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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1.
由于琉球及钓鱼岛由日本非法占据,因此在东海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中间线”,只有琉球及钓鱼岛归属确定了,才能分出中日东海中间线究竟何在。日本天天叫喊中间线,主要目的并不是争取东海的专用经济区内的海洋资源,而是担心失去琉球及钓鱼岛,所以日本人想当然地自以为是的划出一定所谓中间线。 中国政府对此中间线从来没有承认过,未来也不会承认。
同理,由于琉球及钓鱼岛问题,中国提出的大陆架自然沿伸线,也没有确定的线在东海,中国政府只是一直在坚持大陆架原则,但是从来没有给世人任何一条确定的线,而日本政府却迫不急待地给出了确定的一条线。为什么有这种区别?主要原因就是琉球及钓鱼岛问题。
一句话,琉球及钓鱼岛问题不解决,中日东海问题就一日不会安宁;现在的共同开发石油资源的协议,只是中日政府各打小九九的台面协议,这种台面协议没有涉及关键的领土归属问题,因此随时会随着时局的变化成为一张废纸。
2.
防止台湾政府就钓鱼岛主权问题与日本单独谈判,日本现在的策略之一就是在美国的帮助下协迫和利诱马英九政府就钓鱼岛主权与日本提前单独谈判。中国大陆政府目前的东海外交策略之一就是只谈共同开发暂时不谈领土主权问题,主权问题作为一个隐性炸弹随时悬在日本头上,而日本人却是迫不急待。 在美国的协力帮助下,如果台湾政府与日本谈判钓鱼岛问题,很难说后果究竟是什么。
东方时事评论:2008年6月20日—星期五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东方时事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4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
【北京消息】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19日在此间的吹风会上强调,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国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吸收日本企业投资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与中日两国就解决东海问题所提出的共同开发是两回事。
“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和共同开发是两回事。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春晓油气田的开发必须要依照中国法律来进行合作,这也标志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点讲清楚非常必要。”武大伟说。
武大伟表示,共同开发是指搁置主权争议,中方的主张和日方的主张都不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在共同开发的这个区块内,不是依照中国法律,也不是依照日本法律,而是根据两国政府商定的办法和原则来进行开发。
武大伟说,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专属经济区问题还需要中日双方通过谈判解决。在最终解决之前,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只是过渡性安排”。
武大伟指出,共同开发在国际上是一种新的尝试,目前为止已有20多个国家通过协商搁置争议,就海上争端作出了临时安排。中日双方这次达成的协议并不是第一个案例。
资料: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东方档字NO.200806180639】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 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附示意图):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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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点评】
就这份“原则共识”而言,我们首先想强调一点,这则短小的声明字虽不多,但可谓“字字珠矶”;全文只有三条,但“环环可扣”。 我们先来看第一条:原文是: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 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第一条中有三个“关键点”,是整个共识的基础
显然,这一条中有两个“关键点”:
其一,是“.....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这一句强调了双方的合作并不涉及“划界”问题;
其二,是“.....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这一句强调双方的合作“没有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
其三,是“.....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这一句强调的是“今后继续磋商”,其“意思”非常耐人寻味。我们稍后再做展开。
在东方评论员看来,这两条是如此的重要,它是整个共识的基础,有了它,才会有达成后面的第二条、第三条。
●日本“东海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我们知道,“尽早”沿所谓“中间线”划分中日海上边界,从来都是日本“东海政策”的主要目的,但必须强调的是,这只是表面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剖析日本急于划界的真实意图,我们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一个国家的海洋专属经济区?”。
其实在很早以前,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曾经做过专门讨论。在一则相关背景资料之后,请编辑人员附上当时的讨论纪要,供大家参考!
背景知识:什么是专属经济区
【东方档字NO.200104020189】专属经济区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 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有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
【时事点评】东方评论员认为,通过这则背景知识,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弄清楚大“专属经济区”到底是个什么东东!
●专属经济区“不是”一个国家的领海
显然,从国际法的角度讲,通俗而言,专属经济区不是一个国家的领海,它只是一个国家“领海外”的一片、“向海洋方向”的邻接水域。沿海国在其专 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
只是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远比领海宽广得多,但是,专属经济区的确定却也“远比领海复杂得多”。
●值得一提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国唯一一次全程参与的国际“海洋法会议” 为了弄清楚专属经济区的“确定”程序,我们就得从领海的确定开始说起、也要从背景资料中提到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说起。
我们知道,联合国历史上一共有“三次”海洋法会议,资料中之所以会提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就在于正是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东方评论员想强调的是,前两次“海洋法会议”由于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尚未恢复而未参加,而最重要的“第三次会议”是于1973年12月3日 在纽约召开,并于1982年12月10日完成《公约》签字的,非常清楚,这个时期间的中国、不仅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且还是常任理事国。因此,这是 中国唯一一次全程参与的国际“海洋法会议”。
在我们看来,对这次会议,有这么几点值得强调:
第一,就是这次中国“唯一参与了的”海洋会议,其会议结果、也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定,对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影响、只能用“极其深远”来加以形容。
第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定日期虽然是1982年12月10日,但“生效日期”却是在十二年后的1994年11月16日。说到这里,大家也许就明白了,为什么中日东海争端会爆发在94年前后了。
第三,最重要的是,《公约》虽然对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大陆架、公海、毗连区、国际海床和底土以下的自然资源归属等 一系列“重要事项”,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文字说明,并在“生效”之后,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国际海洋权益争端和关系的重要法典依据。
●《公约》虽然重要、也得到了公认,但是天生就带有一种“严重缺陷”
然而,我们从第三次海洋会议先后有167个国家参与,共召开11期16次分会,期间历时9年,净开会天数为585天的“超长、超大规模”的情况就不难想像,《公约》虽然重要、也得到了公认,但是,它天生就带有一种“严重缺陷”。
●颇具“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之特点的“严重缺陷”
在东方评论员看来,“这种缺陷”对《公约》“通过与生效”的“本身”而言,是颇具“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之味道的。显然,这个道理非常简单,说白了还是个“利字当头”的问题:
首先,在168个国家中、特别是滨临海洋的国家的大国、谁都愿意签定《公约》,因为包括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内的诸多海洋利益、实在是太诱人了。
其次,在东方评论员看来,在“有的国家”、特别是某些大国眼睛里盯着这200海里的经济利益、并想在《公约》中塞进“有利于自己具体地理条件” 的条款、从而在《公约》生效后立刻拿到相应的专属经济区的同时,有的国家也在根据自己的具体地理条件,也在拼尽全力将有利于自己的“文字”弄进《公约》, 这也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公约》的“难产”。
●《公约》的签字是“必然”,“共同选择”一份尴尬也是必然
正因如此,真实的情况就是:在世界“主要大国”大多出于自身利益“的确都想”制定这样一份《公约》、从而名正言顺地攫取相应海洋利益的情况下,《公约》的签字也就成了必然;
然而,这却只是问题的一面。我们想强调的是,在“有的大国”也出于自己的利益、并想在《公约》中“坚持已见”的情况下,一份“妥协”意味十足、甚至在某些关键条款上“出现不兼容”《公约》的面世,也就成了大家在“积极”签字的同时、“共同选择”的一份尴尬。
●华盛顿何以拒绝承认“专属经济区”这个名词?
在这里,我们想着重提及“两个特殊情况”:
第一,就是美国人对待《公约》某些关键条款的态度。
众所周知,美国海军是全球唯一一支“全球控制”海军,“这种唯一性”既使是在冷战期间、苏联最为强盛的时期也是如此。在东方军事评论员看来,既使是那时的苏联海军,也只能算是一只“全球存在”的海军。
因此,这种相对其他国家的海上优势、决定了华盛顿认为拒绝承认“专属经济区”这个名词、更加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 显然,华盛顿拒绝承认的“意图”,在几年前中美发生南海撞机的事件中、就得到了充分地体现。
事实上,因为它不接受“专属经济区”的说法,因此,面对北京指责它的飞机是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做“有害飞行”、是违反国际法的指控,它也 就一直在狡辩,说什么“它的间谍飞机是在中国12海里领海之外的上空进行飞行的”、并不违反国际法、且还声称在其他地方,美国飞机就一直在这样飞。
非常清楚,华盛顿的“拒绝承认”,就是想为其全球控制的海上军事力量提供军事行动上的“便利”。
●“专属经济区”的几个重要特点
在东方军事评论员看来,通过美国这个海洋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拒绝承认”,其实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明了“专属经济区”的几个重要特点:
第一,“专属经济区”不是领海。
前面已经说了,专属经济区只是一个国家“领海外”的一片“向海洋方向”的邻接水域。
而所谓“领海”,则被明确定义为一个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值得说明一下的是,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这就是说,在一个主权国领海内,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遵守沿海国有关法令及国际法有关规则的条件下,享有无害通过 权。请大家注意,按中国1958年的规定,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 空。
显然,中国的法律规定,除非经由中国政府的允许、外国的“飞机”和“军用船舶”才能进入这12海浬的中国领海和领海上空。事实上,中国最后就是根据这一条扣下美国的“机”与“人”的。
●一个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控制权与“领海”有本质的不同
而一个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控制权与“领海”有本质的不同。就“定义”而言,通俗地讲,专属经济区是一国在其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管辖区。
需要明白的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是个既不同于公海,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特殊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海域。这种特殊性主要在于下面两个方面:
第一,在这片专属经济区内,该国对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并对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研及海洋环境保护“行使管辖权”。
第二,必须搞清楚的是,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也“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并不需要事先得到相关国家的批准,这与“领海”的情况有本质区别。
●一个国家“主张”专属经济区、并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的“核心体现”
对比这些国际法对专属经济区的明确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之前许多民众视日本政要坐飞机到中国的春晓油气田“搜集证据”、是一种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而北京却对此不置一评的“事实”、持一种耿耿于怀的情绪,实际上大可不必。
另外,东方评论员想强调的是,对比这些明确规定,“拿住”对专属经济区资源开发、勘探、人工建筑的建造等管制权,才是一个国家在“主张”专属经济区、并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的“核心体现”。
正是基于这一点,在东海中日专属经济区因存有争议部分、而没有“最终确定”的情况下,时任中国负责外交的国务委员唐家旋曾公开强烈警告日本: “不得在争议区进行资源开发、勘探和相关人工设施的建造,否则一切严重后果自负”,正是着眼于这一“核心体现”其“本质”就是对有争议区域相关主权的“坚 决主张”。
在东方评论员看来,“...在...之前...日本不得在....开发....”,就是中国政府一再强调的“原则问题”、而“否则....一切严重后果自负.....”就是中国维护相关主权的“原则态度”。
1.
由于琉球及钓鱼岛由日本非法占据,因此在东海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中间线”,只有琉球及钓鱼岛归属确定了,才能分出中日东海中间线究竟何在。日本天天叫喊中间线,主要目的并不是争取东海的专用经济区内的海洋资源,而是担心失去琉球及钓鱼岛,所以日本人想当然地自以为是的划出一定所谓中间线。 中国政府对此中间线从来没有承认过,未来也不会承认。
同理,由于琉球及钓鱼岛问题,中国提出的大陆架自然沿伸线,也没有确定的线在东海,中国政府只是一直在坚持大陆架原则,但是从来没有给世人任何一条确定的线,而日本政府却迫不急待地给出了确定的一条线。为什么有这种区别?主要原因就是琉球及钓鱼岛问题。
一句话,琉球及钓鱼岛问题不解决,中日东海问题就一日不会安宁;现在的共同开发石油资源的协议,只是中日政府各打小九九的台面协议,这种台面协议没有涉及关键的领土归属问题,因此随时会随着时局的变化成为一张废纸。
2.
防止台湾政府就钓鱼岛主权问题与日本单独谈判,日本现在的策略之一就是在美国的帮助下协迫和利诱马英九政府就钓鱼岛主权与日本提前单独谈判。中国大陆政府目前的东海外交策略之一就是只谈共同开发暂时不谈领土主权问题,主权问题作为一个隐性炸弹随时悬在日本头上,而日本人却是迫不急待。 在美国的协力帮助下,如果台湾政府与日本谈判钓鱼岛问题,很难说后果究竟是什么。
东方时事评论:2008年6月20日—星期五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东方时事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4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
【北京消息】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19日在此间的吹风会上强调,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国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吸收日本企业投资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与中日两国就解决东海问题所提出的共同开发是两回事。
“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和共同开发是两回事。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春晓油气田的开发必须要依照中国法律来进行合作,这也标志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点讲清楚非常必要。”武大伟说。
武大伟表示,共同开发是指搁置主权争议,中方的主张和日方的主张都不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在共同开发的这个区块内,不是依照中国法律,也不是依照日本法律,而是根据两国政府商定的办法和原则来进行开发。
武大伟说,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专属经济区问题还需要中日双方通过谈判解决。在最终解决之前,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只是过渡性安排”。
武大伟指出,共同开发在国际上是一种新的尝试,目前为止已有20多个国家通过协商搁置争议,就海上争端作出了临时安排。中日双方这次达成的协议并不是第一个案例。
资料: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东方档字NO.200806180639】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 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附示意图):
中日共同开发区块示意图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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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点评】
就这份“原则共识”而言,我们首先想强调一点,这则短小的声明字虽不多,但可谓“字字珠矶”;全文只有三条,但“环环可扣”。 我们先来看第一条:原文是: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 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第一条中有三个“关键点”,是整个共识的基础
显然,这一条中有两个“关键点”:
其一,是“.....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这一句强调了双方的合作并不涉及“划界”问题;
其二,是“.....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这一句强调双方的合作“没有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
其三,是“.....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这一句强调的是“今后继续磋商”,其“意思”非常耐人寻味。我们稍后再做展开。
在东方评论员看来,这两条是如此的重要,它是整个共识的基础,有了它,才会有达成后面的第二条、第三条。
●日本“东海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我们知道,“尽早”沿所谓“中间线”划分中日海上边界,从来都是日本“东海政策”的主要目的,但必须强调的是,这只是表面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剖析日本急于划界的真实意图,我们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一个国家的海洋专属经济区?”。
其实在很早以前,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曾经做过专门讨论。在一则相关背景资料之后,请编辑人员附上当时的讨论纪要,供大家参考!
背景知识:什么是专属经济区
【东方档字NO.200104020189】专属经济区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 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有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
【时事点评】东方评论员认为,通过这则背景知识,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弄清楚大“专属经济区”到底是个什么东东!
●专属经济区“不是”一个国家的领海
显然,从国际法的角度讲,通俗而言,专属经济区不是一个国家的领海,它只是一个国家“领海外”的一片、“向海洋方向”的邻接水域。沿海国在其专 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
只是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远比领海宽广得多,但是,专属经济区的确定却也“远比领海复杂得多”。
●值得一提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国唯一一次全程参与的国际“海洋法会议” 为了弄清楚专属经济区的“确定”程序,我们就得从领海的确定开始说起、也要从背景资料中提到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说起。
我们知道,联合国历史上一共有“三次”海洋法会议,资料中之所以会提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就在于正是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东方评论员想强调的是,前两次“海洋法会议”由于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尚未恢复而未参加,而最重要的“第三次会议”是于1973年12月3日 在纽约召开,并于1982年12月10日完成《公约》签字的,非常清楚,这个时期间的中国、不仅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且还是常任理事国。因此,这是 中国唯一一次全程参与的国际“海洋法会议”。
在我们看来,对这次会议,有这么几点值得强调:
第一,就是这次中国“唯一参与了的”海洋会议,其会议结果、也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定,对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影响、只能用“极其深远”来加以形容。
第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定日期虽然是1982年12月10日,但“生效日期”却是在十二年后的1994年11月16日。说到这里,大家也许就明白了,为什么中日东海争端会爆发在94年前后了。
第三,最重要的是,《公约》虽然对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大陆架、公海、毗连区、国际海床和底土以下的自然资源归属等 一系列“重要事项”,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文字说明,并在“生效”之后,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国际海洋权益争端和关系的重要法典依据。
●《公约》虽然重要、也得到了公认,但是天生就带有一种“严重缺陷”
然而,我们从第三次海洋会议先后有167个国家参与,共召开11期16次分会,期间历时9年,净开会天数为585天的“超长、超大规模”的情况就不难想像,《公约》虽然重要、也得到了公认,但是,它天生就带有一种“严重缺陷”。
●颇具“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之特点的“严重缺陷”
在东方评论员看来,“这种缺陷”对《公约》“通过与生效”的“本身”而言,是颇具“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之味道的。显然,这个道理非常简单,说白了还是个“利字当头”的问题:
首先,在168个国家中、特别是滨临海洋的国家的大国、谁都愿意签定《公约》,因为包括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内的诸多海洋利益、实在是太诱人了。
其次,在东方评论员看来,在“有的国家”、特别是某些大国眼睛里盯着这200海里的经济利益、并想在《公约》中塞进“有利于自己具体地理条件” 的条款、从而在《公约》生效后立刻拿到相应的专属经济区的同时,有的国家也在根据自己的具体地理条件,也在拼尽全力将有利于自己的“文字”弄进《公约》, 这也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公约》的“难产”。
●《公约》的签字是“必然”,“共同选择”一份尴尬也是必然
正因如此,真实的情况就是:在世界“主要大国”大多出于自身利益“的确都想”制定这样一份《公约》、从而名正言顺地攫取相应海洋利益的情况下,《公约》的签字也就成了必然;
然而,这却只是问题的一面。我们想强调的是,在“有的大国”也出于自己的利益、并想在《公约》中“坚持已见”的情况下,一份“妥协”意味十足、甚至在某些关键条款上“出现不兼容”《公约》的面世,也就成了大家在“积极”签字的同时、“共同选择”的一份尴尬。
●华盛顿何以拒绝承认“专属经济区”这个名词?
在这里,我们想着重提及“两个特殊情况”:
第一,就是美国人对待《公约》某些关键条款的态度。
众所周知,美国海军是全球唯一一支“全球控制”海军,“这种唯一性”既使是在冷战期间、苏联最为强盛的时期也是如此。在东方军事评论员看来,既使是那时的苏联海军,也只能算是一只“全球存在”的海军。
因此,这种相对其他国家的海上优势、决定了华盛顿认为拒绝承认“专属经济区”这个名词、更加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 显然,华盛顿拒绝承认的“意图”,在几年前中美发生南海撞机的事件中、就得到了充分地体现。
事实上,因为它不接受“专属经济区”的说法,因此,面对北京指责它的飞机是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做“有害飞行”、是违反国际法的指控,它也 就一直在狡辩,说什么“它的间谍飞机是在中国12海里领海之外的上空进行飞行的”、并不违反国际法、且还声称在其他地方,美国飞机就一直在这样飞。
非常清楚,华盛顿的“拒绝承认”,就是想为其全球控制的海上军事力量提供军事行动上的“便利”。
●“专属经济区”的几个重要特点
在东方军事评论员看来,通过美国这个海洋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拒绝承认”,其实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明了“专属经济区”的几个重要特点:
第一,“专属经济区”不是领海。
前面已经说了,专属经济区只是一个国家“领海外”的一片“向海洋方向”的邻接水域。
而所谓“领海”,则被明确定义为一个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值得说明一下的是,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这就是说,在一个主权国领海内,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遵守沿海国有关法令及国际法有关规则的条件下,享有无害通过 权。请大家注意,按中国1958年的规定,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 空。
显然,中国的法律规定,除非经由中国政府的允许、外国的“飞机”和“军用船舶”才能进入这12海浬的中国领海和领海上空。事实上,中国最后就是根据这一条扣下美国的“机”与“人”的。
●一个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控制权与“领海”有本质的不同
而一个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控制权与“领海”有本质的不同。就“定义”而言,通俗地讲,专属经济区是一国在其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管辖区。
需要明白的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是个既不同于公海,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特殊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海域。这种特殊性主要在于下面两个方面:
第一,在这片专属经济区内,该国对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并对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研及海洋环境保护“行使管辖权”。
第二,必须搞清楚的是,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也“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并不需要事先得到相关国家的批准,这与“领海”的情况有本质区别。
●一个国家“主张”专属经济区、并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的“核心体现”
对比这些国际法对专属经济区的明确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之前许多民众视日本政要坐飞机到中国的春晓油气田“搜集证据”、是一种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而北京却对此不置一评的“事实”、持一种耿耿于怀的情绪,实际上大可不必。
另外,东方评论员想强调的是,对比这些明确规定,“拿住”对专属经济区资源开发、勘探、人工建筑的建造等管制权,才是一个国家在“主张”专属经济区、并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的“核心体现”。
正是基于这一点,在东海中日专属经济区因存有争议部分、而没有“最终确定”的情况下,时任中国负责外交的国务委员唐家旋曾公开强烈警告日本: “不得在争议区进行资源开发、勘探和相关人工设施的建造,否则一切严重后果自负”,正是着眼于这一“核心体现”其“本质”就是对有争议区域相关主权的“坚 决主张”。
在东方评论员看来,“...在...之前...日本不得在....开发....”,就是中国政府一再强调的“原则问题”、而“否则....一切严重后果自负.....”就是中国维护相关主权的“原则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