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

现在正是拯救的日子――电影《东京审判》和《日本沉没》

王怡

《东京审判》的视野狭窄得令人失望,甚至使我产生一个痛苦的念头,假如没有梅汝?法官,东京审判也许会像纽伦堡审判一样,显得更符合人类的自然正义。梅先生是法学界的前辈,这部电影根据他在20世纪60年代的半部回忆录改编。彼时的境况,就连回忆录也写不下去了。梅先生笔下,带着一种不能不爱国的笔调。无论在征服者的东京,还是文革前夜的北京,这都是他唯一可以抓住的稻草。电影一开始,梅汝?以拆台的方式要挟其他10位法官,争取所谓中国法官的座次,人或以梅先生为民族英雄,我却为他丧尽法官的尊严而悲哀。在我看来,他自始便决意以民族立场牺牲法律立场。

梅汝?骨子里不是法律人,而是士大夫。他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拿到法学博士,对英美法有较深了解。但他以一介书生的名分去审判日本人,肩负的民族大义实在是难以担当。当时国人的民族情绪,很难理解东京审判的意义。在朝在野的国人都以为审判只是过场。自古以来,战败国就是战胜国手上的鱼肉。自古以来,败军之将都是要杀头的。“审判”不过是以现代方式,为这种复仇凭添一层光环罢了。所以审判的头几个月,中方的检控工作非常糟糕,一位副部长上去作证,说日本人“烧杀抢掠,无恶不作”,结果被轰下证人席。梅汝?最后甚至对合议庭以死相逼,萌生出若不判首要战犯死刑,就自杀以谢国人的念头。这固然令人敬重,但他的形象,显然是中国古典式的使节形象,而不是现代法官的形象。他持节出使,不是来审判日本人,倒是来与其他10位法官为敌的。

当时纽伦堡审判已结束,开创了人类史上依据自由人权的普世价值、审判国家罪行的判例。苏联人曾建议无需审判,凡穿过纳粹军装的人直接枪毙就行了。人类一直就是这样做的,因循这个惯例似乎也说不上堕落。但二战最伟大的不是胜利,而是胜利后的两个结果,一是《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二是胜利者和受害者甘愿刀枪入库,放弃自古以来处置俘虏的权利,而给迫害者和战败者一个公正的受审机会。这两场世纪审判,德国和日本战犯的辩护人都曾以“法无溯及力”的法治原则来抗辩。但检察官们以国际法中一贯包含着的自然法精神,来论证审判的正当性。40年前的美国电影《纽伦堡审判》中有一个镜头,美国法官杰克逊在纽伦堡预备用作法庭的正义宫中,发现德国人在法官椅的背后也镌刻着《摩西十诫》。他心中顿时踏实了,知道这场审判不是战胜国的舞台,不是依据某个国家的法律,而是依据那高于一切人间法律的法则。正是对自然法的敬畏,使一场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带来了二战后的第一次全球化,即法治与人权的全球化。

但国人普遍不理解东京审判的意义, 60年前的法官梅汝?如此,今天的导演高群书亦如此。想不通为什么不但允许战犯辩护,还怕律师不懂英美法,专门给每个被告配一至二名美国律师。甚至对院线和观众来说,在银幕上重温这段历史,仍然是一个快意恩仇的节日。电影院的宣传海报,以一种虚拟游戏的口气写着,“9月1日,绞杀日本战犯以谢天下”。成都的一家影院甚至推出“模拟绞杀日本战犯”的有奖游戏。60年前梅先生身受的压力可想而知。我不相信他作为英美法教授,会对纽伦堡审判的意义缺乏理解和认同。也许他自知无力抗拒国难中的民愤和几千年的传统。于是决意在国际法庭上作最后一名士大夫,而不是第一位法官。梅先生得到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代表遭受侵略的中国置身于人类史上最伟大的法庭,尝试在国家之间“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居”。他却最终选择了从人类回到中国,从价值回到苦难,顺服在由怨恨、苦毒、惩罚和复仇所组成的法律观下。梅汝?对合议庭及其庭长的每一次不尊重,都将审判的正当性从自然法立场下降为民族立场。他似乎比日本人更热衷于颠覆这个法庭的合法性。更可悲的是,他的选择在60年后,仍被渲染成一种民族气节。他也许出于无奈,但导演和观众却很亢奋。电影中梅汝?坚持死刑的那一番辩论,幼稚得相当于一个法学院本科生的水平。以中国为中心、以“我们受害最深”为中心,使这部电影在关乎“东京审判”的史实上,也狭隘得令人羞愧。

反观几乎同时的电影《日本沉没》,日本导演站在战败者和被审判者的地位,却显出更宏大的视野。这部老电影曾在1973年轰动全日本,今年斥巨资翻拍,加上阪神大地震、东南亚海啸等背景,8月以来在日本和东南亚成为最卖座影片。“日本沉没”的预言是大和民族的一个噩梦。也是当初军国主义兴起、以武力扩展生存空间的民族文化心理。这个充满地震和火山的国家就像一座巨船。电影描写整个日本在地壳变动下,沉入太平洋。几千万日本难民散落全世界,成为获救的余数,像犹太人一样开始“在万国中被抛来抛去”。什么是日本人的诺亚方舟?70年代的版本中对战争的错误选择及人类的命运有令人惊讶的反思。首相说,苦难中的死亡是为了爱中的复活。他率领政治家们跪在全世界面前,请求接纳失去祖国的日本人。全世界的海军也在最后一刻全力投入营救。电影中的中国人也抛开仇怨,接纳日本难民。

尽管这也是一部商业大片,其中的悲情意识和人类感,也比不上30年前的版本。但还是足以令人汗颜。“杀戮有时,医治有时”,现在正是拯救的日子,无论是他们的靖国神社,还是我们心里的恨意,谁看见真正的诺亚方舟,谁的悲情就先得医治。
 
http://discovery.cctv.com/20061024/101351.shtml

从法律看《东京审判》的遗憾

邓子滨

影片《东京审判》已经热播一段时间。多年来,我们忽视了前人一项正义的事业―――东京审判,缺乏对它的挖掘和研究。

  面对日本的右翼思潮,甚至可以说,在法律思想领域,这仍是一项未竟的事业。借助对影片《东京审判》的批评,或可补白法理,重申正义。

  影片的一个遗憾是,没有对东京审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做出有效说明,进而没有对日方提出的质疑进行有力反击。

  从要求法官回避开始,日方便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直接挑战东京审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因为按照美国的审判理念,公正审判的前提是法官中立,如果只像影片中那样,主要以“盟军最高统帅任命”为理由,便不能令日方对法官的任命,进而对审判的公正心服。实际上,日方还有一些更难对付的法理质疑:比如,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用以定罪量刑的法律必须是被告人行为时已经有的,不能以事后的法律溯及既往;再如,战争是国家行为,军人依命令或法令行事,等等。庭审中的这些抗辩理由,影片或者没有触及,或者只做粗浅回答,或者干脆嗤之以鼻,究其原因,《东京审判》本身受到两个历史条件的限制:一是缺乏理论支撑。纽伦堡审判中的德国战犯也曾提出类似的质疑,不过,这些法理难题由一位名叫拉德布鲁赫的德国法学家解决了。他诉诸古老的至高法则,以自然法为评判标准,详尽论证了国家的法律、法令、命令有可能是邪恶的,而“恶法非法”。因此,像种族灭绝、屠杀平民之类的行为,不能以国家行为或者执行命令作为无罪的抗辩理由。可惜,日本当年没有拉德布鲁赫这样地位崇高又能反躬自省的巨匠,而民国的法律总体上师承德日,自也难有令日方高山仰止的大师。

  二是法律资源不足。由于国民党政府当时正忙于内战,主要精力不在清算敌国罪行上,加之国民政府原本就不是一个法治政府,不重视法律,自然不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一旦战场转到法庭之上,面对日方庞大的辩护阵营,中国的指控进程,虽有倪征燠这样的法律英才加盟,仍然不断遭遇强大的阻力。

  影片的另一个遗憾是,没有充分表达出,《东京审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正蕴含在它所采用的审判形式之中。

  无论是片中独白,还是画外解说,都不止一次地流露出对东京审判方式的怀疑。比如,对日方辩护阵营的庞大和顽强及其辩护技巧都颇有反感,以致给人的感觉是导演有这样一种情绪:何不采用更便捷、更有效的审判方式,何必赋予罪犯们诸多的权利,给他们那么多抵赖、狡辩的时间和机会?

  也许影片的制作者没有意识到,对一种审判方式及其诉讼规则的尊重,直接关系着对审判合法性与公正性的认可。

  我们要保持法律思维的内在一致性,不能一边说东京审判是正义的,一边又质疑它所采用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审判方式。正是这种形式上的公正,确保了它实质上的正义。控辩平等对抗本身不是正义,而是最大限度接近真相的手段。只有让控辩双方平等、充分甚至几近狡诈地为自己的利益争辩,才能让中立的裁判者注意到哪怕是极微小的、对一方有利的、原本可能被忽略的事实。

  尽可能多的事实,意味着更加靠近真相;而越是接近真相,就越是逼近正义。因此,关于日本侵华真相,关于东京审判正义,只要我们做好准备,就不惮于同任何军国主义的追梦人进行理性的、长期的、艰苦的论辩。

  □邓子滨(北京学者)来源: 新京报
 
"想不通为什么不但允许战犯辩护,还怕律师不懂英美法,专门给每个被告配一至二名美国律师。甚至对院线和观众来说,在银幕上重温这段历史,仍然是一个快意恩仇的节日。"

我们要保持法律思维的内在一致性,不能一边说东京审判是正义的,一边又质疑它所采用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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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话,让人看了很不解。

梅汝?是学法律的,熟悉英美法律程序,不知这个“想不通”是怎么来的?

而且“辩护”这个词不是英国美国人独创或者首先发明的,在传统的中国庭堂呈供审案过程中,就明确提到了“不能曲打成招”,即早就注意到了要保护被告的权益。

所以对于梅汝?来说,实在不知道他有什么想不通的,看来只能是这篇文章的作者,以已心度人,捏造了个“想不通”。

至于当时的普通中国人,出于朴素的感情,认为这些罪犯证据确凿,本能地认为尽快处决这些首席战犯,有什么好拖的。这种朴素的感情,是从古代至今天,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国家的普通民众的共同心理。作为受害人/受害人家属(被告),没有一个不是情绪激动的,表示要严处罪犯的。

中国人至今没有质疑过东京审判所采用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审判方式”。也许对普通中国人“不熟悉/不习惯”这种英美方式,但是谈不上质疑。如果质疑,中国人可能质疑的是这个由英美主持的法庭能不能把战犯真正送上断头台。任何一个中国人都不希望,通过法庭让这些首席战犯中任何一个逃脱!

反而是现在的一些日本人,质疑东京审判的结果,认为审判结果不公平的。这些战犯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其次再谈一下什么叫快意恩仇?
普通中国人,无论是看电影和还是当时的参与现场的人,看到侵略中国的日本罪犯,被远东法庭判处死刑,当然是非常高兴的,喜形于色的。快意恩仇有什么错?况且这种恩仇不是个人的,而是民族的;不仅是民族的,而且是人类的,代表正义与邪恶的斗争情感!



这篇文章,非要拿着法律的大帽子,扣个法盲的帽子给中国法官梅汝?;而且又要拿着文明的招牌,非要扣个狭隘民族主义的帽子给中国普通老百姓。

什么叫狭隘民族主义?以自己国家和民族利益为至上,侵略侮辱其他国家和民族。

我看善良的中国百姓,受了不少国家的欺辱,怎么能称得上狭隘民族主义?!

反而是那些标榜自己现在是民主国家,但是对自己的侵略事实不肯承认更不愿意道歉的国家,才是真正的狭隘民族主义!

至于上文提到的影片《日本沉没》来与《东京审判》作比较,更不知是作的什么样的比较?《日本沉没》这个影片谈到了“电影中的中国人也抛开仇怨,接纳日本难民”。而事实上,在二战结束后不久,中国人就非常善待滞留在中国的日本人。中国人虽然憎恨侵略者,但从来是非常同情弱者的(有时经常被外人误为软弱的表现)。从1946年5月到1948年,中国人民从人道主义出发,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将105万日本侨民从葫芦岛港遣返回国。2006年6月,辽宁省葫芦岛市举行了葫芦岛百万日侨大遣返60周年回顾暨中日关系展望论坛,一些有良知的日本人纷纷在写有“葫芦岛和平宣言”的横幅上签名。这是中国官方的表现。至于中国民间,一个新闻是“60年前一名失忆的日本伤兵又聋又哑,沦为乞丐。河南省南召县太山庙镇梁沟村村民孙邦俊一家以德报怨收养了他。为了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伤兵,孙邦俊一家三代承担了生活的重压,还忍受了许多磨难,并在1993年为其寻到亲友送回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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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这些文章的作者,只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而忽略了一些人类共同的良知和朴素感情。

当然,我是赞同“《东京审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正蕴含在它所采用的审判形式之中”这句话的。公正合理的审判程序有利于打击罪犯。但是只强调程序,让一些真正罪犯逃离处罚,也是对人类良知的藐视和嘲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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