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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就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应届生齐玉苓(本名齐玉玲),原顺利考取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但被同班同学好友陈晓琪(本名陈恒燕)顶替,陈晓琪父亲陈克政在地方具有政治势力,买通学校行政人员,冒名顶替齐玉苓成为该校学生长达八年的时间。1998年齐玉苓不堪身份地位的损失以及家人遭到陈克政的暴力威胁,愤而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1999年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后,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后,于2001年进行终审判决,引用宪法第46条,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的姓名权侵犯,以及被告人和单位需赔偿齐玉苓总共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