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各位移友回答我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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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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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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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4月登陆多伦多,半年以后于2001年11月返回国内,按照现行的移民法规定,我必须于2002年5月前返回加拿大。我的问题是,在新法于2002年6月28日实行以后,我的情况是否适用于新法有关移民监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最初登陆的5年内累计住满3年就可以保住移民身份?我已经在加拿大的半年是否可以计算在内?

另外,关于夫妻团聚的申请步骤有哪些?要填写哪些表格?

万望有人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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