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债百万被刑拘 是否有罪引争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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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秋的哥哥也因此失去了赖以为生的手机门市 记者 张广玉/摄彩龙中国10月13日报道 王金秋现在还觉得蹊跷,欠债还钱本天经地义,自己暂时还不了钱,充其量也是和债主之间的扯皮,警察为何把自己给抓了?
家属认为,警方又不是“企业家丁”、民间讨债公司,却插手民事主体间的经济纠纷,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在王金秋取保候审期间,在罪与非罪之间,一场激辩由此拉开……
欠贷被拘:还款40万被取保候审
4月23日晚上11点多,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打破了夜的宁静。王金秋起身去开门。门外站着十几个人,其中几个称自己是警察,来执行公务。警察告诉王金秋,他涉嫌经济诈骗罪,将被刑事拘留。他觉得有些莫名其妙。“请告诉我为何涉嫌犯罪。”不由分说,一副手铐“咔嚓”一声把王金秋铐住。随后,他被带到六盘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第二天,王金秋被警察押解着,从六盘水市移交到昭通市第一看守所。
他说,他被关进去的那天,适逢周末,后来被提审时得知,自己涉嫌合同诈骗罪。“警察让我尽快还钱,并且让我写还款承诺。我是一个生意人,没想过故意去欺骗谁。我实在想不明白,扣在我头上的这个罪名,究竟怎么定的性?我当时只希望赶快出去。”
5月9日,王金秋向警方交纳40万元,向警方作出今后一年内每月还款10万元的承诺后得以取保候审。
等待还钱:一等就是7年
今年47岁的王金秋是福建省莆田市人,上个世纪90年代,他在昭通做起建材生意。1998年,他成立了昭通金秋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金秋公司),并在当地经营建材、通信、酒店等生意。为进一步引进资金扩大业务,2000年3月28日,以金秋公司为借款人,昭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下称信用社)为贷款人,云南省昭通地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下称农资公司)为担保人,3方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王金秋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约定2000年12月20日之前还清,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资金种类、借款用途、金额、期限、续保期限”等权利义务。
签订借款合同后,金秋公司每季度均按约支付了贷款利息。但在年底还款到期时,由于公司资金十分困难,无法还清所借款项,故经信用社同意,将上列贷款的还款期限延期一年。2001年1月8日,3方再次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至2001年12月20日,利率为7.312%/年,其他约定与2000年3月28日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完全相同。
2001年,王金秋撇下昭通的事业,到六盘水通过借款开办了一家金秋园林园艺有限公司。“我一直想还钱,但我的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拿出钱来。后来我到六盘水经营其他项目,想赚钱后再把之前的亏空补上。很多人都在欠我的钱但我收不回来。”王金秋说。
“为让信用社和农资公司放心,我还邀请他们来我的园林基地参观,希望他们能宽松我一段时间,等我有了钱再还给他们。”王金秋称。
而债主方的等待,一等就是7年。
三方说法
涉案者:准备提起申诉要求撤案
在看守所的14天里,王金秋辗转反侧。“借款是客观事实,合同真实有效,担保人是国营企业,我插翅也难飞。这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公安插手莫非另有隐情?在看守所里,他们不是积极调查案情,而是一味逼我还款,怎么像极了讨债公司?”
从材料显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为降低保证风险,所涉贷款均由农资公司为金秋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为此专门于2000年3月28日签订了由农资公司为甲方,金秋公司为乙方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农资公司的担保借款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金秋公司每年上交农资公司包干利润人民币1.8万元……”
王金秋的哥哥王金发说,弟弟做生意的野心很大,很多事往往超出自己的能力,所以生意也是一路亏本。至于弟弟的人品,他称弟弟不是那种出尔反尔的人。家属认为,警方不是民间讨债公司,更不是企业家丁。以“合同诈骗”为由插手经济纠纷勒令当事人还款,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为此,王金秋委托了律师为其申诉,并信访至省公安厅,希望撤销该案。
省公安厅7月30日回复称:“你于2008年7月18日反映金秋商贸公司向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借款并签有担保借款合同协议,只因未按期还款,被市局以合同诈骗将该公司法人王金秋刑拘,要求查处的信访事项,属于昭通市公安局管辖,根据《信访条例》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请向该单位提出受理申请。”
王金秋准备继续向公安机关提起申诉,要求对该“合同诈骗”案给予撤销。
对于王金秋案的来龙去脉,负责侦办该案的张警官和何警官说:“该案不是经济纠纷,而是经济犯罪。该案从立案到取保候审,任何一个过程都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我们完全是在依法办事。”警官说,该案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是“烫手山芋”。“考虑到他的孩子还在上学,其中一个还身有残疾,我们对他实施了取保候审。谁知他想赖账的意图这么明显,如果投资者都像他一样借钱不还,钻法律的空子,昭通有多少个100万让他们贷啊?!”
对于插手经济纠纷的质疑,张警官称,这绝对不是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该案尚在侦查阶段,很多东西还没有最终定性,但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及多起群众举报,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的。“还钱的多少只影响到本案的量刑,对于定性不会有任何影响。”警察强调,下一步,等搜集到的证据确凿、充分,将对王金秋依法实施逮捕。
信用社:有钱不还恶意逃避
谈起王金秋一案,信用社当年负责王金秋贷款业务的马经理称,签订贷款合同后,王金秋生意经营得不错,开始时一直按时还款,后来因经济困难还续签过合同。后来,王金秋就去贵州做生意,还不出钱来后,信用社让他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认可。一开始他是签的,到了2005年,王金秋就一直拒绝在上面签字。无奈之下,信用社只能把催款单发给农资公司。但款项也未追回。
据了解,之后,农资公司向昭通市公安局报警。信用社董事长余平及负责人曹先生表示,王金秋主观上既没有还款的意愿,还故意想钻法律的空子逃避债务,他具有偿还能力,但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他转移了昭通的所有财产,然后在外地开着注册资本上百万的公司,开着高档轿车,这明显属于有偿还能力但恶意拖欠的行为。”3位信用社高层称,王金秋与农资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本身存在问题,公安机关在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如果有需要信用社提供证据,信用社将积极配合侦破此案,为农资公司追回损失。

农资公司为何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农资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该案尚在侦查阶段,不便发表任何看法。 (本文来源:彩龙中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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