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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4月25日讯(记者郝传玺)近日,“被强送精神病院”事件再次强势抢夺公众眼球:湖北十堰男子彭宝泉因拍摄上访被强送精神病院事件余波未了,河南漯河农民状告乡镇府被关精神病院6年半的报道一出又旋即占领舆论高地,各大网站纷纷转载,网民也纷纷热议,几乎一边倒地指责报道中所涉乡镇府。
记者利用国内某著名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强送精神病院”,立马得到169000条反馈结果。随便翻看几页便发现近年来仅见诸报端的此类事件数见不鲜。为此,记者连线多位专家,希望能从法律视角对此类事件进行一番解析。
法律存空白送医主体、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客座教授卓小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目前我国《精神卫生法》尚未出台,关于精神病患者治疗和权利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仅零星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由谁送精神病人入院治疗以及送医程序尚缺法律明确规定。
“但在漯河农民上访被关精神病院6年半这一事件中,无疑地,乡镇府肯定不符合送医主体资格,因为被送者还有自己的家人,即使徐林东真有精神病,也应由其家属送医。”卓小勤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是精神病人,且在满足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前提之下,首先也应该是“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只有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卓小勤对此处“必要的时候”的理解是,“无家属或监护人,或者家属和监护人无能力看管和医疗的情况”。
记者在随后采访长期从事精神病学研究和精神病鉴定工作的旅美司法精神病专家刘锡伟教授时,他介绍说目前全国各地的精神病医院在收治病人时也都是遵循各地的不同规定,对于送医主体,有些地方的医院有明确要求,“比如上海,一般都有比较明确和正规的程序,即使病人是由政府或者单位送来,医院方面也会要求家属必须同来。”而有些地方则不管由谁送医,均可收治。
乡镇府和医院涉嫌非法拘禁?
卓小勤教授认为,“漯河农民上访被关精神病院6年半”事件中,不论乡镇府还是收治医院,都涉嫌触犯了我国刑法,强送强收均已涉嫌非法拘禁。
“对于刑法中规定的精神病人‘由政府强制医疗’一款,除非上面提到的前提条件都满足: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无家属监护人或家属监护人无力看管和医疗,否则乡镇府根本无权送人入精神病院。”卓小勤认为从目前的报道中可见,这几条前提条件无一成立,则乡镇府属于侵犯了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故而已然构成了非法拘禁。
而对于收治徐林东的两家医院: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和漯河市精神病医院,卓小勤认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也已涉嫌非法拘禁,“因为精神病院收治病人也应遵循医学原则、遵循‘由家属或监护人’送医原则,必须经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确认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由其家属或监护人送医方可收治”。因此他认为,此事给当事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医院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定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是关键
事实上,目前在我国因“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产生的纠纷一直不断。接受记者采访的律师于兴泉告诉记者,他所关注过的类似案件不在少数,“比如,因家庭财产纠纷将家人送进精神病院者有之,因夫妻感情问题将配偶送进精神病院者有之,同样是因上访被相关部门送人精神病院者也有之。”而究竟被送医的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关键,而这也使得此类案件成为最难办的案件之一。
于兴泉认为,目前我国不光是缺乏相应的精神卫生立法,可能连如何认定精神病也还存在一定问题,特别是在全国各地精神病鉴定水平很可能良莠不齐的情况之下,“可能多数人都会认为精神病如何认定缺乏明确指标。”
对此,卓小勤和刘锡伟告诉记者:“精神病学毕竟是一门科学,有其特有的规律,只要凭着一颗公正的心,是可以辨别的。”
而从行政法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讲师、北大法学博士王贵松称乡镇府的做法“属于暴力、野蛮执法”,因为“公民有诉讼、上访的基本权利”。
链接
2007年,四川邻水县公安局刑警队民警熊亮4年前因不服局党委作出的让其离岗培训的决定不断上访,最后被送到重庆某精神病医院强行治疗203天。
2008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
2006年,广东女子邹宜均因家庭纠纷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2009年3月,邹宜均和广州白云心理医院、中山埠湖医院以及自己的家人对簿公堂。
2004年,重庆人胡正旺利被前妻肖某和儿子小胡强行送入精神病医院并“治疗”了40多天。
……
作者:郝传玺
(来源:正义网)
(本文来源:正义网 )
记者利用国内某著名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强送精神病院”,立马得到169000条反馈结果。随便翻看几页便发现近年来仅见诸报端的此类事件数见不鲜。为此,记者连线多位专家,希望能从法律视角对此类事件进行一番解析。
法律存空白送医主体、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客座教授卓小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目前我国《精神卫生法》尚未出台,关于精神病患者治疗和权利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仅零星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由谁送精神病人入院治疗以及送医程序尚缺法律明确规定。
“但在漯河农民上访被关精神病院6年半这一事件中,无疑地,乡镇府肯定不符合送医主体资格,因为被送者还有自己的家人,即使徐林东真有精神病,也应由其家属送医。”卓小勤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是精神病人,且在满足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前提之下,首先也应该是“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只有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卓小勤对此处“必要的时候”的理解是,“无家属或监护人,或者家属和监护人无能力看管和医疗的情况”。
记者在随后采访长期从事精神病学研究和精神病鉴定工作的旅美司法精神病专家刘锡伟教授时,他介绍说目前全国各地的精神病医院在收治病人时也都是遵循各地的不同规定,对于送医主体,有些地方的医院有明确要求,“比如上海,一般都有比较明确和正规的程序,即使病人是由政府或者单位送来,医院方面也会要求家属必须同来。”而有些地方则不管由谁送医,均可收治。
乡镇府和医院涉嫌非法拘禁?
卓小勤教授认为,“漯河农民上访被关精神病院6年半”事件中,不论乡镇府还是收治医院,都涉嫌触犯了我国刑法,强送强收均已涉嫌非法拘禁。
“对于刑法中规定的精神病人‘由政府强制医疗’一款,除非上面提到的前提条件都满足: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无家属监护人或家属监护人无力看管和医疗,否则乡镇府根本无权送人入精神病院。”卓小勤认为从目前的报道中可见,这几条前提条件无一成立,则乡镇府属于侵犯了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故而已然构成了非法拘禁。
而对于收治徐林东的两家医院: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和漯河市精神病医院,卓小勤认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也已涉嫌非法拘禁,“因为精神病院收治病人也应遵循医学原则、遵循‘由家属或监护人’送医原则,必须经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确认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由其家属或监护人送医方可收治”。因此他认为,此事给当事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医院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定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是关键
事实上,目前在我国因“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产生的纠纷一直不断。接受记者采访的律师于兴泉告诉记者,他所关注过的类似案件不在少数,“比如,因家庭财产纠纷将家人送进精神病院者有之,因夫妻感情问题将配偶送进精神病院者有之,同样是因上访被相关部门送人精神病院者也有之。”而究竟被送医的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关键,而这也使得此类案件成为最难办的案件之一。
于兴泉认为,目前我国不光是缺乏相应的精神卫生立法,可能连如何认定精神病也还存在一定问题,特别是在全国各地精神病鉴定水平很可能良莠不齐的情况之下,“可能多数人都会认为精神病如何认定缺乏明确指标。”
对此,卓小勤和刘锡伟告诉记者:“精神病学毕竟是一门科学,有其特有的规律,只要凭着一颗公正的心,是可以辨别的。”
而从行政法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讲师、北大法学博士王贵松称乡镇府的做法“属于暴力、野蛮执法”,因为“公民有诉讼、上访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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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四川邻水县公安局刑警队民警熊亮4年前因不服局党委作出的让其离岗培训的决定不断上访,最后被送到重庆某精神病医院强行治疗203天。
2008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
2006年,广东女子邹宜均因家庭纠纷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2009年3月,邹宜均和广州白云心理医院、中山埠湖医院以及自己的家人对簿公堂。
2004年,重庆人胡正旺利被前妻肖某和儿子小胡强行送入精神病医院并“治疗”了40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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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传玺
(来源:正义网)
(本文来源:正义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