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视频是最近几天才做的。找个替身演员,走个过程而已,舍不得花大价钱做,所以视频制作粗糙,差评。
看看网上的专业人士咋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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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朔
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7/02/id/149197.s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法院审判委第1708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2月22日公布。《规定》共十九条,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7〕5号
发布日期2017-02-22
实施时间2017年3月1日
规定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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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福建小县城的法院居然先知先觉,提前一年就知道搞个庭审录像,他们想干啥,上级知道吗?土工应该会继续找个理由,也难为他们了,要用100个谎言来掩盖一个谎言,再用1万个谎言来掩盖100个谎言,想想就累啊,洗地的五毛辛苦了。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5442.html
最高法审议并原则通过庭审录音录像等两项规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7-01-26 12:51:07
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查明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自2010年8月16日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公开、公正、为民的良好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几年来,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人民群众对参与诉讼、保障诉权的需求不断增多,对庭审规范、庭审公开、庭审效率的需求也在增加,随着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快速发展,庭审记录方式有很大转变,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改革创新,积累了大量的新成果、新经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修订《若干规定》。
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经多次调研,反复研讨,研究域外经验做法,总结浙江、上海等地法院探索庭审录音录像改革实践,起草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本院各部门、各高级法院征求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规定》按照庭审录音录像形成的时间过程,先后规定了庭审录音录像录制的范围、录制要求、录制后的存储、管理、查阅、使用、公开以及违反该规定的责任追究等内容。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规定》送审稿。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按程序适时发布。
会议还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查明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主要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人民法院财产调查途径以及《规定》的时间效力等内容。
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10]33号 2010年8月16日)
全国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各级
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
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中文名
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内 容
庭审活动录音录像
目录
- 1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 2 法律文本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10]33号 2010年8月16日)
全国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各级
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
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法律文本正文
编辑
《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毁损庭审录音录像或者篡改其内容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内容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仍应存储并入卷。
七、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八、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九、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庭审录音录像的技术、管理、应用等方面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十一、人民法院进行其他审判、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