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恩宠――究竟是“江南大侠”还是“江南大盗”

sickbaby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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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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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检索“郑恩宠”,可以查到2000多条信息,大多称其为“维护民众权益的大律师”,“为动迁户讨公道的卫士”,笔墨间俨然勾勒出一位当代“江南大侠”的高大形象。但看过古龙小说《绝代双骄》的朋友们应该不会忘记,书中那位“江南大侠”被揭开真面目后,原来竟是个见利忘义、卖主求荣、设计陷阱、荼毒同道的欺世盗名之辈。我们这位网络世界中用文字堆砌出来的当代“江南大侠”,在现实中又是怎样一个人呢?据知情人士透露,被网上一些报道包装成“为民请命”的“人权卫士”的郑恩宠,在现实中贪名、贪利、贪色,一个都不少。郑恩宠早些年的律师生涯可说波澜不惊,直至1999年。那年,郑为“转会”到心仪的新东家,辞去了原先的职务,孰料百密一疏――因“转会”未果,其从业资格未能保留。本来事情也很简单,只要重新按流程再办理一下执业资格也就是了,但他想走捷径,试图通过行政诉讼尽快取得执照,结果一而再再而三的败诉。为了继续在律师界讨一碗饭吃,郑只好打起了擦边球,专门向人提供动拆迁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照说这是无证执业,见不得光的,但鬼迷心窍的他居然接受了境外一些媒体的采访,还大肆宣扬其“义助动拆迁户”的“事迹”,殊不料这些郑恩宠单方面提供的报道完全失实。郑刻意隐瞒了两个基本事实,一就是他已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不是以律师身份介入诉讼程序的;二就是所有他涉及的动拆迁纠纷案件,均非通过正常诉讼渠道介入的,“义助”云云,更是子虚乌有。其基本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先求出名,以求名利双收。被蒙蔽的媒体刊发报道后,郑就拿着报章当作个人广告,四处宣扬,于是乎,不少人纷纷落入了他的彀中。郑之“求名”策略按计划获得了成功。接下来就是“求利”了。如果郑恩宠真的如那些报道所说是为了伸张他所认为的“正义”,他应该通过“公民代理”的程序,免费为求助者提供各种帮助,但这样一来,郑的发财大计就要泡汤,这当然违背其初衷。据知情者透露,仅2001年一年,郑个人就从所谓“咨询”、“代理”的非法活动中捞取了几十万人民币的好处,可见其“卫士”外衣包裹下的是颗贪得无厌的心。其实君子爱财,无可厚非,但爱财就是爱财,正常的报酬理当收取,何必立起一块偌大的牌坊背地里伸手呢?至于郑恩宠的贪色,笔者就不多说了,一些网上论坛中就有相关贴文。上海近十年来,动拆迁的居民有二百多万户,平心而论,谁都不会嫌新居面积大,更不会嫌拆迁补偿金多。但郑恩宠为了使自己按扣率拿到的钱尽量多,竟挑唆一些动拆迁居民漫天要价,不惜激化矛盾,其居心之险恶,比之古龙笔下的“江南大侠”不遑多让。好在真的假不了,正是由于知情者的揭露,郑恩宠的所作所为终于大白于天下,那些曾经被其欺骗过或仍在受其愚弄的人们,终于可以看到一个除尽伪装后的欺世盗名之徒了。
 
郑恩宠妻子致全国律师界的公开信



尊敬的全国律师界教授、老师:

您们好!

我是上海律师郑恩宠的妻子蒋美丽。我丈夫是基层的小律师,他热爱律师的工作,做什么都是以法律作准则。

自94年在上海代理过500多起涉及房屋拆迁、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在律师的职业生涯中一贯是以法律为准则、讲真话、嫉恶如仇。揭露了上海房地产开发中腐败现象,知道拆迁中许多黑幕,因此遭到司法局的迫害。自2001年起无任何理由不给予我丈夫注册至今年。

(因我丈夫在2001年转到敏鉴律师事务所做聘用律师,与敏鉴所签订了三年的合同,有聘用合同)在不给予注册的情况下,由于我丈夫能为民请命、仗义执言,找他打行政官司的老百姓总是不断,期间我丈夫都给说明不能出庭的原因。他们把法院的质证材料拿来,我丈夫根据法院的材料、百姓的房屋土地证、房产证及房屋租赁证给他们写质证词、代理词等一些文案工作。对一个热爱法律工作、深信法律的公证、有律师资格的人来讲不能出庭为百姓仗义执言、不能在法庭中依法逐条的驳斥那些违法乱纪的开发商是要经受怎样的心理路程?他的心都在痛、在寒,可他不顾自己的安危。他深知在中国揭露腐败者,整倒揭露者的事举不胜举;他明知是深井、是陷阱,还义不容辞为有求助他的老百姓写诉状、代理词、质证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党在群众中的威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换来的确是灭顶之罪,遭到身陷囚牢三年的“宝贵时间财富”!

作为妻子我深知近几年他是如何走过来的。我家被抄查两次(其中6月11日还没有抄查证。我不让抄查,这些执法部门的人竟说一张抄查证可以抄查三次,且不出示任何法律依据!我不是律师也不懂,任其抄吧)抄查出什么值钱的东西?来过我家的记者们都清楚我家除了四大书橱的法律书,余下都是不值钱的东西。住的房屋是银行贷款,还需要还银行40万元,有银行贷款证明。再说这几年不给我丈夫注册,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他上北京告司法部,连维持日常的家用都成问题,向亲戚朋友借款30万左右。有谁知道其中的艰险。我为丈夫遭到的冤屈而哭。我丈夫被抓的原因是今年5月28日静安区东八块周正毅与静安区政府的土地批租黑洞。他在5月30日帮拆迁户写了一封致胡锦涛、温加宝的公开信,他在信中写明是揭开上海政府官商勾结、是揭露上海大大小小周正毅的时候了;提到了普陀区政府勾结仰融投资21亿元的朱家湾步行街,中央纪委派人下来调查一阵结果是陈良宇、韩正、黄菊等高官均是功大于过免罪!!周正毅的金融大案上百亿啊!一声免罪,一切了了。封建皇帝时代皇子犯法与民同罪。难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还不如旧时的封建王朝!难道如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是表面功夫!难道上百亿只是小数目可以视尔不见!以功抵罪,有何说服力?不禁令人质疑到底是法大还是权大?“天下可忧在民穷,天下可畏在民怨。”动拆迁中成为掠夺性的事实中,我丈夫的观点是“司法救济这条路被政府官员堵住了”,不让百姓打动拆迁官司的明禁暗禁促使百姓只有上访这一条路。


我丈夫是个正义的律师,为人正直,以自己的良心和责任心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政府的形象。国有资金决不能随意的流入任何一个高官及商人的口袋,我相信这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功是过让历史来检验!


尊敬的全国律师界教授、老师们,以上是郑恩宠妻子蒋美丽含泪所写事实的一小部分。捕他定罪的罪名我想各位老师已在网上其辩护律师的代理词中得知,其罪名是否能成立,我殷切希望各位有良知得正义之士、正直得中国律师界老师们能在网上成立律师辩护团,站出来为我丈夫呼吁以洗其冤屈,为中国的律师呼吁,更为中国的法制呼吁!

望能得到各位老师的支持,感激不尽!


一个冤屈律师的妻子:蒋美丽
于2003年10月31日 敬上
 
郑恩宠律师所谓“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阁下:

郭国汀律师与张思之律师共同接受郑恩宠先生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深入了解全案来龙去脉,查阅检察卷,并经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我们认为对被告的全部指控完全不能成立,起诉书指控的两份文书根本不属于所谓国家秘密,其内容与所谓国家秘密无涉,至于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之密级鉴定书之可信度因其本案显而易见之外界干扰大打折扣;即便退一百万步言,假设所涉文书属所谓国家秘密,依法对被告指控的罪名仍然不能成立。

在提出辩护意见之前,有必要就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的某些有违法律的行为提请合议庭注意:

首先有必要提请诸位法官注意下述事实:我们注意到公安人员分别于6月6日和6月11日(该次没有搜查证)两次从郑先生家中抄家查扣了大量与本案毫无关系的文书与物件,依法必须于法定期限内予以退还,然而公安局迄今仍扣留了大量与指控罪名无关的文件与物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侵犯了郑先生的合法权益,理应及时加以纠正。

其次,据悉公安人员对郑先生家中及办公场所的电话和手机进行了长期监控,严重侵犯了郑先生依据《宪法》所享有的通迅秘密权,理应加以纠正。

第三,控方在起诉时隐瞒了郑先生的两份自述及不少询问笔录。郑先生自6月6日被捕以后,除了5天公安人员未作询问笔录外,每天进行10个小时的询问制作了大量笔录,且郑先生曾自书了两份得到市政府领导认可的情况说明;然而提交法院的只不过是其中的少数几份,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事实真相。

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诸位大法官判案时参考:

就涉案法律而言

从法律上析:首先必须分清什么是国家秘密?什么是机密级的国家秘密?什么是秘密级的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由此可见只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且经法定程序确定者才有可能是国家秘密。仅是使得贪官污吏闻风丧胆的事实,仅是令腐败分子的利益受到制约的事实的披露,根本谈不上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损害。

披露反映社会现实的新闻,工厂工人示威或和平请愿的事件;揭露官商合作违法乱纪非法野蛮强拆,侵犯平民百姓人权,非法干扰记者合法采访的事实,根本谈不上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严重损害;恰恰相反,这是有功于国有功于民的壮举!

其次必须弄明白什么是犯罪?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社会危害性是任何犯罪的首要要件。任何犯罪都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就谈不上犯罪。

不准工人行使宪法赋予之示威和平请愿之权,不准揭露官商合作严重侵犯公民私有房产权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披露这些严重侵犯人权的事实正是为了有效地及时地制止这种不顾普通公民死活的,视民如草芥的官老爷们的丑恶行为;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反之能有效地制止这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对稳定社会只有益处而无任何危害性,何罪之有?!

我国政府人权观念已有根本性变化。第一代领导人认为人权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第二代领导人主张人权有姓资姓社之别,第三代领导人终于承认人权的世界普遍性,我国也因此而正式加入了《联合国人权公约》理当尊重和保障国民的全世界公认的基本人权。郑先生之所以在大上海十年动迁中代理500余起行政诉讼与拆迁官司,正是为了维护上海平民百姓的合法正当权益。郑律师之所以不顾个人利益与安危揭露仰融和周正毅(见辩方证据1-3)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正是为了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法庭调查中郑先生反复声明他是因为上述事实而受打击报复的,我们每个法律人均可从本案复杂的背景中得出相同的结论。

就本案事实而论:

一、虽然起诉书指控的郑恩宠先生曾传真两份文书给中国人权新闻社基本属实。但有两点提请合议庭注意:一是该两份传真因为传真机技术故障等原因,事实上未传达中国人权。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中国人权曾收到过该两分传真。二是中国人权事实上从未使用或发表该两份传真的内容,也未按正常程序予以确认收妥,这一事实表明中国人权未曾收到过该文件。亦即郑先生的行为没有产生任何后果。

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公民不得与境外人士通迅联系,也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公民与包括中国人权在内的海外媒体或团体或个人联系。因此被告人向外发传真或发电邮均是在行使一个公民最起码的通讯自由权。

三、起诉书指控的被告向中国人权发送两份传真件根本不构成所谓国家秘密。

1 起诉书指控郑先生于2003年5月下旬从民警徐某处获悉市公安局处置上海益民食品一厂所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秘密后,即作了记录、整理,并于同月23日上午,以手稿形式将上述秘密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当晚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中国人权。经鉴定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表面上析似乎各项证据环环紧扣足以定罪,然而深入剖析则不然。

就此事实而言,郑先生的手稿仅是反映了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般现实情况,根本谈不上所谓国家秘密,更不用说机秘级的国家秘密了!

一则徐警员本身也是道听途说(见宗第73-77页),他本人并未参与该处置行动;

二则该警察处置行动仅是日常社会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事,与国家秘密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

三则国家秘密依法有特定的含义,并非可以随心所欲任意扩张解释以构罪于人。它必须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者,工人示威或和平请愿本来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警方出动警员维持秩序未偿不可,但如临大敌则大可不必。处理工厂工人示威或请愿活动,实乃警方日常维护社会秩序应有之义;与国家安全无关,更与国家利益无涉;徐警员只不过是一名普通警员,而且是一名未参加该次出勤活动的警员;他本人仅是道听途说,连他自已作为公安人员都不知道其陈述的社会新闻是所谓国家秘密,外人又如何可能知晓是所谓秘密?又何来法定程序?如果一个普通警员作为茶余饭后谈资的普通执行公务且业已发生数十日的旧闻,也能无限上纲地套上所谓国家秘密,而且提升到机秘级的话,那么我们的政府是否有点太神经质了?

四则根据《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3.2.10项之规定:认定该手写稿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未免也太牵强了吧?该手写稿的全部内容仅涉及工人示威及请愿情况和警方平息事件中出警推测之人数着装警车数量等情况,充其量仅是一般社会新闻而已。况且是业已处理完毕数十日的旧闻。值得一提的是:控方拒绝将该文当庭让辩护人一阅,而合议庭竟然支持控方这一非理主张。任何鉴定未经法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该鉴定涉及的原始材料亦然。既然控方拒绝出示该所谓文书,拒绝质证,建议合议庭不采纳该所谓证据。

五则若仅根据道听途说的内容,涉及工人示威或请愿活动,有关警察处置的可能情况,便烂用国家强制力,对一位揭发大金融诈骗案和腐败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律师公民,实施逮捕关押并欲置之死地而后快,这未免太过份了吧?!

六则郑恩宠先生仅是撰写了一篇未发表的新闻稿件,其目的和动机仅是寻求关心中国文明进步的海外媒体关注中国的民主政治司法改革进程关注中国旧房改造拆迁中平民的人权和利益;同时由于当局不明智地、甚至愚蠢地封锁一切媒体报纸电视广播,非法剥夺公民的表达自由权、知情权;公民无处表达自已的意见也无法获悉社会日常新闻,因而寻求向境外发表。究竟是谁任意侵犯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谁在违法,岂不是一目了然的事吗?

七则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严重损害。公安处置一个地方小厂百余人的示威或和平请愿或那怕是闹事,与国家安全何干?与国家利益又有何涉?依此入公民以罪未免太霸道了吧?!国家安全必然是整个国家的安全,国家利益当然是指整个国家的利益。郑先生所撰写的社会新闻稿件无论如何不会对国家安全构成任何威胁,不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丝毫损害,何罪之有?!一味歌功颂德其实是真正误国害民,及时揭露社会阴暗面披露各种违法乱纪之现实才是真正对国家负责,对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

因此将郑先生根据转手三道后撰写的新闻稿件定性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实属荒唐至极!

2.起诉书还指控:2003年5月28日,郑先生将新华社2003年第17期《内参选编》中的《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遇围攻》一文的复印件传真给中国人权。属秘密级国家秘密。

就此事实而论,认定其为所谓国家秘密更是荒谬绝伦!

首先,该篇新华社内参稿件的实质内容实在是再普通不过的社会新闻而已,而且是中国现行离谱的新闻管制体制下的产物;其内容不外乎在上海某区发生了强制拆迁的事实,发生了记者合法采访受到暴力阻碍的事实,记载了记者受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仅此而已。本来这些内容理应成为一般报纸的新闻,其并无半点涉及国家安全的内容,更无丝毫关乎国家利益的东西;与《保秘法》第2条有关国家秘密的定义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

其次,该篇内参电讯稿事实上是郑恩宠先生建议记者前往采访的,记者之所以将其以内参的方式而不以普通社会新闻的方式发稿,仅是出于给上海市政府留面子,仅是想引起高层重视强拆事件可能引起的社会动乱因素,及纠正拆迁中暴露出的诸多违法乱纪侵害公民人权的严重问题。

再次,该篇内参的内容事实上在同一法院的行政庭业已公开审理,然而却在同一法院的刑事庭却将同一事实当作国家秘密处理,如果不是欲加之罪,那岂不是太荒谬可悲了吗?!

第四,该内参并未标明任何密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8条:“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因此任何秘密文件若系真的秘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标明密级,反之不属国家秘密的不得标密级。该内参电讯文稿之所以未标明密级,正因为其根本不属于国家秘密!

第五,何谓国家秘密,法律有其严格的定义与内含,不允许人们任意作扩张解释,对事关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事项更是如此,公民的言论出版发达自由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法律已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了严格定义时,各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任何规章或司法解释均不得违背该法律规定,凡与法律相悖者当然无效。本案中上海保密局任意将公安处理治安问题的普通社会治安日常工作,无限提升为所谓国家秘密,借以用来迫害敢于讲真话敢于维护民权的人士,迫害任何异已。此种作法是十分蛮横专横的!

四、退一百万步言,假设该两页传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秘密的定义,假使其的确属有效的国家秘密,假若其泄露的确有损国家安全而非贪官污吏的安全;有损国家利益而非官商分脏的利益;假如该两份文书确实造成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即便上述假设全部是真的,郑恩宠先生被指控的行为仍然与所谓“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风马牛不相及!

罪行法定是全世界各国行法公认的原则,我国同样不能例外(〈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起诉书指控郑恩宠律师触犯了〈刑法〉第111条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但任何犯罪都必须满足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亦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案中至少缺乏两个犯罪必备要件:即犯罪客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案中控方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郑恩宠律师的行为颠覆了该罪之客体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报导工人罢工或和平请愿的社会新闻,不可能颠覆政权,也不可能颠覆社会主义制度。有关强制拆迁中存在的非法行为引起众怒或公愤的新闻监督报导,尽管是以所谓内参的形式出现,当然不会颠覆政权,更不会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反之,试图像驼鸟一样把头埋在沙子里,讳疾忌医,才真有可能最终病入膏肓不可救药!初春之的SACE疫情最初也被有关部门视作国家秘密严密封锁消息,结果导致流行全国全世界,沉痛教训人们记忆犹新。正直的蒋医生初时向中国媒体披露真相不被理采,他随后向海外媒体披露真相,才引起国家领导人重视,避免了一场更严重的民族灾难。郑恩宠律师的行为与蒋医生的行为何其相似!他同样向国内媒体发了大量稿件但鲜被采用,甚至《南方周末》已决定刊载的记者采访郑恩宠律师证不予注册的客观报导,上海市有关部门竟派专人前往广州制止其发表(辩方证据3)。而强制拆迁引发的社会茅盾日益激化,北京之泼浓流酸事件,南京之自焚案,上海近200起以死抗争案,难道还不足于引起人们的重视吗?

构成本罪的另一必备要件乃犯罪的主观方面。因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见最高人民法院刘家琛副院长主编之《新刑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 上册第402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和“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编写。)郑恩宠律师因为打了十年行政及拆迁官司,客观上得罪了众多权势人物,“十个区长九个反对你”!同时由于郑恩宠律师先后举证揭发了仰融和周正毅,触犯了权贵们的根本利益,动摇了官商合作鲸吞国家和人民的血汗钱的基础。这正是极少数官员欲置他死地而后快,迫害郑恩宠律师的实质所在。郑恩宠律师在公安侦察阶段所写的自述居然要市政府领导过目恩准,岂非咄咄怪事?然而郑恩宠律师是个真正的爱祖国爱人民的人民律师。他根本没有任何推翻政权或是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或动机,尽管他以微薄之力几乎孤军奋战地与各种贪污腐败现象进行了犹如唐吉柯德式的战斗。郑先生甚至还写了一部《我向总书记说真话》的长达50万字的专著!公诉人迄今为止未举出任何郑恩宠先生有颠覆政权和现行制度的任何证据。反而当庭辩称:“未举证证明并不等于郑恩宠就没有此种颠覆目的与动机”。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呀!

五、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是一起本不应发生的案件,一个诚实、正直、勇敢、富有同情心、责任感的人民的好律师,因为帮助无辜的弱势群体打官司,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不顾个人私利和安危捡举揭发各种腐败现象,揭露上海十年大动迁中存在的许多非法侵犯公民人权的事实,揭露利用改革开放之机大搞官商合谋骗取国家和人民的巨额财产,中饱私囊;揭发仰融和周正毅,为人民立下了不朽的功勋,却因此而得罪权贵,竟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入之以罪!

这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上海的耻辱!这是对法律正义和真理的公然嘲讽!

尊敬的诸位法官阁下,本案的审理已近尾声,经过法庭审理,事实真相业已大白,本案实属以莫须有的罪名,强加罪于一位正直、诚实、勇敢、富于同情心、责任感的因长期坚持为民请命,因揭发仰融,周正毅而立有大功的人民的好律师的恶性案件。公安机关如果对真正的罪犯能象对付郑恩宠律师那样,功莫大焉;公诉人指控郑恩宠律师的所谓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一不存在足以定罪之事实,二乏足以认定该罪之证据,三则本案根本不存在所谓国家秘密,四则郑恩宠律师向中国人权发送传真的行为,仅是公民行使表达权言论自由权的一种方式而已,并不为法律禁止;五起诉书指控之罪名完全不能成立,既无犯罪客体也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完全不符合指控之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六则事实充分表明这是一起人为制造的打击报复检举揭发真正的罪犯的人民功臣的案件;七则郑恩宠律师不但无罪,而且有功于国于民;他不顾个人私利大胆揭发仰融和周正毅的勇敢行为应当得到全社会的鼓励和支持,而非投之入狱!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阁下:这是一起足以令诸位骄傲与自豪的案件,也是一个可以令诸位终身蒙羞的案件,我们深知诸位大法官会依据法律师良知判决本案,尽管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与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辩护人认为法官的天职是:应当以法律与良知为唯一准绳,客观公正不偏不依地判案。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事实清楚、证据简单、法律关系清楚明白、法律依据充分具体,然而本案的背景及牵涉的权势人物涉及的利益关系确实万分复杂。我们相信诸位法官阁下定能以良知和法律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判断郑恩宠先生的行为罪与非罪,我们期望及时收到体现诸位大法官良知、智慧的客观公正的令诸位终身为之骄傲和自豪的判决。

鉴此,我们强烈要求立即释放无辜被关押的人民律师郑恩宠!

辩护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 律师
2003年8月28日


郑恩宠“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
合议庭诸法官:

我同意我的同事郭国汀律师针对与公诉方的指控发表的见解,同意他对起诉书所作的评价。我想补充的是:从整体上说,起诉书的内容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有所不符。该规则第281条第2款规定:“(起诉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要素。”公诉词支持起诉书的论点,确认郑恩宠犯有罪行,但与起诉书一样,既没讲清,更未说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与手段,也没有论证犯罪“情节”的性质以及郑恩宠的案中行为是否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总之,虽有犯罪的指控,却不见“动机”,没有“目的”,缺乏“手段”,说不出“后果”。概括地说,既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又缺少犯罪的主观要件,当然更不会有那必须具备的两种要件的有机统一。这个缺陷,正是控方未能就本案分清罪与非罪的根本原因。这个缺陷,也是我们对起诉书持否定性评价的主要根据。是否合于实际,请法官严予审查。

以下,仅就案中主要证据补充质疑,申述观点,据之为郑恩宠辩护――
据起诉书指控:“郑恩宠于5月下旬从民警徐某处获悉本市公安机关处置上海益民食品一厂所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秘密后,即作了记录,整理,……以手写稿的形式将上述秘密传真给在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上述秘密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对此,作补充质疑与申辩如下:

(一) 这份被控方与据以定罪的“手写稿”,不知何故并未作为主要证据移送法庭,而于当庭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对此理应纠正。考虑到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姑且不论。

我们从案卷的其他材料中查知,上述传真给“中国人权”的“手写稿”无非是两个内容:一个是益民食品一厂的工人举行了所谓“突发性事件”;一个是公安针对该事件维持现场秩序的的相关情况。前者的性质是一个小厂职工为争取劳动权利而发动的“群体事件”,说到底止于“示威”的性质,为宪法所明定的基本人权;后者的性质是公安干警为防止事态恶化而实施的治安措施。可见既不是《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的“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也不是该法第8条明列的七点“秘密事项”,而依据该法第8条第五款明示的“不符合本法第2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之规定,郑恩宠传真给“中国人权”的上述材料,包括手写体和打印稿,当然不是国家秘密。公诉方的这条指控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二) 我们注意到:控方提交法庭一份文号为(2003)沪保密鉴字第14号的《密级鉴定书》,意在证明指控成立,其“鉴定意见”全文如下:

“依据《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10目之规定,你局提供密级鉴定的郑恩宠向境外机构提供的……5月9日上海益民食品一厂群体事件的情况材料(手写体),……(打印体)等五份材料,均涉及警方处置(该厂)群体事件的出警情况,均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
细查上述1995年5月1日生效的《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的原文为:“公安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扩散。”条文所指的“下列事项”共有12 目,其第10目是:“正在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由此可知,上引保密局鉴定依据的法条,得不出郑恩宠传真“中国人权”的两份材料“均属机密级国家秘密”的结论,据此给郑恩宠定罪极不郑重,很不严肃。此项指控既于法无据,自当予以驳回。

为了更进一层地陈述观点,说清问题,逐应补充的是:

某一事项,某些问题,分明不属于“国家秘密”,却因本行业或者本地区狭隘的局部利益硬被派定为“机密”,内部掌控,事后鉴定;人民大众往往无所适从,动辄得咎。诸如去冬今春的Sars疫情,也曾被有权者视为“秘密”,后来经由正直的蒋大夫向境外媒体提供了“密”中实情,终致疫情得到控制,挽救了多少生命!但按起诉书的逻辑,蒋大夫的行为岂不是也构成了“为境外非法提供秘密”罪?这当然是不能接受的。这里涉及三个概念,即《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37条所指的“国家秘密”、“其他秘密”与“内部事项”,三者之间有着原则性的区别,不得混淆,后两者即“其他秘密”与“内部事项”,都不适用《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又为条文所明定,更不能违背。我们这里所说的社情与所引的法律法规与郑恩宠案有着紧密的关联,相信合议庭会作出明断。

(三) 根据以上两点论述,我认为:对群众关心的拆迁问题,境外人们关注的人权问题,写报道,作评论,都无可非议;在当今信息时代,广为传播,也难以阻挡。至于对这种做法的是非曲直,见仁见智,难求一律。但符合宪法的精神,也不触犯刑律,应是不争的事实。

要而言之,控方所举的《密级鉴定书》不能证明郑恩宠有罪,没有证据的证明力。相信法官能以明察。

(另据)起诉书指控的第二项“犯罪事实”是:郑恩宠“将新华社2003年第17期《内参选编》中的《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一文的复印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上述文件属秘密级国家秘密。”对此,我有以下三点补充申辩――

(一)上述《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以下简称《强行拆迁》)一文,是新华社的电讯稿,题头标有“新闻监督”四字。中外古今,“新闻监督”无不以公开、透明、及时、准确为其特征;古今中外,监视、监管乃至监听可以为“密”,但监督,尤其是“新闻监督”,无论如何都不会成为“国家秘密”。新华社的“新闻监督”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怎么可能反倒对人民保密?

正因为新闻监督以公开、透明为其特征,故《强行拆迁》电讯稿上并不标识“秘密”与“密级”。公诉方提交法庭审查的新华社“证明材料”全文总共55字,也只是证明“我社记者采写的《强行拆迁》一稿刊登在新华社出版的《内参选编》第17期上”,其中无一词一句证明这篇新闻监督稿涉及“国家秘密”或是“秘密文件”。是故,据此指控郑恩宠“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不能成立。

(二)我们注意到,公诉方提交法庭的前已援引的上海市保密局的《密级鉴定书》中,断定《强行拆迁》一文“出自《内参选编》(秘密级)2003年第17期,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对此,有以下的质疑与申辩――

1. 新华社的《内参选编》第17期与《强行拆迁》的新闻电讯稿,对于郑恩宠来说,不是一回事,是两码事。郑恩宠得到过《强行拆迁》一文,却并未看到,得到过《内参选编》;因此,该《内参选编》是否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与本案无关,更与郑恩宠无涉。侦方回避对该文稿作出鉴定,其用意是昭然若揭的。

2. 起诉书中上述“文件”属国家秘密的断语,显然换置了概念,把作为“稿件”的电讯稿换置为“文件”进行鉴定,一字之改,倾向已出。上海市保密局只鉴定《内参选编》,又用了辞语含混的说法,捎带上《强行拆迁》电讯稿,源于这类误导,有违鉴定的法定原则。

3. 新华社记者采写的电讯稿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5条第2款“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之规定,理应由新华社予以规范。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依据该《保密法》第10条规定的原则,应由国家保密局会同新华社规定。然而截至目前,新华社的保密范围并未按照法定程序指定,因此,涉及具体问题,理当遵照《保密法》第2条、第8条的规定,付诸实施。对此法有明定,不应违背。

4. 为了证明上海市保密局的上述鉴定为有效,控方提交了国家保密局的批复,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4号作法解释的规定,(沪)局对郑恩宠一案所作的密级鉴定有效。”

研究国家保密的这一批复,查知并未援引最高法院(01)4号文件的具体条款。经查该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是:审理案件涉及密级鉴定,由保密工作部门做出。据此,上海市保密局应属有权单位。但这里存有两个问题:第一,鉴定作为证据,应经法庭质证;倘不正确,是否仍能视为“有效”?第二,这条司法解释,实质上对于鉴定权限的分配与确认,它已超出了这个司法解释的主旨,即在审案中如何应用法律,更何况它的内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不尽一致;因而在应用时无疑应当遵循法律的规范,而不能按该司法解释办事。尤应指出,该司法解释的第一条明白无误地确定:“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从而说明《保守国家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从而说明我们在上面陈述相关观点合法有据,完全正确。相信合议庭会注意到这些规定与本案的关联,秉公执法。

(三)最后还应说明:5月28日,案外人赵汉祥得到街头散发的《强行拆迁》电讯稿复印件,因其与郑恩宠在诉讼中有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而送郑参阅;当晚,郑又受到香港发来的信息。街头散发,境外发布的一篇新闻电讯稿,却硬要 说成“国家秘密”,何能服人?公诉人指称:郑恩宠“明知《内参选编》与一般文件有区别,意图说明郑确有非法提供“非一般文件”的动机。问题是:《内参选编》作为新华社的电讯选编,与所谓的“一般文件”当然有区别;可是,《内参选编》与《强行拆迁》文稿不是一回事,更有区别。而这两种区别对于认定《强行拆迁》一文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都毫无价值,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即使郑恩宠对前一“区别”“明知”,也不能据以的认定,他非法提供了“国家秘密”!

综合以上无可辩驳的论据,只能得出一个结论:指控郑恩宠犯有“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所依持的主要证据,无不缺少证据的证明力,不具有证据的作用。指控因而不能成立,无可置辨。

我们对案中证据的质疑,是在行使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审理郑案的实践证明:鉴定作为证据,决没有设的判断力,决不可以一“鉴”就“定”。当然,所有这一切,都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与确认。我们毫不怀疑合议庭的判断力。

以上,是我对证据问题提出的见解,请予审查。

审判长:围绕证据考察郑案发生、发展的全过程,通过法庭审理,我们对诸位法官客观、高效的审判作风留有深刻印象。然而统观全案,又深感案外的因素极其复杂,郑案又因其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而使合议庭奉行的司法独立难免受干扰,作为律师,不无忧虑。我不拟对郑恩宠的原本十分清晰的法律资格问题,在本庭发表见解和评论。然而我想说,郑恩宠在为广大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中,勤奋、敬业、刚正、清廉、多功而少过,且能常年一贯,得到了大众的尊敬。惜过于执着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使一些利欲熏心者有隙可寻,终致祸起。警方先入为主,举措专断;检方失察,误定罪状。恳请法庭考察他的现实表现和全部历史,考虑他的行为既无社会危害性,他本身又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而无罪可言的实际,还他以清白,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

诸位法官:律师执业,相当艰难,无私无畏,忠于职守者往往受难,数百律师因执业而入狱的现实,不仅令人震撼,而且发人深省。敢请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采取实际措施,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使我们的律师制度在法制建设中真正起到支柱的作用,使广大律师在民主法治的进程中发挥出最大的力量:利国利民,功越当代!

我们对诸位法官执法的严肃性满怀信心。我们期望合议庭的公正性!

张思之律师
2003年8月28日
 
看不出郑先生为什么是“见利忘义、卖主求荣、设计陷阱、荼毒同道的欺世盗名之辈”?为什么转会会把律师资格搞没了?如果不是有人故意从中作梗,他做为一个专业律师,不知道如何再从什么渠道取得资格?那些被拆迁户都是傻瓜,甘心请愿让一个欺世盗名的人骗?大家知道拆迁(房地产开发)是很敏感而且暴利的行业。我看是郑先生得罪了真正的见利忘义、卖主求荣、设计陷阱、荼毒同道的欺世盗名之辈的团伙。现在中国真正进入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了,只要谁当住了一些团伙积累的渠道,就得招到打击报复。搞臭一个人惯用的手段就是“贪财贪色”。
 
《郑恩宠――究竟是“江南大侠”还是“江南大盗”》的文章风格很像国内抹黑文章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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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sickbaby1980 发布
在网上检索“郑恩宠”,可以查到2000多条信息,大多称其为“维护民众权益的大律师”,“为动迁户讨公道的卫士”,笔墨间俨然勾勒出一位当代“江南大侠”的高大形象。但看过古龙小说《绝代双骄》的朋友们应该不会忘记,书中那位“江南大侠”被揭开真面目后,原来竟是个见利忘义、卖主求荣、设计陷阱、荼毒同道的欺世盗名之辈。我们这位网络世界中用文字堆砌出来的当代“江南大侠”,在现实中又是怎样一个人呢?据知情人士透露,被网上一些报道包装成“为民请命”的“人权卫士”的郑恩宠,在现实中贪名、贪利、贪色,一个都不少。郑恩宠早些年的律师生涯可说波澜不惊,直至1999年。那年,郑为“转会”到心仪的新东家,辞去了原先的职务,孰料百密一疏――因“转会”未果,其从业资格未能保留。本来事情也很简单,只要重新按流程再办理一下执业资格也就是了,但他想走捷径,试图通过行政诉讼尽快取得执照,结果一而再再而三的败诉。为了继续在律师界讨一碗饭吃,郑只好打起了擦边球,专门向人提供动拆迁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照说这是无证执业,见不得光的,但鬼迷心窍的他居然接受了境外一些媒体的采访,还大肆宣扬其“义助动拆迁户”的“事迹”,殊不料这些郑恩宠单方面提供的报道完全失实。郑刻意隐瞒了两个基本事实,一就是他已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不是以律师身份介入诉讼程序的;二就是所有他涉及的动拆迁纠纷案件,均非通过正常诉讼渠道介入的,“义助”云云,更是子虚乌有。其基本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先求出名,以求名利双收。被蒙蔽的媒体刊发报道后,郑就拿着报章当作个人广告,四处宣扬,于是乎,不少人纷纷落入了他的彀中。郑之“求名”策略按计划获得了成功。接下来就是“求利”了。如果郑恩宠真的如那些报道所说是为了伸张他所认为的“正义”,他应该通过“公民代理”的程序,免费为求助者提供各种帮助,但这样一来,郑的发财大计就要泡汤,这当然违背其初衷。据知情者透露,仅2001年一年,郑个人就从所谓“咨询”、“代理”的非法活动中捞取了几十万人民币的好处,可见其“卫士”外衣包裹下的是颗贪得无厌的心。其实君子爱财,无可厚非,但爱财就是爱财,正常的报酬理当收取,何必立起一块偌大的牌坊背地里伸手呢?至于郑恩宠的贪色,笔者就不多说了,一些网上论坛中就有相关贴文。上海近十年来,动拆迁的居民有二百多万户,平心而论,谁都不会嫌新居面积大,更不会嫌拆迁补偿金多。但郑恩宠为了使自己按扣率拿到的钱尽量多,竟挑唆一些动拆迁居民漫天要价,不惜激化矛盾,其居心之险恶,比之古龙笔下的“江南大侠”不遑多让。好在真的假不了,正是由于知情者的揭露,郑恩宠的所作所为终于大白于天下,那些曾经被其欺骗过或仍在受其愚弄的人们,终于可以看到一个除尽伪装后的欺世盗名之徒了。
 
在当前的国内律师的司法局注册程序中,如不是得罪了那些‘高人’们,怎么可能拿不到注册,太easy, 别拿注册理由骗人了。可怜,可恨。
 
网上声援郑恩宠先生!!!以前没有关注过“周正毅案”。现在才明白郑恩宠先生是揭露这个案子的功臣。现在司法腐败是国内所有腐败的根源,一定要把司法腐败分子挖出来,把被陷害打击的正直人士救出来,我们的国家才有希望。这里是周正毅案的一点介绍:

http://www.comefromchina.com/newbbs/showthread.php?s=&forumid=95&threadid=17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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