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7年来渥太华访问学习的,当时已婚。08年报税的时候我想我老婆也不在加拿大所以图简单就填了未婚。后来我老婆来了2个月,所以09年报税的时候我填的已婚。之前的退税没有问题,是按已婚退的。但是GST退税的时候税务局来了封信,反而说我欠他们121刀(应该是我第一个季度按已婚算的退税额),要我提供结婚证明或者给钱他们。
我的问题是:1.就算是我没结婚也没道理让我反而给钱给他们啊?2.这种情况我是不是把我的结婚公证书寄给他们就行了?那又该如何解释我08年的时候填的未婚呢?
请大家不吝赐教,谢谢!
我的问题是:1.就算是我没结婚也没道理让我反而给钱给他们啊?2.这种情况我是不是把我的结婚公证书寄给他们就行了?那又该如何解释我08年的时候填的未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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