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涉外婚姻(包括涉港澳台等特殊地区婚姻问题)
1、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国籍人。(包括缔结婚姻时就是外国国籍,和在婚内变更为外国国籍两种情况)
2、双方都是中国国籍,但是久居国外,或者满足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受理条件,所以经外国法院判决离婚。(比如加拿大,只要双方在加拿大居住时间满一年,就可以在加拿大法院诉讼离婚)
二、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如何在国内或国外办理离婚
1、双方如何在国内协议离婚:一方是外国国籍,只要双方在国内办理了结婚登记,那么就可以在国内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如何在国外协议离婚:如果双方符合外国法律中规定的离婚登记条件,那么双方就可以在国外办理离婚登记。但国外颁发的“离婚证”存在不被国内行政机构、司法机关承认的风险。详细咨询信金国律师:13717501050
3、我们建议双方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离婚,因为只有法院的判决才可以得到另一国法院判决承认,从而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涉外婚姻双方是否可以在国内起诉离婚,首先要判断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能被国内法院承认,如果是在国内民政局登记过,那毫无疑问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如果双方是在国外结婚的,那就要结合婚姻缔结地、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的法律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效婚姻关系。一般来说,很难因为婚姻手续认定双方婚姻无效。
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只需要在香港的律师楼(香港的律所)、牧师等见证下承诺结婚,双方就缔结了被香港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那么国内也认可双方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三、为什么国外离婚判决必须走经国内法院承认的程序
1、国内各个机构,无法直接承认、适用外国的文书(包括法院文书以及行政机构文书).比如,中国国籍一方经加拿大协议离婚后回国和别人登记结婚,但国内的民政局无法认可和适用加拿大的文件,所以中国国籍一方就无法再登记结婚。
2、当事人只有经过国内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才能直接在国内法院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否则还需要在国内法院判决离婚后才能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欢迎咨询信金国律师:(+86)13717501050
四、外国法院判决离婚能否被国内承认?
中国法院可以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说明:中国和外国有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如果中国与外国没有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常见的与中国缔结有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家:意大利、新加坡、西班牙、泰国、法国、韩国、俄罗斯、波兰、白俄罗斯、巴西 具体国家名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五、国外法院离婚判决或裁定国内怎么承认执行?程序如何走?
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程序,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而是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属于一种申请程序。
2、申请方需要向原告户口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申请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论证材料。
4、法院接到申请书后会在7日内给是否立案的回复,立案后由3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作出裁定,视情况文书可能需要送达被申请人,但一般不需要被申请人出庭。
5、法院作出的是否认可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裁定结果不能上诉、申请再审。
六、需要提供的文书
1、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2、被告已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3、外国法院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4、委托方面:驻外大使馆的公证委托书。
5、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提供方式:
(1)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2)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3)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说明:律师需要在收到您准备的文书以及翻译件后,判断是否可用、是否有遗漏,公证后的文书是否会导致认定无效。这些一定得找有经验的律师帮您做判断,因为申请承认只有一次机会,如果因为文书遗漏、不符合国内法律而不被承认,就不存在回旋的余地,无法针对法院的裁定申请上诉、再审。
七、国内法院会不会承认国外的离婚判决?
不承认的情形: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说明:需要律师论证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判决不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国内法院承认后的处理
1、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2、离婚后未再婚公证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
3、国内法院只承认外国法院对婚姻关系的处理,不承认外国法院对财产、抚养权、债务等实体事宜的处理,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国内就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提起诉讼。
九、国内法院不承认的处理
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驻外使领馆可根据国内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当事人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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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国籍人。(包括缔结婚姻时就是外国国籍,和在婚内变更为外国国籍两种情况)
2、双方都是中国国籍,但是久居国外,或者满足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受理条件,所以经外国法院判决离婚。(比如加拿大,只要双方在加拿大居住时间满一年,就可以在加拿大法院诉讼离婚)
二、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如何在国内或国外办理离婚
1、双方如何在国内协议离婚:一方是外国国籍,只要双方在国内办理了结婚登记,那么就可以在国内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如何在国外协议离婚:如果双方符合外国法律中规定的离婚登记条件,那么双方就可以在国外办理离婚登记。但国外颁发的“离婚证”存在不被国内行政机构、司法机关承认的风险。详细咨询信金国律师:13717501050
3、我们建议双方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离婚,因为只有法院的判决才可以得到另一国法院判决承认,从而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涉外婚姻双方是否可以在国内起诉离婚,首先要判断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能被国内法院承认,如果是在国内民政局登记过,那毫无疑问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如果双方是在国外结婚的,那就要结合婚姻缔结地、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的法律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效婚姻关系。一般来说,很难因为婚姻手续认定双方婚姻无效。
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只需要在香港的律师楼(香港的律所)、牧师等见证下承诺结婚,双方就缔结了被香港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那么国内也认可双方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三、为什么国外离婚判决必须走经国内法院承认的程序
1、国内各个机构,无法直接承认、适用外国的文书(包括法院文书以及行政机构文书).比如,中国国籍一方经加拿大协议离婚后回国和别人登记结婚,但国内的民政局无法认可和适用加拿大的文件,所以中国国籍一方就无法再登记结婚。
2、当事人只有经过国内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才能直接在国内法院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否则还需要在国内法院判决离婚后才能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欢迎咨询信金国律师:(+86)13717501050
四、外国法院判决离婚能否被国内承认?
中国法院可以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说明:中国和外国有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如果中国与外国没有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常见的与中国缔结有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家:意大利、新加坡、西班牙、泰国、法国、韩国、俄罗斯、波兰、白俄罗斯、巴西 具体国家名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五、国外法院离婚判决或裁定国内怎么承认执行?程序如何走?
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程序,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而是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属于一种申请程序。
2、申请方需要向原告户口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申请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论证材料。
4、法院接到申请书后会在7日内给是否立案的回复,立案后由3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作出裁定,视情况文书可能需要送达被申请人,但一般不需要被申请人出庭。
5、法院作出的是否认可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裁定结果不能上诉、申请再审。
六、需要提供的文书
1、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2、被告已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3、外国法院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4、委托方面:驻外大使馆的公证委托书。
5、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提供方式:
(1)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2)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3)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说明:律师需要在收到您准备的文书以及翻译件后,判断是否可用、是否有遗漏,公证后的文书是否会导致认定无效。这些一定得找有经验的律师帮您做判断,因为申请承认只有一次机会,如果因为文书遗漏、不符合国内法律而不被承认,就不存在回旋的余地,无法针对法院的裁定申请上诉、再审。
七、国内法院会不会承认国外的离婚判决?
不承认的情形: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说明:需要律师论证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判决不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国内法院承认后的处理
1、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2、离婚后未再婚公证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
3、国内法院只承认外国法院对婚姻关系的处理,不承认外国法院对财产、抚养权、债务等实体事宜的处理,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国内就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提起诉讼。
九、国内法院不承认的处理
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驻外使领馆可根据国内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当事人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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