即对受害者作出金钱赔偿

(3)监守行为

(4)社会服务-罪犯需要按照裁决在慈善机构做若干小时的社会服务工作。

(5)监禁-如罪犯的监禁期是两年或以上的话,便会被送往联邦政府的监狱监禁;至于是少于两年的话,便会被送往省府的监狱监禁。

  不过,法官并不需要在被告认罪或定为有罪时必然地把罪犯的犯罪记录存在档案中。法官可给予罪犯一个有条件释放(Conditional Discharge),甚至是无条件释放(Absolute Discharge) ,这类判决是让罪犯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准许其犯罪记录免于记录在政府的档案中。不过,倘若罪犯所得的是有条件释放,而他并没有遵守法官所订下的条件的话,法官有权再次给予罪犯新的判刑。而这个判刑比先前的有条件释放更为严厉。

  每一个人都知道,没有一个制度是完美的,法庭审讯制度自不例外。因此,为了尽量令审讯的过程及结果均免于有错,便有上诉的机制的存在。所以,不论是检控官或罪犯,均可向更高级的法院上诉。上诉的内容包括推翻裁决,要求减少或增加刑罚。

  当然,上述的介绍只是一个入门的资料,让读者对加拿大的法律有初步的认识。如读者是需要对法例有更多的了解,必须寻求专业人仕的帮助,或到学院进修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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