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生死两茫茫――法院四次刀下留任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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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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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十年中,判决在有罪和无罪间犹疑,四名被告在生与死之间折腾,他们背后的四个家庭也在希望与绝望中挣扎。


五次判决 十年等待

2004年3月26日,凌晨5点。一夜没睡安稳的陈国富起了床,简单地吃了早饭,就匆匆赶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门口。大街上空荡荡,没有人会在意这个心情急迫的年轻人,这一天,他的哥哥陈国清等人涉嫌抢劫杀人一案在案发十年之后,将在8点半开庭宣判。

1993至1994年间,河北省承德市相继发生一系列出租车抢劫案。其中两起案件出租车司机被害身亡。嗣后,陈国清、何国强、朱彦强、杨士亮被警方和检方认定是抢劫杀人凶手,被投进牢狱,接受审判。

这是四名犯罪嫌疑人面临的第五次判决,前四次他们得到的都是死刑,却一次次地逃过了一死。


第五次绝望

快到8点,陈国富进了法庭。而张桂兰则没有那么幸运,她被警察挡在了门外――每家只有一个旁听名额,张桂兰把这个名额让给了丈夫杨万英。警察站满了法院门口,张桂兰只能隔着铁栅栏,痴痴地看着囚车里38岁的儿子杨士亮。这距离她上一次见到儿子又过去了三年多,“他老了许多,后面头发都掉了。”张桂兰独自嘟囔着。

张桂兰朝儿子挥了挥手,杨士亮此时也看到了母亲,两人的目光交织在一起,一名警察遮住了张桂兰的目光,张的眼泪顿时流了下来。“10年了,我就见了5次。”张桂兰开始啜泣起来。

四名被告进了法院。没过多久,律师和旁听者就出来了。被拦住无法入内的记者和家属们一拥而上。“三个判了死缓,一个判了无期。”律师显得非常沮丧。一名家属听到这个结果后,晕了过去。

陈国富对这个结果没有准备,他本来给所有的亲戚都打了电话,邀请他们到家里来,为哥哥平安回家接风洗尘,但这计划显然破灭。

目睹囚车闪烁着警灯呼啸而过,家属们全都是一脸落寞。


大祸临头

杨万英至今还记得杨士亮第一次被警察带走的日子:1994年11月16日。

“那天上午10多,警察来我家问杨士亮在不在,说有些事情要问。我以为问几句话就回来,谁知道出去就进了看守所,第二天就被收审了。”当听说儿子涉嫌杀人时,杨万英懵了。

此前,杨万英担任承德汽配铸造厂的副厂长,妻子张桂兰是庄头营村20多年的老村主任,在村里,杨家当时是“数一数二的人家”。儿子杨士亮已结婚,孩子6岁。杨士亮自己买了一辆大卡车,给周边的矿拉煤,“一天少说挣三四百元,一个月下来能收入近一万元。”

“我想不通杨士亮为什么会为了一两百元去杀人。肯定是警察弄错了。”杨万英说,杨士亮在看守所呆了45天之后,警方让他交2000元把儿子保出来。回家后,杨士亮说自己除了打麻将之外,实在是没干其他的事情。

才过了7天,杨士亮又被抓了进去。“那天是个礼拜天,家里人正在一起准备包饺子,警察把杨士亮带走了。”杨万英说,杨士亮这次走后就没有回来过。

在陈国富眼中,哥哥陈国清是个沉默寡言的人,家里杀鸡也难得让他动手,“话不多,胆子也小”。一些村里人给陈家的评价则是“老实本分”。陈家相比于其他三家来说,家境相对贫寒一些。陈国清就在临近的承德市第二锅炉厂当工人,弟弟陈国富13岁开始就出门打工。

陈国清被抓走之后,陈的父母为此操劳出一身的病痛,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一家人的生活就全部压在了陈国富身上。而当时,陈国清的儿子陈博文刚刚两个月。

何国强那年22岁,家里正给他盖了四间新房准备结婚用。1994年11月初,根据陈国清的“交代”,双桥区警方传唤了何国强。当晚,何国强自己捅开手铐跑回了家。家里人感到何国强被抓实在是莫名其妙,就主张何国强出去躲躲。11月17日,从辽宁回到家的何国强听说警察来家里找过多次,自认为清白的他,就由父亲陪同到警方那里去“说明情况。”据何的母亲说,当时父子两人是分开在两个屋子做笔录,结果没多久父亲何占一回来了,但儿子何国强再也没能出来。

四个人之中,朱彦强被抓的时间最晚。1994年底,朱彦强前往北京打工。直到1996年的农历年才回家。正月初五,朱彦强准备再次出门打工,刚刚到了火车站又返回家中取东西,就在这时,警察进门,将朱带走。


没有尽头的等待

走进庄头营村,这件离奇的死刑案给这四家人带来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他们的房子几乎成为村里最破败的。“十年前可不是这样,我的房子在全村还是最好的。”杨万英感叹说。

十年里,这四家人几乎走遍了所有他们认为能够为自己伸冤的部门。从市里到省城,从省城又找到京城,上访成为他们最重要的生活内容。“我们积攒下来的到北京去的车票,就足有一尺厚。”何国强的母亲付玉茹用手比了比说。

现在,陈国清的儿子陈博文已经10岁,他自父亲被抓之后就一直跟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这个孩子长得机灵可爱,但是沉默寡言。10年里,他只在每次开庭的时候才能见到父亲,但每每父子相见,互不相识。

26岁的陈国富还是一张娃娃脸,但是待人接物却显得十分老成,对于法院给哥哥做出的“死缓”判决,他感到无法理解,“既然定不了罪,就应该放人,这样不死不活的关起来到底要到什么时候?”

“我肯定还要继续申诉下去,直到哥哥被放出来为止。”陈国富说,“上访”“申诉”已经成为他生活中的一部分。

问题是,还会有第六次判决吗?


本案尚存疑点



对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的20多处疑点和辩方提出的疑问,直至这次审判,公诉方和判决书仍然没有给出答案

“这是一个疑点重重的案件。”辩护方律师吕宝祥在看完所有卷宗后如是说,可以引证此言的事实是――在河北高院三次发给承德中院的《发还提纲》中,共列举了涉及本案的20多个疑点,其中多处是影响本案定性的关键性问题。

但遗憾的是,这些疑点的答案究竟是什么,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都没有释疑。

在1996年的《发还提纲》中,河北高院列举五处疑点,要求重点查明的有两处,一是四名被告均提出没有作案时间,这是否属实。第二是四名被告皆推翻供词,声称受到刑讯逼供。

1998年2月,河北高院第二次《发还提纲》中同样还是重点关注这两个问题,同时还提出四被告的串供录音存在问题,明确指出“原来被告人在供述作案过程上有很多矛盾点(不再一一列举),后来逐步统一的,如果故意让被告人进行“统一口供”,这样取得供词是没什么价值的。”

在当年年底做出的第三份《发还提纲》中,河北高院关注的焦点仍然是刑讯逼供和串供。同时,公安机关的鉴定材料与被告人被捕时间不相吻合;人未捕获,鉴定结果已经做出的等矛盾也被河北高院发现。

对上述系列问题和律师提出的疑问,承德中院没有给出答案,但在河北高院的《发还提纲》中,还是有一句话值得关注:“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

公安机关有没有刑讯逼供?

在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当中,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占据了非常重要的部分。但是每当庭审期间,陈国清等人都会翻供,否认自己实施了抢劫杀人行为,并称警方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

据陈国清的一份上诉材料中称,“(11月3日下午)我转押到平泉县看守所……当我还没有明白怎么回事,他们就七手八脚把我捆上了,用大背剑、塞瓶子、蹲马步等手段又逼我承认7月30日抢劫的事。”

陈还提到,警方“把我捆在椅子上,用电话线捆在手指上,脚趾上摇电话,电棍对我头部、生殖器同时相加。”

警方对陈所叙述的问题予以了坚决否认。承德公安机关出具了多份办案说明,证明自己在审案期间没有实施刑讯逼供。双桥区公安分局刑警一大队则开据证明材料称,“我局已于1980年淘汰使用手摇电话机”。

但是,据辩护人称,庭审期间曾多次要求对被告进行验伤均遭拒绝,最后一次庭审验伤结果也不得而知,在判决书中亦没有得到任何反映。

关键物证是否合法?

此案关键的物证为两项,一是1994年11月2日从陈国清家中搜出的一把带鞘的刀子;二是一枚遗落在现场的北戴河牌香烟烟头。

检方出具的有关刀子的鉴定书有两份,一份是1994年7月31日,承德市双桥公安分局刑警队送检的“死者刘福军的血一部,车后座前的血各一部,刀子一把”,检验结果表明刀子上的血与刘福军的血同为B型;另一份是在当年11月4日承德市公安局送检的“单刃匕首”一把,鉴定结果表明刀子上的血点与刘福军的血“结果均为Gm23(一)。”

被告律师认为,7月31日送检的刀子无法确认与陈国清等人有关――此时据陈等人被抓还有3个月。而11月4日送检的刀子,即便是从陈家搜出,也不能认定它就是杀害刘福军的凶器――人血的Gm23血清型非“+”即“-”,因为几率过大,所以,根本无从据此判定刀子上的血迹就是被害人刘福军的血。从“Gm23血清型相同”到“血型”相同,再到“血”相同,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仅凭Gm23相同就认定这把刀是杀害刘福军的凶器,显得过于荒谬。

有关烟头的鉴定结果也有两份。一为1994年8月23日,承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送来“死者张明的血一部,车内提取烟头一个”。检验结果张明血性为B型,烟头上的唾液为A型。

令人惊讶的是,这份8月23日做出的鉴定中,居然有3个月后才被捕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等人的血型检验,而单单杨士亮被检验了唾液,结果是A型。检验单后则添加了一行1996年7月25日做出的说明,“何国强的血、杨士亮的血、唾液均为1995年2月8日检验”。

另一份则是1995年3月14日送检的“小北戴河牌过滤烟头一个”,通过“剪取烟嘴部0.5cm一圈的烟纸”检验结果表明,“送检烟头上的唾液斑与杨士亮唾液是同一个体的准确率为99.06%”,但是当律师对此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检验时,这个仅用了“0.5cm一圈烟纸”的烟嘴却被告之全部用完了。辩护律师强调说,证物要具备证明力必须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等等特点,而此案中的烟头来源十分可疑,公诉方也从未出示现场提取烟头的照片,因此无法认定这份证据的证明力。

被告究竟有无作案时间?

在辩护中,律师方提出陈国清等人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一份承德市第二锅炉厂1994年7月、8月两个月载有陈清国名字的出勤簿上显示,陈国清在7月30日当天的记录是“1加”。而这也意味着陈国清不但在7月30日当天(第一起抢劫杀人案案发时间)按时出勤,并且有加班的行为。其工友也证实该厂的考勤制度相当严格,加班一般会到晚间9点。

而朱彦强也提到,在1994年8月16日之前,因为头部被打伤而在家休息。8月16日(第二起抢劫杀人案案发时间),朱曾到村卫生所输液,医生还开具了处方。众多村民也证实朱在当时确实头部受伤。但据律师方称,这两件对被告人极为有利的证据被公安机关提走后,原件就失去踪影,而公诉方在庭审中,既不当庭宣读,也不请法院调取。

证人证言又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当律师找到这些证人时,他们都同意作证,有些还做了笔录,但公安或是检察机关按此名单再一次找到这些证人时,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又表示不能确证以前所说的证言。

而法院判决时,引述的是被告自己的供述和相关证人不确定的证言,从而判定陈国清虽然加班但是中途离厂,判定朱彦强虽然受伤,但不影响作案。

赃物到底去向何方?

公诉方称,“7・30”案件中,两被告“从(被害人)身上、车上抢走人民币三百余元,BP机一个、车钥匙等物,作案后逃离现场。”在“8・16”案中,四名被告“抢劫被害人现金四百余元、BP机一个、车钥匙一串后弃车逃离。”

但是,据警方在四名被告家中的多次搜查,没能起获任何有关在此案件中提到的赃物,而四被告的供述显示,他们又不停变换“窝藏”地点,但所有实地搜查却一无所获。

与此同时,被告在口供中供出的一些“赃物”,却被证明纯属子虚乌有,如被告人曾供述,将被害司机张明出租车上带血的坐垫或毛巾被之类的物品扔到河里,公安机关未能查获。而且张明的哥哥张智证明,其车上没有这些物品。


重审何时是尽头?


多次判决,多次发回重审,多次刀下留人,何时是尽头?陈国清等人就带着这个疑问,心惊胆颤过了十年。

重审循环如何结束?

本案无疑是一个极端的案例。接受采访的专家都不无遗憾地承认,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因此尽管出现多次判决,多次发回重审的现象,也不能说程序上有违法之处。

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傅宽芝认为,如果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办案,这种怪现象根本就不会发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对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按照这一规定,二审法院对事实不清的案件,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完全可以在查清事实后径直改判。就本案而言,河北省高院完全可以在1996年,1997年,1998年历次二审中,行使依法调查权力,如果能查清就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如果查不清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疑罪从无’宣判疑犯无罪。”在傅宽芝看来,二审法院如果主动一点,这场循环其实早就可以终结。

二审法院为什么一直不终结此案?使此案在10年间一直处于“死机”状态,“上下级法院之间谁都不愿承担改判的后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回答了这个值得回味,却又被回避的问题。

二审法院只有两个选择:判决被告有罪或无罪。但是,如果是后一种选择,就可能意味着一场风波。

对下级法院的法官而言,上级的改判,不仅仅意味着自己的判决错了,而且“错案追究制”还要求法官对错案负责。

“错案追究制度把案件与利益拴在了一起,当事人希望胜诉,法官希望不要改判,导致法官产生案件要错就错到底的不正常思想。”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生导师陈瑞华说。

傅宽芝认为,错案追究制度本身并没有错,关键是要在执行中分清法官的主客观过错。如果法官在客观上有徇私枉法行为,则应该处理。对于因贪赃枉法,循私舞弊,不负责任导致错案发生的,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而对于仅是认识问题产生的错误,则应另当别论。

法院判决为何难纠错?

此外,上级法院要想维持一审判决同样有风险,因为疑点太多,万一将来查出真凶,终审法院首当其冲,由此看来,只有发回重审最稳妥。”一位法官就本案评价说。

4次重审,承德中院始终如一,1996年,1997年,1998年,2000年分别做出的四次一审判决书如出一辙。承德中院作为一个下级法院,为何在省高院认定“证据不足”,自己又无法补充的情况下,做出相同的死刑判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秉志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阐述了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的关系――他们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存在质疑时,不能强制下级法院回应和调查。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非法干涉,实际上也包括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集中体现在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理上,通过审理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裁判的错误。在这样的情况下,判出来的案件,即使是错案,也几乎是铁案。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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