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王斌余的生死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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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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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ulo.news.163.com/article/-D-mb-a_dy91.html



  今年28岁的打工者王斌余,至今未婚,不过,他再也没有这个机会了。今年5月11日晚,这个来自甘肃省甘谷县盘安镇一个偏僻小山村的年轻人,激愤之下一连捅死4个人。

  这本是一起简单的凶杀案件,王斌余也只是一个普通的罪犯,和其他凶杀案一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然而,透过王斌余被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所扭曲的心灵,这又不是一起简单的凶杀案件。它折射出,在王斌余的背后,许许多多的农民工,有着相似的困惑与挣扎。

  只上过小学四年级的王斌余,没有什么文化与技能,为此他只能靠出卖苦力维生。在外出打工的八、九年,他总是在屈辱中挣扎,最终也因无法承受屈辱而成了杀人犯。

  “我杀了他们,是被他们逼的。”

  那个夜晚王斌余并没有想杀人。

  5月11日晚,因为没有要来工资,他和弟弟王斌银又被拒绝住到宿舍,他们便到外面找个住所。

  就在这时,王斌余又遇到了白天没有给自己工资的吴某某,以及苏志刚、吴华等人。“我就是想问他们要点生活费。”

  据警方事后调查,王斌余兄弟两人来到吴某某位于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的住处后,再次向吴某某索要工资,但吴某某没有开门,于是双方发生争执。之后,苏志刚、苏文才(苏志刚之父)、吴华、苏香兰(女)先后到来,也和王斌余兄弟争吵了起来。

  提起那天的事,王斌余有点激动,“苏志刚说我告他的状,可我从来没有。苏文才还打了我弟弟一个耳光。我告诉他们,我们只是来要工钱,并不是来打架的,可是他们父子俩又来打我。”

  也许正是苏文才打了王斌余弟弟一个耳光,让王斌余长期压抑在心中的愤怒爆发了,“为什么我们活着总是让人欺负?!”

  王斌余的愤怒变成了疯狂。他掏出身上的一把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某某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后又看到吴某某,王斌余追了上去。

  王斌余没有追上吴某某。此时已由疯狂重新回到理智的王斌余又回到事发现场,对4个被害人再次进行捅刺,“他们这样欺压民工,却受不到法律的制裁,我就是要杀了他们。我杀了他们,并不是我想的,这是命运的安排吧。”对于自己的所为,王斌余没有后悔,“反正我也不想活了,我这样活着太累了!”

  王斌余杀了人后没有逃跑,而是到惠农区公安分局自首,“我是被他们逼的没法活了。”

  被不幸家庭扭曲的王斌余

  看上去并不强健的王斌余,出生在甘肃省甘谷县盘安镇的一个偏僻小山村。他生长在一个不幸的家里,一个体弱多病的父亲,一个没有上过学的弟弟,而且母亲在21年前因病去世。

  12岁的时候,因为家庭的贫穷,王斌余辍学了,回家看门、做饭、干农活。17岁那年,王斌余开始跟着村上的人到天水市打工挣钱,“那时他们说带我出去学技术,可是去了就让我干体力活。最后什么也没有学到,由于太累反而落下了一身毛病。”

  1996年,王斌余年仅15岁的弟弟王斌银接替哥哥也走上了打工之路,“他是替我去打工的,一天才挣5块钱。”1997年,不忍心弟弟一个人在外打工的王斌余再次踏上打工之路。

  王斌余没有想到,这条打工路竟是不归路。

  “我不想看到家里的人,因为在家里,我们总是让人欺负。”王斌余不幸的家给他留下了深刻的记忆,“我家在一个小山沟里,非常穷。虽然这两年修了砖房,但却欠了别人近2万元债。”虽然王斌余兄弟俩都在外面打工,却给家里带不回多少钱,因为没有钱,28岁的王斌余至今没有对象,“在我们老家娶一个媳妇要二、三万块钱。”王斌余说,在老家,30多岁娶不上媳妇的男人多的是,“就是有钱,村里的姑娘也不愿意嫁给我们,她们都到城里打工,或是做小姐。”

  王斌余告诉记者,由于他的叔叔娶不起媳妇,他的姑姑就和别人换亲了。“姑姑和姑夫总是吵架,后来姑姑就离家出走了。”那时王斌余只有10来岁,但他至今清楚地记得,姑姑走后,姑夫兄弟两人拿着镰刀与自家人大动干戈,“我奶奶胳膊上现在还有当时留下的刀疤。”

  家乡给王斌余留下痛苦记忆的不仅仅是这些,“因为我们那里穷,许多人都去打劫。我四叔当兵回来后,也想去抢劫,但是我父亲不让做,说这是出卖天良的事。可是人家打劫的人日子过得挺好,而我四叔因为穷直到40岁的时候才娶了媳妇。”

  出门打工后,王斌余一直买彩票,“我每次都希望自己中大奖,这样就可改变家里的状况。”可是他一次也没有中大奖,“老天就是对我们穷人不公。”

  山沟里贫穷、落后的家乡,以及充满不幸的家庭,在王斌余的记忆中没有留下一点快乐和幸福的感觉。唯一让他牵挂的只有父亲,“去年他在给别人帮忙时,腿被砸断了,至今也没有治好,这次我就是要了钱给他治腿。”提起父亲,王斌余三次落泪。

  “我不想和他们一起去偷,可总是被打、被骂。”

  18岁那年,王斌余开始过起了漂泊的打工生活。他主要在甘肃、宁夏的建筑工地上当小工,出苦力,期间,也曾在中卫县蹬过三轮车。

  “蹬三轮车时一天还能挣三、四十块钱,后来中卫改市,就不让我们蹬了,我就又开始在工地上出苦力。”

  从2003年起,王斌余兄弟就开始在陈某某的工程队打工,时而在银川,时而在中卫,时而在石嘴山,“工地到哪里,我们就住在哪里。”

  2003年下半年,王斌余来到了现在的工地上,吴某某是工地负责人,“我和这个工地上的负责人分歧很大”。王斌余认为,造成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在工地上,他们总是让我偷工地上的东西,我不愿意偷,他们就骂我、打我。苏志刚还总是骂我‘脑子有病’,我真的没有办法了。”王斌余告诉记者,吴某某组织了自己的一帮人,只要别人不听话,就打就骂,“我的两个老乡都让他们打跑了。”

  王斌余的不满不仅仅是这些,“在工地上,老板克扣我们的工钱是常事, 说好是干一天给27块钱,可我们拿到手里的只有18块。而且,他们根本不把我们当人看。”王斌余告诉记者,去年12月份,天气特别冷,但老板为了赶工期,中午不让他们回去,吃饭就在工地上,“饭菜都是冰凉的,吃都吃不下去。”

  今年5月以来,因为自己身体有病,实在是干不动了,再加上父亲的腿被砸断了需要治疗,王斌余不想干了,就想要回今年以来挣下的5000多元工资后回家。但是经过无数次的讨要,王斌余没有要来一分钱。

  5月11日,王斌余找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找来了吴某某,要求吴某某及时给王斌余算工资。“吴某某说我在工地上偷了铝皮,要扣我的钱。可是,我没有偷。”在看守所里,王斌余有些激动,“吴记者,我看工地的时候,一张铝皮也没有少。真的!”

  经过劳动部门调解,吴某某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王斌余算清工资。可是,王斌余再也没有机会亲手拿到这笔钱了。当晚,他便一连捅死了4个人。

  王斌余的自白:我从不愿和城里人打交道。

  王斌余已在城里漂泊了10年,“但我从不愿意和城里人打交道,因为他们瞧不起我们这些农民工。”

  王斌余讲述:一次我去银行汇款,那里的人看到我穿得特别脏,就不理我。还有一次在兰州,我问车站的人有没有回天水的车,那人恶狠狠地对我说,“没有。”

  “为什么我们活着总是让人瞧不起,总是让人欺负?”

  “为什么我们做什么事都没有人支持,都没有人帮助?”

  “为什么老板们都那么有钱了,还克扣我们那点工钱?其实,我们只是想挣点钱,能吃个饱饭。”

  在等待审判的日子里,王斌余向民警要来纸笔,写下了这样的话:

  “他们威逼我变卖人格,偷工地上的架子管,(我)不偷还打我、骂我,还把责任全推到我身上。我一个无权无势无钱的农民工怎能抵抗他们?”

  “他们打我,我忍了两年多了,现在不干了,他们还要打我……我很气愤,我的命真的这样苦吗,死了总没有人欺负我了吧?”“我现在满足了,在看守所里没有人打,没有人骂,权利有了保障,不像在外面,老板不顾我们农民工的死活逼着干活。”

  结束采访,王斌余平静的离去,只是在走向牢房时,回头到记者说:“吴记者,我的生命是小,可我希望党和国家能重视我们农民工。”新闻来源:华兴时报
 
谁该为“王斌余悲剧”的发生负责?

  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宋振远)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最近,他一审被判死刑。

  9月4日,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以《死囚王斌余的道白》为题披露了这一事件,引
发网评如潮。一些社会学家、法律专家也表示了极大关注。社会舆论普遍对王斌余的悲剧命运表示同情,认为王斌余案已超出了个人范畴,它实际上再一次拷问了严肃的农民工问题。痛思之余,人们发出疑问:谁该为王斌余悲剧的发生负责?

  社会学家:王斌余案折射农民工制度存在突出问题

  今年72岁的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著名学者陆学艺,看到有关王斌余案的报道彻夜难眠。他为此专门约见“新华视点”记者说,孙志刚之死拷问了我们社会的良知、并导致了一部恶法(城市收容制度)的废除;王斌余案则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现行农民工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

  陆学艺说,这样一个悲剧的发生,不仅是王斌余个人的责任,可能也不只是被杀者的责任。王斌余的一句话振聋发聩:“我知道有保护我们农民工的政策,但下面人不执行,我们的权利还是得不到保障。”……这清楚地表明,就农民工解决农民工问题行不通,一些体制性障碍必须得到彻底清理,比如户籍制度、农民工的身份和待遇等。现在,人们的目光只有同情远远不够,社会需要更具体的行动。

  陆学艺说:“农民工是什么?是工人,不让当城市居民;是农民,又主要在城里工作。” 因此他们就成了合法权利经常受到侵犯的边缘人。近些年煤矿为什么死那么多人?人们忽略了根本的一点,即与过去的国有工人不同,现在绝大部分矿工是农民工,他们被当作“贱民”任由私营矿主摆布。

  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农民工目前是在经济和社会双重作用下的弱势群体,这与不合理的农民工制度有直接关系。正因为农民工没有自己的组织资源,因而没有能够参与市场博弈的平等社会地位。说白了,农民工利益受损,正是这种政治权利缺失的反映。我们社会结构发育的不健全,包括“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户籍制度,都必须深刻反思,尽快改革。

  广大网民:真正应受罚的是虐待和漠视农民工权益的人

  与专家的深刻反思相比,广大网民对王斌余的悲剧命运表现出极大的同情。

  一位网民痛心地说:“我花了几乎3个小时翻阅了网络媒体对王斌余一案的报道和评论,看完以后总觉得这个案子为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不能漠视劳动者的权利。王斌余杀人案产生的原因就是社会以及法律没有保护好普通劳工的权益,导致矛盾激化。”“如果执法部门、法院,乃至工会能敞开一扇绿色维权通道,民工维权不再是难事,那么类似事件就可能避免。”

  一些网民表示:在这个案子的巨大社会代价中,应当深刻反省的是劳工雇主和法律的执行者。一些民工向老板索要工钱,结果惹来的是一顿毒打;有些老板卷款而逃,让民工的血汗白流;有的老板以工作机会要挟,要讨工资就让你立即失去工作和住所。面对这一切,仅有一部保护劳工权利的劳动法是不够的。

  许多网民认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能光挂在嘴边,鉴于王斌余是“逼上梁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法院判决时应考虑减轻刑罚。事实上,真正应当受到处罚的是那些“虐待农民工的包工头”和“漠视农民工权益的管理者和执法者”。

  法律专家:弱者权利“救济渠道”失效是更大的问题

  王斌余案在法律界也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法律专家从法理、民意、政治等诸多方面分析认为,鉴于王斌余案的社会背景复杂,处理起来应慎重。

  一些法律学者坦言,作为一个几乎没有社会博弈能力的弱者,王斌余是被诸多有形和无形的手推到了绝望的境地。他杀了人,被判了死刑,这是法律的判断。但常态之下,一个社会的民情,应该和法律的判断基本一致;如果我们的民情经常和法律的判断相去甚远,那是非常可怕的,将撼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对于一些网民甚至学者主张不宜对王斌余处以极刑,也有个别法律专家提出不同意见。一位法律界人士撰文说,对一个死囚犯,民意竟然表示出广泛的同情,这从法律上说是非理性的、情绪化的,是一种“危险的信号”。

  但这样的声音很快被成千上万网民的质疑淹没。一些法律专家也明确表示,不宜把民意简单地视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

  北京学者陈步雷的看法较有代表性。他发表《由王斌余杀人想起了蒋爱珍》的文章说,王斌余案与《人民日报》1979年报道的蒋爱珍故意杀人案,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首先,被告人都是严重受害者;其次,被告人在实施报复之前,都缺乏可以期待的权利救济途径;三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复杂,易引起严重的争议。蒋爱珍一审被判死刑,终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

  一些法律专家分析说,王斌余一类的案件暴露了一个共同问题:弱势者权利保障机制(救济渠道)的缺失或者失效,应当由谁来承担后果?其成本如何分摊?事实上,应当由包括强势者在内的社会去承受,而不仅仅是王斌余们个人的责任。只有将此类案件置于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社会条件下理解,甚至要联系政治因素,才能给出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答案。

  血的警示: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关于王斌余案的是是非非,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问题。正如王斌余在自白中所说的:“我的生命事小,我希望党和国家能重视我们农民工,希望社会能够关注我们,尊重我们!”

  王斌余在城里打工10年,只挣了3万多元。他在不同打工阶段的思想通过他的话反映出来,发人深思。“出来本来想学点技术,可根本没有时间、没有条件去学,好像背后有座山压着似的”。10年里,他干过电焊工、木工、架子工、保温工,“干着最苦、最累、最脏的活,却拿得最少,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讨薪杀人后,他无奈地说:“我觉得看守所是个好地方,比工地好”。在得知自己一审被判死刑后,他发出了声声呐喊:“我只是想老老实实打工做事挣钱,为何就那么难?”“如果有钱的人欺侮我们,我们没钱的人只能以生命来捍卫权利!”

  尽管小学四年级就辍学的王斌余没有多少文化,但他积10年打工体验说出的这些肺腑之言,发人深省。这实际上也是农民工群体的共同心声。

  一些专家提醒说,中国已经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在人权问题上有个基本观点,即人权首先是生存权。以这种进步的人权观来考量王斌余杀人案,主要原因就是他拿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生存权受到了威胁。人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安全的社会,必须至少是一个人人享有基本生存保障的社会,如果我们社会的一部分人失去了这种保障,或者一部分人的幸福生活必须由另一部分人来支付代价,那么这个社会将缺乏安全感,也有违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神圣宗旨。
 
该不该免王斌余一死?
法学专家回应四个焦点问题


  因多次讨薪不得而陷入绝望的农民工王斌余,一气之下杀死四人、重伤一人,一审被判死刑。

  案件回放

  据新华社9月4日发表关于王斌余杀人的报道。报道援引王斌余的话:“今年5月份,父亲因为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再加上我身体一直不好,实在不想继续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就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我受够了他们的气,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我当时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边洗干净血迹,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据报道,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

  焦点问题

  王斌余案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后,舆论对王斌余的遭遇深表同情,对他的命运表示了极大关注,有人认为王斌余在维权无果的情形下,屡受包工头的压迫,愤起杀死包工头,于情于法,都不应当判处死刑。

  有人在媒体上发表文章,用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其辩护,认为“对其杀人行为虽可定罪判刑,但如认为没有任何可以宽宥的地方,不给余地,对其处以极刑,就违背了人性,让人遗憾”。

  一些网友还提出,王斌余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更有网友认为一审判决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认为法律应该考虑民意和舆论,等等。

  还有的学者将王斌余案与《人民日报》1979年报道的新疆蒋爱珍故意杀人案相比较,认为两案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不宜把这种民意简单地视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表达,否则我们就把法律的功能、意义理解得太肤浅了。”

  回应一 是否该判王斌余死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周光权认为,法官判处王斌余死刑是可以接受的。他讲了四点理由:首先,生命的法益绝对保护,这是各国的一个通例,因为生命对于人们来说特别重要,因此,绝对不能以牺牲他人的生命为代价,发泄自己的愤怒。其次,对于个案的处理,必须考虑到手段的“相当性”,王斌余讨薪受到委屈,包工头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的维权手段要与其受委屈应当采取的手段相当。作为包工头欠钱这种民事债务不是导致债务人甚至是不相关的人丧失生命的理由,社会不能鼓励采取极端的方式来索取债务。再次,在现代债务纠纷频发、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多发的时候,尤其要强调讲规则的意识,依法维权,如果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不对其判处死刑,这样发出的信号是很危险的,有可能引发许多人效仿他的方式。最后,以死刑不合理提出不对王斌余判处死刑也很难说得过去,因为我国现行刑法还保留了死刑,并且就是一些学者建议逐步废除死刑,也认为对于暴力罪犯的死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还应当存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首先表示,他一直以来是主张废除死刑的。至于王斌余案件,他认为,对于法院的判决还不好评判,不好说这个判决是错误的,也不好说一定是正确的。因为,现在各地对于死刑的掌握标准不一样,一些地方可能比这个案件情节更轻的案件被告人也被判处了死刑;一些地方可能有比这个案件情节更严重的案件中,被告人也没有被判处死刑。因此,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非常有必要。

  回应二 “期待可能性”理论不适用于王斌余

  但对于有学者认为本案可以适用国外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来论证减轻王斌余的刑罚,两位学者都表示这是对这一理论的误解。周光权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在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犯罪行为、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况,反之,则可成为行为人的阻却违法事由,即对行为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这种理论通常在国外是运用于一些轻微犯罪案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这种理论认为,严格遵守法律可能会有不合理的地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法外给予免罪,是一种“超法条责任阻却事由”,由法官来自由判断,在国外的实践运用范围很小。曲新久也认为,国外对这种理论运用特别谨慎,主要运用于一些过失犯罪中,提出这种理论主要是免罪,不能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回应三 王斌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至于有些网友认为王斌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两位学者都表示不能认同,因为被害人一般性的辱骂和轻微的暴力,不能成为王斌余使用凶器进行剧烈报复的理由。还有些网友认为,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王斌余长期受压迫,并且他还有自首的情节,因此,这些都可以作为他不应当判处死刑的理由。周光权认为,在德国,故意杀死一个人是一个故意杀人罪,杀死四个人是四个故意杀人罪,我们国家虽然不认可同种数罪的判决,但其杀死四个人与重伤一人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他的那些从轻情节在本案中完全可以不考虑。即使他杀死的四个人都是拖欠他钱的包工头,也应当判处死刑,因为这种后果太严重了。曲新久认为,考虑被害人的过错作为是否对他从轻、减轻的理由,应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看这种过错是否非常明显和严重,来决定是否要考虑不判处其死刑。

  回应四 法官应当关起门来独立判决

  关于民意是否应当在判决中反映,周光权认为,民意具有不确定性,有时情绪化,有人或许认为判处王斌余死刑不妥,但也许有人认为不判处其死刑不妥。究竟哪个是“民意”,法官左右为难。因此,法官不应过多考虑民意。

  曲新久教授说得更直截了当:“法官应当关起门来,不看关于这件案件的报道,依照法庭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进行判决。”
 
农民工王斌余讨薪未果杀4人 有必要判死刑吗?

  农民工王斌余因数次讨要工钱未果连杀4人,重伤1人,后被法院判处死刑。

  现代刑法对于定罪判刑,不能光看行为后果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看来,杀人偿命,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人们在同情之余,又认为对王斌余判处死刑是正当的、合理的;但是从刑法刑事责任的立法和原理来看,对王斌余处以死刑本身就违背法理。

  现代刑法对于定罪判刑,不能光看行为后果,还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即行为应受刑罚谴责度的大小。我国1997年的刑法第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条与过去理论上所说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的“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有重大差别,是一个新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

  现在学界把它概括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根本的变化在于增加了刑事责任这个因素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那么什么是刑事责任呢?通俗地说,就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所承担的后果,这个后果包括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判刑、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这些后果的决定因素就叫做刑事责任的因素。这些因素可以是客观的事实特征,也可以是主观恶性特征;可以是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因素,也可以是决定刑罚轻重的因素。在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上,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故意与过失等是一般人所熟悉和能够比较容易理解的内容。之外,法学界又提出(适法的) “期待可能性”这一因素。

  “期待可能性”最早且最典型的判例是1879年德国的“癖马案”判决。该案无罪的基本理由是: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有惊马伤人的后果,但他已提出了更换辕马的要求,是雇主不但不许其换马,反以解雇相威胁,以致继续使用该马而导致伤人。当时法官认为,以人之常情看,法律很难期待被告人做出对抗雇主命令、拒绝驾驭马车以致丢掉自己的“饭碗”的“适法”举动来。此后确立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法律应当符合人性,这一理论被认为是刑法为人性的弱点流下的“温情的眼泪”。

  如果一个法律的裁定让人之常情觉得不可容忍,就是违背人性的

  我们可以另举一个更加极端的例子:一个人强奸并残忍杀害了你的妻子,你目睹其逃脱,几天后你发现了该真凶,最适当的做法是报警,或者当时你完全可以有条件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但是你却悲愤难忍,将已经就范的人杀死,这时你是构成杀人罪的,可这时如果以“杀人偿命”作为理由对你处以死刑,就是不合理的,因为这对你是过高的要求,这样做反而是国家和社会违背了基本的人性。因此,期待可能性就是指刑法对那些在当时的情境之下,认为那样做有可以理解、有可以同情的原因;作为普通人,要他在这种情况下不这么做是一种苛求,是强人所难。“法不外乎情理”,如果一个法律的裁定让人之常情觉得不可容忍,就是违背人性的。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规定“期待可能性”作为刑事责任的因素,但是法官应当将其作为依法酌定从宽处理的因素。

  王斌余17岁到外面打工,今年5月份,父亲因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

  他气不过,去找劳动部门,包工头却诬赖其看工地时偷了铝皮,不给其工钱。5月11日晚上,身无分文的他到包工头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被骂成“像条狗”,还遭到拳打脚踢。

  作为一个正常人,面临这样的困境、委屈、侮辱、冷漠、殴打,都会难以忍受,此情此境,我们都会说“天地难容、情何以堪”。这时对于一个有尊严的人来说,如果因此屈辱而自杀,我们不会感到奇怪;而对其杀人行为虽可定罪判刑,但如认为没有任何可以宽宥的地方,不给余地,对其处以极刑,就违背了人性,让人遗憾。
 
中共是靠杀"刘文彩", "黄世仁" 起家的. 王斌余才是真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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