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执法和治安管理是个创收或者公报私仇、排除异己、打击报复、栽赃诬陷的肥差,每次以法治为幌子的严打清查,都不过是执法部门数票子的前奏,而并非是惩戒行为的举措。法律只是个工具,人心正不正。决定了法律用的正不正。当法律并非高于一切——比如党大于法的时候,无限趋近于完美的法律也无非是厨子手里那根葱,拿不拿你炝锅,看厨子心情。想用法律的时候,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想法外开恩的时候,也能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仔细读读,中国的法律法规治安条款可不比任何大陆法系或者海洋法系国家的条款粗劣简单,可是你见谁认真施行过呀?罕见的时候也有,就是为了罚款创收发奖金,或者制造冤狱整人的时候。法治?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在法治上面的政治智慧,是超出世界上任何一个法制国家的,提了几十年,建设了几十年,你们又不是不知道,还提这有用嘛。法律在中国,聋子的耳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