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事件完全回放
DWNEWS.COM-- 2006年10月13日22:7:27(京港台时间) --多维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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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独家报导(作者金仁)/导读一: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官员渎职事件,而是牵涉一千多万人生命安全的公共危机!
导读二:市粮食部门关联企业已使用专门机器加工包装陈化米,使其外表和正常米无异,今日不严查陈化米,日后将贻害全国!
高危毒米陈化粮
陈化粮,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陈粮或陈米,而是发霉变质粮食的通称。医学研究证明,陈化粮中所含的黄曲霉毒素,是目前发现的最强的化学致癌物,二百八十度高温下仍可存活,其致癌所需时间最短仅为二十四个星期。因此国家规定严格禁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只能销售给具有购买资格的企业,用于生产饲料和酒精。阶段一:香港媒体爆北京市场现陈化粮
2006年7月底,香港多家媒体报道了北京“陈化粮事件”,称北京市粮食局在2003年SARS期间购进29万吨陈化粮,并于2006年售出,而且这批陈化粮已进入口粮市场。
其中香港《太阳报》在7月25日的中国新闻版面刊出《北京市粮食局涉违规牟暴利倾销29万吨致癌米》新闻,指出“本报接获北京市民投诉,指今年春节后,民众纷纷举报北京有陈化粮出售,引起高层关注。北京市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和粮食局组成项目组查处,然而在调查过程中,遭到粮食局百般阻挠。最后,项目组查明经销这批毒大米者,正是北京市粮食局。”
2006年8月6日号日(8月3日已上零售市场)的《亚洲周刊》刊登《铁腕胡锦涛掀平津战役与上海战役反贪大风暴》,文中第一次详细披露“北京市陈化粮事件”。
报道称:最近北京还揭发了另一件骇人听闻的二十九万吨可致癌的有毒大米事件,有关部门立即责令北京市工商局和技术监督质量检验局合组了一个「四一二专案组」进行调查。
根据专案组的调查报告,这一批总共二十九万二千吨的「陈化粮」,是在二零零三年四月北京发生「非典」(SARS)疫情时,由当时主管的副市长陆昊决定由市粮食局从黑龙江省购入,耗资将近十亿元。今年春节后,陆昊副市长决定把这批「大米」销售给公众。但据称在仓贮过程中出现问题,致部分粮食陈化。北京市粮食局承认今年曾公开拍卖陈化粮,但澄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作,决不可能令陈化粮流出市面。
同期杂志还刊登了经济学者郎咸平教授的《警惕体制内腐败与民间堕落的恶性互动》一文,痛斥“所惊者,世风日下,有人居然丧尽天良、不顾苍生百姓生命安全而牟取暴利;所愕者,此事件的始作俑者,竟然是处于首善之区的堂堂粮食主管部门??北京粮食局。”他强调:向公众出售毒大米事件是一例典型的体制内腐败行为。有关官员不仅借助行政权力的便利为己敛财,已经到了罔顾广大无辜民众性命的地步。更为令人发指的是,事件被调查出来后,相关责任人不仅不考虑尽快向公众宣传,保证居民的身体健康,反而封锁消息、文过饰非。所谓的主管部门和主管市领导,先不说是否做到了廉洁奉公,不说是否做到了“为人民服务”,就连起码的“不要害人”这样的基本做人原则和良心都没有了!
他特别点出:“现任主管商贸的副市长陆昊,乃毕业于号称中国第一学府的北京大学的经济学硕士,他在2003年初当选为副市长的时候,年仅35岁,为建国以来最年轻副部级干部。媒体对此一片颂扬之声,将其看作是选拔年轻干部的好例子。从嘉利来事件处理之上,我一度对其毫不作为甚至包庇纵容跨部门作恶的行为难以理解。但是经过这次毒大米事件的揭发,我猛然醒悟,原来这群蟊贼硕鼠,从来就是不顾天下人心向背,更罔论国家利益公众得失,其所看重的,只是一己一群人的私利。”
阶段二:京粮食局辟谣被质疑
相关消息其后立即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内地,并成为坊间热点。经济学家郎咸平撰写的评论更被广为传播。大量网上文章回应,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之中也在八月时候经常谈到此事件。
而在同期,一篇署名为章东磐的长文《北京的眼睛》以及《北京的眼睛(续)》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该文长达两万多字。有着高龄老母亲在北京定居的中年作者沉痛惋惜今天的北京,风气不正,更有毒大米如此恶性事件,令其悲愤莫名,不吐不快。
2006年8月9日,北京市粮食局官方网站贴出题为“所谓‘陈化粮事件’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声明,称港媒体报道失实。8月11日,北京市粮食局通过宣传部门,向各个门户网站以及北京市媒体发布通稿,公开辟谣,表示部分海外媒体有关29万吨陈化粮入市的报道不实。
《南华早报》等严肃媒体也报道了粮食局辟谣事件,同时援引被采访的社会人士意见,称粮食局的声明不是一个对于公众负责任的回复。
8月14日,内地已经有媒体专门撰文,认为此次粮食局辟谣事件处理藏头露尾,内有跷蹊。
首先被质疑的是辟谣发布者的身份。
这条辟谣消息是以千龙新闻网“本网记者”的名义采写的,千龙新闻网是千龙网的新闻频道,而且由于千龙网的官方属性,这条辟谣的消息是带有一定“级别”的。考虑到国际舆论对“所谓陈化粮事件”已炒的沸沸扬扬,一般而言,并依据以往澄清事件时的惯常做法,往往须由新华社来发布电讯稿。如果新华社“太忙”,由京城的本地报纸发布辟谣消息,“权威性”也会增加许多,显得慎重其事且比较正规。但是由网站新闻频道记者发表,权威感自然不足。同时辟谣的说服语焉不详也遭到疑问。
辟谣的消息在不同段落围绕不同的需要辟谣的内容,分别用了“与事实严重不符”、“与事实不符”的自证结论。该消息用了一次“与事实严重不符”,用了三次 “与事实不符”,而不采用以往反击谣言时常采用的“完全不符”之类的彻底否定语句,也没采用那种“别有用心”的反击批判式语句。辟谣用语之谨慎可看作客观表达,也可看作“情况复杂”,可供人们独立思考。
再次,“本网记者”还以“据了解”的口吻就“专案组”作了澄清:所称“‘专案组’一事,事实上是本市有关部门为打击市场上个别粮食企业违规行为进行的联合查处行动,所查出的陈化粮已被有关部门查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与政府定向销售的3.1万吨陈化粮无关。”上述澄清文字,用了“有关部门”、“个别粮食企业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等语焉不详的文字,看来,这个“本网记者”写新闻还是个外行,一条专供辟谣的重要消息,不把5个“W”整清楚如何让人信服? 阶段三:北京市再澄清引发更多质疑
亚洲周刊2006年10月1日号(9月28日已上零售市场)刊出《北京毒米案欺骗中央》(署名王健民、杨忠青)专稿,指出:北京粮食局公开否认「陈化粮」进入市场,但北京工商局在市场上查获两千三百一十吨陈化毒米,有关官员欺骗中央,比「非典」更严重。文章点明:“北京粮食局公开否认「陈化粮」进入市场,但北京工商局在市场上查获两千三百一十吨陈化毒米,有关官员欺骗中央,比「非典」更严重。”
2006年9月29日,郎咸平教授发表《中国的反贪腐行动必收全功兼谈北京市毒米事件》一文。
文章中他指出:一般海外人士,观察上海(反贪腐)局面的时候,往往会集中在社保基金案。其实,该案的实质就是官商勾结的集团腐败。腐败的官员罔顾老百姓的养命钱的安全,与奸商共同分肥之。而由此展开来看,腐败的现象绝不仅仅陷于社保基金案,腐败的官员,一方面是贪钱,侵害国家和民众的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为了贪钱,做出更加令人发指的事情。例如北京市主管粮食局的官员陆昊以及其下属,就公然贩卖陈化粮,置老百姓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而且这些官员为了掩盖贪腐事实,还公然撒谎。
北京市政府10月2日中午以新闻发言人声明的形式,在继续为当局对陈化粮的处理程序进行解释、指责有关报道「与事实不符」的同时,承认查获了两千多吨陈化毒米,也承认了大部分毒米来自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声明对于陈化粮事件用的是“澄清”而不再是“辟谣”。而且这次发言的主体,也由往时的北京市粮食局变为北京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撰写相关报道的记者王健民10月2日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候进行回应,指出其实这次北京市政府逻辑混乱的“澄清”,恰恰证实了亚洲周刊有关北京陈化粮的报道。北京市政府在承认查获毒大米的情况下,却继续在有关细节上模糊焦点,避重就轻,尤其有关大米采购为何没有进行公开的招标、为何在短短的运输过程中就出现陈化,在处理涉及公众健康的不法商业行为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交待。
2006年10月8日号的亚洲周刊,继续刊发专稿《六零九专案组查北京市》(记者王健民),针对王岐山以及北京市政府的“澄清”进行进一步跟踪报道,再次详细披露中纪委六零九专案组大军压境,北京市府终于承认有陈化粮问题。特别强调副市长刘志华被扣时,书记刘琪和市长王岐山均不知情。该文指出:“北京有关部门在国家工商总局的压力下,根据举报的线索,在今年四月份查获了陈化粮二千三百一十吨,包括陈化稻谷二千二百九十点八一四吨,以及已经加工好的陈化米十九点一二吨。北京市的声明承认,当局有关部门确实在今年四月「共查扣了陈化稻谷二千二百九十余吨」,但却略去了已经加工好的十九吨多的陈化米(这一事实)。”
据北京市粮食局和市政府的两次声明透露,北京市是在二零零三年三月初「非典」期间,在主管粮食的副市长陆昊的主持下,作出到东北采购二十九万五千吨储备粮决定的。当局的说法是,当时「北京市粮食市场大米价格出现波动」,也恰逢「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大米价格上涨,造成稻谷粮源偏紧。在国家有关部委积极协调和黑龙江省政府大力支持下,当地各级粮食部门积极组织安排货源」,当期从东北「共实际接收入库稻谷二十八万七千吨」。
而文章继续质疑:“但这采购的过程,公众除了质疑当时的大米价格和稻谷粮源偏紧的说法,更质疑为何没有进行公开的招标,而是在「非典」灾害的借口下,有人乘机进行黑箱作业,因此需要了解当时的定价和采购过程,有否吃回扣(佣金)的问题。” 根据北京市粮食局八月十二日声明透露,就是这二十八万七千吨刚刚采购的粮食,在「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接受稻谷单位进行入库质量检验、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检方法」,「均有接收单位及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的情况下,还是很快出现了三万一千吨的陈化稻谷。
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解释是,「由于产销两地气候差异等原因,稻谷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会出现质量变化,可能出现少量比例的陈化」。
记者提问:“但这个(已经公布的陈化)比例却高达百分之十点八,令人不得不怀疑北京市采购的这将近二十九万吨的稻谷,到底是新粮或是旧粮?多少是新粮?多少是旧粮?是一样的价格?或是价格不同?” 有观察人士分析,从黑龙江到北京,火车运输的时间可能也不需要几天,怎么会在短短的运输过程出现粮食陈化,而且比例如此之高。报道援引一位北京业内人士的怀疑,“这陈化的三万一千吨稻谷,可能在采购时就已经陈化,却被作为好粮卖给了北京市,最起码可以说本来可能就是陈粮,「这里面的价格差别可以达数百万元」。”
陈化粮事件涉嫌刑事犯罪
对于数量如此之大,影响面如此之广的陈化粮事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当局本应绳之以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北京陈化粮事件已经触犯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很详细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更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案子,尤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市的陈化粮问题很明显已经触犯刑法,当局如不进行法办,没有依法向公安部门移送,将构成渎职罪。
另外,最新有北京消息人士提供线索,称北京市粮食系统下属的公司,已经引入专门的机器,能够对陈化米进行包装和加工,使其外表看上去和正常大米无异,从而贩卖到口粮市场牟取暴利。如果是次不能及时制止北京市粮食系统千方百计贩卖陈化米的恶性事件,很可能日后全国其他省市会仿效,如此一来,将使大量无辜市民面临患癌症的可怕境地,陈化粮不遏制,将是国家和公众的巨大灾难! 链接:内地有关的法律法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央储备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动用。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决定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中央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代储资格”。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 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2005年4月4日国发〔2005〕19号)都提出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以及“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度”。
有学者指出,国家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如果本身不能行之有效的履行法定职责,相对于其他主体的危害行为而言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其他主体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要追究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追究二者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承担行政责任。
DWNEWS.COM-- 2006年10月13日22:7:27(京港台时间) --多维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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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独家报导(作者金仁)/导读一: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官员渎职事件,而是牵涉一千多万人生命安全的公共危机!
导读二:市粮食部门关联企业已使用专门机器加工包装陈化米,使其外表和正常米无异,今日不严查陈化米,日后将贻害全国!
高危毒米陈化粮
陈化粮,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陈粮或陈米,而是发霉变质粮食的通称。医学研究证明,陈化粮中所含的黄曲霉毒素,是目前发现的最强的化学致癌物,二百八十度高温下仍可存活,其致癌所需时间最短仅为二十四个星期。因此国家规定严格禁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只能销售给具有购买资格的企业,用于生产饲料和酒精。阶段一:香港媒体爆北京市场现陈化粮
2006年7月底,香港多家媒体报道了北京“陈化粮事件”,称北京市粮食局在2003年SARS期间购进29万吨陈化粮,并于2006年售出,而且这批陈化粮已进入口粮市场。
其中香港《太阳报》在7月25日的中国新闻版面刊出《北京市粮食局涉违规牟暴利倾销29万吨致癌米》新闻,指出“本报接获北京市民投诉,指今年春节后,民众纷纷举报北京有陈化粮出售,引起高层关注。北京市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和粮食局组成项目组查处,然而在调查过程中,遭到粮食局百般阻挠。最后,项目组查明经销这批毒大米者,正是北京市粮食局。”
2006年8月6日号日(8月3日已上零售市场)的《亚洲周刊》刊登《铁腕胡锦涛掀平津战役与上海战役反贪大风暴》,文中第一次详细披露“北京市陈化粮事件”。
报道称:最近北京还揭发了另一件骇人听闻的二十九万吨可致癌的有毒大米事件,有关部门立即责令北京市工商局和技术监督质量检验局合组了一个「四一二专案组」进行调查。
根据专案组的调查报告,这一批总共二十九万二千吨的「陈化粮」,是在二零零三年四月北京发生「非典」(SARS)疫情时,由当时主管的副市长陆昊决定由市粮食局从黑龙江省购入,耗资将近十亿元。今年春节后,陆昊副市长决定把这批「大米」销售给公众。但据称在仓贮过程中出现问题,致部分粮食陈化。北京市粮食局承认今年曾公开拍卖陈化粮,但澄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作,决不可能令陈化粮流出市面。
同期杂志还刊登了经济学者郎咸平教授的《警惕体制内腐败与民间堕落的恶性互动》一文,痛斥“所惊者,世风日下,有人居然丧尽天良、不顾苍生百姓生命安全而牟取暴利;所愕者,此事件的始作俑者,竟然是处于首善之区的堂堂粮食主管部门??北京粮食局。”他强调:向公众出售毒大米事件是一例典型的体制内腐败行为。有关官员不仅借助行政权力的便利为己敛财,已经到了罔顾广大无辜民众性命的地步。更为令人发指的是,事件被调查出来后,相关责任人不仅不考虑尽快向公众宣传,保证居民的身体健康,反而封锁消息、文过饰非。所谓的主管部门和主管市领导,先不说是否做到了廉洁奉公,不说是否做到了“为人民服务”,就连起码的“不要害人”这样的基本做人原则和良心都没有了!
他特别点出:“现任主管商贸的副市长陆昊,乃毕业于号称中国第一学府的北京大学的经济学硕士,他在2003年初当选为副市长的时候,年仅35岁,为建国以来最年轻副部级干部。媒体对此一片颂扬之声,将其看作是选拔年轻干部的好例子。从嘉利来事件处理之上,我一度对其毫不作为甚至包庇纵容跨部门作恶的行为难以理解。但是经过这次毒大米事件的揭发,我猛然醒悟,原来这群蟊贼硕鼠,从来就是不顾天下人心向背,更罔论国家利益公众得失,其所看重的,只是一己一群人的私利。”
阶段二:京粮食局辟谣被质疑
相关消息其后立即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内地,并成为坊间热点。经济学家郎咸平撰写的评论更被广为传播。大量网上文章回应,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之中也在八月时候经常谈到此事件。
而在同期,一篇署名为章东磐的长文《北京的眼睛》以及《北京的眼睛(续)》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该文长达两万多字。有着高龄老母亲在北京定居的中年作者沉痛惋惜今天的北京,风气不正,更有毒大米如此恶性事件,令其悲愤莫名,不吐不快。
2006年8月9日,北京市粮食局官方网站贴出题为“所谓‘陈化粮事件’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声明,称港媒体报道失实。8月11日,北京市粮食局通过宣传部门,向各个门户网站以及北京市媒体发布通稿,公开辟谣,表示部分海外媒体有关29万吨陈化粮入市的报道不实。
《南华早报》等严肃媒体也报道了粮食局辟谣事件,同时援引被采访的社会人士意见,称粮食局的声明不是一个对于公众负责任的回复。
8月14日,内地已经有媒体专门撰文,认为此次粮食局辟谣事件处理藏头露尾,内有跷蹊。
首先被质疑的是辟谣发布者的身份。
这条辟谣消息是以千龙新闻网“本网记者”的名义采写的,千龙新闻网是千龙网的新闻频道,而且由于千龙网的官方属性,这条辟谣的消息是带有一定“级别”的。考虑到国际舆论对“所谓陈化粮事件”已炒的沸沸扬扬,一般而言,并依据以往澄清事件时的惯常做法,往往须由新华社来发布电讯稿。如果新华社“太忙”,由京城的本地报纸发布辟谣消息,“权威性”也会增加许多,显得慎重其事且比较正规。但是由网站新闻频道记者发表,权威感自然不足。同时辟谣的说服语焉不详也遭到疑问。
辟谣的消息在不同段落围绕不同的需要辟谣的内容,分别用了“与事实严重不符”、“与事实不符”的自证结论。该消息用了一次“与事实严重不符”,用了三次 “与事实不符”,而不采用以往反击谣言时常采用的“完全不符”之类的彻底否定语句,也没采用那种“别有用心”的反击批判式语句。辟谣用语之谨慎可看作客观表达,也可看作“情况复杂”,可供人们独立思考。
再次,“本网记者”还以“据了解”的口吻就“专案组”作了澄清:所称“‘专案组’一事,事实上是本市有关部门为打击市场上个别粮食企业违规行为进行的联合查处行动,所查出的陈化粮已被有关部门查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与政府定向销售的3.1万吨陈化粮无关。”上述澄清文字,用了“有关部门”、“个别粮食企业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等语焉不详的文字,看来,这个“本网记者”写新闻还是个外行,一条专供辟谣的重要消息,不把5个“W”整清楚如何让人信服? 阶段三:北京市再澄清引发更多质疑
亚洲周刊2006年10月1日号(9月28日已上零售市场)刊出《北京毒米案欺骗中央》(署名王健民、杨忠青)专稿,指出:北京粮食局公开否认「陈化粮」进入市场,但北京工商局在市场上查获两千三百一十吨陈化毒米,有关官员欺骗中央,比「非典」更严重。文章点明:“北京粮食局公开否认「陈化粮」进入市场,但北京工商局在市场上查获两千三百一十吨陈化毒米,有关官员欺骗中央,比「非典」更严重。”
2006年9月29日,郎咸平教授发表《中国的反贪腐行动必收全功兼谈北京市毒米事件》一文。
文章中他指出:一般海外人士,观察上海(反贪腐)局面的时候,往往会集中在社保基金案。其实,该案的实质就是官商勾结的集团腐败。腐败的官员罔顾老百姓的养命钱的安全,与奸商共同分肥之。而由此展开来看,腐败的现象绝不仅仅陷于社保基金案,腐败的官员,一方面是贪钱,侵害国家和民众的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为了贪钱,做出更加令人发指的事情。例如北京市主管粮食局的官员陆昊以及其下属,就公然贩卖陈化粮,置老百姓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而且这些官员为了掩盖贪腐事实,还公然撒谎。
北京市政府10月2日中午以新闻发言人声明的形式,在继续为当局对陈化粮的处理程序进行解释、指责有关报道「与事实不符」的同时,承认查获了两千多吨陈化毒米,也承认了大部分毒米来自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声明对于陈化粮事件用的是“澄清”而不再是“辟谣”。而且这次发言的主体,也由往时的北京市粮食局变为北京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撰写相关报道的记者王健民10月2日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候进行回应,指出其实这次北京市政府逻辑混乱的“澄清”,恰恰证实了亚洲周刊有关北京陈化粮的报道。北京市政府在承认查获毒大米的情况下,却继续在有关细节上模糊焦点,避重就轻,尤其有关大米采购为何没有进行公开的招标、为何在短短的运输过程中就出现陈化,在处理涉及公众健康的不法商业行为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交待。
2006年10月8日号的亚洲周刊,继续刊发专稿《六零九专案组查北京市》(记者王健民),针对王岐山以及北京市政府的“澄清”进行进一步跟踪报道,再次详细披露中纪委六零九专案组大军压境,北京市府终于承认有陈化粮问题。特别强调副市长刘志华被扣时,书记刘琪和市长王岐山均不知情。该文指出:“北京有关部门在国家工商总局的压力下,根据举报的线索,在今年四月份查获了陈化粮二千三百一十吨,包括陈化稻谷二千二百九十点八一四吨,以及已经加工好的陈化米十九点一二吨。北京市的声明承认,当局有关部门确实在今年四月「共查扣了陈化稻谷二千二百九十余吨」,但却略去了已经加工好的十九吨多的陈化米(这一事实)。”
据北京市粮食局和市政府的两次声明透露,北京市是在二零零三年三月初「非典」期间,在主管粮食的副市长陆昊的主持下,作出到东北采购二十九万五千吨储备粮决定的。当局的说法是,当时「北京市粮食市场大米价格出现波动」,也恰逢「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大米价格上涨,造成稻谷粮源偏紧。在国家有关部委积极协调和黑龙江省政府大力支持下,当地各级粮食部门积极组织安排货源」,当期从东北「共实际接收入库稻谷二十八万七千吨」。
而文章继续质疑:“但这采购的过程,公众除了质疑当时的大米价格和稻谷粮源偏紧的说法,更质疑为何没有进行公开的招标,而是在「非典」灾害的借口下,有人乘机进行黑箱作业,因此需要了解当时的定价和采购过程,有否吃回扣(佣金)的问题。” 根据北京市粮食局八月十二日声明透露,就是这二十八万七千吨刚刚采购的粮食,在「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接受稻谷单位进行入库质量检验、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检方法」,「均有接收单位及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的情况下,还是很快出现了三万一千吨的陈化稻谷。
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解释是,「由于产销两地气候差异等原因,稻谷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会出现质量变化,可能出现少量比例的陈化」。
记者提问:“但这个(已经公布的陈化)比例却高达百分之十点八,令人不得不怀疑北京市采购的这将近二十九万吨的稻谷,到底是新粮或是旧粮?多少是新粮?多少是旧粮?是一样的价格?或是价格不同?” 有观察人士分析,从黑龙江到北京,火车运输的时间可能也不需要几天,怎么会在短短的运输过程出现粮食陈化,而且比例如此之高。报道援引一位北京业内人士的怀疑,“这陈化的三万一千吨稻谷,可能在采购时就已经陈化,却被作为好粮卖给了北京市,最起码可以说本来可能就是陈粮,「这里面的价格差别可以达数百万元」。”
陈化粮事件涉嫌刑事犯罪
对于数量如此之大,影响面如此之广的陈化粮事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当局本应绳之以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北京陈化粮事件已经触犯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很详细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更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案子,尤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市的陈化粮问题很明显已经触犯刑法,当局如不进行法办,没有依法向公安部门移送,将构成渎职罪。
另外,最新有北京消息人士提供线索,称北京市粮食系统下属的公司,已经引入专门的机器,能够对陈化米进行包装和加工,使其外表看上去和正常大米无异,从而贩卖到口粮市场牟取暴利。如果是次不能及时制止北京市粮食系统千方百计贩卖陈化米的恶性事件,很可能日后全国其他省市会仿效,如此一来,将使大量无辜市民面临患癌症的可怕境地,陈化粮不遏制,将是国家和公众的巨大灾难! 链接:内地有关的法律法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央储备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动用。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决定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中央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代储资格”。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 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2005年4月4日国发〔2005〕19号)都提出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以及“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度”。
有学者指出,国家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如果本身不能行之有效的履行法定职责,相对于其他主体的危害行为而言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其他主体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要追究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追究二者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承担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