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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查吴淑珍夫人提出申领国务机要费之发票中,有吴淑珍本人付现或刷卡之消费,亦有第一家庭成员总统之女陈幸妤、总统之女婿赵建铭及总统之子陈致中之刷卡消费,此部分经查亦应列为贪污所得,兹叙述理由如下:
(一)扣案之总统府国务机要费支出凭证当中,经查确定实际购买人为吴淑珍夫人者,共计二十九张,金额总计新台币1,494,224元,其消费内容包括餐饮及购买黄金摆饰、衣服、皮鞋、钻戒、太阳眼镜等物,其中有部分物品足以证明是吴淑珍夫人自己使用(从选购时之试穿、试戴、量尺寸、送回修改等过程确定,店员苏育慧、谢文香、张丽玲、郭少玲、陈怡君、郑棱□、钱顺滨、郑淑娥、刘慧华等人之证词参照)。讯之陈水扁总统于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一次应讯时经检察官问以「第一家庭成员曾否使用国务机要费来购买自己所使用的衣服或首饰?」其答以:「没有,如果有购买衣服或首饰的话,也是用来送人的,第一家庭成员不会自己拿来使用。」另吴淑珍夫人于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应讯时经检察官问以「陈水扁总统有无使用国务机要费购买珠宝、衣物送给您?」,答以「没有」。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陈总统第二次应讯时经检察官问以「经查国务机要费申领发票中,有些是吴淑珍夫人购买钻戒、衣服、太阳眼镜、皮鞋等物所取得之发票,您对此之解释为何?」陈总统始改称:「有二种情形,一种是我夫人买来自己用的,这是我馈赠给她的,这部分比较少。另一种情形是我夫人买来要送人的,是送给一些外宾或在婚丧喜庆时送人的。」,故此部分之争点在于有无馈赠之事实?按依总统府预算书国务机要费之「计划内容」为「国家元首依据宪法规定行使职权,有关之必要费用」,「预期成果」为「有助国家政务之顺利推行」,「说明」则为「国家元首行使职权有关费用,包括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经费」,从文字言之,固未明文不得犒赏或致赠礼品给总统夫人或其他第一家庭成员。惟从程序言之,亦应依照一般犒赏或致赠之程序为之,其数额亦应符合一般社会常情,否则总统岂不可以将全年度数千万元之「非机密费」全数致赠给第一家庭而擅自变相加薪?观诸扣案之民国八十九年度至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国务机要费支出凭证,其中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与礼品致赠(含奠仪费、探病慰问品、庙宇香油钱等等)均有检具领取人之领据,注明日期、数额与受领人,其中馈赠物品部分(多为总统探视党国大老时致赠之水果与人 □)亦均由总统府侍卫室或其他员工先行购买,再致赠物品,从未有受赠人先自行垫款再检具发票请领国务机要费之情形。然吴淑珍夫人购买自己物品之发票,并未检具领据,而系混同于一般发票当中,与其他消费根本无从区分。再者,从单一物品之金额而言,吴淑珍夫人于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在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晶华酒店地下一楼卡地亚精品店购买之钻戒一只花费即高达新台币三十二万元(分立三张港商历峰亚太公司发票,于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提出申领国务机要费),已与一般社会观念有所□格。再者,吴淑珍夫人另一高额消费是九十四年六月上旬至蒂芙尼Tiffany中山店购买一只新台币1,327,500元的钻戒,经查其价金中之276,235元系以SOGO百货之商品券支出,此商品券之发票日后有用来申领国务机要费。如果该只钻戒是陈总统之馈赠,理应全数价金均由国务机要费支出,何以仅部分支出?此种方式亦与一般馈赠有违,足认在吴淑珍夫人消费之当时,陈水扁总统并无馈赠夫人之意思表示,亦无馈赠夫人之事实行为,自不得在案发之后以「追认」之方式认定该等物品系总统对于吴淑珍夫人之馈赠。
六、经查吴淑珍夫人提出申领国务机要费之发票中,有吴淑珍本人付现或刷卡之消费,亦有第一家庭成员总统之女陈幸妤、总统之女婿赵建铭及总统之子陈致中之刷卡消费,此部分经查亦应列为贪污所得,兹叙述理由如下:
(一)扣案之总统府国务机要费支出凭证当中,经查确定实际购买人为吴淑珍夫人者,共计二十九张,金额总计新台币1,494,224元,其消费内容包括餐饮及购买黄金摆饰、衣服、皮鞋、钻戒、太阳眼镜等物,其中有部分物品足以证明是吴淑珍夫人自己使用(从选购时之试穿、试戴、量尺寸、送回修改等过程确定,店员苏育慧、谢文香、张丽玲、郭少玲、陈怡君、郑棱□、钱顺滨、郑淑娥、刘慧华等人之证词参照)。讯之陈水扁总统于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一次应讯时经检察官问以「第一家庭成员曾否使用国务机要费来购买自己所使用的衣服或首饰?」其答以:「没有,如果有购买衣服或首饰的话,也是用来送人的,第一家庭成员不会自己拿来使用。」另吴淑珍夫人于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应讯时经检察官问以「陈水扁总统有无使用国务机要费购买珠宝、衣物送给您?」,答以「没有」。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陈总统第二次应讯时经检察官问以「经查国务机要费申领发票中,有些是吴淑珍夫人购买钻戒、衣服、太阳眼镜、皮鞋等物所取得之发票,您对此之解释为何?」陈总统始改称:「有二种情形,一种是我夫人买来自己用的,这是我馈赠给她的,这部分比较少。另一种情形是我夫人买来要送人的,是送给一些外宾或在婚丧喜庆时送人的。」,故此部分之争点在于有无馈赠之事实?按依总统府预算书国务机要费之「计划内容」为「国家元首依据宪法规定行使职权,有关之必要费用」,「预期成果」为「有助国家政务之顺利推行」,「说明」则为「国家元首行使职权有关费用,包括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经费」,从文字言之,固未明文不得犒赏或致赠礼品给总统夫人或其他第一家庭成员。惟从程序言之,亦应依照一般犒赏或致赠之程序为之,其数额亦应符合一般社会常情,否则总统岂不可以将全年度数千万元之「非机密费」全数致赠给第一家庭而擅自变相加薪?观诸扣案之民国八十九年度至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国务机要费支出凭证,其中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与礼品致赠(含奠仪费、探病慰问品、庙宇香油钱等等)均有检具领取人之领据,注明日期、数额与受领人,其中馈赠物品部分(多为总统探视党国大老时致赠之水果与人 □)亦均由总统府侍卫室或其他员工先行购买,再致赠物品,从未有受赠人先自行垫款再检具发票请领国务机要费之情形。然吴淑珍夫人购买自己物品之发票,并未检具领据,而系混同于一般发票当中,与其他消费根本无从区分。再者,从单一物品之金额而言,吴淑珍夫人于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在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晶华酒店地下一楼卡地亚精品店购买之钻戒一只花费即高达新台币三十二万元(分立三张港商历峰亚太公司发票,于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提出申领国务机要费),已与一般社会观念有所□格。再者,吴淑珍夫人另一高额消费是九十四年六月上旬至蒂芙尼Tiffany中山店购买一只新台币1,327,500元的钻戒,经查其价金中之276,235元系以SOGO百货之商品券支出,此商品券之发票日后有用来申领国务机要费。如果该只钻戒是陈总统之馈赠,理应全数价金均由国务机要费支出,何以仅部分支出?此种方式亦与一般馈赠有违,足认在吴淑珍夫人消费之当时,陈水扁总统并无馈赠夫人之意思表示,亦无馈赠夫人之事实行为,自不得在案发之后以「追认」之方式认定该等物品系总统对于吴淑珍夫人之馈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