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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特别行动: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推荐]

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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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特别行动: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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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31日09:23 掺望东方周刊

  《掺望东方周刊》记者于津涛报道

  中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腐败案件,大大高于最后得以处理的腐败案件。而且这个“呆账”仍在以一定的速度增长

  王明高的面前摆着一份遗产税的税率设计表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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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

  “按照课题组的设计,未来的我国遗产税税率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为20%,最高一档税率为60%;即10万元以下征税20%,500万元以上征税60%。”王明高向《掺望东方周刊》记者解释道:“如果我们把腐败分子利用体制转轨中的政策不公和机会不均等而积聚的灰色收入,以及他们通过偷逃国税、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累积的非法所得,都比作夹杂在河水中的泥沙,那么遗产税和赠与税则是防止泥沙漫延的拦沙坝,因此,遗产税法应尽快提上人大立法日程。”

  47岁的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党员管理处副处长王明高目前还有另一重身份: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

  5年来,这个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纪委、湖南大学、湖南税务、审计部门等多家单位联合组成的课题组,对中国现阶段各种腐败发生的特点及应对之策进行了一系列突破性研究。

  4年前,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应课题组负责人王明高、唐东平之邀,成了该课题组的一名顾问和成员。他向《掺望东方周刊》表示,“该课题的系列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可操作性,有的已经或将会进入中央的相关决策。其中‘实行金融实名制’、‘预防资金外逃’等获得中央高层的重视和关注。”

  记者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参与共计12个子课题研究的69人中,除了经济界、法学界以及社会学界的学者精英,还有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湖南省人大法工委主任以及部分地市的纪委书记等厅局级在任官员。

  “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岳阳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治雄都参与了不同子课题的研究工作。”湖南省纪委副秘书长唐东平向《掺望东方周刊》坦陈,“在纪检监察一线工作的同志直接参与到反腐败的理论对策研究,并在实践中进行部分试验,能使反腐败的理论探索更具可操作性。”

  事实上,目前在浙江、江苏、安徽、新疆、辽宁、宁夏六省(区)以及宁波、深圳、珠海、济南、长沙等20多个市分别建立的不同名称的廉政账号,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与设立全国退赃公开账号研究》这个子项目都有密切的关系。

  据课题组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这些省(区)、市上缴到不同退赃账号的资金已达上亿元。仅浙江一省,设立廉政账号5个多月,便收到上交礼金、礼券、礼卡折合人民币达1952万余元。

  在王明高、唐东平及反腐对策课题组看来,建立遗产税、赠与税,实施“金融实名制”、健全“家庭财产申报制”、完善并健全防止资金外逃的相关法律,以及建立特种审计制度,都是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而以设立全国退赃公开账号为核心,以发布“特别决定”和采取相关配套措施为手段,通过标本兼治,打防结合,运用政策和制度的力量,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则是王明高、唐东平带领的反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集数年之功,琢磨出的一条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锦囊妙计”──这被称作“反腐特别行动”。

  反腐“秘籍”――“一二三工程”

  “反腐败特别行动”的动议脱胎于5年前的一次例行的工作调研。

  其时,作为湖南省委“三讲”征求意见组成员的王明高带着草就的一份反腐败建议随同工作组辗转湘潭、邵阳、张家界等地调研。王明高把建议打印了10多份,随时带在身上。工作谈话完毕,他便将那份“反腐建议”拿出来,请在基层工作的各行各业的同志提意见。

  回到长沙后,王明高这份“反腐建议”已从1.8万字删减到1万字左右,“一共改了36遍,最后定稿为《关于采取特别方略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思考与建议》。”

  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王明高、唐东平等课题组的同志们认为,对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腐败“呆账”,简单地一笔勾销、既往不咎,无论在政治上、法律上还是在人们的心理上都行不通。而继续运用现行的手段,由于涉及的面大、人多而难以解决。为此,有必要跳出反腐败工作的常规思路,寻找更符合当前实际、更有效的反腐败措施。

  为此,课题组建议全国人大、中央纪委、高法、高检、监察部等机关实施“特别行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一二三”工程。即:

  ──设立一个全国退赃的公开账号。为保密和消除退赃者顾虑,退赃者可在全国任何一个县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匿名退赃(也可由亲友代退)。退赃时,只需分栏目按“特种资金缴款单”(一式三联)上的时间、金额、来源三项填写,无需公开本人任何情况。

  ──实行两项特别决定。一是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并如数退赃者,无论职级高低和问题大小,无论问题将来是否暴露,一律不给任何处分,一切待遇不变。二是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赃或不如实退赃者,一旦案发,凡触犯刑律的,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一律按最高量刑标准处罚;一律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定罚金。

  ──采取三条配套措施。一是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完善国家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二是提高国家公职人员待遇,以俸养廉;三是建立健全举报制度,最高可奖励举报者50%的追缴赃款。

  “‘特别行动’至少具有几大作用,一是迅速消化腐败‘呆账’,挽救大批失足干部;二是为国家筹集大量建设资金,带动经济;三是从‘标’上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为从‘本’上防治腐败创造重要条件。”唐东平向《掺望东方周刊》解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专家、领导干部和群众对“特别行动”都给予很高的评价。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完善国家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可以通过干部的家庭财产状况判断干部是否清廉;实行金融实名制,可以从金融渠道上堵塞一些人用假名分散非法钱财的漏洞,打击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出台并完善防止资金外逃的办法,可以堵住腐败分子将非法收入向国外转移,继而外逃;建立特种审计制度,对可能滋生的腐败能够进行有效的审计防范;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可以淡化腐败动机。

  从一项特别动议到获得国家级社科基金项目立项,从遮遮掩掩密练“反腐秘籍”到集思广益、汇聚近70人的专题研究队伍,并获得湖南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的首肯与支持,王明高深刻感受到执政党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时至今日,以王明高为组长、湖南省纪委副秘书长唐东平为副组长的《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自4年前获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后,已经进行了涉及12个反腐败子课题的研究,从制度反腐的角度全面拓展研究反腐败的策略方针,课题组的部分前期研究成果多次呈报党和国家领导人。

  事实上,早在2002年3月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湖南省刘美球等35位全国人大代表便以议案的方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采取“特别方略”惩治和预防腐败,后经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决定转为“建议”办理。

  由课题组出具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0447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反腐斗争中司法实践的需要,适时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对刑法及其他法律作出法律解释,努力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的反腐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反腐倡廉的进程。而你们提出的具体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

  目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也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据专家介绍,中国5年要立76部法,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其中列入本届内审议的法律草案共有59件,还有17件作为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专家指出,这个立法规划是滚动的、指导性的。有些立法项目虽然没有列入规划,但如果确有需要,立法条件也确实成熟了,可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如果确有必要,立法规划本身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从目前的立法规划来看,《遗产税法》、《家庭财产申报法》、《金融实名法》等还没有进入此次的立法规划。但《紧急状态法》、《外汇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计法》(修订)等法律草案将在本届人大会议上审议通过。

  《不动产登记法》、《反洗钱法》也将在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本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上述法律的出台及修订无疑为“反腐败特别行动”的可能实施进行了部分法律、政策上的准备工作。

  来自“两会”的有关消息显然令王明高、唐东平及课题组全体同志十分激动。

  腐败“原罪”能否赦免

  2004年4月,王明高第四次作为中央纪委研究室的特邀代表,出席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反腐倡廉理论研讨会。他和唐东平带领的“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一直呼吁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特别方略”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然而争议也一直存在。

  腐败的“原罪”能否赦免?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呆账”能否勾销?如何勾销?如何解决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难题?

  这都成为反腐理论界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所在。

  据检察机关调查表明,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阶段,中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腐败案件,大大高于最后得以处理的腐败案件。由此而形成多年来反腐败工作中的一笔巨大的“呆账”,而且这个“呆账”仍在以一定的速度增长。

  “执政党惩治腐败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加大,然而,在某些时期、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腐败还呈蔓延之势,腐败的‘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唐东平作此评价。

  王明高认为,反腐败应该跳出常规,开展“特别行动”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一是有惯例可循,逢特别时期对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特别赦免,古今中外均有例证;二是法律上可行,根据宪法,全国人大有权对刑法中“自首”的条文作出补充规定;三是有可靠的政治保障,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十分坚决;四是有群众的拥护;五是不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然而,对于他和唐东平的设想,并非不存在争议。比如说,会不会使更多的人心存侥幸去铤而走险?先贪了再说,万一不行了,把赃款存入廉政账号,也就万事大吉了。

  王明高、唐东平认为,廉政账号是反腐败斗争实践的产物,而非腐败分子的发明创造。同时,廉政账号只是反腐“特别行动”的一个环节,具体办法是可以完善的。

  能否打破思维定势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枪毙腐败的县级干部,到90年代枪毙腐败的司局级干部,再到枪毙省部级干部胡长清,刑不但上了“大夫”,而且判处了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死刑。然而,却始终没有见到50年代初枪毙刘青山、张子善后的效果。

  李永忠在接受《掺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应该认识到,单靠严以惩前,实际上既难惩前,更难毖后。从根本上看,现阶段腐败的滋生蔓延与掌权者的个人素质有关,但与制度欠缺的关系更为密切。在这一特定时期,过分注重对腐败行为的个体的严惩,不但使被严惩者内心不服,而且使逃脱严惩者心存侥幸,还容易转移对建立健全制度的重视和关注。

  另外,从效果上看,改革开放20多年来,腐败的“出生率”大于“死亡率”已是事实。许多腐败分子都是“撞在枪口上”才被查处的。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彻查严处所有的腐败案件,即使在对省部级干部的腐败案件的查处上也很难做到。彻查严处改革开放以来的所有腐败问题,即使在理论上成立,也会在实践中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

  “‘特别行动’打破了多年以来严以惩前的思维定势,是用一种‘静悄悄的革命’去解决多年的‘腐败包块’。”李永忠对记者作了上述分析。

  反腐问题研究专家廖然认为,湖南“新世纪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课题组从制度设计入手,把研究重点放在税收制度、审计制度和金融制度改革上,以增强税收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办法来达到堵塞腐败发生的渠道和漏洞的目的。尽管他们所提的建议,有些尚有争议,如退赃账号是否与现行法制精神相悖;有些不尽合理,如遗产税50万元以上开征的标准明显偏高;有些则受限于条件和环境,对试点的选择要求较高;但课题组致力探索良治政治,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制约和打击腐败的思考方向和着眼点是值得肯定的。

  “这也是目前我所知道的其他反腐败研究中所缺乏的。课题组先后发放了10000多份的调查问卷,访问了510多位各方面的专家、领导和公检法干部,以及银行、海关、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人,这些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来的遏制腐败的方法,将为世界反腐运动提供宝贵的经验。”廖然告诉《掺望东方周刊》。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昌军博士认为,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实行“反腐败特别行动”尚缺少立法上的保障,它与现行法律制度确实存在着某些冲突。但在腐败现象日趋猖獗,并已经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前提下,反腐败有必要跳出常规来解决问题。

  反腐特别行动

  建立遗产税、赠与税,实施“金融实名制”、健全“家庭财产申报制”、完善并健全防止资金外逃的相关法律,以及建立特种审计制度,都是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而以设立全国退赃公开账号为核心,以发布“特别决定”和采取相关配套措施为手段,通过标本兼治,打防结合,运用政策和制度的力量,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则是王明高、唐东平带领的反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集数年之功,琢磨出的一条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锦囊妙计”――这被称作“反腐特别行动”。

  资料来源: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问卷调查报告》
 
这套方案很严密,最多能避后不能惩前,对涉外受贿没有办法。可以解决中国目前的假贸伪劣,走私 贩毒假钞乱收费,所有经济领域的犯罪问题,小偷将失业,抢劫将报废,仇杀没有用。真是灵丹妙药!我是最初的策划者!
 
任何法律条文,不论制定得如何严密完美,只有在得到正确的解释和执行之后才能发挥效力。这就需要有体制的保证。贪污腐化产生的根源不在于法律宽严,不在于官员的个人素质,而在于权力得不到制衡导致权力被滥用。这根本是体制问题,不是搞个“一二三”,“ABC”就能解决的。
 
腐败 是什么时间也避免不了,尤其在我们国家是也最严重的问题。建立相关的法律也要实行全民制, 让老百姓来监督,不仅要防大官贪,还要防小官,尤其是农村的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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