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明确九种情形党政官员须引咎辞职

Mar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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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报 (2004-04-21)

  华声报讯:最新一期《掺望》杂志透露,中共中央最近已经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作了严格规范。

  《规定》明确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规定》详细列举了九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

  最近,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北京市原密云县长张文、原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因对特大安全事故负有重大责任而分别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才有的,这3起事故责任人引咎辞职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宪政理念的体现。”中央党校刘素华博士认为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取信于民,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他说,行政诉讼法已经规定了对政府的不适当、过错行为要进行追究。首先是国家要对人民进行赔偿,其次是要对行政系统内造成危害后果的官员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刘素华认为,引咎辞职制度的建立可以对国家人事制度改革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中国的人事制度改革都是从外部着手的,这种改革带有消极性,而引咎辞职的推行,会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理念的转变。
 
定性不定量。。。。屁用没有!
多少算重大损失?
 
共产党应该全体自动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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