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 GOLF FAQ: 2004年新版《高尔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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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新版《高尔夫规则》

《高尔夫球规则》是由苏格兰圣安德鲁斯皇家古老高尔夫球俱乐部及美国高尔夫球协会审定,世界通用的最权威职业和业余选手之行为规范用书,每四年重新修订、印制一次。2004版《高尔夫球规则》中文版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授权,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秘书长崔志强翻译,北京时代动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印,并以免费派送的方式由中高协统一发放至全国各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及爱好者手中。



第一章:礼貌规范;球场上的举止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打球规则
比赛

规则1 比赛
规则2 比洞赛
规则3 比杆赛

  球杆和球

规则4 球杆
规则5 球

  球员的责任

规则6 球员
规则7 练习
规则8 助言 指示打球线
规则9 关于已打杆数的报告

  打球顺序

规则10 打球顺序

  发球区

规则11 发球区

  关于打球

规则12 寻找和辨认球
规则13 在球的现状态下打球
规则14 打球方法
规则15 打错球 替换球区

  球洞区

规则16 球洞区
规则17 旗杆

  被移动 被变向或被停止的球

规则18 静止的球被移动
规则19 运动中的球被变向或停止

  补救状况和处置程序

规则20 拿起球 抛球和放置球 在错误的地方打球
规则21 擦拭球
规则22 妨碍或有助于打球的球
规则23 散置障碍物
规则24 妨碍物
规则25 异常球场状态 陷入地面内的球和错误的球洞区
规则26 水障碍区(包括侧面水障碍区)
规则27 球遗失或界外 暂定球
规则28 不能打之球

  其它比赛方式

规则29 三人二球赛和四人二球赛
规则30 三球比洞赛 最佳球比洞赛和四球比洞赛
规则31 四球比杆赛
规则32 波基 标准杆和定分式比赛

  竞赛管理

规则33 委员会
规则34 争议和裁决


附属规则 I

  A部分 当地规则

当地规则

  B部分 当地规则参考案

1. 需要保护的球场区域 准环境保护区域
2. 幼树的防护
3. 临时性状况 泥泞 过度潮湿 恶劣状态和球场保护
4. 沙坑中的石块
5. 球洞区附近的不可移动妨碍物
6. 临时妨碍物

  C部分 比赛条件

比赛条件



附属规则 III

  球



  差点

差点




 业余身份的规则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保留在任何时间更改规则和制定及更改关于业余身份的解释。在业余身份规则中,提到的任何人的性别均包括男性和女性。

序言 定义
1. 业余性质
2. 职业性质
3. 奖品
4. 费用
5. 教球
6. 高尔夫球技能或声望的利用
7. 其它违背业余性质的行为
8. 实施规则的处置程序
9. 业余身份的恢复
10.委员会的裁决
 
第一章:礼貌规范 球场上的举止


  介绍

  该章是就打高尔夫球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制定的指导性内容,如果能够得到遵守,所有的高尔夫球员将会最大限度地从高尔夫球运动获得乐趣。最重要的原则是在球场上任何时候都要为他人着想。


  高尔夫球运动的精神

  与许多其他运动项目不同,高尔夫球运动大多是在没有裁判员监督的情形下进行的。这项运动主要依靠每个参与者主动为其他球员着想和自觉遵守规则的诚实和信用。不论对抗有多么激烈,所有球员都应当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任何时候都表现出礼貌谦让和良好的运动精神。这是高尔夫球运动的精髓所在。

  安全

  球员在击球或进行练习挥杆时,应确保球杆可能击打到的地方及可能因击球或挥杆而被球或任何石块、小石子、树枝等打到的地方及其附近无人站立。

  在前面一组球员还没有走出球的射程可及范围之前,球员不应当打球。

  在球员的击球可能会危及附近或前方的球场管理人员时,球员应当随时提醒有关人员。

  如果球员打球后球飞向可能会击中别人的方向,球员应当立即高声喊叫进行警告,在该场合告警的惯用词是“看球”。

  为其他球员着想

  不要干扰或影响他人

  球员在球场上要始终为其他球员着想,不应以走动、讲话或制造不必要的噪音干扰他人打球。

  球员应当确保自己带到球场的任何电子用品不会对其他球员造成影响。

  在发球台上,在轮到自己发球之前球员不应先架球。

  当其他人准备打球时,球员不应站在球或球洞附近或站在球或球洞的正后方。

  在球洞区上

  在球洞区上,球员不应站在其他球员的推击线上,在另外的球员击球时,注意不要让自己的身影投射到其推击线上。

  在本组的其他球员击球入洞之前应当站在球洞区上或球洞区附近。

  记分

  在比杆赛中,如有必要,为其他球员记分的球员应当在走向下一发球区的过程中核对相关球员在刚打完之洞的分数并记录下来。

  打球速度

  保持快速的打球速度并及时跟进

  球员应当保持较快的打球速度。委员会可以制定所有球员都应遵守的打球速度指南。一组球员有责任与前面的组保持跟进,不落后过多。如果一组球员落后前面的组整整一个洞而且延误了后续组,不论后续组有几名球员,该组球员应当请后续组先行通过。

  做好打球准备

  在轮到自己打球时,球员应当尽快做好打球准备。在球洞区附近或在球洞区上打球时,球员应当把自己的球杆袋或球车放置或停在适当的位置,保证能够快速离开球洞区并尽快向下一洞发球区移动。当一洞的打球结束后,球员应当立即离开球洞区。

  遗失球

  如果球员认为自己的球可能在水障碍区外遗失或界外,为了节省时间,他应打一个暂定球。

  当球显然不很容易找到时,正在寻找球的球员应尽快发出信号,让后续球员先行通过。他们应在开始找球没有超过五分钟之前发信号。在允许后续组先行通过时,在后续球员通过并走出球的射程可及范围之前,该组球员不应继续打球。

  球场上的优先权

  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球场上的优先权由一组球员的打球速度决定,任何要打完全部一轮的组有超越不打完全部一轮的组的权利。

  对球场的保护

  沙坑

  在离开沙坑前,球员应仔细地平整好他在沙坑内造成的所有坑穴和足迹以及其他人在附近造成的坑穴和足迹。如果沙坑附近有沙耙,应当使用沙耙进行平整。

  修复打迹、球痕和钉鞋造成的损坏

  球员应认真修复任何由他造成的打迹和任何因球的冲击对球洞区造成的损伤(不论损伤是不是由球员自己造成的)。打完一洞后,一组中的所有球员应当修复高尔夫球钉鞋对球洞区造成的损坏。

  避免不必要的损伤

  球员应当避免对球场造成损伤,如在进行练习挥杆削起草皮,或因为生气或其他任何原因用球杆杆头砸击地面。

  在放置球杆袋或旗杆时,球员应确保不对球洞区造成损伤。

  为了避免损伤球洞,球员和球童不应站在离球洞过近的地方,在扶持旗杆或将球从球洞中取出时,应当多加小心。不应使用球杆的杆头从球洞中取球。

  在球洞区上时,球员不应倚靠推击杆站立,在从球洞中取球时更应特别注意。

  球员在离开球洞区之前应将旗杆正确地放回球洞中。

  球员应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驾驶高尔夫球车的注意事项。

  结论;对违反规则行为的处罚

  如果球员都按照本章的指导行事,会使每个人都能够更多地享受高尔夫球运动的乐趣。

  如果一个球员在一轮的打球过程中或者在一段时间内一直无视这些指导方针,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建议委员会考虑对该球员采取适当的惩处措施。该惩处措施可以是诸如在限定的时间内禁止其在该球场打球或不允许其参加某些赛事。出于保护大多数愿意按照上述指导原则打球的球员的利益,这种惩处措施应当说是合理的。

  在出现严重违反礼貌规范的行为时,委员会可以按照规则33-7对犯规球员处以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章:定义

  本章中的定义词汇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在规则中以斜体字出现。

  异常球场状态(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异常球场状态”是指球场上的任何临时积水、整修地或由掘穴动物、爬行动物或鸟造成的洞穴、遗弃物或通道。


  击球准备(Addressing the Ball)

  当球员做好站位、球杆接触地面时,即为做好了“击球准备”。但是在障碍区内,当球员做好站位时即为击球准备。

  助言(Advice)

  “助言”是指任何能够影响球员打球决断、球杆选择或击球方法的劝告或建议。

  有关规则的信息及众所周知的事实诸如障碍区的位置或球洞区上旗杆的位置,不属于助言。

  被认为移动了的球(Ball Deemed to Move)

  见“移动或被移动(Move or Moved)”。

  入洞之球(Ball Holed)

  见“球进洞(Holed)”。

  球遗失(Ball Lost)

  见“遗失球(Lost Ball)”。

  使用中球(Ball in Play)

  球员从发球区上击球之后,球即成为“使用中球”,该球除去被遗失、界外、被拿起或不论规则允许与否被另一球替换(不论是否允许替换)之外,直至击球入洞为止都一直保持使用中球的状态。当球被另一球替换时,替换的球成为使用中球。

  如果在球员开始一洞的打球时从发球区外打了球,或者是在纠正这一错误时从发球区外打了球,则该球不是使用中球,规则11-4或11-5适用。否则使用中球包括当球员选择或被要求从发球区进行下一次击球时从发球区外打的球。

  比洞赛中的例外:如果在球员开始一洞的打球时从发球区外打了球而对手并没有要求其按照规则11-4a取消该次击球,则使用中球包括此球。

  最佳球(Best-Ball)

  见“比赛(Matches)”。

  沙坑(Bunker)

  “沙坑”是指由去除草皮和泥土而代之以沙或沙状物并经过整备而多呈凹状的地域构成的障碍区。

  沙坑边缘或沙坑内被草覆盖的地面包括草皮码放而成的表面(不论是有草覆盖的还是土质的)不属于沙坑的一部分。沙坑的侧壁或边缘未被草覆盖的部分属于沙坑的一部分。

  沙坑的界线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当球位于沙坑内或其任一部分触及沙坑时,则该球为沙坑内的球。

  掘穴动物(Burrowing Animal)

  “掘穴动物”是指出于习性或藏身需要而制造坑穴的任何动物,诸如兔子、鼹鼠、土拨鼠、囊地鼠或火蜥蜴等。

  注:除非被标示或宣布为整修地,否则由非掘穴动物诸如狗造成的坑穴不属于异常球场状态。

  球童(Caddie)

  “球童”是指按照规则帮助球员的人,他的工作可以包括在球员打球过程中为其运送或管理球杆。

  当一个球童受雇于一个以上球员时,在发生与球有关的问题的场合,他始终被视为是球的所有者的球童,而且他的携带品也被视为是该球员的携带品,除非该球童是按照另一球员的特定指示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他被视为是指示他采取行动的球员的球童。

  临时积水(Casual Water)

  “临时积水”是指球员在采取站位前后在球场上可见的任何暂时性积水,但水障碍区内的水不是临时积水,雪和自然冰根据球员的选择可以是临时积水或散置障碍物,但霜除外。人造冰是妨碍物。露水和霜不是临时积水。当球位于临时积水中或任何部分触及临时积水时,该球为位于临时积水中的球。

  委员会(Committee)

  “委员会”是指负责竞赛的委员会,如果比赛中没有发生问题,则委员会负责球场事宜。

  比赛者(Competitor)

  “比赛者”是指比杆赛中的球员。“同伴比赛者”是指与比赛者同组打球的任何球员,两者并非互为伙伴。

  在四人二球赛和四球赛的比杆赛中,在不违反文意的情况下,“比赛者”和“同伴比赛者”的用语中包括其伙伴。

  球场(Course)

  “球场”是指委员会设定的区域界限内全部区域(见规则33-2)。

  携带品(Equipment)

  “携带品”是指球员或为球员使用、穿着或携带的所有物品,但不包括在正在打球之洞使用的球及用来标示球的位置或标示应抛球区域范围的小物品如硬币或球座等。携带品中包括机动或非机动高尔夫球车。如果该球车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球员共用,在发生与球有关的问题时,该球车及车上的所有物品均被视为球的所有者的携带品,若另一共用球车的球员正在移动球车,则球车及其中所有物品被视为是正在移动球车之球员的携带品。

  注:当在一洞正在使用的球被拿起且未被放回原处成为使用中球时,该球是携带品。

  同伴比赛者(Fellow-Competitor)

  见“比赛者(Competitor)”。

  旗杆(Flagstick)

  “旗杆”是指一个上面可附有或没有旗布或其它物品,用来插在球洞中心以标示其位置且可移动的直的标志物。其横断面必须是圆形。禁止使用可能会对球的运动产生不适当影响的软垫或减震缓冲材料。

  观察球童(Forecaddie)

  “观察球童”是受雇于委员会在打球中为球员指示球的位置的人员,他是局外者。

  四球赛(Four-Ball)

  见“比赛(Matches)”。

  四人二球赛(Foursome)

  见“比赛(Matches)”。

  整修地(Ground Under Repair)

  “整修地”是指被委员会标示为整修地或由委员会授权的代表宣布为整修地的球场的任何部分,它包括需移走的堆积物和球场管理人员所做之坑穴,即使它们没有被标示为整修地。

  位于整修地内的所有地面和任何草、灌木、树或其它生长物均为该整修地的一部分。整修地的界线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标示整修地的立桩或线属于整修地内。上述立桩为妨碍物。当球位于整修地中或任何部分触及整修地时,该球为位于整修地中的球。

  注1:被弃置在球场内而不准备移走的剪下的草和其它物体不是整修地,除非它们被标示为整修地。

  注2: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禁止在整修地内或被标示为整修地的准环境保护区域内打球。

  障碍区(Hazards)

  “障碍区”是指任何沙坑或水障碍区。

  球洞(Hole)

  “球洞”的直径应为4.25英寸(108毫米),深度至少为4英寸(101.6毫米)。除非土质情况不允许,否则衬筒必须至少要沉入球洞区表面以下1英寸(25.4毫米);衬筒的外径不得超过4.25英寸(108毫米)。

  球进洞(Holed)

  当球静止在球洞内,整体都在球洞边缘水平面以下时即为“球进洞”。

  优先击球权(Honour)

  首先从发球区打球的球员谓之有“优先击球权”。

  侧面水障碍区(Lateral Water Hazard)

  “侧面水障碍区”是指水障碍区或其一部分,而根据地形无法按照规则26-1b在该水障碍区后方抛球或委员会认定为无法在其后方抛球的水域。

  水障碍区中要被作为侧面水障碍区打球的部分应被特别标定。当球位于侧面水障碍区中或任何部分触及侧面水障碍区时,该球为位于侧面水障碍区中的球。

  注1:用以标示侧面水障碍区的立桩或线必须是红色的。当同时使用立桩和线标示侧面水障碍区时,立桩作为障碍区的识别标识,而线标定障碍区的界线。

  注2: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禁止在被标定为侧面水障碍区的准环境保护区域内打球。

  注3:委员会可以将侧面水障碍区标示为水障碍区。

  打球线(Line of Play)

  “打球线”是指球员期望击球之后球运动的方向,再加上向期望的方向两侧延长适当的距离。打球线从地面垂直向上延伸,但是不越过球洞。

  推击线(Line of Putt)

  “推击线”是指球员在球洞区上进行击球之后期望球的运动路线,除去规则16-1e中提到的场合外,推击线包括向期望的路线两侧延长适当的距离。推击线不越过球洞。

  散置障碍物(Loose Impediments)

  “散置障碍物”是自然物体,包括:石块、树叶、树枝、树杈及其类似物,动物的粪便,蠕虫和昆虫及它们的遗弃物或堆积物等,它们不是固定的或生长着的,没有牢固地嵌入地面,也没有附着在球上。

  仅限于在球洞区上,沙和松散的泥土属于散置障碍物。

  雪和自然冰可以依球员的意见视为临时积水或散置障碍物,但霜除外。

  露水和霜不是散置障碍物。

  遗失球(Lost Ball)

  符合下列情况的球被视为是“遗失球”:

  球员的一方或他的或他们的球童开始找球五分钟后,没有找到球或球员不能确认是自己的球时;或

  球员打了替换球;或

  球员在被认为大概是初始球之所在地或较该地点更靠近球洞处打了暂定球。

  打错球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允许找球的五分钟内。

  记分员(Marker)

  “记分员”是指由委员会指定的在比杆赛中记录比赛者分数的人员。他可以是同伴比赛者。他不是裁判员。

  比赛(Matches)

  个人赛:一个人对抗另一人的比赛。

  三人二球赛:一人对抗二人,每一方各打一个球的比赛。

  四人二球赛:二人对抗二人,每一方各打一个球的比赛。

  三球赛:三人互为对抗的比洞赛,各自打自己的球,每个球员同时进行两个分别的比赛。

  最佳球赛:一人对抗二人中分数较好者或三人中分数最好者的比赛。

  四球赛:二人中分数较好者对抗另二人中分数较好者的比赛。

  移动或被移动(Move or Moved)

  如果一个球离开原来的位置停留在任何其它地点,则该球被视为“移动”了。

  补救的最近点(Nearest Point of Relief)

  “补救的最近点”是指对由不可移动妨碍物(规则24-2)、异常球场状态(规则25-1)或错误的球洞区(规则25-3)造成的妨碍不受处罚地进行补救时的参考点。

  该点是球场上最接近球的停点,而且能够满足以下要求:

  (i)不比球原来的停点更靠近球洞,

  (ii)在球的初始位置打球会对球员的击球造成妨碍而需接受补救,但若将球置于该点,则上述妨碍不复存在。

  注:为了准确地确定补救的最近点,球员应使用假设没有妨碍时他理应在下一次击球时使用的球杆模拟其击球准备位置、打球方向和击球的挥杆动作。

  观察员(Observer)

  “观察员”是指由委员会指定帮助裁判员判定事实问题,并向其报告违反规则情况的人员。观察员不应照管旗杆、站在球洞边、指示球洞位置、拿起球或标定球的位置。

  妨碍物(Obstructions)

  “妨碍物”是指任何人造物体,包括道路及通道的人造表面和侧面部分以及人造冰。但下列物体除外:

  a.标示界外的物体诸如墙壁、栅栏、立桩和栏杆;

  b.在界外的不可移动人造物体的任何部分;以及

  c.委员会宣布为球场不可分割部分的建筑物。

  当一个妨碍物不需使用超常的力量、不需造成不正当延误打球和引起伤害即可移动时,则该妨碍物为可移动妨碍物,否则,它是不可移动妨碍物。

  注: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宣布可移动妨碍物为不可移动妨碍物。

  界外(Out of Bounds)

  “界外”是指球场界线以外的区域或被委员会标定为界线以外的球场的任何部分。

  当界外被立桩或栅栏限定,或作为越过立桩或栅栏的地方被标示时,界外线由立桩或除去斜支柱以外的栅栏支柱在地平面的最内侧点决定。

  标定界外的物体诸如墙壁、栅栏、立桩和栏杆不是妨碍物,并被视为是固定的。

  当界外由地面上的线标示时,该线本身属于界外。

  界外线垂直向上下延伸。

  当球的整体位于界外时即为界外球。

  球员可以站在界外打位于界内的球。

  局外者(Outside Agency)

  “局外者”是指比洞赛中与比赛无关者,在比杆赛中不属于比赛者一方者,包括裁判员、记分员、观察员及观察球童。风和水都不是局外者。

  伙伴(Partner)

  “伙伴”是指与另一球员互为一方的球员。

  在三人二球赛、四人二球赛、最佳球赛或四球赛中,在不违反文意的情况下,“球员”一词中包括其伙伴。

  罚杆(Penalty Stroke)

  “罚杆”是指按照相应的规则加算给一个球员或一方的杆数。在三人二球赛或四人二球赛中,罚杆不影响打球的顺序。

  暂定球(Provisional Ball)

  “暂定球”是指球有可能在水障碍区以外遗失或有可能界外时按照规则27-2所打的球。

  球洞区(Putting Green)

  “球洞区”是指在正在打球的洞专为推击而特别整备的或委员会为此限定的全部区域。当球的任何部分触及球洞区时即成为球洞区上的球。

  R & A

  “R & A”是指圣安德鲁斯皇家古老高尔夫球俱乐部规则有限公司(The Royal and Ancient Golf Club of St Andrews Rules Limited)。

  裁判员(Referee)

  “裁判员”是指由委员会指定的与球员同行以判定事实问题并执行规则的人员。他必须对自己观察到的或接到报告的所有违反规则的行为采取行动。

  裁判员不应照管旗杆、站在球洞边、指示球洞位置、拿起球或标定球的位置。

  球因局外者突然变向或停止(Rub of the Green)

  “球因局外者变向或停止”是指运动中的球意外地被任何局外者改变方向或停止(见规则19-1)。

  规则(Rule or Rules)

  “规则”一词包括:

  a.高尔夫球规则以及在高尔夫球规则判例中的解释;

  b.委员会依照规则33-1和附属规则I制定的任何比赛条件;

  c.委员会依照规则33-8a和附属规则I制定的任何当地规则;以及

  d.附属规则II和III中关于球和球杆的规格。

  一方(Side)

  “一方”是指一个球员,或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为伙伴的球员。

  个人赛(Single)

  见“比赛(Matches)”。

  站位(Stance)

  球员为准备击球而确定了双脚的位置即为做好了“站位”。

  规定一轮(Stipulated Round)

  “规定一轮”是指除委员会另外认可时外,按正确的顺序打完球场上的各洞。委员会认可可以少于18洞的场合除外,规定一轮的洞数应为18洞。比洞赛中规定一轮的延长见规则2-3。

  击球(Stroke)

  “击球”是指意在打球并使其移动而使球杆向前的运动,但是如果球员在球杆杆头触及球之前自发地停止下挥杆则他没有击球。

  替换球(Substituted Ball)

  “替换球”是指无论初始球是处于使用中球、遗失、界外或被拿起的任一状态时,被转为使用中球的球。

  球座(Tee)

  “球座”是设计用来将球架离地面的用品。它的长度不得超过4英寸(101.6毫米),在其设计和制造上不得有指示打球线或影响球运动的作用。

  发球区(Teeing Ground)

  “发球区”是指现在准备打球之洞的起始处。它是纵深为两球杆长度、前面和两侧由两个发球区标志外侧边缘限定的方形区域。当球的整体位于发球区以外时,即为发球区以外的球。

  三球赛(Three-Ball)

  见“比赛(Matches)”。

  三人二球赛(Threesome)

  见“比赛(Matches)”。

  球洞区通道(Through the Green)

  “球洞区通道”是指球场内除下列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

  a.正在打球之洞的发球区和球洞区,以及

  b.球场内的所有障碍区。

  水障碍区(Water Hazard)

  “水障碍区”是指任何海、湖、池塘、河川、水沟、地表排水沟或其它无覆盖水道(无论有水与否)及其它类似性质的水域。

  水障碍区区域界线内的所有地面和水都是该水障碍区的一部分,水障碍区的界线垂直向上下延伸。标示水障碍区界线的立桩和线属于该障碍区内。标示水障碍区界线的立桩为妨碍物。当球位于水障碍区内或其任何部分触及水障碍区时,该球是位于水障碍区内的球。

  注1:用以标示水障碍区的立桩或线必须是黄色的。当同时使用立桩和线标示水障碍区时,立桩作为障碍区的识别标识,而线标定障碍区的界线。

  注2: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禁止在被标定为水障碍区的准环境保护区域内打球。

  错球(Wrong Ball)

  “错球”是指除球员的下列球以外的任何球:

  使用中球;

  暂定球;或

  在比杆赛中按照规则3-3或规则20-7b打的第二球;

  并且包括:

  其他球员的球;

  被遗弃的球;

  不再是使用中球的球员的初始球。

  注:使用中球包括不论允许替换与否实际上已替换了使用中球的球。

  错误的球洞区(Wrong Putting Green)

  “错误的球洞区”是指除正在打球之洞的球洞区以外的任何球洞区。除委员会另有规定外,错误的球洞区包括球场上的练习球洞区和切击球洞区。
 
第三章:规则1 比赛

  1-1.总则


  高尔夫球比赛是依照规则从发球区开始使用球杆对一个球经一次击球或连续击球将球打入球洞内。

  1-2.对球施加影响

  除按照规则行动以外,球员或球童不得有影响球的位置或运动的任何行为。

  (可移动妨碍物的取除-见规则24-1。)

  违反规则1-2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注:在严重违反规则1-2的场合,委员会可处以取消资格的处罚。

  1-3.商议的违反规则

  球员之间不得商议排除任何规则的应用或免除已被判决的处罚。

  违反规则1-3的处罚:

  比洞赛-取消双方资格;比杆赛-取消有关比赛者的资格。

  (比杆赛中商议的不按顺序打球-见规则10-2c。)

  1-4.规则中未写明的问题

  如果出现规则中没有规定的任何有争议的问题,应按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
 
第三章:规则2 比洞赛

  2-1.总则


  比洞赛是在规定一轮(委员会另有规定时除外)中一方对抗另一方的比赛。

  比洞赛是以每洞决定胜负的。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以较少的击球次数击球入洞的一方为该洞的胜者。在有差点的比赛中,净杆数较少的一方为该洞的胜者。

  表达比赛的状态时采用以下术语:几洞“领先(holes up)”,“积分相等(all square)”或几洞“待打(to play)”。

  当一方领先的洞数与待打的洞数相等时,该一方被称为“等洞方(dormie)”。

  2-2.平分之洞

  双方都以相同的击球次数打完一洞,则该洞平分。

  当一名球员已击球入洞而他的对手尚差一次击球即可平分时,如果该球员随后发生了犯规需受处罚,则该洞平分。

  2-3.比赛的胜者

  比洞赛(除委员会另有规定,在规定一轮)中,当一方领先的洞数多于待打洞数时,则该方获胜。

  如果出现平局,委员会可以将规定一轮延长数洞直至决出胜负为止。

  2-4.免除下一次击球,一洞或整个比赛认输

  当对手的球处于静止状态时,球员可以在任何时候免除对手的下一次击球,则对手被认为已以下一次击球入洞,球可以由任何一方移开。

  在一洞的打球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球员可以在该洞认输。

  在比赛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球员可以在该比赛认输。

  免除下一次击球、在一洞或整个比赛中认输的决定不能被拒绝或撤消。

  (悬停在洞口边的球―见规则16-2)

  2-5.对处置程序的疑义;争议和申诉

  在比洞赛中,如果球员之间发生疑问或争议,球员可以提出申诉。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由委员会授权的代表没有到场时,有关球员必须继续比赛,不得拖延时间。只有在提出申诉的球员通报其对手(i)他正在提出申诉;(ii)所处的事实状况;而且(iii)他要求裁决时,委员会才可以考虑受理申诉。申诉必须在该比洞赛中的任何球员在下一洞发球区打球之前提出,如果是在比赛的最后一洞,则必须在该比洞赛中所有球员离开球洞区前提出。

  在上述时间后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以考虑,除非它是基于提出申诉的球员前所未知的事实而且提出申诉的球员被对手提供了错误的信息(规则6-2a和9)。

  一旦比赛结果正式公布,之后提出的任何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以考虑,除非委员会确信对手知道他当时是在提供错误的信息。

  2-6.一般处罚

  另有规定时除外,在比洞赛中对违反规则的处罚为该洞负。
 
第三章:规则3 比杆赛


 3-1.胜者


  以最少的击球次数打完规定一轮或数轮的比赛者为胜者。

  在有差点的比赛中,以最少的净杆数打完规定一轮或数轮的比赛者为胜者。

  3-2.不履行击球入洞

  如果比赛者在任何一洞不履行击球入洞,并且在下一洞发球区进行击球之前,若是在该轮的最后一洞则是在他离开球洞区前,没有纠正错误,他要被取消资格。

  3-3.对处置程序的疑义

  a.处置程序

  在比杆赛中,如果比赛者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利或正确的处置程序有疑问时,他可以两个球打完该洞而不受罚。

  在发生有疑义的状况后,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比赛者必须向他的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宣布他将打两个球,以及规则允许时他将采用哪个球的分数。如果他没有这样做,则规则3-3b(ii)的条款适用。

  比赛者必须在提交自己的记分卡之前向委员会报告该事实;如果未履行这一手续,则他要被取消资格。

  b.关于洞的分数的决定

  (i)如果比赛者事先选择要采用其分数的球是按照规则打的,则该球的分数为比赛者在该洞的分数。否则,如果规则允许另一个球采用的处置程序,则采用另一球的分数。

  (ii)如果比赛者没有事先宣布他将以两个球打完该洞的决定或他将选择哪个球的分数,在按照规则打了初始球的情况下,初始球的分数被采用。如果初始球不是打的两个球中的一个,若第一个球是按照规则打的,则第一个成为使用中球的球的分数被采用。否则,如果规则允许另一个球采用的处置程序,则采用另一球的分数。

  注1:如果一个比赛者按照规则3-3打了第二个球,经判定,根据规则另一个球被认定为计算杆数之球,此后该比赛者对第二个球进行的击球不予计算,仅仅因打该球而发生的罚杆也不予考虑。

  注2:按照规则3-3打的第二个球不是规则27-2中规定的暂定球。

  3-4.拒绝遵守规则

  如果一个比赛者拒绝遵守规则而影响了另一名比赛者的权利时,他要被取消资格。

  3-5.一般处罚

  另有规定时除外,在比杆赛中对违反规则的处罚为加罚两杆。
 
第三章:规则4 球杆

  4-1.球杆的形状和构成

  a.总则

  球员的球杆必须符合本规则以及附属规则II中阐明的规定、规格与解释。

  b.磨损和改造

  符合规则的新球杆经正常使用被磨损后仍被视为符合规则的。任何部分被故意改造的球杆都被视为是新球杆,其被改造后的状态必须符合规则。

  4-2.打球性能被改变和附加物

  a.打球性能被改变

  在规定一轮中,不得通过调节或通过其它手段故意改变球杆的打球性能。

  b.附加物

  不得以影响球的运动为目的在杆面上施加附加物。

  违反规则4-1或4-2的处罚:

  取消资格。

  4-3.损坏的球杆;修理和更换

  a.在正常球场打球时损坏

  在规定一轮中,如果球员的球杆在正常球场状况下打球被损坏,该球员可以:

  (i)在该规定一轮的剩余部分中,在被损坏的状态下继续使用该球杆;或

  (ii)在没有不正当延误的前提下进行修理或请人修理;或

  (iii)仅限于球杆不适于使用的状况,作为附加的选择,可以以任何球杆更换损坏的球杆。球杆的更换不得导致任何不正当延误,且不得通过借用正在球场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自己打球而选择的球杆来更换球杆。

  违反规则4-3a的处罚:

  见规则4-4a或b和c的处罚说明。

  注:如果一支球杆从实质上被损坏,如杆身凹陷、明显弯曲或折断,杆头松动、脱落或明显变形,或握柄松动,则该球杆为不适于使用的球杆。如果一支球杆仅仅因为球杆的着地角或杆面倾角被改变或球杆杆头上有划伤不能被视为是不适于使用的球杆。

  b.不是在正常球场打球时的损坏

  在规定一轮中,如果球员的球杆不是在正常球场状况下打球被损坏,导致该球杆不符合规格或打球性能被改变,则该球杆不得在该轮中继续使用或更换。

  c.一轮之前的损坏

  球员可以使用在一轮开始之前损坏的球杆,但该球杆在其损坏的状态下需符合规则的要求。

  在打球性能没有被改变和打球没有被不正当延误的前提下,球杆在一轮之前发生的损坏可以在一轮中修理。

  违反规则4-3b或c的处罚:

  取消资格。

  (不正当延误-见规则6-7)

  4-4.十四支球杆的限度

  a.球杆的选择与补充

  开始规定一轮时球员的球杆不得多于十四支。他使用的球杆仅限于为该轮选择的球杆,除非他以少于十四支的球杆开始打球,如果他出发时的球杆少于十四支,他可以在总数达到十四支以前补充任何支。

  补充球杆必须是在不造成不正当延误的情况下进行(规则6-7),而且球员不得用正在球场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自己打球而选择的球杆来补充自己的球杆或临时借用正在球场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自己打球而选择的球杆。

  b.伙伴可以共用球杆

  伙伴可以共用球杆,但共用球杆的伙伴所携带的球杆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十四支。

  违反规则4-4a或b的处罚,不论携带的超量球杆数量是多少:

  比洞赛――在犯规被发现的洞结束时,要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处以负一洞的处罚以调整比赛状态。每轮中判为负的最多洞数:两洞。

  比杆赛――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加罚两杆;每轮中最大加罚杆数:四杆。

  波基比赛和标准杆比赛-处罚方法同比洞赛。

  定分式比赛――见规则32-1b的注释1。

  c.多余球杆的不使用说明

  一旦发现任何由球员携带或使用的球杆违反了规则4-3a(iii)或规则4-4,该球员必须立即向比洞赛中的对手或比杆赛中的同伴比赛者发表不使用声明,在该规定一轮的剩余部分中该球员不得继续使用上述球杆。

  违反规则4-4c的处罚:

  取消资格。
 
第三章:规则5 球


  5-1.总则


  球员使用的球必须符合附属规则III中规定的规格要求。

  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要求球员使用的球必须是在由R & A发行的《符合标准的高尔夫球一览表》中有记载的球。

  5-2.附加物

  不得以影响其打球性能为目的在球上施加附加物。

  违反本规则5-1或5-2的处罚:

  取消资格。

  5-3.不适于使用之球

  如果一个球上有明显的切痕、裂痕或变形,则该球为不适于使用之球。如果只是单纯因为粘有泥土或其它物质、表面有划痕或擦痕、涂漆损坏或褪色,则不能视为不适于使用之球。

  如果球员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有理由认为自己的球成为不适于使用之球,他可以不受处罚地将球拿起,以确认它是否不适于使用。

  在拿起球之前,该球员必须向比洞赛中的对手、比杆赛中的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宣布自己的意图并标定球的位置。然后,他可以在给予他的对手、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检查球以及观察拿起球和重放置球过程的前提下拿起球,在按照规则5-3拿起球时球不得被擦拭。如果该球员未履行上述全部处置程序或其一部分,他要被加罚一杆。

  如果在正在打球的一洞中球被确定为不适于使用之球,球员可以以另一只球替换,并将替换球放置在初始球原来所在的位置,否则,必须将初始球重新放置回原位。如果一个球员在规则不允许的情况下替换了球,而且对错误替换的球进行了击球,他要受到违反规则5-3的一般处罚,但不再按照本规则或规则15-1追加处罚。

  如果因为击球而使球破裂成两片以上时,该次击球要被取消,球员必须在尽量接近初始球原来所在位置的地点打另一球而不受处罚(见规则20-5)。

  *违反规则5-3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如果球员因违反规则5-3受到一般处罚,则不再施加按照本项规则追加的处罚。

  注:如果对手、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希望对不适于使用之球提出申诉,他必须在球员打另一球之前提出。

  (擦拭从球洞区上或按照其它规则拿起的球-见规则21)
 
第三章:规则6 球员


  6-1.规则


  知晓规则是球员和他的球童的责任。在规定一轮中,对于其球童的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球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6-2.差点

  a.比洞赛

  在有差点的比赛中,球员开始比赛之前应互相确认各自的差点,如果球员宣布了比他有权拥有的差点杆数较高的差点后开始比赛,且他宣布的差点会影响其给予或接受的差点杆数,他要被取消资格;反之,如果球员宣布了较低的差点,则他必须按已宣布的差点打球。

  b.比杆赛

  在有差点比赛的任何一轮中,比赛者必须保证在将记分卡提交给委员会之前把自己的差点填写在记分卡上。如果在提交记分卡之前没有填写差点(规则6-6b),或填写的差点高于其有权拥有的差点,而这将影响他接受的差点杆数时,在有差点的比赛中他要被取消资格;反之,如果他填写了较低的差点,则该分数有效。

  注:知晓应给予或接受差点的洞是球员的责任。

  6-3.发球时间和编组

  a.发球时间

  球员必须按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开始打球。

  b.编组

  在比杆赛中,除委员会认可或批准改变编组的情况外,比赛者在一轮中必须自始至终在委员会安排的编组中打球。

  违反规则6-3的处罚:

  取消资格。

  (最佳球赛和四球赛-见规则30-3a和31-2)

  注:即使没有按照规则33-7的规定使免除取消资格的处罚正当化的理由,委员会也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0-3a和31-2)中规定,如果球员在他发球时间之后五分钟以内赶到发球地点并做好打球准备,对其未及时开始打球的处罚可以以比洞赛第一洞负、比杆赛第一洞加罚两杆代替取消资格的处罚。

  6-4.球童

  球员可以得到球童的协助,但他被限于在任何时候只能有一名球童。

  违反规则6-4的处罚:

  比洞赛――在犯规被发现的洞结束时,要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处以负一洞的处罚以调整比赛状态;

  每轮中判为负的最多洞数:两洞。

  比杆赛――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加罚两杆;

  每轮中最大加罚杆数:四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在犯规行为发生在两洞的打球之间时,处罚要施加在下一个洞上。

  当使用一个以上球童而违反了本规则的球员一旦发现自己的错误,必须保证在该规定一轮剩余部分中的任何时候不再使用一个以上的球童,否则,该球员要被取消资格。

  波基比赛和标准杆比赛-处罚方法同比洞赛。

  定分式比赛――见规则32-1b的注释2。

  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禁止球员使用球童或对球员选择球童加以限制。

  6-5.球

  使用合格的球是球员的责任。每个球员都应在自己的球上做识别标记。

  6-6.比杆赛的记分

  a.记录分数

  在每洞结束后,记分员都应和比赛者核对分数并记录下来。在一轮结束后,记分员必须在记分卡上署名后将卡交给比赛者。如果由一名以上的记分员记录分数,每人都必须在各自负责的部分署名。

  b.署名和提交记分卡

  在一轮结束后,比赛者应核对自己各洞的分数,并与委员会一起澄清任何疑点。他必须确认记分员已在记分卡上署名,然后自己也在记分卡上署名并尽快将其提交给委员会。

  违反规则6-6b的处罚:

  取消资格。

  c.记分卡的更改

  在比赛者将记分卡提交给委员会之后,不可以对记分卡进行任何更改。

  d.洞的错误分数

  比赛者对记分卡上记录的各洞分数的正确性负有责任,如果他提交的任何一洞的分数低于实际分数,他要被取消资格。如果他提交的任何一洞的分数高于实际分数,被提交的分数有效。

  注1:分数的加算和记分卡上记录的差点应用是委员会的责任―见规则33-5。

  注2:在四球比杆赛中,另见规则31-4和-7a。

  6-7.不正当延误;缓慢打球

  球员必须在没有不正当延误的情况下按照委员会可能制定的指南中的打球速度打球。在一洞结束后至下一洞发球区打球之前,球员不得有不正当延误。

  违反规则6-7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波基比赛和标准杆比赛――见规则32-1a注3。

  定分式比赛――见规则32-1b注3。

  屡次犯规――取消资格。

  注1:如果球员在洞与洞之间不正常延误打球,他实际上是在延误下一洞的打球,除波基比赛、标准杆比赛和定分式比赛外(见规则32),处罚施加于该洞。

  注2:出于防止缓慢打球的目的,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制定有关打球速度的指南,其中包括完成规定一轮、一洞或一次击球所允许的最长时间限制。

  仅限于比杆赛中,委员会可以在此条件下将本规则的犯规处罚修改为:

  第一次犯规――加罚一杆;

  第二次犯规――加罚两杆。

  屡次犯规――取消资格。

  6-8.打球中止;恢复打球

  a.被认可时

  球员不得中止打球,除非:

  (i)委员会暂时中止了打球;

  (ii)他认为有来自雷电的危险;

  (iii)他正在就疑点或争议寻求委员会的裁决(见规则2-5和34-3);或

  (iv)有诸如急病等其它适当的理由。

  恶劣的天气本身不是中止打球的正当理由。

  如果球员未得到来自委员会的特别许可而中止打球,他必须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如果他这样做了而且委员会认为其理由充分,该球员不受处罚。否则,该球员要被取消资格。

  比洞赛中的例外:经协商同意中止比洞赛的球员们不是被取消资格的对象,除非他们这样做使比赛被延误。

  注:离开球场本身并不构成打球中止。

  b.委员会决定暂停打球时的处置程序

  当打球被委员会暂停时,如果比洞赛的球员或比杆赛中同组的球员是在两洞打球之间,在委员会指示打球再开始之前,他们不得恢复打球。如果已经开始一洞的打球,他们可以立即中止打球或继续该洞的打球,但不能有任何延误。如果这些球员选择了继续该洞的打球,允许他们在结束该洞之前中止打球。无论任何情况,在该洞的打球结束后必须中止打球。

  当委员会宣布重新开始打球时,球员必须恢复打球。

  违反规则6-8b的处罚:

  取消资格。

  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在有潜在危险的场合,必须按照委员会暂停打球的指示立即中止打球。如果球员没有立即中止打球,除规则33-7规定的可以免除该处罚的情况外,他要被取消资格。

  c.打球中止时拿起球

  当球员按照规则6-8a中止一洞的打球时,仅限于委员会决定暂停打球或有充分的理由拿起球的场合,他可以将自己的球拿起并不受罚。在拿起球之前,球员必须标定球的位置。如果球员在没有委员会特别许可的情况下中止打球并拿起球,在向委员会报告时(规则6-8a),他必须报告拿起球的事实。

  如果该球员在没有拿起球的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拿起球,并且在拿起球之前没有标定球的位置或没有报告拿起球的事实,则他要受到加罚一杆的处罚。

  d.打球被恢复时的处置程序

  打球必须在被中止的地方恢复,即使重新恢复打球是在下一天进行。在恢复打球之前或恢复打球时,球员必须采取以下处置程序:

  (i)如果按照规则6-8c有权拿起球的球员已经拿起了球,他必须将一个球放置在初始球被拿起时的地点。否则初始球必须被放置在其被拿起的地点;

  (ii)如果按照规则6-8c球员有权拿起自己的球但他并未这样做,他可以将球拿起、擦拭并重放置球,或者将一个替换的球放置在初始球被拿起时的地点。在拿起球之前,他必须标定球的位置;或

  (iii)如果在打球被中止的过程中球员的球或球标被移动(包括被风或水),球或球标必须被放置回初始球或球标被移动前所在的地点。

  注:如果要被放置球的地点无法确定,则必须估计出该地点并将球放置在该点。规则20-3c的条款不适用。

  *违反规则6-8c或d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如果球员因为违反规则6-8d而受到一般处罚,按照规则6-8c的附加处罚不再追加。
 
第三章:规则7 练习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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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一轮之间或两轮之间的练习


  a.比洞赛

  在比洞赛的任何一天,球员都可以在一轮开始之前在比赛球场上练习。

  b.比杆赛

  在比杆赛任何一天的一轮或延长赛之前,比赛者不得在比赛球场上练习或以滚动球、摸擦或抓挠的方式测试球场内任何球洞区的表面。

  在进行连续数天的两轮或两轮以上的比杆赛时,比赛者不得在各轮之间在仍要进行比赛的任何比赛球场上练习或以滚动球、摸擦或抓挠的方式测试该球场上的任何球洞区的表面。

  例外:在开始一轮或延长赛之前,允许在第一洞发球区上或其附近练习推击或近距离切击。

  违反规则7-1b的处罚:

  取消资格。

  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禁止在比洞赛的任何一天在比赛球场上练习,或者允许在比杆赛的任何一天或各轮之间在比赛球场或球场的一部分(规则33-2c)上练习。

  7-2.在一轮中

  球员不得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进行练习击球。在两洞打球之间球员不得进行练习击球,但他可以在以下区域或其附近进行推击或近距离切击:

  (a)在刚打完之洞的球洞区上,

  (b)在任何练习球洞区上,或

  (c)该轮要打的下一洞发球区上,

  但是不得在障碍区内进行练习击球,并且不得造成不正当延误(见规则6-7)。

  在一洞的持续打球过程中,其结果已被决定的击球不是练习击球。

  例外:当委员会暂时中止打球时,球员可以在打球恢复之前进行(a)本规则规定的练习,(b)在除去比赛球场以外的任何地方的练习,以及(c)委员会另外许可的练习。

  违反规则7-2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对在两洞打球之间犯规的处罚将施与下一洞。

  注1:练习挥杆不是练习击球,球员在不违反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在任何地方进行。

  注2: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禁止:

  (a)在刚打完之洞的球洞区上或其附近进行练习,

  (b)在刚刚打完之洞的球洞区上滚动球。
 
第三章:规则8 助言 指示打球线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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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助言


  在规定一轮中,球员不得:

  (a) 除他的伙伴以外,向正在球场上进行的比赛中的任何人提供助言,或

  (b)除他的伙伴或他和伙伴的球童以外,向任何人征询助言。

  8-2.指示打球线

  a.在球洞区外

  除去在球洞区上以外,球员可以接受任何人为其指示打球线,但是在进行击球时球员不可以安排任何人站立在该线上或其附近或该线在球洞后方的延长线上。由球员或经他认可而放置的指示该线的标记必须在击球前取除。

  例外:被照管或被举起的旗杆―见规则17-1。

  b.在球洞区上

  当球员的球位于球洞区上时,该球员、他的伙伴或他们之中任何一人的球童可以在击球之前指示推击线,但不得在击球过程中指示推击线,但是在指示推击线时不得触及球洞区。不得在任何地方放置指示推击线的标记。

  违反规则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注:委员会可以在队际赛的比赛条件(规则33-1)中允许每个队指定一人对该队成员给予助言(包括指示推击线)。委员会可以制定有关该人员的指定和允许其行动的条件,但在给予助言之前必须先向委员会申报该人员的身份。
 
第三章:规则9 关于已打杆数的报告


  9-1.总则


  球员已打的击球次数应包括任何受罚的杆数。

  9-2.比洞赛

  a.已打杆数的报告

  对手有权利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向球员查询后者已打的击球次数或在一洞的打球之后查询球员在刚刚打完之洞的杆数。

  b.错误信息

  球员不得向对手提供错误信息。如果球员提供了错误的信息,他在该洞负。

  如果球员有以下行为,则被视为提供了错误的信息:

  (i) 在受到处罚后没有尽快向其对手通报,除非(a)他显然正在按照规则有关处罚的处置程序行动,而且该行为是在对手的观察之下,或(b) 在对手进行下一次击球之前纠正了这一错误;或

  (ii) 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提供了有关已经击球次数的错误的信息,而且在对手进行下一次击球之前没有纠正这一错误;或

  (iii) 提供了有关完成一洞所需击球次数的错误信息,而且这会影响对手对该洞结果的了解。除非他在任何球员从下一洞发球区打球之前,如果是最后一洞则在所有球员离开球洞区之前订正这一错误。

  即使球员因为不知道自己犯规而没有加上自己的罚杆,也构成提供了错误的信息,知晓规则是球员的责任。

  9-3.比杆赛

  受到处罚的比赛者应当尽快向自己的记分员报告。
 
第三章:规则10 打球顺序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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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比洞赛


  a.开始一洞的打球时

  在第一洞发球区上哪一方有优先击球权应以编组表决定。在没有编组表时,要以抽签的方式决定优先击球权。

  在一洞获胜的一方获得下一洞发球区上的优先击球权。如果一洞平分,则在上一洞发球区上有优先击球权的一方继续保留该权利。

  b.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

  当双方球员开始了一洞的打球之后,应当先打距离球洞最远的球。如果球至球洞的距离相等,或者无法确定这些球相对球洞的位置,则应以抽签的方式决定先打哪一个球。

  例外:规则30-3c(最佳球比洞赛和四球比洞赛)。

  注:如果初始球不是在其原有位置状态下打的,而且球员被要求在尽量接近最后打初始球的地点打球(见规则20-5),要以进行上一次击球的地点确定打球的顺序。当可以在上一次击球地点以外的地方打球时,要以初始球静止的位置决定打球的顺序。

  c.打球顺序错误

  如果球员在应由对手打球的时候打了球,并不受处罚,但对手可以立即要求该球员取消该次击球,然后以正确的顺序在尽量接近刚才最后打初始球处的地方打球(规则20-5)。

  10-2.比杆赛

  a.开始一洞的打球时

  在第一洞发球区上哪个比赛者有优先击球权应以编组表决定。在没有编组表时,要以抽签的方式决定优先击球权。

  在一洞分数最低的比赛者在下一洞发球区上享有优先击球权,然后是第二位最低分数的比赛者打球并依次类推。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比赛者在一洞的分数相同,那么在下一个发球区上,他们则应按照上一洞发球区上的顺序打球。

  b.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

  当比赛者们开始了一洞的打球之后,应当先打距离球洞最远的球。如果球至球洞的距离相等,或者无法确定这些球相对球洞的位置,则应以抽签的方式决定先打哪一个球。

  例外:规则22(有助于或妨碍打球的球)和31-5(四球比杆赛)。

  注:如果初始球不是在其原有位置状态下打的,而且球员被要求在尽量接近最后打初始球的地点打球(见规则20-5),要以进行上一次击球的地点确定打球的顺序。当可以在上一次击球地点以外的地方打球时,要以初始球静止的位置决定打球的顺序。

  c.打球顺序错误

  如果比赛者未按正确的顺序打球,他并不受处罚,应当在球停止的位置打球。然而,如果委员会判定比赛者之间商定以错误的顺序打球以求对他们之中的某人有利,他们要被取消资格。

  (当另一从球洞区上击出的球正在运动中时进行击球―见规则16-1f)

  (在三人二球赛和四人二球赛中的不正确打球顺序―见规则29-3)

  10-3.从发球区打的暂定球或第二球

  如果球员从发球区打暂定球或第二球,他必须在他的对手或同伴比赛者完成其第一次击球之后进行。如果球员以错误的顺序打了暂定球或第二球,则应用规则条款10-1c或2c。
 
第三章:规则11 发球区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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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架球


  当球员在发球区内架球时,球必须被放在

  发球区的地面上,包括地面的表面凸起上(不论是否由球员制作而成),或

  插入地面内或放置在地面上的球座上,或

  放置在发球区地面上的沙或其他自然物体上。

  球员可以站在发球区外打位于发球区内的球。

  在架球时,如果球员使用了不合规格的球座或任何其他物体将球架离地面,他要被取消资格。

  11-2.发球区标志(Tee-Markers)

  球员在正在打球之洞的发球区上对任何球进行第一次击球之前,发球区标志被认为是固定的。在该场合中,如果球员为了避免对其站位、期望挥杆区域或打球线造成的妨碍而移动或允许移动发球区标志,他要因违反规则13-2而受到处罚。

  11-3.球从球座上落下

  如果尚未成为使用中球的球从球座上掉落或球员对其做击球准备时将其碰落,球员可以重新架球而不受处罚。然而如果在上述情况中已经进行了击球,那么不论球是否移动都要计算该次击球,但不受处罚。

  11-4.在发球区外发球

  a.比洞赛

  在开始一洞的打球时,如果球员从发球区外打球,并不受处罚。对手可以立即要求该球员取消此次击球重新从发球区内打球。

  b.比杆赛

  在开始一洞的打球时,如果比赛者从发球区外打球,他要被加罚两杆,然后必须重新从发球区内打球。

  如果该比赛者没有首先纠正自己的错误就在下一洞发球区进行击球,若是在该轮的最后一洞,没有宣布纠正自己的错误就离开了球洞区,他要被取消资格。

  比赛者在纠正其错误之前在发球区外以及随后在该洞进行的任何击球不计入其分数中。

  11-5.从错误的发球区打球

  应用规则11-4的条款。
 
第三章:规则12 寻找和辨认球

  12-1.寻找球;看球


  在球场上的任何地方寻找球时,仅限于出于寻找和辨认球的需要,球员可以触及或弯曲长草、灯心草、灌木、各种杂草及其它类似植物,而且这样做时不得改善其球的位置状态、试图站位或挥杆区域或打球线。

  球员未被赋予进行击球时必须看到球的权利。

  在障碍区内,如果相信球被散置障碍物或沙覆盖时,球员可以通过刺探、以球杆拨扫或其它方式将散置障碍物或沙取除至使他能够看到球的一部分。如果取除过多并不受罚,但球必须要被重新覆盖至仅能看到一部分的程度。在进行上述取除过程中球被移动并不受罚,但必须将球重新放置回原处,而且必要时必须重新覆盖。关于障碍区外散置障碍物的取除见规则23。

  如果位于异常球场状态中的球在寻找过程中误被移动,并不受罚;除非球员选择按照规则25-1b的处置程序,否则球必须被放回原处。如果该球员重放置球,如果允许他仍可以按照规则25-1b采取处置程序。

  如果球被认为是位于水障碍区的水中时,球员可以用球杆或其它物体探寻。如果在探寻过程中球被移动并不受处罚,除非球员选择按照规则26-1的处置程序,否则球必须被重新放置回原处。如果在探寻过程中球移动而且球的移动直接归因于探寻球的特定行动,并不受处罚,否则球员要按照规则18-2a受到加罚一杆的罚杆。

  违反规则12-1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12-2.辨认球

  打正确的球是球员的责任。每个球员都应在自己的球上做识别标记。

  除在障碍区内之外,如果球员有理由相信一个球是属于他的球,他可以拿起球进行辨认而不受处罚。

  在拿起球之前,球员必须向比洞赛中的对手、比杆赛中的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宣布自己的意图并标定球的位置,然后他可以拿起球并进行辨认,但要给对手、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观察拿起球和重放置球过程的机会。在按照规则12-2拿起球时,不得将球擦拭至超过辨认所必需的程度。如果球员未遵守该处置程序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他拿起位于障碍区内的球进行辨认,他要被加罚一杆。

  如果被拿起的球是球员的球,他必须将球重新放置回原处。如果他没有这样做,则他因违反规则12-2受到一般处罚,但不再追加按本规则的附加处罚。

  *违反规则12-2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如果球员因违反规则12-2受到一般处罚,则不再追加按本规则的附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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