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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了2年后,上海在全国率先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一事终于迎来实质性进展。在近期国务院批复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意见中,适时推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被明确放进了重要的工作计划表。
“它在国外已经是成熟的产品了。在国内的破冰,更大的意义是金融产品上的创新。”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副院长刘胜军说。多位保险业人士认为,个税递延型保险缴费时延缓征税、退休后再补缴个税的特性,也意味着商业养老模式将突破国内现有税法,可谓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金融产品创新的探路之举。
投保人获更大税收优惠半数企业期待相关产品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被正式纳入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是一个极大的利好。”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许瑾良说,得益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意见获国务院批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有望正式“破冰”。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所缴纳的保险金在一定比例之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别于目前个人收入纳税后才交纳保险金的做法。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因此,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有非常大的税收优惠。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断提高,能够使递延缴纳的税款在将来获得减免。在国外,这种产品非常通行,旨在鼓励居民购买养老保险,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事实上,上海想推出这个创新产品已经有两年的时间。而同时希望在该业务上尽快突破的不仅仅是上海。今年4月1日,深圳市副市长陈应春在深圳金融监管工作联席会上透露,“深圳市政府对养老保险递延纳税工作非常重视和支持,并将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和协调工作,希望该项政策能够在深圳先行先试,率先推开”。
许瑾良指出,去年12月份,国务院在发布的“金融30条”中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这带来市场对于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憧憬,被视作保险业重大利好。
部分保险公司就此上交上海保监局的相关报告显示,许多客户都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生了很大的兴趣。其中,50%的企业希望市场上能有此类产品。还有70%的企业表示,愿意购买该险种为员工进行储蓄。
与现有税法存在抵触“延税”急需一个名号
这样一种颇受期待的险种为何迟迟无法露面呢?“技术层面上不存在问题。它的突破性在于国内税法能否‘让步’。”长江证券保险研究员李聪说。
“从产品设计上来说,我们已经做好准备了。”一位参与产品设计的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个税递延型产品在美国等地已经是一个成熟的产品,面世多年。“在国内各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时,也早就预留了口子。今后,客户在延税方面的相关信息,都可进行记录。”
该负责人指出,目前此类产品亟待突破的关键在于―――其延迟缴个税的特性与我国现有税法有抵触。比如,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次试点中的缴税方式恰恰相反,就是在领取养老金时缴税。还有,个人在我国进行个税申报时,各项资金都需要一定的名号,比如“红利所得”。但延税部分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名号。“根本性的障碍是,中国实行的是分税制,而非美国式的统一税制。”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指出,在博弈税法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养老保险产品大多超过20年,周期较长。“从‘递延’定义出发,个人现在不缴个税,20年后政府还存在着能否收回这部分税额的问题。”
对此,郝演苏建议上海在试点该产品时,以“抵扣”的说法代替“递延”。也就是说,个人每个月购买一定份额的保险,这部分金额对应相应的保险额度。在缴纳个税时,就先直接扣除这部分金额。“这样就具有可操作性。也能鼓励居民长期购买。”
探路个人养老业务2至3年内有望全国推广
据悉,针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产品突破我国税法的问题,3月19日,保监会和国税总局已经牵头组织相关保险公司进行了内部闭门研讨会。从该会议上传出的消息是,上海试点的延税金额可能在每月500元或600元左右。上海进行试点后,该产品在2至3年内有望在全国推广。
李聪指出,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分为社保、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三部分。目前,最基础的社保体系构架已经基本建成,在此基础上,企业年金业务开始推行。上海则担负着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层―――个人养老业务探路的工作。“因为最终这一产品要向全国推行,国家可能希望先在上海试点延税限度是否够大,以决定日后是否进一步放开额度。”
某保险专家表示,若按五六百元标准测算,个人今后的延税幅度并不算小。但是由于具体缴税在退休后,因此在制定标准时最重要的还是看其边际税率的制定。郝演苏认为,上海试点过程中,还应重视保险产品本身的保障额度、给付年限等问题。
(本文来源:解放网 )
“它在国外已经是成熟的产品了。在国内的破冰,更大的意义是金融产品上的创新。”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副院长刘胜军说。多位保险业人士认为,个税递延型保险缴费时延缓征税、退休后再补缴个税的特性,也意味着商业养老模式将突破国内现有税法,可谓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金融产品创新的探路之举。
投保人获更大税收优惠半数企业期待相关产品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被正式纳入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是一个极大的利好。”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许瑾良说,得益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意见获国务院批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有望正式“破冰”。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所缴纳的保险金在一定比例之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别于目前个人收入纳税后才交纳保险金的做法。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因此,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有非常大的税收优惠。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断提高,能够使递延缴纳的税款在将来获得减免。在国外,这种产品非常通行,旨在鼓励居民购买养老保险,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事实上,上海想推出这个创新产品已经有两年的时间。而同时希望在该业务上尽快突破的不仅仅是上海。今年4月1日,深圳市副市长陈应春在深圳金融监管工作联席会上透露,“深圳市政府对养老保险递延纳税工作非常重视和支持,并将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和协调工作,希望该项政策能够在深圳先行先试,率先推开”。
许瑾良指出,去年12月份,国务院在发布的“金融30条”中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这带来市场对于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憧憬,被视作保险业重大利好。
部分保险公司就此上交上海保监局的相关报告显示,许多客户都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生了很大的兴趣。其中,50%的企业希望市场上能有此类产品。还有70%的企业表示,愿意购买该险种为员工进行储蓄。
与现有税法存在抵触“延税”急需一个名号
这样一种颇受期待的险种为何迟迟无法露面呢?“技术层面上不存在问题。它的突破性在于国内税法能否‘让步’。”长江证券保险研究员李聪说。
“从产品设计上来说,我们已经做好准备了。”一位参与产品设计的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个税递延型产品在美国等地已经是一个成熟的产品,面世多年。“在国内各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时,也早就预留了口子。今后,客户在延税方面的相关信息,都可进行记录。”
该负责人指出,目前此类产品亟待突破的关键在于―――其延迟缴个税的特性与我国现有税法有抵触。比如,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次试点中的缴税方式恰恰相反,就是在领取养老金时缴税。还有,个人在我国进行个税申报时,各项资金都需要一定的名号,比如“红利所得”。但延税部分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名号。“根本性的障碍是,中国实行的是分税制,而非美国式的统一税制。”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指出,在博弈税法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养老保险产品大多超过20年,周期较长。“从‘递延’定义出发,个人现在不缴个税,20年后政府还存在着能否收回这部分税额的问题。”
对此,郝演苏建议上海在试点该产品时,以“抵扣”的说法代替“递延”。也就是说,个人每个月购买一定份额的保险,这部分金额对应相应的保险额度。在缴纳个税时,就先直接扣除这部分金额。“这样就具有可操作性。也能鼓励居民长期购买。”
探路个人养老业务2至3年内有望全国推广
据悉,针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产品突破我国税法的问题,3月19日,保监会和国税总局已经牵头组织相关保险公司进行了内部闭门研讨会。从该会议上传出的消息是,上海试点的延税金额可能在每月500元或600元左右。上海进行试点后,该产品在2至3年内有望在全国推广。
李聪指出,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分为社保、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三部分。目前,最基础的社保体系构架已经基本建成,在此基础上,企业年金业务开始推行。上海则担负着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层―――个人养老业务探路的工作。“因为最终这一产品要向全国推行,国家可能希望先在上海试点延税限度是否够大,以决定日后是否进一步放开额度。”
某保险专家表示,若按五六百元标准测算,个人今后的延税幅度并不算小。但是由于具体缴税在退休后,因此在制定标准时最重要的还是看其边际税率的制定。郝演苏认为,上海试点过程中,还应重视保险产品本身的保障额度、给付年限等问题。
(本文来源:解放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