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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华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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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看出来有任何问题。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是为归侨侨眷定义,当然应该是原文的句子顺序。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LS说话真客气。您的本意是:“你是瞎啰唢了老半天”。

本意仅仅是陈述个人看法,绝无他意。
 
本意仅仅是陈述个人看法,绝无他意。

更客气了!您咽了三口水,才没把“没谁愿意看你的废话”说出来。
 
更客气了!您咽了三口水,才没把“没谁愿意看你的废话”说出来。

老华侨今晚疑心忒重,也没有了往日的那种坦荡。看来我是在错误的时间说了不该说的多余的话。
 
现在就来看看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用词和定义的毛病。

这个“保护法”的第二条是: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一,“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字面上可以解释为:归侨是某种特定的华侨。因为其中“回国定居的”的“的”,就是对“华侨”一词的修饰、和进一步界定。这在语法上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它紧接着又跟出一个说明,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这样一来,问题就出现了:后面的“华侨”,与前面的“华侨”不仅不存在交集,而且是互相排斥的。或者说,这两个“华侨”不是一个概念。既然不是一个概念,那后面的定义就没有意义。

当然,法律文本的起草者的原意,是把“回国定居的”视为一种状态转移。要是这样的话,句式的组织上,就应该写成: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即把“归侨”、和“华侨”的出现顺序掉一个个。

如果是普通文章、或者网上发发贴子,只要通顺、或者大家都明白意思,就行了。但是,作为一项法律,就应该严肃、严谨了。

第二,暂且不谈该《保护法》中对“华侨”一词的定义的对与错。由于人们“华侨”一词有不同的理解,而该法律的定义只是其中一种,而且是不常见的一种,那么,如果不是必须,就应该尽量避免争议。事实上,“华侨”一词在该《保护法》里是不必要出现的。因为:
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归侨”、和“侨眷”。“华侨”一词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说明“归侨”。为了简洁、明确,即使是按照法律的原意,“归侨”也可以定义为:
归侨是指曾经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又回到中国定居的人”。
“侨眷”一词的定义也可以采用类似的句式。

第三,从更严格的意义上,“定居”一词更有必要加以界定。
倒底什么是“定居”?“定居”一词也许在别的相关法规中有界定,但该法律并没有提,它只是说“根据宪法”。
可是,该《保护法》却没有对“定居”做任何解释。

第四,再说说“华侨”。
该《保护法》说:“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这与人们的习惯用法不符合,即不符合中文的语言习惯。
要准确理解“华侨”,得先看“华人”、和“侨”。“华人”是一个很广义的称呼,包括世界上所有的中国人,也包括中国大陆的中国人。(例如,当年上海的“华人与狗不得入内”中的“华人”,肯定不只是指海外的人)
“侨”,在古代是居住异乡的人。现在就只剩下“居住在国外的人”的意思了。
这里不存在任何国籍的问题。
当然,要严格引入“他乡”、与“故乡”,第三代、及其以后的移民后裔,可能就不能叫“侨居”了。这时,他们的“他乡”就已经是“故乡”了。即便如此,人们的习惯上还把他们叫“侨”民。例如,人们还把居住在智利的日本移民后裔叫做“日侨”。
如果只把海外的具有中国公民的华人叫“华侨”,这无疑就排挤了旅居海外的新加坡的华人、从越南出来的华人,等等。


另外,这个《保护法》有更丰富的内涵,它专指归侨侨眷,它的外延非常小。也就是说它不具有普遍意义。即使它给出了“华侨”的定义,但也只是在处理归侨侨眷时适用。它甚至还有可能与别处法律中定义的“华侨”不一致。所以,不能因为它说有些人不是“华侨”,这些人就不是了。
重要的是看其它一些更大的法,例如公民法、出入境管理法等。
话又说回来,即使宪法里也定义了“华侨”,那也只是中国国内的法律,不是国际法。大家尽可随便叫。只要不叫“老华侨”,都不违法。
这事儿吧--,俺和村长的意思比较靠拢。既然护法是为归侨定的,那么第二条把"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这句话放在首当其冲的位置是顺理成章的事,没啥可争的。第二句"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是用来解释华侨的。好像看起来也不多余,起码这一整条在俺这空白比较多的大脑里还算挺清晰的。

您这一严谨,一逻辑,给俺弄的挺忙乎的。就您这句话,"因为其中“回国定居的”的“的”,就是对“华侨”一词的修饰、和进一步界定。"中的那个"的",似乎不应该称修饰词,您琢磨琢磨。还有吧,您既然说了,"后面的“华侨”,与前面的“华侨”不仅不存在交集,而且是互相排斥的。"咋就把“归侨”、和“华侨”的出现顺序掉一个个。变成“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就存在交集,就不互相排斥了呢。难道A不交集B,一换顺序就交集了?互相排斥的东西,一换顺序,就不排斥了?也许您是对的,可您的论证过程,好像有些毛病。

对您的第二条俺没有资格判定与原句那个更好,只是觉得您好像是把一个间单句式复杂化了。

对您的第三条,俺没看全文,也不知这个“定居”需不需界定,这个俺不敢胡说。

对您的第四条,有些复杂,俺对俺的想法也有些迷惑,没谱,还是别说了。:blowzy:
 
老华侨今晚疑心忒重,也没有了往日的那种坦荡。看来我是在错误的时间说了不该说的多余的话。

多谢LS美言。

我那一顿搅情,是想把大家往我那冗长的评论上吸引。得罪了。
 
这事儿吧--,俺和村长的意思比较靠拢。既然护法是为归侨定的,那么第二条把"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这句话放在首当其冲的位置是顺理成章的事,没啥可争的。第二句"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是用来解释华侨的。好像看起来也不多余,。。。

看来我还是长话短说。再看那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句子的主词是“归侨”和“华侨”。如果把其中的修饰词去去掉,就是“归侨是华侨”。这样就明了了。
在其表达里,“归侨”是“华侨”的一个子集。即,“归侨”是特定的“华侨”。就像“白马是马”、“黑人是人”一样。
但它紧接着又对“华侨”加以说明:“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这样一来,“归侨”岂不是一种“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了!

您可能会说:谁让你那样解释!你应该这样解释。。。

也就是说,对这两个句子的理解,存在多解。
解数学题,你可以搞多解。但法律文本,岂能搞多解!
这不是人为地制造混乱嘛!
 
再举个例子。

对照“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我们可以举个例子:
“尸体是死了的动物”。既然死了,那尸体就不再是动物了。所以,严格点说,应该是:“尸体是死了的动物的躯体”。
同样道理,既然回国定了居,那就不能把归侨称为华侨了。
 
看来我还是长话短说。再看那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句子的主词是“归侨”和“华侨”。如果把其中的修饰词去去掉,就是“归侨是华侨”。这样就明了了。
在其表达里,“归侨”是“华侨”的一个子集。即,“归侨”是特定的“华侨”。就像“白马是马”、“黑人是人”一样。
但它紧接着又对“华侨”加以说明:“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这样一来,“归侨”岂不是一种“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了!......

嗯,您的这段还算严谨。不过好像和您说的那个应该顺序掉一个个的那段也有点打架。“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

您可能会说:谁让你那样解释!你应该这样解释。。。
.............
您的这段可不咋地,可看不出您的严谨和逻辑来了,既然您都认为是可能会说,那就是不确定,既然您不确定,您抛出这么一句话做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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