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回国奉献的同志们请注意人身安全

比如北京市的,全称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应该叫"交管局",但即使受到加拿大的称呼影响,简称为"交通局"不正确,不影响讨论问题的性质.
 
北京有交管局,也有交通局,此局非彼局,不是简称问题.本人最近一次在中国某地用现金缴交通罚款是99年7月,不是非常古代吧?

交管局的政务进入信息时代了,可喜可贺.本人在国内做过110指挥系统和交管局的出租汽车年审系统,驾驶执照考试命题系统,对信息系统不陌生,所以我也知道为什么信息系统管不住警察.

我不是在跟你争论管理制度的有无问题,中国很多问题的复杂之处就是制度瘫痪,无法执行.这个话题要扯下去就远了,愿意聊的话可以另起一个thread.
 
[转贴]供大家参考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1日公安部令第2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靠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和申诉,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控告、申诉活动中应当对控告、申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护控告、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控告和申诉都应当接受,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不准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不准对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

公安机关保障控告、申诉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控告、申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第四条 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下列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
(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法定复议程序受案范围和时效期间的控告和申诉,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处理。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控告和申诉应当转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申诉人,或者告知控告、申诉人向主管机关提出。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和申诉实行分级管辖,归口办理。

各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是受理控告、申诉的专门机构,负责控告、申诉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接受、转送、交办或者直接调查来信来访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并对控告、申诉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二章 控告的管辖和受理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按下列规定管辖:

对控告本机关或者本机关主、副职人员的,由该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告知控告人向有任免权的主管机关提出。

对控告本机关主、副职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本机关管辖。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所管辖的当面控告,均应指派专人接谈,制作笔录,经控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书面或者电话控告的,也应指派专人听取控告人当面陈述,做好记录,并对受理的控告逐一填写《受理控告登记表》,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控告,应在三日内将控告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通知控告人,或者当面告知控告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控告应即初步核查,控告事由基本成立,需要督促履行职责、纠正执法过错或者追究被控告对象责任的,应立案查办。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后的一个月内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必须听取控告人的当面陈述。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控告人复核请求后,应填写《控告复核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复核完毕,将复核意见答复控告人。


第三章 申诉的管辖和受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按下列规定管辖:

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管辖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或者结论的申诉。

地、市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或者结论的申诉和不服下一级公安机关复查结论的再申诉,以及本机关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处理的申诉。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所管辖的当面申诉,要指派专人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审阅其递交的有关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申诉材料,并询问申诉事由及依据;书面申诉的,必须约请申诉人面谈,并对受理的申诉逐一填写《受理申诉登记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申诉,应在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通知申诉人,或者当面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诉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申诉理由正当,原处理决定或结论在主要事实认定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可能的,应当立案复查。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复查申诉案件,应指定专人进行,原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公安机关复查申诉案件应在决定立案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十五条 上级公安机关对持有下一级公安机关答复意见书再申诉的,应当受理复核,填写《申诉复核登记表》,并在两个月内复核完毕,做出结论,书面答复申诉人。此复核结论,即为终结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个人认为,还是独立司法机构受理才能真正做到警民公平合理.比如,由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还确立了公民言论,结社和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国不缺纸上的东西.
 
最初由 农夫 发布
个人认为,还是独立司法机构受理才能真正做到警民公平合理.比如,由法院审理

这话说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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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交管局,也有交通局,此局非彼局,不是简称问题.本人最近一次在中国某地用现金缴交通罚款是99年7月,不是非常古代吧?

交管局的政务进入信息时代了,可喜可贺.本人在国内做过110指挥系统和交管局的出租汽车年审系统,驾驶执照考试命题系统,对信息系统不陌生,所以我也知道为什么信息系统管不住警察.

我不是在跟你争论管理制度的有无问题,中国很多问题的复杂之处就是制度瘫痪,无法执行.这个话题要扯下去就远了,愿意聊的话可以另起一个thread.

我的驾照是98年的,办理驾照的同时必须办理牡丹交通IC卡.
不喜欢与你争论,我只不过陈述了自己所知道的一点事实罢了.
 
最初由 农夫 发布


我的驾照是98年的,办理驾照的同时必须办理牡丹交通IC卡.
不喜欢与你争论,我只不过陈述了自己所知道的一点事实罢了.

从信息系统的角度提几个问题,你就知道为什么有时罚款要收现金:

1. 外地司机违章,没有IC卡怎么办?不是全国每个城市办驾照都必须办IC卡的.驾照由各城市自行发放,在一个省都没统一(也许广东省要规范一些),更别奢望全国通行一个管理规则.
2. 即使有IC卡,如果是外地卡,无法实时转帐怎么办?工商银行的异地交易只能在当日午夜交割.

所以,做这类系统一定会留有余地,也就有一个大空子让人钻.
 
最初由 VeryIratedPerson 发布


从信息系统的角度提几个问题,你就知道为什么有时罚款要收现金:

1. 外地司机违章,没有IC卡怎么办?不是全国每个城市办驾照都必须办IC卡的.驾照由各城市自行发放,在一个省都没统一(也许广东省要规范一些),更别奢望全国通行一个管理规则.
2. 即使有IC卡,如果是外地卡,无法实时转帐怎么办?工商银行的异地交易只能在当日午夜交割.

所以,做这类系统一定会留有余地,也就有一个大空子让人钻.

俺不是这方面的专家. 但北京市的司机,持北京驾照,是不能用现金交罚款的.

有些北京居民, 用外地驾照也是有的,但是极少数;甚至有人曾经持有几本驾照(不同省市的).扣了驾照,再用另一本驾照. 相信这些现象随着政府上网工程实施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 "空子"会越来越少.
 
最初由 农夫 发布


俺不是这方面的专家. 但北京市的司机,持北京驾照,是不能用现金交罚款的.

有些北京居民, 用外地驾照也是有的,但是极少数;甚至有人曾经持有几本驾照(不同省市的).扣了驾照,再用另一本驾照. 相信这些现象随着政府上网工程实施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 "空子"会越来越少.

我也相信.

乐观之余,谈谈中国的国情:

国税局的全国连网系统97年就做出来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跟踪增值税发票,多好?可是无法投入应用.因为,全省联网等于把市国税局的局长免了职,全国联网等于把省国税局的局长免了职.到处联网,犯了法没有回旋余地,那么当官的权力就无法转化成金钱了,他们靠放别人一马来发财.这件事97年底的<计算机世界>的一篇关于金税工程的文章提到过,大概是系统设计者一番心血化为东流之后非常气愤吧.

所以主席最反对唯武器论,还是人的因素第一,不能迷信技术.
 
先把规矩定得比天高,谁遵守谁就没法活。等大家都偷税漏税了,拿着算盘上门一个个敲,谁识相谁过关。这样一来年薪百万的公务员还不满大街都是?说刘晓庆偷税该死的各位,脑子想清楚了。她或许有死的理由,但绝不是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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