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者被请求方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但是,下列行为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罪:
1.杀害或者试图杀害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及其家庭成员;
2.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犯罪;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起诉或者处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可能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四)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方国民;
(五)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由于时效已过、赦免或者大赦等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已经被免予追诉或者免予处罚;
(六)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
(七)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且未保证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机会;
(八)请求方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可能判处或者执行的刑罚与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会违反上述原则。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正在进行诉讼或者准备提起诉讼;
(二)被请求方对同一犯罪已经作出不起诉或者终止诉讼程序的决定;
(三)被请求方在考虑了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情况下,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者其他个人情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