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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则26 水障碍区(包括侧面水障碍区)
26-1.对位于水障碍区内的球的补救
球在击球后飞向水障碍区方向之后遗失,该球是在障碍区之内还是之外遗失是一个有关事实的问题。如果判定球是在该区域内遗失,则必须有球位于其中的足够有效的证据。在没有足够有效证据时,该球必须被视为是遗失球,应适用规则27。
如果球位于水障碍区内或在水障碍区内遗失(不论球是否位于水中),在接受加罚一杆的处罚之后,该球员可以:
a.在尽可能接近最后打初始球处的地点打球(见规则20-5);或
b.在水障碍区的后方,球洞与初始球最后越过该水障碍区界线处的连线上抛球。只要是在水障碍区的后方抛球,无论距离多远均无限制;或
c.作为仅限于球最后越过侧面水障碍区的界线时的附加选择,可以在水障碍区外距离(i)初始球最后越过水障碍区的界线的点,或(ii)该水障碍区对岸距球洞距离相等的界线上的地点两球杆范围之内且不较该地点更靠近球洞的地方抛球。
在按照本规则进行处置的球可以被拿起或被擦拭。
(当球位于障碍区内时被禁止的行为――见规则13-4)
(正在水障碍区内的水中运动的球――见规则14-6)
26-2.在水障碍区内打的球
a.球停留在同一个或另一个水障碍区内时
如果从水障碍区内打球后,球仍然停留在同一水障碍区内或另一个水障碍区内,球员可以:
(i)按照规则26-1a采取处置程序。如果在水障碍区内抛球后球员选择不打该球,他可以:
(a)按照规则26-1b进行处置,或者如果适用,采取规则26-1c的处置,加上按照该规则附加的一杆的罚杆,或
(b)加上附加的一杆的罚杆,在尽量接近在水障碍区外进行最后一次击球的地点打球(见规则20-5);或
(ii)按照规则26-1b进行处置,或者如果适用,采取规则26-1c的处置;或者
(iii)接受加罚一杆的处罚,在尽量接近在水障碍区外进行最后一次击球处的地点打球(见规则20-5)。
b.在水障碍区外遗失、成为不能打之球或界外的球
如果从水障碍区内打的球在该障碍区外遗失、或被宣布为不能打之球或界外时,在按照规则27-1或28a接受加罚一杆的处罚之后,球员可以:
(i)在该障碍区内尽量接近最后打初始球处的地方打球(见规则20-5);或
(ii)按照规则26-1b采取处置程序,或者如果规则26-1c适用,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加上附加的加罚一杆的处罚,以初始球在障碍区内静止前最后越过该障碍区界线处作为参考基点进行处置;或
(iii)加上附加的加罚一杆的处罚,在尽量接近在该障碍区外进行最后一次击球处的地方打球(见规则20-5)。
注1:在按照规则26-2b采取处置程序时,不要求球员按照规则27-1或28a的规定抛球,如果他选择了抛球,他未被要求必须打该球,他可以按照规则26-2b(ii)或(iii)改变处置程序。
注2:如果在水障碍区内打球后的球在障碍区外被宣布为不能打之球,规则26-2b并不妨碍球员按照规则28b或c采取处置程序。
违反规则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26-1.对位于水障碍区内的球的补救
球在击球后飞向水障碍区方向之后遗失,该球是在障碍区之内还是之外遗失是一个有关事实的问题。如果判定球是在该区域内遗失,则必须有球位于其中的足够有效的证据。在没有足够有效证据时,该球必须被视为是遗失球,应适用规则27。
如果球位于水障碍区内或在水障碍区内遗失(不论球是否位于水中),在接受加罚一杆的处罚之后,该球员可以:
a.在尽可能接近最后打初始球处的地点打球(见规则20-5);或
b.在水障碍区的后方,球洞与初始球最后越过该水障碍区界线处的连线上抛球。只要是在水障碍区的后方抛球,无论距离多远均无限制;或
c.作为仅限于球最后越过侧面水障碍区的界线时的附加选择,可以在水障碍区外距离(i)初始球最后越过水障碍区的界线的点,或(ii)该水障碍区对岸距球洞距离相等的界线上的地点两球杆范围之内且不较该地点更靠近球洞的地方抛球。
在按照本规则进行处置的球可以被拿起或被擦拭。
(当球位于障碍区内时被禁止的行为――见规则13-4)
(正在水障碍区内的水中运动的球――见规则14-6)
26-2.在水障碍区内打的球
a.球停留在同一个或另一个水障碍区内时
如果从水障碍区内打球后,球仍然停留在同一水障碍区内或另一个水障碍区内,球员可以:
(i)按照规则26-1a采取处置程序。如果在水障碍区内抛球后球员选择不打该球,他可以:
(a)按照规则26-1b进行处置,或者如果适用,采取规则26-1c的处置,加上按照该规则附加的一杆的罚杆,或
(b)加上附加的一杆的罚杆,在尽量接近在水障碍区外进行最后一次击球的地点打球(见规则20-5);或
(ii)按照规则26-1b进行处置,或者如果适用,采取规则26-1c的处置;或者
(iii)接受加罚一杆的处罚,在尽量接近在水障碍区外进行最后一次击球处的地点打球(见规则20-5)。
b.在水障碍区外遗失、成为不能打之球或界外的球
如果从水障碍区内打的球在该障碍区外遗失、或被宣布为不能打之球或界外时,在按照规则27-1或28a接受加罚一杆的处罚之后,球员可以:
(i)在该障碍区内尽量接近最后打初始球处的地方打球(见规则20-5);或
(ii)按照规则26-1b采取处置程序,或者如果规则26-1c适用,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加上附加的加罚一杆的处罚,以初始球在障碍区内静止前最后越过该障碍区界线处作为参考基点进行处置;或
(iii)加上附加的加罚一杆的处罚,在尽量接近在该障碍区外进行最后一次击球处的地方打球(见规则20-5)。
注1:在按照规则26-2b采取处置程序时,不要求球员按照规则27-1或28a的规定抛球,如果他选择了抛球,他未被要求必须打该球,他可以按照规则26-2b(ii)或(iii)改变处置程序。
注2:如果在水障碍区内打球后的球在障碍区外被宣布为不能打之球,规则26-2b并不妨碍球员按照规则28b或c采取处置程序。
违反规则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