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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生活:知法守法做個聰明人 <table border="0" cellpadding="0" cellspacing="0" width="99%"> <tbody><tr> <td style="color: rgb(153, 0, 0);" align="center">
</td> </tr> </tbody></table> <table border="0" cellpadding="0" cellspacing="0" width="99%"> <tbody><tr> <td style="color: red;" align="left">
</td> </tr> </tbody></table> <table style="border-bottom: 1px solid rgb(204, 204, 204); margin-bottom: 8px;" border="0" cellpadding="0" cellspacing="0" width="99%"> <tbody><tr> <td align="center"> [ 時間:2009-05-15 16:30:36 | 來源:都市報 ] </td> </tr> </tbody></table> <table class="content" style="table-layout: fixed;" cellpadding="0" cellspacing="0" width="99%"><tbody><tr><td align="center">
</td></tr> <tr> <td class="content_word" align="left">[FONT=宋体] 根 據《加拿大都市報》之前報道,一名周姓華裔居民駕駛汽車時,其車右倒車鏡疑被TTC公車在換線過程中擦碰,周先生一路鳴笛直追2公裏左右,在公車靠站之 後,周先生與公車司機論理之中疑與其發生推搡,結果司機立刻報警,警方對周先生提出襲擊他人的指控,失業在家的周先生因此惹上官司,面對高昂的律師費用和 刑事指控,憂心忡忡。如何從法律上看待這件事情?記者對此再作了跟蹤報道。
記者 李海濤
3月31日中午,周先生帶著90多歲的老母親駕駛一部本田Civic轎車,沿著Midland Avenue北行接近Passmore Avenue附近的時候,據周先生聲稱,一輛編號爲7340的公車因爲要在Passmore左轉,因此從右線并到他所在的超車線(左線)。他覺得在并車的 過程中公車擦到了他的右側倒車鏡,事情發生之後公車并未停下,周先生于是驅車鳴笛追車,他表示當時還有另外一名目擊者,也駕車緊隨其後和他一起追趕公車。
追公車追出官司來
周先生告訴記者:公車後來在Silver Star Blvd夾Steeles Avenue East路口的公車站停下,周先生把他自己的車斜橫在公車前,下車和司機理論。駕駛公車的黑人女司機下車後問了問情況,她表示不知道曾經和周先生發生碰 撞,她車上還有很多乘客,因此不能在此久留,隨後轉身就走。
周先生稱,當時他聽到司機說到車上有很多乘客,就想上公車找乘客來作證人,不料遭到對方阻攔,雙方爲此發生了激烈爭執和肢體接觸。據周先生聲稱: 那名司機還動手打了他幾記耳光,爲了自衛他曾經抓住對方的雙手。女司機登上公車後立刻按了報警按鈕,TTC的管理人員和多倫多警隊42分局2部巡邏車先後 到了現場。周先生表示,TTC的管理人員先到,并和願意作目擊者的另一名男子談話。他聽到那名管理人員講,車上有很多攝像頭,要證人沒有确切把握不要亂 說。隨後證人就駕車離去了。
周先生告訴記者,警察抵達現場沒有聽他說話,一名警察把他頭按到警車上,他幾次試圖解釋,警察都勒令他不要說話,要老老實實把頭貼在車蓋上,然後給他戴上手銬押進警車內。
周先生說,當時他90多歲的老母親站在警車外面,急得喃喃自語。之後《加拿大都市報》記者聞訊後抵達現場,記者曾試圖幫助她和警察溝通,警員當時表示事件正在調查。
周先生告訴記者,他在警車裏呆了半小時左右被放了出來,他聲稱警察沒有給他辯解的機會,也沒有錄口供,隻是詢問登記了他的身份資料,
根據司機的報警就指控他襲擊罪,要他五月份出庭。
周先生表示和他一起追車的目擊證人,後來和TTC到現場的主管談了幾句之後就走了,之後他再打電話也找不到人了。記者根據周先生提供的電話,曾試圖與這位被稱爲“證人”的人聯系,但對方不願意與記者交談。
周先生稱,他現在失業在家,沒有任何收入。事發當日下午他咨詢了社區法律援助機構,因爲他有房子而不符合標準,因此雇用律師成了他頭疼的問題。此 外當時的目擊證人也找不到了,雖然車上有不少華裔乘客,但他一個也沒聯系上。他本人估計車上的華人乘客可能怕麻煩,不願意找事,他擔心在沒有證人的情況下 自己有口難辯。
民眾投訴有法可循
《加拿大都市報》記者當日曾在現場向處理案件的警員詢問,該警員表示不願意就此發表看法。TTC現場調查人員對記者表示,周先生的車輛并沒有什麽撞車的痕跡。記者按照周先生指引,在周先生車右倒車鏡的邊緣看到一個擦痕。
本報記者隨後采訪了多倫多警隊華裔社區聯絡主任陳楚標,他表示一般來說損失低于千元的車禍不需要報警,但是如果是類似公車這樣的屬于政府所有車輛卷入的事故,則可以報警處理。
周先生稱,他是在案發次日淩晨1時30分左右,經過與事故報告中心聯絡後,被轉介到42分局的。周先生告訴記者,當時一名男警員接聽了電話,表示 這宗事故在千元以下,他們不予受理。後來他得知如果事故涉及公車也可以報警,遂于4月2日下午再次緻電42分局。這次是一位女警員接聽了電話,表示這種情 況可以受理,但是已經超過了24小時的報案時間,因此無法受理他的報案。
周先生稱,4月初他除了向多倫多警隊對處理該案的警員提出投訴之外,也向多倫多公車局投訴涉案的公車司機,目前還沒有任何回音。
多倫多公車局發言人狄湯瑪(Mike DeToma)在接受本報記者查詢時表示,他未有接獲這宗事件的資料。民眾駕駛的汽車如果與公車局的車輛發生踫撞,應該交由警方的交通組處理。市民對公車服務或公車局職員有任何不滿,可緻電投訴熱線416-393-3030。
而公車局理賠部門(416-393-3879)的一名女職員表示,市民的汽車與公車局的車輛有踫撞,可以通知他們自己的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直接與公車局交涉處理。她說,駕車者也可以到交通意外報案中心備案。
公車局也有難處
多倫多星報根據安省數據庫的資料總結,公車司機面臨的“外傷後遺症”壓力比多倫多警員高出四倍,有近200名司機處于這種心理壓力之下。這種壓力 是指遭受暴力襲擊、辱罵和目擊自殺行爲後形成的一種病態心理。這種心理多出現于那些受到過戰爭傷害、性侵犯或者自然災害等沖擊的人群。在2004年到 2008年之間,有181名司機曾報告自己的情緒混亂失調,平均需要離職44天。他們有的人被打斷骨頭,有的是被拳擊過或被吐過口水,也有的曾面對刀槍的 真實威脅,因此導緻焦慮不安、性情沮喪和極度緊張等情緒。
多倫多公車聯合工會主席金尼爾(Bob Kinnear)曾表示,實際被影響的司機人數應高于這個數字。有些人怕影響到自己的聲譽不願意報告,報告的都是鬧大的事情。
多倫多公車局主席贊邦尼(Adam Giambrone)在去年11月7日表示,每天都有司機被騷擾的案例,他的手機每3到4個小時就可以接到這樣的報告,這是他所不能容忍的。因此他警告那些試圖在公車上犯罪的人,公車局的容忍度爲零。
贊邦尼表示在今年2月之前,公車局已經爲全部公車上都安裝了攝像頭,每個公車上有4個攝像頭,總數達到7976個,耗資1980萬元。到2011 年多倫多各個地鐵站都會裝上攝像頭,總數達2300個,他認爲這對于保護公車安全有巨大作用。2008年公車上的攝像頭已經幫助警方處理了66宗襲擊案。
律師教你做個聰明人
華裔律師陳琛瓊表示,如果周先生的描述屬實的話,他要做的事情很簡單,就是記下車號和案發時間就行了。公車公司有班次時間和線路表,可以查出來涉嫌的車輛和司機。但是他跟著公車一直要理論的話,這種選擇就很容易出問題。
她表示,可以理解人在那個時候很難作出合情合理的決定,控制情緒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市民是駕車與公車發生碰撞,由于公車公司屬于多倫多市 政府的公有公司,因此需要向公車局報告,理賠方面私家車都有自己的保險公司,可以負責理賠,當然同時也要報告警方。如果市民是步行被公車撞到,就要由公車 局的保險理賠部門負責調查理賠。據她介紹,目前她經手多起類似涉及公車的案件,不但有多倫多的也有約克區的。
至于周先生抱怨警員沒有給他錄口供,陳琛瓊表示警員應該要錄口供,她遇到不少案件都存在類似問題。但是每個警員都認爲自己有自己的處理方法,你不 能強迫警員做什麽,市民不服的話可以向警隊投訴。如果周先生認爲公車司機先打了自己,可以向太平紳士(Peace Officer)投訴要求警方也指控對方,而不是僅僅指控自己。
根據她近十年的律師從業經驗,她認爲華裔居民有一個普遍的特點就是不太願意作證人,這樣爲很多案件的公正審理帶來影響。周先生的這個案子就很典 型。她曾經在代理一些缺乏證人的案件時,試過在案發地點附近張貼一些告示,希望目擊者可以和她聯系,但是收效并不明顯。她認爲,培養熱心助人的美德,實際 上就是爲自己的未來造就一個保險,誰能不遇到一些災難需要幫助呢。大家都熱心作證,那麽就不會有那麽多冤枉發生,法律的公正性也能得到維護。
華裔律師栗鈞表示,這種事情處理方法很重要,將一單交通案搞成刑事案就存在著方法的問題。安省是強制汽車保險省份,每輛車都有保險,也是本著不追 究哪方責任的原則。關鍵原因是很多新移民不知道這個“不追究責任原則”,按照習慣會去爭論誰的責任,甚至指責對方,其實沒有必要。日常生活中,當發生車禍 後完全不必大動幹戈,保險公司會自行處理,沒有必要個人去據理力爭誰對誰錯,隻需要知道是哪輛車就可以了。
栗鈞強調,追車會造成一定的危險,若車內有乘客,很容易變成危險駕駛,也是一種刑事罪。所以追車、截車都是不明智的選擇。私車和公車有糾紛的話,就是記下車號、行車時間,直接到公司投訴就好了,根本不用擔心找不到對方。私車的保險公司會和公車公司的保險公司就會處理。
按照周先生所述,案發時他想上車找證人,司機卻攔阻他,栗鈞表示這涉及到一個資產的問題。公車局是一個公司,公車并不是一個公共場所可以隨意穿 行,公車某種意義上講是一個私人財產,需要購買車票才可以上去。作爲司機他願意和你談是可行的,他請你上車也是可以的,他如果拒絕你上車也是可以的,他有 權讓任何人下去,即使有票也不行,如果硬闖的話就是違法了。回到周先生的案子,假設當天公車上的人可以作證的話,將是很有利的事情。
栗鈞強調,一旦面臨一些沖突,要避免互相指責和謾罵,更不要去動手解決。《刑法》裏規定的打人,不管是輕重隻要是對方不接受的接觸,都算做打人。 有時甚至對方感覺到你快要打到他了還沒有觸及也算打人,比如你用手指著對方,距離很近幾乎快接觸到眼睛,這也都算是打人了。在西方社會學會不發火,學會控 制情緒,吵架也要保持兩米三米距離。遇到情況要記下證據,找證人,這比吵架要有用。此外私人財產概念要加強,顧客不一定永遠是上帝,在別人的地盤上就要服 從人家的指示。
至于周先生請律師有困難,如果他經濟上确實存在問題,但是又有房產不符合法律援助標準,可以和法律援助機構簽一個還款協議,以房產作抵押分期付款。這樣也比私人請律師要節約,因爲法律援助請的律師費率定得都很低,從70到90元每小時,還是比較合算的。
回到周先生的案例,5月13日(本周三)是周先生首次出庭過堂,公訴人向他遞交了起訴材料,包括警方筆錄、證人證詞等材料,而周先生向法庭要求英語翻譯服務。對于今後將如何辦?周先生再次呼籲證人可以透過媒體與他聯繫,希望在下個月初再次開庭時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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