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飞呢?@飞来客
再次证明楼主是屁图高手![]()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第一條 締約國擔任協同其他聯合國對日本作戰,直至獲得最後勝利為止
,締約國擔任在此次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他援助
與支持。
第二條 締約國擔任不與日本單獨談判,非經彼此同意不與現在日本政府
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棄一切侵略企圖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權
,締結停戰協定和約。
第三條 締約國擔任在對日本作戰終止以後共同採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
施,使日本無再事侵略及破壞和平之可能。
締約國一方如被日本攻擊不得已而與之發生戰爭時,締約國他方
應立即盡其能力給予該作戰之締約國一切軍事及其他之援助與支
持。
本條一直有效,以迄聯合國組織經締約國雙方之請求,對日本之
再事侵略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
第四條 締約國之一方,擔任不締結反對對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參加反對
對方之任何集團。
第五條 締約國顧及彼此之安全及經濟發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
,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
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條 締約國為便利及加速兩國之復興及對世界繁榮有所貢獻起見,同
意在戰後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
第七條 締約國為聯合國組織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不得因本條約內所有各
事項之解釋而受影響。
第八條 本條約應於最短可能時間批准,批准書應儘速在重慶互換。
本條約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倘締約國任何一
方不於期滿前一年通知願予廢止,則本條約無限期繼續生效;締
約國任何一方得於一年前通知對方終止本條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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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之換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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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文 (二)
(甲)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致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
長照會
部長閣下: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
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
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開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批准後,發生拘束力。
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
乌苏里和海参崴没有提及。
再次证明某肥畜一贯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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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締約國擔任協同其他聯合國對日本作戰,直至獲得最後勝利為止
,締約國擔任在此次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他援助
與支持。
第二條 締約國擔任不與日本單獨談判,非經彼此同意不與現在日本政府
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棄一切侵略企圖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權
,締結停戰協定和約。
第三條 締約國擔任在對日本作戰終止以後共同採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
施,使日本無再事侵略及破壞和平之可能。
締約國一方如被日本攻擊不得已而與之發生戰爭時,締約國他方
應立即盡其能力給予該作戰之締約國一切軍事及其他之援助與支
持。
本條一直有效,以迄聯合國組織經締約國雙方之請求,對日本之
再事侵略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
第四條 締約國之一方,擔任不締結反對對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參加反對
對方之任何集團。
第五條 締約國顧及彼此之安全及經濟發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
,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
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條 締約國為便利及加速兩國之復興及對世界繁榮有所貢獻起見,同
意在戰後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
第七條 締約國為聯合國組織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不得因本條約內所有各
事項之解釋而受影響。
第八條 本條約應於最短可能時間批准,批准書應儘速在重慶互換。
本條約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倘締約國任何一
方不於期滿前一年通知願予廢止,則本條約無限期繼續生效;締
約國任何一方得於一年前通知對方終止本條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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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文 (二)
(甲)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致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
長照會
部長閣下: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
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
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開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批准後,發生拘束力。
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
乌苏里和海参崴没有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