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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公告]关于“中国微笑”事件的解决办法

  • 主题发起人 主题发起人 Ri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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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小D等用户不要到这个帖子里搀和
 
there were two police came that night. the female one was definitely on her side regardless what she did. the other male police was a little more fair but still leaned towards that nasty beast. ONE FRIENDLY REMINDER, if you are a guy and are physically abused by a nasty woman one way, the only way for them to take necessary action is if you are badly injured by her. for example, you got stabbed or there is a big cut on your body and you are bleeding a lot.

IF ANYONE WANNA SEE THE PROOF, JUST DROP ME A NOTE, I WILL BE SENDING OUT THE DAMAGE SHE DID TO MY LEFT ARM. THERE IS A BIG SCAR.
 
我不是专家,所以只是死读书。

在同样的link里,提到了被判输一方的信用会受到影响。被判输的事实被记录在案。
(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影响)另外,第十三条解释了赢了以后对方不还钱可以采取的手段。

http://www.attorneygeneral.jus.gov.on.ca/english/courts/scc/sccbook.asp

虽然法律不是尽善的,但邪不胜正却应是我们处世的根本。
 
最初由 shusheng 发布
虽然法律不是尽善的,但邪不胜正却应是我们处世的根本。
:cool:
 
最初由 shusheng 发布
我不是专家,所以只是死读书。

在同样的link里,提到了被判输一方的信用会受到影响。被判输的事实被记录在案。
(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影响)另外,第十三条解释了赢了以后对方不还钱可以采取的手段。

http://www.attorneygeneral.jus.gov.on.ca/english/courts/scc/sccbook.asp

虽然法律不是尽善的,但邪不胜正却应是我们处世的根本。
但13条里面都没有提到这些手段的cost
 
最初由 人在天涯 发布

但13条里面都没有提到这些手段的cost

没有具体数字,但第二段提到:

These fees are recoverable when you collect on the judgment.
 
给调解员一些线索:
根据CHINASMILE陈述的事实:"说好一号前不能保证住进去".不知道NOSCRUBS你答应了这个条件没有.
NOSCRUBS你们搬走后,某天早上是否打4个电话给CHINASMILE大骂不停呢?.
你们商量过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不退还定金的事情吗?如果没有的话,按照常理,即使是在最后一分钟决定
人不住了,也应该退钱.

所以钱要退,谁先动口骂的人,谁先向谁道歉.我们在幼儿园学过的.
 
我没有任何目的,只是一个翻帖子的人。而且以前发帖子很少,之所以对这事回贴,是因为事实太令人发指。(当然这是基於受害人的陈述和其他人的帖子以及加害人的回贴)。

受害人之所以没有采取行动,肯定有她的考虑。我们在加拿大呆的时间长,也不愿意惹麻烦。包括我也不愿意被你指责成有什么目的。

我觉得如果受害人和加害人同时提出调庭,RIVEN才能够告示大家中华会馆愿意出面调解,现在光加害人提出要调停,这不明摆让人怀疑吗。

我没有说加害人跟CFC的人有什么亲戚关系,但是认识一些人是肯定的,他们来OTTAWA这么长时间,一直混在CFC和学校里面,认识人士肯定的,从他给你发悄悄话让你删受害人的帖子,你不愿意可以看出来。处的时间长了,就有感情尽管他做的不对,顶多认识的人也就劝劝,绝对不会替新人打抱不平。这就是我对帮加害人的看法。新来的人什么都不知道,通过CFC找了个住房就上了当受骗,这不明摆受害人是吃亏吃在相信CFC了吗。你说她还能相信她不了解的组织吗。如果是中国大使馆调解,那他也许会同意。

现在铁的事实就是受害人没有住到房子,反而丢了200块,然后还不能发贴告示公众。而加害人拿了人家200块不还,还在发帖子找房客,你说还有公理吗?

一定请你查清楚我跟CFC上任何人都没联系。 纯粹是个看客而已。斑竹也不能随便说话扣帽子不是?不过该说的我还是会说。



最初由 人在天涯 发布


这个帖子很有深意
可作为一个新来的人,对CFC和会馆一无所知,哪来的可信度?

首先她就是通过CFC找到这个房子的.其次她通过自己的办法,包括有"可信度"的警察,也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现在有一个在官方注册的华人社团出面调停,就算是死马当成活马医,也是值得试一试的.


她也不知CHINASMILE到底是什么样的背景,到网上提醒一下别人应该说是无可奈何的举动了。结果连这个都要被质疑,


这样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被禁止的不是"提醒一下别人",而是这"提醒"里面包含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他把名字POST出来当然是处於不了解国外的背景,他也道歉了,ID也封了,也够背的。我觉得新人不愿意本人曝光是心里没底,哪里都是陷阱,一不小心就栽了。
再次不顾事实.
如果说她第一次post出来是不了解国外的背景的话,那版主回贴和悄悄话提醒并给出论坛规则的连接,同时版主把她的十几处涉及个人隐私的地方改成*号以后,仍然执意违反规则,这恐怕就不是不了解背景就能带得过去的了

是封ID在前,道歉在后,这个顺序很重要

论坛的规则一直在那里,版主采取行动之前也提醒过,这样的情形还叫"陷阱"? 这样栽了是因为"不小心"吗

CHINASMILE之所以这么有信心,肯定是心里有底才要求CFC和会馆调解,

还是一个不顾事实的说法,是CFC请中华会馆出面调停的,'而不是中国微笑要求调停.

远亲不如近邻,CHINASMILE在这混了N年了,认识的CFC得人怕也有一打,

从帖子里的反应来看,中国微笑人缘并不好,所以就算认识的人,估计大多数也不会支持他.如果你这里"CFC的人"是特指CFCRiven和我,我可以告诉你,我和Riven都不认识他

总而言之,你的发言里面主要的部分都和事实不符,而且话里话外在试图给读者们留下这样的一个印象,那就是CFC在这件事情上是和中国微笑站在一边的.可惜没有事实支撑,所以恐怕很难达到你的目的.
 
最初由 闲云 发布
我没有任何目的,只是一个翻帖子的人。而且以前发帖子很少,之所以对这事回贴,是因为事实太令人发指。(当然这是基於受害人的陈述和其他人的帖子以及加害人的回贴)。

受害人之所以没有采取行动,肯定有她的考虑。我们在加拿大呆的时间长,也不愿意惹麻烦。包括我也不愿意被你指责成有什么目的。

我觉得如果受害人和加害人同时提出调庭,RIVEN才能够告示大家中华会馆愿意出面调解,现在光加害人提出要调停,这不明摆让人怀疑吗。

我没有说加害人跟CFC的人有什么亲戚关系,但是认识一些人是肯定的,他们来OTTAWA这么长时间,一直混在CFC和学校里面,认识人士肯定的,从他给你发悄悄话让你删受害人的帖子,你不愿意可以看出来。处的时间长了,就有感情尽管他做的不对,顶多认识的人也就劝劝,绝对不会替新人打抱不平。这就是我对帮加害人的看法。新来的人什么都不知道,通过CFC找了个住房就上了当受骗,这不明摆受害人是吃亏吃在相信CFC了吗。你说她还能相信她不了解的组织吗。如果是中国大使馆调解,那他也许会同意。

现在铁的事实就是受害人没有住到房子,反而丢了200块,然后还不能发贴告示公众。而加害人拿了人家200块不还,还在发帖子找房客,你说还有公理吗?

一定请你查清楚我跟CFC上任何人都没联系。 纯粹是个看客而已。斑竹也不能随便说话扣帽子不是?不过该说的我还是会说。


红色是引用
黑色是我的回答

我没有任何目的

如果没有目的,为什么一而再的不顾事实,误导读者?


我觉得如果受害人和加害人同时提出调庭,RIVEN才能够告示大家中华会馆愿意出面调解,现在光加害人提出要调停,这不明摆让人怀疑吗。

这句话既不符合事实,在逻辑上也不成立

在事实方面,我再次重复,不是中国微笑要求调解的.

在逻辑上也不成立,即使双方都没有要求中华会馆出面,中华会馆知道了这样的纠纷,觉得作为华人的社团组织,主动联系双方,愿意愿意出面调停又又何不可?

Riven公布的是中华会馆愿意出面调解,没有涉及到结果,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拒绝中华会馆的提议,为什么要双方同意才公布?

受害人之所以没有采取行动,肯定有她的考虑。
还是不顾事实,当事人的一方已经打过电话给警察了,也在CFC贴了帖子来说明事情的结果,这些不是行动是什么?


从他给你发悄悄话让你删受害人的帖子,你不愿意可以看出来。处的时间长了,就有感情尽管他做的不对,顶多认识的人也就劝劝,绝对不会替新人打抱不平。

你看出来什么,从他给我发悄悄话看出来就是认识我? 你这样的论断已经是指鹿为马了.

我是版主,用户遇到什么问题给我发悄悄话是多么正常的一件事情,到了你嘴里发悄悄话居然成了判断认识不认识的标志了,如果你要坚持说你没有目的,我据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希望你再回头好好去看看原来的帖子,回贴的大多数人是帮新移民打抱不平的,你实在是不用这样再往上面泼油了.

现在铁的事实就是受害人没有住到房子,反而丢了200块,然后还不能发贴告示公众。而加害人拿了人家200块不还,还在发帖子找房客,你说还有公理吗?

论坛上的争执,只凭在论坛上的发言,是不可能很快做出孰是孰非的判断的,作为一个版主,我的工作是是维持好论坛的秩序,让当事人双方不是在一种谩骂的气氛中陈诉事实的经过,从别的读者的发言中得到启发,别的读者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介绍自己的经验教训,从双方的发言中去做出自己的判断.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当事人不是"不能发贴告示公众",而是不能在告示中涉及另外一方的个人隐私,我在所有和这件事情相关的帖子都一直在强调这一点,可惜你却置之不理.一味诬蔑CFC压制舆论,不让当事人告示公众,可谓用心良苦.


纵观你的两次发言,多次置事实于不顾,误导读者,我得出这样的结论,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并非你说的什么"随便说话扣帽子". 你和CFC上的人有什么联系或者没有联系,不会影响我做出以上的判断.


该说的你当然可以说,CFC就是一个给大家自由交流的平台,但如果你还是一味重复那些不顾事实的言论,我觉得就是不该说的了.
 
最初由 laosuihui 发布



If all those are truth, she's definitely an evil. Can't believe the polices handled the things like that.


千真万确,我有位朋友就跟这位Truth有很相似的遭遇,不过,他是吵架后被他的女同屋(也有35、6岁)在脸上抓了几条血痕,结果报了警以后,警察也是基本上只给了双方警告,结果还不是不了了之。那个女的自此之后还特别得意, 一付警察来了也不能把我怎么样的样子。:(
这边的法律什么的是很保护女性的,如果你是女的,和男的起了冲突,只要你不是真的把对方搞成重伤什么的,警察来了只要扮娇弱,会演点戏就一切搞定了。:o 但是如果男的把你搞出了血痕伤口什么的,即使很小,那他可就是吃不了兜着走了!:p
 
够傻...

CFC上认识的人怕有一打...

我这号是去年三月注册了, 去年十二月才开始用...

到现在一年为满, 认识的人怕有一百了...

这么说我是OTTAWA一霸喽?

OH YEAH~~~~~

:lol:
 
最初由 京华倦客 发布
够傻...

CFC上认识的人怕有一打...

我这号是去年三月注册了, 去年十二月才开始用...

到现在一年为满, 认识的人怕有一百了...

这么说我是OTTAWA一霸喽?

OH YEAH~~~~~

:lol:


哈,对啊,对啊,

这么说我们就可以出现向所有新来CFC的人要钱了,哈!!!

反正我们认识人多,哈,

我们怕什么!!:D
 
调节什么时候开始阿?
 
幸好我没到那儿去落脚啊!!! 上帝保佑, 万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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