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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角七号》无疑是媚日的。但是,若站在台湾人之立场看,媚日又如何?

晚清甲午战败,台湾被割让,倭人的目的当然是尽量把台湾人变成倭人(皇民),把台湾岛变成日本领土。当初台人中有骨气者也拼过命,可是没有母国有力的支援,最后有骨气的拼了几年也死光了,剩下的当然是些低声下气、有怒不敢言的平头百姓。人总要吃饭生存吧!活下来的台湾人岂能不好好夹着尾巴忍辱偷生?

倭人占领台湾后,在台湾办起奴化教育,经营经济,由于台湾独特的地理环境、资源得天独厚,台湾人生活也算过上小康了。二战后,日本战败,台湾回归祖国。几年后国民党内战惨败,带家携眷全挤到台湾来,这批败军游勇,能不把台湾弄成乌烟瘴气?这也是目前族群冲突的主要原因。

这部电影其实是很真实的,也是今天台湾人媚日情结的历史真实反映。


你们都是专业,我就是看着玩的,没想那么深入
 
你把『女子能顶半边天』这段话都忘了,我是主张男女平等互补的。有些女同胞实在是自己看低自己;譬如家里的重活要男的做,这还说得过去,可是连洗衣做饭这类轻活都怕弄粗手,也全推给男去做,自己却摆出一副千金小姐的懒样子,这就太不像话了,我是打从心里瞧不起这类人的。相信小妹妹长大后也不是。将来若能求得一官半职,也要秉公行事、执政为民,可千万别结党营私、和贪赃枉法。做官也得有好学问呀,小妹妹要好好努力学习以备将来哦。
小妹妹把鼻涕擦干静再讲话。:p老妈妈,您和我侃三皇五帝到如今也许我侃不过您,可您和我扯这些家教和这种政教我比您更能侃,您就管点国家大事吧,别替我操心了,我服您了。:)

飞来客:尽管我们在场上是“敌人”在场下我们还是朋友啊,别因为我的一时鲁莽记恨我,也许我就是您的那个邻居,如果那天家里出了什么事,可能还真需要您伸出一把手呢,您不会视而不管吧。如惹您任何不愉快的地方还请多多包函。您对小民的任何说斥我都不会计较的,大家畅所欲言开心就好,最近不会干扰您啦,过两天在和您玩。祝您玩得开心:):cool:
 
Don't be too sad, there are some also 媚 the mainland. Here's one:



台湾驻外官员发表辱台言论被免职BBC 2009-03-23 08:40:21
台湾行政院新闻局将一名发表辱台言论的驻外官员免职,这名官员除了以笔名在博客发表鄙视台湾的言论,还鼓吹中国对台动武并应镇压百姓。
这名遭到免职的官员,是台湾驻加拿大多伦多代表处的新闻处一等秘书郭冠英,职司台湾政府对国际宣传业务。
他以"范蓝钦"的笔名在互联网的博客发表许多文章,文章的内容从宣称台湾不是国家,到鼓吹中国对台动武,用武力镇压百姓。
这种类似互联网上中国鹰派言论,出自于台湾驻外官员之口,引起台湾各界哗然,郭冠英此前否认他是作者,但他在接受台湾中天电视台专访时则承认文章是他所发表。
言论自由?
虽然他以言论自由来提出辩护,但是作为政府对外宣传人员,这样的言论被台湾新闻局认为不当。
郭冠英在博客上称呼台湾是一个鬼岛,是中国叛离的一省,他并说台湾没有资格回归,中国必须以武力解决并实施专政,用武力来镇反肃反。
他在博客中自称为高级外省人,而台湾百姓是"台巴子",其挑起族群对立仇恨的一些言论也被认为不属言论自由范围。
台湾新闻局上午将他停职处份,但在他接受媒体专访提到"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以及承认发表这一系列文章后,下午将他免职。
新闻局说,他的说法前后不一蓄意欺瞒,且提及"君命有所不受"等相关谈话,身为驻外人员行为严重失当,将其记两大过免职。
新闻局长苏俊宾说,郭冠英在发表这些言论时仍是新闻局官员,他为其不当言论向台湾民众致歉。
政治影响
台湾目前执政的国民党政府进行国共合作,其推动的一系列政策被反对党质疑意图与中共联手出卖台湾百姓,这起事件使国民党立场尴尬。
郭冠英以高级外省人自居的说法,不仅挑起了台湾族群间的敏感神经,也与国民党政界人士普遍希望塑造的形象背道而驰。
以总统马英九为例,他曾被对手质疑是国民党统治阶级的权贵人士,在竞选时他以下乡长住与台湾基层民众广泛接触,并多说台语来争取民众支持。 虽然郭冠英在博客文章中宣称国民党过去长期戒严是德政,但许多国民党人士显然不领情。 有国民党立委以"有病"来形容郭冠英,在他遭免职后国民党立院党团则表示大快人心。
 
口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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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驻外官员发表辱台言论被免职BBC 2009-03-23 08:40:21
台湾行政院新闻局将一名发表辱台言论的驻外官员免职,这名官员除了以笔名在博客发表鄙视台湾的言论,还鼓吹中国对台动武并应镇压百姓。
这名遭到免职的官员,是台湾驻加拿大多伦多代表处的新闻处一等秘书郭冠英,职司台湾政府对国际宣传业务。
他以"范蓝钦"的笔名在互联网的博客发表许多文章,文章的内容从宣称台湾不是国家,到鼓吹中国对台动武,用武力镇压百姓。
这种类似互联网上中国鹰派言论,出自于台湾驻外官员之口,引起台湾各界哗然,郭冠英此前否认他是作者,但他在接受台湾中天电视台专访时则承认文章是他所发表。
言论自由?
虽然他以言论自由来提出辩护,但是作为政府对外宣传人员,这样的言论被台湾新闻局认为不当。
郭冠英在博客上称呼台湾是一个鬼岛,是中国叛离的一省,他并说台湾没有资格回归,中国必须以武力解决并实施专政,用武力来镇反肃反。
他在博客中自称为高级外省人,而台湾百姓是"台巴子",其挑起族群对立仇恨的一些言论也被认为不属言论自由范围。
台湾新闻局上午将他停职处份,但在他接受媒体专访提到"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以及承认发表这一系列文章后,下午将他免职。
新闻局说,他的说法前后不一蓄意欺瞒,且提及"君命有所不受"等相关谈话,身为驻外人员行为严重失当,将其记两大过免职。
新闻局长苏俊宾说,郭冠英在发表这些言论时仍是新闻局官员,他为其不当言论向台湾民众致歉。
政治影响
台湾目前执政的国民党政府进行国共合作,其推动的一系列政策被反对党质疑意图与中共联手出卖台湾百姓,这起事件使国民党立场尴尬。
郭冠英以高级外省人自居的说法,不仅挑起了台湾族群间的敏感神经,也与国民党政界人士普遍希望塑造的形象背道而驰。
以总统马英九为例,他曾被对手质疑是国民党统治阶级的权贵人士,在竞选时他以下乡长住与台湾基层民众广泛接触,并多说台语来争取民众支持。 虽然郭冠英在博客文章中宣称国民党过去长期戒严是德政,但许多国民党人士显然不领情。 有国民党立委以"有病"来形容郭冠英,在他遭免职后国民党立院党团则表示大快人心。


民进党知道了这事,心中甚是欢喜,~。可逮着了,就像一幻想受虐狂,仿彿真的受到了虐待~~。骂大陆祖先是猪的时候,可没有说过言论不当。也不怕走夜路天黑。

:blow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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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驻外官员发表辱台言论被免职BBC 2009-03-23 08:40:21
台湾行政院新闻局将一名发表辱台言论的驻外官员免职,这名官员除了以笔名在博客发表鄙视台湾的言论,还鼓吹中国对台动武并应镇压百姓。
这名遭到免职的官员,是台湾驻加拿大多伦多代表处的新闻处一等秘书郭冠英,职司台湾政府对国际宣传业务。
他以"范蓝钦"的笔名在互联网的博客发表许多文章,文章的内容从宣称台湾不是国家,到鼓吹中国对台动武,用武力镇压百姓。
这种类似互联网上中国鹰派言论,出自于台湾驻外官员之口,引起台湾各界哗然,郭冠英此前否认他是作者,但他在接受台湾中天电视台专访时则承认文章是他所发表。
言论自由?
虽然他以言论自由来提出辩护,但是作为政府对外宣传人员,这样的言论被台湾新闻局认为不当。
郭冠英在博客上称呼台湾是一个鬼岛,是中国叛离的一省,他并说台湾没有资格回归,中国必须以武力解决并实施专政,用武力来镇反肃反。
他在博客中自称为高级外省人,而台湾百姓是"台巴子",其挑起族群对立仇恨的一些言论也被认为不属言论自由范围。
台湾新闻局上午将他停职处份,但在他接受媒体专访提到"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以及承认发表这一系列文章后,下午将他免职。
新闻局说,他的说法前后不一蓄意欺瞒,且提及"君命有所不受"等相关谈话,身为驻外人员行为严重失当,将其记两大过免职。
新闻局长苏俊宾说,郭冠英在发表这些言论时仍是新闻局官员,他为其不当言论向台湾民众致歉。
政治影响
台湾目前执政的国民党政府进行国共合作,其推动的一系列政策被反对党质疑意图与中共联手出卖台湾百姓,这起事件使国民党立场尴尬。
郭冠英以高级外省人自居的说法,不仅挑起了台湾族群间的敏感神经,也与国民党政界人士普遍希望塑造的形象背道而驰。
以总统马英九为例,他曾被对手质疑是国民党统治阶级的权贵人士,在竞选时他以下乡长住与台湾基层民众广泛接触,并多说台语来争取民众支持。 虽然郭冠英在博客文章中宣称国民党过去长期戒严是德政,但许多国民党人士显然不领情。 有国民党立委以"有病"来形容郭冠英,在他遭免职后国民党立院党团则表示大快人心。
台湾民进党主席蔡英文说:『钓鱼岛是日本的』,这算不算卖国罪?台湾由于受日本50年的奴化教育,和国民党50多年来的反共洗脑,已经丧失了大是大非的判断能力了。
 
Canadian law section 319 Outlawing Inciting Group Hatred

(1) Every one who, by communicating statements in a public place, incites hatred against any identifiable group where such incitement is likely to lead to a breach of the peace is guilty of:
(a) an indictable offence and is liable to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exceeding two years; or
(b) an offence punishable on summary conviction.
(2) Every one who, by communicating statements, other than in private conversation, wilfully promotes hatred against and identifiable group is guilty of:
(a) an indictable offence and is liable to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exceeding two years; or
(b) an offence punishable on summary conviction.
(3) No person shall be convicted of an offence under subsection (2):
(a) if he establishes that the statements communicated were true;
(b) if, in good faith, he expressed or attempted to establish by argument an opinion on a religious subject;
(c) if the statements were relevant to any subject of public interest, the discussion of which was for the public benefit, and if on reasonable grounds he believed them to be true; or
(d) if, in good faith, he intended to point out, for the purpose of removal, matters producing or tending to produce feelings of hatred toward an identifiable group in Canada.
(4) Where a person is convicted of an offence under section 318 or subsection (1) or (2) of this section, anything by means of or in relation to which the offence was committed, on such convictions, may, in addition to any other punishment imposed, be ordered by the presiding provincial court judge or judge to be forfeited to Her Majesty in right of the province in which that person is convicted, for disposal as the Attorney General may direct.
(5) Subsections 199(6) and (7) apply with such modifications as the circumstances require to section 318 or subsection (1) or (2) of this section.
(6) No proceeding for an offence under subsection (2) shall be instituted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7) In this section,
  • communicating includes communicating by telephone, broadcasting or other audible or visible means;
  • identifiable group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in section 318;
  • public place includes any place to which the public have access as a right or by invitation, express or implied;
  • statements includes words spoken or written or recorded electronically or electromagnetically or otherwise, and gestures, signs or other visible representations.[R.S., c.11 (1st Supp.), s.1.]
Note:
Although at some of this section infringe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as guaranteed by section 2(b) of the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it has been ruled that it constitutes a reasonable limit on that right and is therefore valid legislation: R. v. Keegstra(1991), 63 C.C.C. (3d) 110,[1991] 4 W.W.R. 136,79 Alta. L.R. (2d) 97 (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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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看大家讨论。。。LS a-Little网友搞笑啦。。。

估计他/她既没有看懂你的中文帖子,也没有读懂那段英文的法律条文。:)
 
我是来自中国大陆,让我站在[某些]台湾人之立场,有点为难我。

不论这近100年这个“中国”如何遭难,如何被国共蹂躏,仍旧是我的祖国,是我完整的祖国,即便国破,山河还在,这个原则还是有的。。。

反省一下,这么些年,电影看得不多,即使看片,也是找乐搞笑片,这个什么海角七号,的确是个很累很闷的片子,不和我的口味。在岛内赚得些许票房,也许是因为片子里媚日排华的恶臭,迎合当今深浅绿民的口味吧。作为还自认自己是中国人的中国人,还是不必要看了,不小心看了就和我一样,后悔不迭。

《海角七号》是一部非常政治的政治影片。从开始大陆要禁映到台湾给大陆施加压力就是一个明证。

估计看过这部电影的人会记得这句台湾人对日本人说的话:“留下来,或者我跟你走。”

当然,这句话并不能代表所有台湾人对日本占据台湾50年的感情。台湾作家王丰,在2008年10月10日发表题为《〈海角七号〉是株大毒草!》的文章,尖锐地抨击道:“在我眼里,这种电影是一株大毒草,它即使目的不在颂扬日本帝国主义,但至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带着一种感伤式的怀旧。所以,我坚决不去凑这种‘热闹’!”   此后,他又发表《〈海角七号〉绝对是一株大毒草!》,详细解释了他得出此结论的理由:“该片是用日本人的灵魂在思考问题。”王丰引述台湾日本综合研究所所长许介鳞教授的话指出,“只不过是美日‘次文化’的大拼盘,缺乏的是哲学思想与世界观”,“《海角七号》隐藏着日本殖民地文化的阴影”等等。


不过,这种争论现在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中国人,可以宽容大度到理解和原谅日本军队的南京大屠杀,但绝不原谅中国人反对日本军国主义。据说这是因为中国强大了,只有强大的中国人才能做到宽容昔日的仇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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