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所有者可以随便向公司借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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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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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son Wang MBA PMP FRM
Schulich商学院MBA, 长期在加拿大主要银行从事金融财务工作
渥太华第一税务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加拿大税务局注册报税师
全渥太华报税最低价+ 最优质服务
网站:First Ottawa Tax: Income Tax Preparation Service in Ottawa
Email: firstottawatax@gmail.com
phone: 613 663 6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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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公司或自雇: $8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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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299-$499

有的人自做聪明, 每年从自己的公司借钱然后过一段时间还上, 以为不用付利息沾了便宜.
CRA规定,股东如果从有限公司借钱,必须在借款年度的下一个会计年度里偿还所有的款项。举一个例子,若您的会计年度结束日期在 2019年12月31日,在这个日期之前的一年中你向公司借款,那么你必须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把借款还清。 否则,若超过这个期限,CRA会把你的借款数额算作你2019年的个人收入,要求你补交税款和利息。如果这个情况是几年前发生的,所欠税款加上利滚利,累积数额将会很大。与此同时,CRA不允许你从公司当年的收入中作为费用抵减。这样就造成的“双重征税”。可见,CRA对股东借款是极不鼓励的。

那么有人说,我能不能每年年初从公司借款,年底前还回去呢?这个漏洞也被CRA堵住了:CRA规定,为了防止股东挪用款项,而不交税,股东不可以持续贷款。 换句话说,就是您不能在今年把借款还了,在下一年继续向公司借。

那么,既然不能持续借款,有没有可能延长借款的期限呢?税法规定,如果一个人拥有股东和雇员双重身份,股东有以下三个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这个期限:

第一, 股东用这笔钱购买公司已发行的股票 第二, 股东为了生意的需要而购买汽车 第三, 股东购买自住房,包括度假屋

可是不要高兴得太早了,税法还明确规定,公司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借款给个人,不应该是因为这个人是公司的股东,而只能是因为他的雇员的身份。而且,在借款时,就应该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和期限。

最近,税务局更规定,任何个人持有,或者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持有该公司10%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其借款都应该算作是股东借款,而不是因为他的雇员身份。

还有,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利息为零或低于CRA规定的利息,这块少付的利息将作为借款人的应缴税收入交税。

所以,对于小公司的股东来说,如果您暂时挪用了公司的钱,请切记在规定的期限内,即,在借款的当年的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前还款。否则,如果CRA以后发现了,将会对您当年实行“双重征税”。 而且,如果您打算通过雇员的身份借款,请做好将要多次和CRA打交道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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